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培育与奖励办法

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培育与奖励办法为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形成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的目的第一条教学成果培育与奖励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指导,通过遴选具有良好建设基础、具有一定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教学成果项目,瞄准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进行整合并立项重点培育,经过一定阶段的扎实建设与凝练总结,形成具有较高水平、鲜明特色、比较优势及较强影响力的教学成果,扩大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影响,力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对象和申报条件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对象主要是已有一定教学成果基础,经过一定时间培育后,其成果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具体包括: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理念,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3.结合实际,已有一定方案和实践、目标明确、具有相应责任人领衔承担建设,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第三条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申报条件1.项目组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切实做好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炼、总结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学院奖励教学成果和教学业绩突出人员暂行办法》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培育项目建设原则:1.以问题为先导,重在解决学院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满足地方、社会、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
2.以协同创新为引领,整合院内专业、课程、实验室等资源,推进院内协同育人;与政府、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合作,鼓励与省内外高水平职业院校合作培育,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二条培育项目目标: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第二章培育项目申报要求第三条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前三名)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学院办学方向,符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前期基础较好,实践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预期成果较丰富。
第五条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我院专任教师;项目团队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承担实际工作,严禁“搭车”“搭载”现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等。
二、项目申报(一)申报条件1、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基础,对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项目团队成员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能够共同完成项目任务。
(二)申报程序1、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所在学院(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三、项目立项(一)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二)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给予不同的经费支持。
四、项目实施(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学校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五、项目经费管理(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报销手续应齐全。
(三)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六、项目变更(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项目完成时间等如有变更,应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相关内容。
七、项目验收(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教学成果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优秀的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

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强校工程”的工作思路与要求,切实做好我院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总结教学改革成果,保证培育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培育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的规划,确定重点培育项目指南;(二)组织和指导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三)组织专家在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或校级培育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四)管理学校培育项目经费的使用;(五)负责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培育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学成果发展规划及重点培育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支持建议;(三)参与培育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四)审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立项单位职责:(-)根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和修订本部门培育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二)指导、组织、督促本单位承担培育项目的建设工作;(三)配合教务处开展本单位承担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培育项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在已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基础上,对改革实践方案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并存在较高新成果预期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
包括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如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教学名师等方面。
XXXX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激励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XX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对已形成的教学成果的遴选与培育,提升教学成果水平,扩大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培育范围主要包括落实立德树人、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发高质量教材,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五育并举”的素质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三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的条件1.项目组成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2.项目主持人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3.项目具有前期的教学改革成果或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经建设和培育可产生高水平教学成果奖;第四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
由培育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XXXX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条件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向教务处申报。
第五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专款下达,专款专用。
第七条培育项目经费需要培育期内使用,未使用的经费将予以收回。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九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时间为两年,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相应成果需以XXXX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旨在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培育高质量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范围。
1. 学校层面,根据应用型转型发展的需求和目前存在的突出教学问题,重点立项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教学成果项目及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2. 院系层面,积极组建教学团队,根据专业特点、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重点培育具体的课程资源优化、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和实验实践教学改革等探索与实践性项目。
第四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级别。
1. 重点项目,指对解决我校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大意义,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2. 一般项目,指对解决当前学校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最长为3年。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项目应杜绝重复立项。
第七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主持人每次限报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 人。
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
2. 近两年无教学事故。
3.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此前承担的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已结项。
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
2. 近两年无教学事故。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院系遴选汇总后报教务处,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第九条教务处对各院系推荐申报的项目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通过后准予立项。
第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专项经费,项目资助根据当年经费预算确定。
第三章实施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立项后,主持人应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
所在院系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大学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培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学院实现转型发展及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等进行实践探索,其目标是促进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建设,并按要求申请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采用项目管理方式。
有基础和条件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可申请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并予以立项建设。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范围(一)针对学生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教融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加强教师培训力度,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在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能力提升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成果。
(四)结合学院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五)鼓励跨学科专业、单位进行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联合申报具有协同创新性的项目。
单本教材、单一课件或零星教学研究等均不作为培育对象。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经过一年或一轮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积累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具有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研究成果。
教师教育科研成果与项目管理规定

教师教育科研成果与项目管理规定在教师教育科研领域,科研成果和项目管理一直是教师们关注的焦点。
科研成果的产出和项目的管理对于教师个人发展和学校的整体实力提升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教师教育科研成果和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教师教育科研成果、项目管理规定等方面展开回答,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信息。
一、教师教育科研成果教师教育科研成果是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取得的成果,包括科研论文、著作、教材和教学成果等。
科研论文是教师教育科研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教师掌握科研方法和深入学术研究的重要证明。
著作是教师在教育科研领域的总结和思考,对于学科的发展和教师个人声誉都有积极的影响。
教材是教师将自己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教学资源的产物,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教师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而制定的。
项目管理规定涉及项目申请的条件、科研方向的选择、经费管理、成果公示等内容。
通过科学的管理规定,可以确保教师的科研项目经费得到合理的使用,项目成果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应用,同时也可以避免教师个人和项目的利益冲突。
三、教师教育科研成果与项目管理规定的关系教师教育科研成果和项目管理规定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科研成果是教师教育科研活动的产出,而项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教师在科研项目中的行为和保护项目成果的合法权益。
只有科研成果和项目管理规定相互配合,才能保障教师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成果的有效推广。
四、科研成果的发布与应用科研成果的发布与应用是教师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
教师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将科研成果向外界进行发布,例如学术会议、学术期刊、学术讲座等。
同时,教师应该积极参与科研成果的应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教学资源,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五、项目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项目管理规定的执行与监督是保证教师科研项目正常进行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确保项目管理规定的全面贯彻,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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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旨在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培育高质量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范围。
1.学校层面,根据应用型转型发展的需求和目前存在的突出教学问题,重点立项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教学成果项目及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2.院系层面,积极组建教学团队,根据专业特点、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重点培育具体的课程资源优化、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和实验实践教学改革等探索与实践性项目。
第四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级别。
1.重点项目,指对解决我校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大意义,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2.一般项目,指对解决当前学校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最长为3年。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项目应杜绝重复立项。
第七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主持人每次限报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
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
2.近两年无教学事故。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此前承担的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已结项。
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
2.近两年无教学事故。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院系遴选汇总后报教务处,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第九条教务处对各院系推荐申报的项目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通过后准予立项。
第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专项经费,项目资助根据当年经费预算确定。
第三章实施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立项后,主持人应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
所在院系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有关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时实施或中途停止的项目,学校将撤销项目立项,追回已拨经费,项目主持人及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任何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章结项
第十四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结项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1.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主要解决的教学问题、解决教学问题的方法、取得的实际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
2.研究论文:在学术期刊发表至少1篇本项目的研究论文,并在论文上标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字样。
3.专著教材:正式出版与项目内容相关的专著或教材1部。
第十五条申请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结项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加注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教务处对申请结项的项目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准予结项。
第十七条结项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待完善后于下次再次申请结项,若仍不合格,则视为未完成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由教务处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评审表
2.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结项评审表
3.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申请书(略)
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结项申请书(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