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关税发[2009]102号海关保证金申请及延期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7.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1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两步申报”内容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
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被 测 试 的货物 和物 品, 但 用于测 试 的 报关单栏 内应注 明原暂 时进境或 出境 的报 关 境 手续 经海 关同意 在境 内留购 的暂 时进 境 样 品除外 ; 直接 用于 生产 的货物 , 但对 临 时进 V I 汽车, 必须转 关至 整车进 V指定 V岸办理 进 I I
口货 物处理 ,逾 期补征 税款 :
进 行加 工的货物 和物 品 。
续 的, 海关应 责成暂 时进 出境 货物收 发货人 得 延期 。 测试 用车辆及 其零配 件不论 是否 损 按照规 定缴 纳税款 和滞 纳金 , 并在原 申报 的 毁 ,期满 必须 复运 出境 。 报关 单上进 行相应 内容 的修 改。
编辑 : 卢小平
根 据 3 号文 ,联 网监 管企 业不实 行银 区实 行银行 保证金 台账 实转 管理 , 5 中西部地
七 ,关于担保
在海 关规定期 限 内 暂时进 出境货物应 当在进 出境之 日起六 所 列 的暂时进 出境 货物 , 个月内复运 出境或 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 况需 复运 出境 或复运 进境 时可 以暂 不缴纳税 款 ,
经 海 关批 准的 暂 时进 出境 货 物 ,在货 要延长期限的,AA T 单证册持证 人、非AA T 单 但对该 条款所列范 围以外的其他暂 时进出境 物收发货人 向海关缴纳相 当于税 款的保证金 证册项下暂时进 出境 货物收发货人应 当向主 货物, 关都会 按照 审定进 出口货物完 税价 或海 关依法 认可 的其他 担保后 , 海 准予 暂时免 格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海关 接受该 货物 申报进 纳 关税 。 不征收 进 出 口关税 的暂 时进 出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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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解读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 关暂 时进出境 货物 暂 时进 出 境 货 物 申请 延 长 复 运 出境 、
【最新精选】海关通关科办事指引

【最新精选】海关通关科办事指引通关科办事指引一、岗位设臵审单一组~审单二组~审价组~税费组~综合组。
二、业务范围审单一组:,一,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关单,与纸质报关单,转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做到单单相符、单机相符~并对相关纸质单证进行批注、签章,发放缴款书,税费核注,滞纳金打印、发放、核注,,二,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删改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相关的操作,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报关单除外,,,三,负责外汇核销单手工补核反核及查询、上报等操作,,四,负责直接退运货物、暂时进口货物、退运货物等通关事务的申请受理和审批操作,,五,负责通关应急事务受理、上报等操作。
审单二组:,一,对无证无税单证办理放行手续,,二,对涉证无税单证办理放行手续,,三,对高风险审核单证办理放行手续,,四,对供船物料单证办理放行手续,,五,对需查验单证下达查验指令;,六,进口汽车整车联系单录入、打印。
审价:,一,对现场价格磋商报关单履行审价职责。
,二,实施验估。
,三,负责受理审价原因的保证金申请、审批工作。
税费管理:1,一,税单管理估价告知书打印、发放,,二,滞报金管理滞报金的征收、核注~滞报金减免审批及操作, ,三,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的审批、征收、退转,保证金的催办、延期, ,四,退补税操作退税的审批~补税税单、违规滞纳金缴款书、擅自内销进口货物缓税利息缴款书的打印、发放,批准内销进口货物缓税利息的计核。
三、执法依据:审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黄埔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税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审单一组工作流程示意图退回企业缉私拒绝部门资料不齐、不符走私违规嫌疑挂号递单重点审核岗集中分拣核归类、价格、原产地分拣结果申报人完成验估审核正常选查岗被布控审确定,其批网付/担保无滞报打印、放行他后业签发税处理单岗务理单处理非网付/担保核税放行岗有税税费岗有滞报金挂号申请资料不齐咨询、出具告知书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岗受理出具决定书不属行政许可操作企业查询综合组3税费组:税费环节处理流程图涉税通核注、放行岗转知凭银行缴款回执打印滞报关滞报金处理交金收据款无放核注税行延期打保开印审保金处理金具核注交批税办转核登收款结退注据记书放费行发审单补处证打印税单补税处理税核注、放行岗批归告理档知书单审证退税处理打印《收入退还书》审批签发发《退税通知书》归批档4验估岗作业流程图各申报要素审核无异常各申报审结报关单电子数据专业审红色通道现场审核报关单单审核电子报关单审结数验重点审核据 (按报价、估价、差/(审核单证、价递交资料重点审核价格、估全保;下达布控验估指格质疑、磋商) 归类、原产地令到查验环节)岗5审单二组工作流程图企业申报电子审单,风险分析,集中分拣、非集中分拣低风险低风险低风险单证审核单证审核单证审核接打放一体化接打放一体化正常放行,否否是人工审转重点审查验否核核岗计算是否机审核是否自通过动放行是下按规定处理是达布随机查验控指令否放行6五、办事时限,,一,审单一组各个作业环节通关时效1. 审核出口单时效:每份需时10分钟,2. 审核进口单时效:每份需时15分钟,3.核税放行时效:每份需时15分钟,4. 删改单时效:走绿色通道放行前进出口报关单每份半个工作日处理完,走红色通道及放行后报关单1个工作日处理完,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20个工作日,5.直接退运货物、暂时进口货物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20个工作日,6.退运货物等审批事项1个工作日,7(通关应急事务的申请受理和上报操作:半个工作日8. 税单补发:半个工作日,,二,审单二组各个作业环节通关时效1.审核无证无税单证时效:每份需时10秒钟,2.审核涉证无税单证时效:每份需时8分钟内,3.审核高风险单证时效:每份需时8分钟内,4.审核供船物料单证时效:每份需时10分钟内,5.选查岗工作时效: 1个工作日,6.进口汽车整车联系单录入、打印: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
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000年4月14日)
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内销缓税利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09-03-16【实施时间】2009-03-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四)计息期限的确定: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国际快递清关—清关中异常情况及处理
主要国家海关清关须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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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 2 出口
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美国。运抵后直接进入外贸区(即保税区)的 货物并不经过海关。
美国允许个人进口自用或商用货物并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进口人应承担确保 其货物符合所有进口规定的责任(如合理标识,符合安全标准,在货物运抵美国 之前取得必要的进口许可证等)。在海关报关单上须填写进口人号码,可填写国 内税务局营业注册登记号码,如进口人未在国内税务局进行营业注册或系个人进 口,则提供社会保险号码。 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简称ACS)提交电子报关单。 2.纸质申报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递交纸质报关单
报关步骤 1.一阶段报关
货物运抵美国口岸之日起15日内,应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交验下列报关单证, 海关确定符合放行条件后,担保验放:
(二)出口 货物出口时,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全面、准确填制出口单证信息,并按海关要求交验相关单证,
否则货物可能会被扣留、没收,货主可能被处以罚款、受到政府审计或负面通报。出口时一般应交 验以下单证:
1.《货主出口报关单》(自2009年3月起,《货主出口报关单》已为“电子出口信息”取代, 企业原来需填写到《货主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现在须通过“自动化出口通关系统”提交美国海 关与边境保护局,或直接录入到该系统当中)
企业申报后,海关批准企业可以对货物进行处理或使用的手续一般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 (1)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提交之日起45天之内(海运货物); (2)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提交之日起20天之内(非海运货物)。 单证要求 “欧盟统一报关单”(英国又称海关C88 表格)、供货商发票、合同、提单、运单、装货单、装 箱清单、保险证明、银行汇票,必要时还应提交重量证书、配额证明、原产地证(或者,出口国发票 上或其它商业文件上的原产地声明)、ATR货物流通证书(仅针对土耳其零关税货物)、商品检验证 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临时进口证书、特定减免税所需证明、批文、进口货物许 可证等。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新增加内容(一)概述1 .含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既包括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也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进口设备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包括用加工费扣付、出日产品减价等方式来偿付提供设备的一方设备价款或租金。
2.范围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技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
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的申请。
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范围见本书第二章有关内容。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本书第五章有关内容。
3.特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进境后虽然都用于加工贸易坐产,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后者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特定减免税设备都是免税进境的生产设备,但在海关管理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按保税货物管理,后者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与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二)程序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关程序,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样,包括备案、进口、核销三个阶段。
1 .备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9-01-16【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8-12-29【生效日期】2009-02-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减免税备案第三章减免税审批第四章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第五章减免税货物的处置第六章减免税货物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货物租赁(一)本公告适用于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货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租赁企业”是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本公告所称“承租企业”是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三)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
(四)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
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
(五)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3.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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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我单位因
正在办理
中,现申请凭保函放行货物。我单位保证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结海关手续,逾
期同意由海关将保函转为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以上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_____年___月___日
经办关员:
海
年
月
日
关
审
核
意
科长:
对涉及减免税业务的税款担保申请,如不准予担保的, 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 担保决定》(附件 4)
第十一条 对于同意收取进出口税款担保的,各业务现 场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填写《进出口税款担保通知单》(附 件 5)一式两份,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其中一份经申 请人或其委托的报关单位签章后由业务现场存档。
第二十六条 税款担保如采取保证金形式的,税款担保 转税手续由各业务现场负责操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现场转税前应填写《税款担保转税 审批单》(附件 14),经三级审批后办理转税手续。
第二十八条 税款担保如采取保函形式的,由各业务现 场填写《税款担保转税审批单》后,上报关税处协调相关银 行办理有关转税手续。
7
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对符合退保条 件的,各业务现场海关应填写《税款担保退保审批单》(见 附件 15),经三级审批后办理退保及核销手续。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关税处对各业务现场的税款担保工作进行 质量监控。各业务现场税款担保的管理情况将作为税收质量 考核的参考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税款担保超期时间过长、担保金额存在 疑义或其他问题的,由关税处制发《税款担保问题核查单》 (附件 16)下发至相关单位核查,并限期反馈。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现场应加强税款担保的管理,及时 做好到期税款担保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关税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以上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_____年___月___日
经办关
关
审
核
意
科长:
见
年
月
日
关(处)长:
年
月
日
9
附件 2
企业代码 主送海关
序
货物名称
号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企业名称 进口口岸
申请税款担保货物清单
申请税款担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对涉及减免税业务的税款担保申请,如准予担保的,应 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证明》(附件 6),各业务现场应凭相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出具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 明》填写《进出口税款担保通知单》。
第十二条 各业务现场应设立专岗负责税款担保的日常 管理,建立税款担保电子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税款担保申 请单位、担保原因、金额、到期日、催办记录、延期情况等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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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
申请单位:
签
章:
商品名称
原产国 (地区)
税则号列
运输工具及 提运单号
数量及单位
进(出) 口日期
货值 (CIF)
报关单号
申请理由:
我单位因
正在办理
中,现申请凭保证金放行货物。我单位保证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结海关手续,
逾期同意由海关将保证金转为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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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款担保的延期 第十三条 税款担保经批准可以延期,除另有规定外, 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四条 税款保证金延期审批部门按如下原则确定: 首次延期审批部门为原税款担保审批部门,对于特殊情况确 需第二次及以上延期的,应由原税款担保审批部门受理后提 出审核意见报关税处审批。以下情况除外: (1)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款担保的延期审批部门为原税 款担保审批部门。对于超出 2 年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仍需留在 境内的,相关业务现场受理后报审单处。 (2)原产地原因的税款保证金延期,由各业务现场受 理后报关税处审批。 (3)异地减免税货物的税款保证金延期,由其减免税 主管海关负责审批,各业务现场凭主管海关制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附 件 7)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税款担保采用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 保函的,应按上述原则先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延期事由的审 核,再由关税处统一负责保函的延期审批。 第十六条 若申请人申请税款担保延期的,海关应当要 求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其中: 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款担保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税款担保 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减免税原因税款担保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税款担保期限
第二十二条 如税款担保涉及减免税原因且在担保期限 届满前 15 日尚未办理延期的,各业务现场海关可以通过《税 款担保协助联系单》与减免税主管海关加强联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归类、审价、移送缉私部门等已报送 相关职能部门但尚未答复的,且税款担保期限累计未满 1 年 的,各业务现场可直接受办理税款担保延长手续。
对涉及减免税业务的税款担保延期申请,各业务现场海 关应凭相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 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填写《进出口税款担 保延期通知单》。
第十九条 对减免税业务的税款担保延期申请,如不准 予延期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 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附件 12)。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现场转税开具的《税款专用缴款 书》,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签收工作。
第三十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除申请人书面提出转税申 请外,可不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
(1)相关情况已请示总署,但尚未答复的; (2)已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但尚未答复的; (3)原产地、减免税审批部门正在进行专业审核,尚 未出具结果的; (4)纳税义务人已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且各业务现 场已接受的; (5)已移送缉私部门正在处理的; (6)其他因海关原因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
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
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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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前 10 日向减免税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七条 若申请人申请税款担保延期的,相关海关审
批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相应提交《进出口税款保证金延期申 请书》(附件 8)、《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附件 9)或《进出口税款保函延期申请书》(附件 10)、情况说明 和其他海关审核所必须的书面材料。情况说明中应当包含如 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由;采取何种担保形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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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额;期限;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按时办理 税款担保的退、转、延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涉及红通道的单证,由各业务现场负责书面单证的审 核,并报审单处电子审批。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事由、书 面材料和担保内容进行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 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各业务现场海关应及时掌握税款担保期限情 况,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提前以电话、函告等 方式通知申请人按时办理税款担保相关手续,并在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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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台帐中做好到期前催办记录。 第二十一条 税款担保采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
函,并且在担保期限届满前 15 日尚未办理延期的,各业务 现场应及时通过《税款担保协助联系单》(附件 13)联系关 税处。
对于上述情况,如税款担保期限累计满 1 年的,各单位 可以通过《税款担保协助联系单》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税款担保协助联系 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相关手续, 并填写联系单中的反馈单,详细注明对相关税款担保的处理 意见后反馈相关业务现场。
各业务现场海关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单正本办理具 体手续。
申请人的当前情况;申请延期事由;担保金额;期限; 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按时办理税款担保的退、 转、延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第十八条 对同意进出口税款担保延期的,各业务现场 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填写《进出口税款担保延期通知单》 (附件 11)一式两份,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其中一份 经申请人或其委托的报关单位签章后由业务现场存档。
第四章 税款担保转税和销保 第二十五条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 履行担保义务或履行延期手续,经海关及时有效告知后,对 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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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应当
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 期限内责成担保人履行完毕相应的纳税义务。
见
年
月
日
关(处)长:
年
月
日
11
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编号:
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所递交的
减
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不符合
规定,故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凡企业需申请以财产、权利等作为抵押的,各业务现场 海关受理后统一上报关税处审核,由关税处再按规定程序报 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时,海关相关审 批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相应提交《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 书》(附件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附件 2)或 《进出口税款保函申请书》(附件 3)、情况说明和其他海关 审核所必须的书面材料。情况说明中应当包含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