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驻军的法律地位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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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

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

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一、“属地原则”的确立海外领土的管辖权归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这就是海外领土具有与主权国同等地位的特殊性。

如果说国家只能拥有陆地领土,那么其它领域则只可由他国进行干涉,因此海外领土从产生时起就被视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的固有领土是指全部或部分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土。

但是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国土远离欧洲大陆,且其国土并非固定不变。

正是基于国土的这种特殊情况,美国联邦政府决定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来解决领土争端问题。

这种管辖方式虽然缺乏普遍适用性,却很好地解决了美国所面临的边界纠纷问题,故一直沿袭至今。

美国实行的是“分而治之”的办法:在太平洋西北部,以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及夏威夷群岛四大军事属地为核心,建立起一套相互独立又密切合作的综合防御体系;而在太平洋东南角,除将巴拿马运河作为唯一出口以外,还在太平洋中部水道设置“第五舰队”驻扎了航空母舰编队,加强对拉美国家的控制力量。

根据有关规定,这两个区域的防务都必须严格服从国家安全需要。

当然,这种“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也引发了诸多的冲突和矛盾。

鉴于种种现状,为避免相关海外属地在出现边境危机后依赖美国军事保护,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独立应付局势,美国政府提出了海外领土自治的主张,试图改善与盟友的关系。

即便如此,美国仍坚持海外领土具有高度的主权,拒绝接受任何人侵犯。

由于地缘优势和历史渊源的影响,在战略层面上,美国始终把握着海外领土的主动权。

二、海外领土不受本国宪法和法律约束美国对海外领土无论是管辖权,还是主权均不具备任何效力。

海外属地只服从美国国会和总统签署的相关条例,若违反,轻则会被吊销入籍资格,重则导致遣返回国甚至受到惩罚。

由此可见,海外属地仅享有极低程度的外交豁免权。

海外属地虽拥有广泛的经济自主权,但其金融活动受美国财政部监督。

第14课当代中国的外交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1)

第14课当代中国的外交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1)

“一边倒” 来,中民“也主国一不阵坚边意营定倒味一地”着边站既中在不国社意政会味府主着放义中弃和国独世政立界府自和绝主平不,使果权同无新、的美原中捍斗英则国卫争等地在和中资倒平,保本向以不障主苏及致人义联维处民国一护于革家边独孤命往。立立胜与地利主位成 但是带有浓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色彩。革命外交
(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第二次建交高潮 亚非国家)
概念解读:“求同存异”
“亚非的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自近代起都受到,并且现在仍然受着殖民主义所造成的灾难和痛苦。 这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从解除殖民主义痛苦和灾难中找共同基础,我们就很容易互相了解和尊重、互 相同情和支持,而不是互相疑虑和恐惧、互相排斥和对立。”

——欧内斯特·萨道义
目 录01 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
02 改革开放后的外交政策
03 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一、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
(一)建国初期的外交
1、背景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辟了中国历
史的新纪元,中国外交也掀开了新的篇章。在血与火的斗争 社会主义阵营 中诞生的新中国,此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以美国
【深化拓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特点
考点二
栏目索引
1.革命性: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提出了“另
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政策,从解决的主
要问题看,这几项政策都表现出一种强烈的革命性。
2.结盟性:“一边倒”坚定地站在社会主义阵营一边,与苏联等国
结盟,是新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方针的一大特点。
因为( ) A.中苏两国制度性质相同
B.两大阵营对峙局面的形成
C
C.中国坚持独立自主方针

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

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王章平1㊀邹立刚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㊀要:海外军事基地是国家军事力量的延伸,也是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枢纽.国际法学界关于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地役权说㊁国家自卫权说㊁主权权利让渡说.国际地役权说主要基于美国与盟国的驻军协议,认为海外军事基地的取得主要依据是国际地役权;国际自卫权说认为国家获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依据为«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二条的集体自卫权;主权权利让渡说认为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国通过东道国的部分主权权利让渡,从而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本文赞同主权权利让渡说.关键词:海外军事基地;合法性依据;国际地役权说;国家自卫权说;主权权利让渡说中图分类号:D 992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672G335X (2022)02G0101G10D O I :10.16497/j.c n k i .1672G335X.202202009一㊁海外军事基地的概念与合法性(一)海外军事基地的内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贸联系不断加强,各国海外利益相互联系.我国通说认为,海外利益是通过我国政府㊁企业㊁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全球联系产生的,在我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存在的,主要以国际合约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1]海外利益由于缺乏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地管辖,呈现一种脆弱性.[2]由于海上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突出,海外军事基地的主要作用已经从传统的军事战略制衡转向保障和平时期的国家利益.顾名思义,军事基地是投射军事力量与支持军事行动的场所.也有学者认为,海外军事基地一般是指 一国在海外公地㊁领地㊁属地㊁海外省㊁海外托管地以及在他国土地上驻扎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㊁进行特定军事行动㊁建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 .[3]从本质上说,海外军事基地是国家军事力量的延伸和保护海外利益的枢纽,是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二)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问题纵观历史,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国家仅有美㊁苏㊁英㊁法等大国.为数不多的国家签订的相关协定,难以形成国际习惯.况且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签订的相关协定,对于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定性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在国际法层面未能形成关于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定性.关于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学界主要分为肯定和否定两派.肯定者认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㊁第四十三条㊁第五十一条㊁第八十二条㊁第八十三条以及«北大西洋公约»等国际协定可以作为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依据;联合国海外维和军事行动以及建立的海外军事基地,从实践上肯定了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否定者的观点也有法理支撑,如现代国际法反对通过建设海外军事基地干涉他国内政,再如1∗收稿日期:2021G09G0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6Z D A 07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维护我国海上丝路通道安全的海外保障基地布建研究 (19Y J C Z H 034)作者简介:王章平(1992G㊀),男,海南海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国际法与军事法.2022年第1期王章平㊀邹立刚: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1971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三条.其中有的学者也援引和平利用国际公域的条约,否定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如1959年«南极条约»第一条㊁1966年«外空条约»第四条㊁1979年«月球协定»第三条等.(三)海外军事基地的取得途径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与各个盟国所签订的«安保条约»以及«驻军协议»等,可将美国获得海外军事基地的途径分为三种:征服方式㊁同盟方式㊁补偿方式.征服方式是美国通过侵略或殖民统治强行与东道国签订海外军事基地租借条约.这种方式往往是通过条约掩饰其对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的殖民统治或侵略行径,为建设海外军事基地提供合法借口.代表性的条约如1947年«美菲军事基地协定»㊁2008年«美伊撤军协定»㊁2013年«美阿安保条约»等.同盟方式是美国通过与盟友签订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协议,派遣军队往盟国构建共同防御体系,以应对共同的威胁.如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㊁1950年«美英共同防御协助协定»㊁1951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驻军协议»㊁1951年«日美安保条约»㊁1953年«美韩共同防御条约»等.其中美国在以此种方式构建海外军事基地时,也会利用其霸权地位,谋求派驻美军在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的 治外法权 .通过补偿方式获得海外军事基地,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政治补偿.经济补偿如给予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以出口优惠㊁技术转让㊁债务减免㊁经济援助等.政治补偿如美国承认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的政治地位,给予该东道国相应的政治待遇,提供安全保障等.此类协议如1953年«美西马德里条约»㊁2002年«美国与格鲁吉亚国防合作协定»㊁2005年«驻罗马尼亚美军地位协定»㊁2006年«美国与塞尔维亚驻军保护与设施地域获取和使用协定»㊁2009年«驻波兰美军地位协定»㊁2008年«驻捷克美军地位协定»㊁2008年«驻克罗地亚美军地位协定»㊁2009年«美国与哥伦比亚国防合作协定»㊁2003年«美国与吉布提设施获取和使用协定»㊁2005年«美国与新加坡为构建更亲密国防和安全合作伙伴关系的战略框架协议»㊁2014年«美国与澳大利亚部队部署协定»㊁2016年«美国与塞尔维亚国防合作㊁驻军地位和设施地域获取和使用协定»等.[4]综上所述,美国海外军事基地因取得的方式不同,所依据的法理也不同.通过征服方式取得的海外军事基地,其租借国或宗主国用国际地役权掩饰其占有海外军事基地的非法性;通过同盟方式或者补偿方式所取得的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通过将主权权利的主要部分即管辖权让渡赋予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国,从而使租借国取得海外基地具有合法性.纵观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签订的军事基地协定,东道国均向租用国让渡部分管辖权.[5]二、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理论依据(一)国际地役权说1㊁国内法与国际法视阈下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初的设定是为了便于罗马帝国管理欧洲封建领主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而设立.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丘宏达先生认为,国际地役权是由条约固定下来对某一特定国家领土主权所作的特殊限制,从而使其领土置于另一国家能由之得到利益的条件和限制之下.国际地役权是转借私法的观念,是对物的权利,附着于领土上,并涉及一国在这块土地上因为地役权的影响,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或义务.[6](P344)日本学者认为,地役权是一国(需役国)根据与他国(承役国)达成的国际协议,对该国的一部分领土造成一定的负担,称为国际地役.[7](P222)国际地役权的主体限定于国家,根据享有权利的国家与承担义务的国家分别履行权利义务.从义务承担国而言,国际地役权可以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要求义务承担国容忍权利享有国在其属地管辖范围内的活动.消极地役权则为义务承担国不得在属地管辖范围内采取特定的义务,即义务承担国负有不作为义务.[8](P496)我国学者周鲠生认为,国际地役权一般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例如一国依条约许可领国军队过境的权利,或者允许他2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月国人民在领海内捕鱼.例如法国根据1713年的«乌得勒支条约»和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有在英属纽芬兰海面捕鱼的权利,是属于积极的地役权.又如一国依据条约不得在国境上特定地点建设军事要塞,如阿尔萨斯境内的许宁根城,依据1815年的«巴黎和约»,瑞士巴塞尔州不得设防,是属于消极的地役.国际地役权既然成于条约,则依据有关国家(承役国和需役国)的相互协定,或依据需役国一方的放弃权利,可以消灭.又按照一般条约适用的情势变迁原则,有关地役的条约亦可适用这个原则,这就是说,如遇有情势变迁,至于某项地役到了不堪忍受的时候,也可以由承役国单方宣告解除.[9](P459G460)2㊁关于国际地役权的国际判例在国际司法实践方面,国际法院关于法国与瑞士的上萨瓦自由贸易区与节克斯自由贸易区案则为国际地役权的根据.«维也纳宣言»各缔约国在其发表后,称若是瑞士接受此宣言,则其可以承认瑞士在其疆域内的永久中立地位.瑞士则在1815年接受了该宣言.同年,法国签署«巴黎和约»,将法国的部分领土割让给瑞士,瑞士以此新获领土建立了节克斯自由区.1849年瑞士依据«都灵条约»修改宪法,废除各州的关税自治权,在边境地区建立统一的关税体系.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1860年法国通过政治途径取得节克斯的地区,继承了在上萨瓦的关税标准.1919年«凡尔赛和约»签署后,瑞士与法国就是否应废除上萨瓦的自由贸易区制度展开谈判.后谈判破裂,瑞士诉至常设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最终判决:法国政府必须依据维持旧条约从1934年1月1日起撤回它的关税线,并进一步指出,撤回关税线的行为并不损害法国的关税主权.此案对非缔约方的第三国所享有的国际地役权做了肯定.[10](P179G180)主张国际地役权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学者的依据为军事协定中的租借地条款,例如我国学者李伯军认为,在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被视作一种国家地役.但他也认为,就目前来看,很少再有通过国际地役的方式在他国获得永久性军事基地的国家实践了.[11]我国学者司玉琢先生也认为,目前存在的海外军事基地主要通过签订协议或订立条约的形式取得,用地国有权在协议范围内将土地用于特殊目的,属于积极的国际地役.[12](二)国家自卫权说1㊁国家自卫权的内涵和条件自卫权是自然法中国家的原始权力之一.各时期的自卫权随着国际法律体制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形态.联合国建立之前,国际社会呈现的是个别安全保障体制,国家在此时期拥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在此阶段自卫权常与国防权混淆.在联合国建立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赋予了国家实施集体自卫的权利,但也对这种集体自卫权做出了需要受到现实紧迫的武力攻击㊁必须在安理会采取维和行动前与实施集体自卫之后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等限制.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可见,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自卫权只是一种临时的紧急救济方法.并且,虽然当事国得对作为自卫之对象的武力攻击是否已实际发生首先做出自我判断,才能决定自卫的办法或措施,但这种措施能否继续执行,也完全取决于安理会的决定.当安理会的判断或措施与当事国的判断相冲突时,安理会的判断或措施具有优先地位.其次,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 相称性原则 ,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当.[13](P354)2㊁国家集体自卫权集体自卫权在冷战时期作为美国和苏联在各自的盟国建设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实际上只是将集体自卫权作为建设长久军事据点,介入区域性争端的借口.例如1951年«美菲共同防御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将以 自助和互助 的方式保持并发展 抵抗武装进攻 的能力;缔约任何一方遭到 武装进攻 时,缔约双方进行协商,采取行动 对付共同的危险 .其中的第四条规定: 缔约国每一方面都认为,在太平洋区域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并且宣布,它将依照它的宪法手续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的危险. 其中的第五条规定: 为说明第四条,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32022年第1期王章平㊀邹立刚: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应包括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本土,或对在它的管辖之下的太平洋岛屿领土,或对它在太平洋的军队㊁公共船只㊁飞机的武装进攻.如«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遭到武力攻击时,各缔约国可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赋予的集体自卫权,为恢复和维持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迅速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一起采取认为必要的行动,援助受到攻击的缔约国.«华沙条约»第十条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武装进攻,则缔约国另一方将视同对自己的进攻,立即提供各种可能的援助,包括军事援助在内,并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用自己可能运用的一切办法对前述一方给予支持.缔约双方将毫不迟疑地根据本条款规定所采取的步骤通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他们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行事.[14](P312)随着苏联解体,作为美㊁苏争霸背景下的集体自卫权,在很多场合被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作为维持全球霸权㊁非法武装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冷战结束后,美国仍然以此借口保留着庞大数量的海外军事基地.(三)主权权利让渡说1㊁国际法视阈下的国家主权主权的观念早在封建时期已经存在.中世纪后,欧洲相继成立了若干共和国,这些新建立的国家开始否定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罗马教会权力.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确立,使中世纪存在的主权观念逐渐落实于国际法律层面.正如国外学者欣斯利(H i n s l e y)所言,当国家需要和社会需要达成一致时,主权概念就出现了.[15](P5)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的主权概念最早由博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㊁不可分割的㊁统一的㊁永恒的㊁凌驾于人定法之上的处理国民事务的权力.[16](P1)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可以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于国家内部,主权代表着最高立法权与管理权.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控的权力.对外主权则主要是一国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与参与的资格,体现在三个方面:(1)国家能够独立参与国际社会磋商和决议;(2)对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内的事情,国家具有最终权威和最高裁断权;(3)国家作为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特殊交易主体,与其他的市场主体通过契约进行类似民事行为的经济交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理论受到冲击.从19世纪开始,人们开始以相对主权这个概念与绝对主权相抗衡, 主权 一词时常被使用于纯粹政治的意义.例如,人们说,一个国家如果在政治上或经济上依赖另一个国家,那么他就丧失了他的主权.然而,因为这样的依赖性可以呈现各种不同的程度,而且,因为各国有着相互的依赖关系,所以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17](P14)我国也有部分学者持类似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国际政治中的主权概念随着科技与国际形势的发展,均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之中;主权在各个时期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主权具有多样性,而非单一的结构框架与理论.主权并不是单纯的权力,而是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体.现代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权利可以衍生出经济㊁政治㊁文化多个方面.[18](P206)西方学者汉斯 摩根索进一步指出: 主权只是与一种由于集中化而强有力和强有效的国际法体系不相容,它并不与一个非集中化的㊁因而是软弱无效的国际法体系不一致. [19](P76)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为了在无序的国际社会中寻求安全与经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传统国际法的绝对主权观,将本国部分主权权利进行让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2㊁主权权利让渡的国家实践现代国际法认为,主权权利让渡是指一国自愿将部分主权权利让渡于另一国,是国家关系演变的范畴,但是对于发生国家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关系层面,不存在因让渡部分主权权利而丧失国家主权的问题.根据主权权利的分类,可以将主权权利让渡分为政治主权权利的部分让渡与经济主权权利的部分让渡两个方面.政治主权权利的部分让渡存在于政治决策以及法律管辖方面,例如国家在加入某个国际组织时,承诺国内法与国际组织相关规定相冲突时,国际组织相关规定优先于国内法.又如国家加入WT O,成员国法院对于WT O法的直接适用.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类似于政治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4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月国家对本国跨国公司的政策支持以及对外资公司等的关税减免.以欧共体为例,欧共体商业政策的主干条款是«罗马条约»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款要求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对税率变化㊁关贸协定的缔结㊁贸易解放措施以及进出口政策乃至贸易保护措施,制定共同的商业政策.[20](P19G20)3㊁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主权权利让渡的内容 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管辖权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决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程度,规定国家管辖的范围以及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可能的限制,解决的是各国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国内法则确定国家在事实上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解决的是国家如何通过立法㊁司法与执法等方式实施. 司法管辖 一词,在国内法的意义上,是根据以确定某个或某类案件应由国内哪个或哪类法院受理的标准,而在国际法的意义上,则意味着一国受理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21](P1)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的一部分,呈现的是国家权利的法律性.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权权利的让渡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授权方面.国家通过签订条约,授权国际组织行使部分国家权利.此种授权实质是国家的部分主权权利让渡,即在条约签订后,国际组织暂时行使部分国家主权权利.我国部分学者将欧盟的建立视为主权权利永久让渡的典型,从工业㊁农业乃至科技竞争以及司法协助㊁人员流动以及国家政策的制定经国际条约确定后,国际组织在管辖范围内具有极其稳定的职权.另一个例子则是联合国在委任统治时期对托管地等进行暂时的管理.主权权利让渡说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主权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分解和让渡,军事基地租借国和东道国签订合约,使基地东道国让渡部分主权权利,从而在盟友间相互转让.[22](P10)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主权权利的管辖权亦可通过军事协定让渡于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国.[5]以美国为例,美国与各盟国签订条约,各盟国将海外军事基地的部分管辖权让渡给美国,从而为美国取得海外军事基地提供合法依据.美国在朝鲜战争期间,向韩国派遣了数量庞大的军队,并于1950年以换文的形式与韩国签署了关于驻韩美军的专属管辖权协定.该协定在战时承认了美军当局对于驻韩美军的专属管辖权.战争结束后,1966年«驻韩美军地位协定»使美国取得其在韩军事基地的绝大部分刑事管辖权.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驻韩美军及其家属等平民在海外军事基地的犯罪,由美军专属管辖. 第二款则添加了原本由韩国管辖的事项,若美国的行政处罚和惩治更为有效,在美国当局的请求下,韩国可以放弃刑事管辖权.并规定了侵害美国财产安全的犯罪,美军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以及美㊁韩刑事管辖权冲突时,由美国优先行使刑事管辖权.[23](P318G319)美国通过与菲律宾签署1947年«美菲军事基地协定»,取得了驻菲美军在菲律宾刑事犯罪的专属管辖权,即主体为驻菲美军及其家属且发生于基地内的犯罪,由美军行使专属刑事管辖权.在基地内,美国享有广泛的治外法权.[24]«驻日美军地位协定»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 日本当局对于美军及相关人员在日本之犯罪,依据日本法律拥有进行处罚的审判权 .但第十七条第五款还规定: 对于日本可行使审判权的美军及相关嫌疑人,当其被美方拘留时,直至日本提起公诉,美方将有继续行使拘禁的权利.综上所述,海外军事基地的取得依据可以归结为主权权利让渡.在法律层面,管辖权可以作为可让渡的主权权利.欧盟的建立以及WT O的设立,证明了管辖权的让渡并未损害国家主权.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通过签订军事协定,将军事基地的属地管辖与部分属人管辖权让渡于租借国,从而为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提供合法依据.三、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上述三种理论评析(一)国际地役权说1㊁认为国际地役权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52022年第1期王章平㊀邹立刚: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主张以国际地役权作为国家取得海外军事基地法律依据的学者,多以海外军事租借国与东道国(或国际组织)所签署的海外军事基地租借条款为根据.例如«联合国宪章»第八十二条规定,联合国有权在托管领土内设立军事基地,开展维和任务,直接赋予了联合国在他国领土上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权利.又如美国于1903年从古巴租借了关塔那摩和翁达湾作为海军基地,1941年从英国以99年租期租借了纽芬兰及百慕大群岛作为海军和空军基地.2㊁认为国际地役权不能作为国家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纵观历史,以国际地役权作为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法律依据的军事协定大多数情况是:租借国对东道国进行了长时间的殖民;或租借国基于武力,强迫东道国签订租借领土的军事协定.作为国际地役权说国家实践基础的殖民与征服行为,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经被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以印度领土通行案为例,印度次大陆上有三个前葡萄牙殖民地,分别是果阿㊁达曼与弟乌.其中达曼地区还包括两块飞地:达德拉与纳加尔G阿维利.这两块飞地完全被印度领土所包围.1947年印度摆脱英国统治取得独立之后,印度和葡萄牙就葡萄牙在印度的殖民地归属产生了矛盾.1950年开始,印度就试图按其政策合并葡萄牙殖民地,把欧洲殖民主义的最后一股势力驱逐出印度次大陆.1953年夏季,印度对葡萄牙来往达德拉和纳加尔G阿维利的过境权利加以限制.1954年印度民族主义组织占领达德拉与纳加尔,并拘留了葡萄牙地方当局人员,成立了印度人的地方政权.葡萄牙要求印度允许其派遣军队经过达曼去被占领的飞地,企图恢复葡萄牙在飞地的权力.但印度以飞地内发生的事件对毗邻的印度领土产生紧张状态为理由,拒绝了葡萄牙通过其领土的任何要求.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4日成为国际法院的规约国.同月19日,葡萄牙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数天后,葡萄牙向国际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要求承认葡萄牙通过印度领土的过境权的存在,并且宣布印度必须停止阻止葡萄牙行使这个权利的任何行为.国际法院对于此案的最终判决在肯定了葡萄牙平民和官员过境通行的同时,否定了葡萄牙的军事过境权,包括军警以及军火的运输.国际法院认为在1878年以前,这种过境通行权实践仅在互惠的基础上实行过,而不是一项权利.并在1878年后,它必须得到英国(此后的印度)的允许.国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审查葡萄牙提出的基于一般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论点.国际法院指出,当一项惯例已明确在两国间确立,这项惯例必须优先于任何一般规制.其次,国际法院在审查印度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违反其义务的问题时认为,主张恢复在飞地的权力的葡萄牙当局引起了周围印度领土的紧张状态,既然葡萄牙的过境权隶属于印度对周围领土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拒绝允许葡萄牙官员过境,属于印度对过境权的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印度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对葡萄牙私人㊁文官和货物等过境权所承担的义务.[25](P81G82)在此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将葡萄牙的过境权一分为二,即非军事过境权与军事过境权.法院肯定了前者,而否定了后者,这就直接说明了作为国际地役权的过境通行权,在平时不能作为为国家军事行动的法理依据.综上所述,正如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所说,在国际法上,除了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之外,的确,在一些情况下会有一些特殊性的限制.但是,这种特殊性的限制,尽管有时有着永久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在有关各方主权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之上,以他们之间的协议为根据的.那种损害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性限制,如在他国领土上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不管是否称为国际地役,都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是非法的.[26](P154)(二)国家自卫权说1㊁认为国家自卫权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关于国家自卫权是否可以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法律依据,实质上是预先行使自卫权是否合法的问题.在理论层面,这个问题可以分为支持态度阵营与否定态度阵营.支持态度阵营的学者其主要代表有菲德罗斯㊁沃尔道克等.国家例外地在外国领土上自行保护的6。

海外驻军

海外驻军

中国要不要在海外驻军傅伯勇目前,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几十个国家在海外建有上百个军事基地,中国在海外却没有一兵一卒,仅仅只有联合国框架下的维和部队和护航编队。

那么,中国要不要在海外驻军,就一直是人们议论纷纷的热门话题。

很多人都认为中国没有必要在海外驻军。

理由有几点:一、中国奉行的是独立自主的防御性国防政策,如果海外驻军将挑战这一政策。

二、世界上“中国威胁论”的声音此起彼伏,向海外驻军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以口实。

三、中国目前的国力还不能承受海外驻军的经济压力。

四、海外驻军开支大,白白浪费纳税人的钱。

五、向国外派驻军队,对中国来说没有先例。

这几个理由,表面上看,言之凿凿。

我现在来分析一下:一、防御性国防政策与海外驻军不相矛盾。

在一些人眼里,海外驻军似乎就是攻击,就是侵略,事实上不是这样。

中国如果要海外驻军,也肯定是防御,而不是首先攻击。

二、关于“中国威胁论”的声音,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

我们只要守住自己的防御底线就行了,管他呢。

我干我的,他说他的,怕什么呢?更何况,中国不海外驻军,“中国威胁论”的声音就会消停吗?三、中国目前的国力真的还不能承受海外驻军的经济压力吗?显然不是。

中国现在国库充盈的很,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富裕,难道中国的经济力量还不如俄罗斯、法国、英国吗?四、海外驻军开支大的确是事实,但是也不是白白花掉纳税人的钱。

海外驻军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的海外利益。

“两害相权择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我们要考虑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利大于弊就得海外驻军,如果弊大于利就可以不予考虑。

五、向国外派驻军队,对中国来说的确也没有先例。

但是没有先例的东西,就不能尝试吗?这不是很滑稽吗?什么东西不是从无到有?什么叫不破不立?不破如何立?中国要不要海外驻军?落脚点就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我看是必要的。

理由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有几点:一、中国现在在世界各地都有自己的公民,都有自己的经营,都有自己的利益,中国的海外利益和纠纷逐渐增加,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合法的海外利益已经提上日程。

如何看待美国长臂管辖权

如何看待美国长臂管辖权

如何看待美国长臂管辖权治外法权或长臂管辖权都是“美国例外主义”的具体表现。

所谓治外法权,是指一国给予其他国家公民在本国境内免受本地法律司法权裁决的特权。

在历史上,西方曾以“不开化”“不文明”等理由,强迫落后国家单方面授予其所有侨民治外法权。

美军最早获得海外驻军治外法权始于1898年,古巴、菲律宾成为美国保护国,美国开始在当地驻军,并享有治外法权。

此后,治外法权成为美国海外驻军的“标配”。

1960年、1967年,美国分别与日本、韩国签署《驻日美军地位协定》《驻韩美军地位协定》。

上述“地位协定”,使美军在日韩享有一系列治外法权。

现如今,美军所驻之处,基本都会有治外法权相随,使美军获得了在驻在国不受司法审判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驻外美军在驻在国的胡作非为,枪杀、强奸、虐囚等事件时有发生。

一、长臂管辖权的三个特征治外法权是不放心别人审自己,而长臂管辖权就是自己要审别人。

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最早始于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美国法律规定其法院在判断能否对一个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可以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因素与美国有关,就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可以主张管辖权。

一个企业不需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企业、美国机构等有联系,那么“长臂”就管得着,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存在违反出口管理、贿赂等腐败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受到美国“长臂”的制约。

“长臂管辖”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本质是域外管辖权。

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中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由于域外管辖威胁到他国的管辖主权,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猛烈抨击。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扩大了本国法院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一直都存在争议,诸多国家都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认为美国的司法管辖权过宽,这样会侵犯别国的司法主权。

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

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

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关于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欢迎阅读借鉴。

美国海军是当今世界上的巨无霸,其能力远远超过世界其他各国实力。

美国也依靠其海军成为唯一一个全球驻军的国家。

有人戏称,唯一能打败美国海军力量的只有美国国会。

可惜这个戏言不幸变成了现实。

奥巴马上台以来,因美国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所以他将在第二任期面临“财政悬崖”。

美军在财政不支持的情况下,只能考虑如何把钱花在刀刃上———一切以未来战争需要为重。

美国军费的缩减成为美国海军的扼喉之手,对海军实力的维持以及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美国海军政策调整的影响因素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军政策均服务于国家战略。

海军的作用和功效与达成的实际效果都取决于国家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

而且,海军战略不同于陆军战略之处在于,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需要前者。

海军战略不仅是战时要考虑,在和平时期也要有意识地为战争做准备,即关注周边均势。

这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同其他要素一起决定着本国海军的建立和规模。

“一支胜任的海军……胜任并不单单依赖于现存的实力均势……还必须考虑到妄图打乱这种均势的富有明显威胁性的政策。

”美国海军也是美国达成国家战略的重要工具。

国家战略中,以国际对抗环境为基础来制定相应的安全战略、海军政策,并发展相对应的军事实力。

(一) 对于敌人的认知变化冷战结束后,美国依旧以思维惯性来制约新的国际崛起势力; “9·11”事件后,美国将恐怖主义或新崛起的大国作为防范目标。

但是美国国内对这两派孰先孰后、孰轻孰重有过长期的争论。

只有准确预测未来敌人的主要类型,才能利用有限的财政拨款有针对性地战略部署和军力配置。

小布什任期内,美国更为关注恐怖主义。

不过小布什将恐怖主义泛化,认为世界各国主要分成两类———站在美国这一边或站在恐怖主义一边,不站在美国一边的国家就是美国的假想敌。

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行性浅析

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行性浅析

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行性浅析【摘要】一国在他国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或者说一国接受他国在本国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是世界军事强国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中国在境外目前并无军事基地或者驻军,这是实然式的结论。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了中国在外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能性。

【关键词】境外;军事基地;法律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地位来看,中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

为了做到“师出有名”,应当首先在国内法上为其提供法律支撑。

境外建立军事基地离我们有多远?这不仅是一个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还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是否具有“现实性”的问题。

一、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两次在境外长期驻军从历史上看,中国实际上在境外也存在驻军的情形。

新中国成立后,曾经有过六次对外战争,即抗美援朝战争(1950-1958);中印之战(1962年)、抗美援越战争(1965-1975)、中苏珍宝岛之战(1969年)、西沙保卫战(1974年)、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

但是,真正派兵到境外作战的,只有抗美援越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

其中,抗美援越战争长达10年。

虽然新中国军队在两次对美的境外作战中,对外没有宣称建立军事基地,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长期驻军的既成事实,可以认为是境外驻军的事实形态。

1960年5月27日,毛泽东主席同蒙哥马利元帅谈话时曾经说过:“美国有一半的军队都捆在基地上。

它有三百万军队,其中一百五十万在海外,包括在你们的英国和中国的台湾。

我们在国外没有一个军事基地,没有一个兵。

”但是,仔细研读上述谈话内容,可以看出,毛泽东只是在客观地描述表述现状而已,并没有表明中国不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

因此,我们对于上述谈话内容不能加以主观推论甚至曲解。

二、从政策上看,中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并无障碍1995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其中宣称:“中国不谋求世界或地区的霸权,中国不在外国派驻军队,不在外国建立军事基地,……”简称“三不政策”。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始于越战以后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当时美国从越南撤军将他的海军势力从南中国海域撤走,留下了南海的一个真空地带,即今天中国的南海被占岛屿和海域,越南等国趁机侵占我国南海海岛和海域。

当时我们国正在搞文化大革命没有顾到这个问题,虽说当时我国海军派舰艇去保护我国疆土但当时海军军力有限所以很难有效进行防卫作战和巡海。

九十年代初期中越建交后一直在谈判南海问题,包括其他东南亚国家我们都在接触谈判,但至今年合理没有解决。

领土是主权的象征,对于我国的被占领土历来我国政府和主要国家领导人都申明我们的领土主权所有。

但由于时间和国际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真正合理地解决。

21世纪的中国,要想作为一个领导者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你能容忍一个强大的中国有被别人占领国土吗?不能容忍!我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1 通过谈判解决这种方法是当今世界的趋势--和平与发展,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谈的问题,必须收回主权,但可以在南海共同开发。

临近国家可以在那里投资开发,共同获得资源利益,但我国必须有明确的政策和条例来规开发秩序。

2 武力驻军强行解决我们国家是实行积极防御的国防政策,可以在南海修建永久军港驻军,以保护我国渔民或船只为由与某个或某些国家发生纠纷,诱其引发冲突升级,最后我们被迫开战,解决被占岛屿和海域,同时向国际社会声明我国恢复主权和保护我国主权的正义性。

之后,我们在与该国谈判从法律上让其承认我国对岛屿和相关海域的主权。

但我们是爱好和平的,我们期望和平谈判解决问题,但从不放弃南海的相关主权。

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言论,包括希拉里在东盟论坛外长会议上的发言,都是所谓的国际法和海洋法依据,对于历史依据却三缄其口。

这使笔者想起了1893年时任法国驻华公使梅写给法国外长德维尔的两封信中关于回避中国主权历史依据的策略:“至于段的那个争议区,我则避而不提。

”何以会“避而不提”?因为中法战争后,清王朝应法国殖民者要求,不仅放弃了越南保护国的身份,使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还答应与法国就中越边界进行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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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驻军的法律地位与问题
摘要:美国海外驻军,既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很多国家出于现实安全和政治环境的需要。

美国同每个驻军地都签订了相应的条约。

尽管如此,美国海外驻军依然面临的诸多问题。

军心不稳,事故频发,“军地”矛盾激化等等,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美军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能否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美国继续向海外大量派兵、四处插手,海外驻军面临的这些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海外驻军;协议;问题;原因;对策。

一、历史背景
2011年11月16日,在澳大利亚访问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美国将从2012年起在澳长期驻军,未来驻澳美军总兵力将达2500人。

为何一个主权国家会允许他国军队驻扎本国?海外驻军,是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
近代,很多战胜国常常在战败国驻军。

美国在日本和德国的驻军,就是二战后派遣的。

目前,驻日美军总兵力约 4.1万,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远离日本本土的冲绳县。

美国在菲律宾驻军历史长达93年。

冷战时期美苏成立军事联盟,50多个国家和地区驻扎了美国军队。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

俄罗斯,英法等没落的前帝国虽然也还保留着在少数几个国家的驻军,但数量总体有限。

而美国,尽管历经数次撤离,海外军事基地仍有300多个,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驻军约37万人。

五角大楼发布的《2009年度美军基地结构报告》显示,美国海外驻军遍及六大洲、四大洋,辐射全球38个国家。

二、问题概述
从战略的角度看,目前美国海外军事基地的分布可划分为3个战略区、14个基地群。

1、欧洲、中东和北非地区。

美国设在这些地区的基地约占其海外基地总数的53%,共有5个基地群。

2、亚太和印度洋地区。

这一地区对美国有重要战略价值,故其在这一地区的海外基地数量仅次于欧洲,约占美国海外基地总数的42.7%,共有7个基地群。

3、北美和拉美地区。

美国在这一地区设置了2个基地群。

其中格陵兰、加拿大基地群主要担负战略预警和增援任务;巴拿马、加勒比海基地群则构成美国本土防御的南部屏障,也是控制加勒比海地区的桥头堡。

三、法律支持
美国海外驻军,既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很多国家出于现实安全和政治环境的需要。

海外驻军部队也并非我们传统印象中那么无法无天,而是依照文明国家的规则办事。

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美军进驻伊拉克。

同年10月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511号协议,美在伊驻军合法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这项决议中指出:由一支多国部队在统一指挥下继续维护安全。

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约翰·内格罗蓬特在投票之后向安理会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多国部队将由“美国统一指挥”
这份多国部队在伊执行任务的授权2008年年底到期,因此2008年11月17日,美国又与伊拉克在驻军问题上达成了双边协议。

根据新的驻军协议,在联合国授权到期后,美军可以继续在当地驻扎,但也须同意在2011年年底之前撤军。

协议还要求美军不能擅自进行军事行动和逮捕伊拉克人,同时像美国黑水公司保安在巴格达街头以自卫名义打死17名伊拉克平民之类的情况,也将受到伊拉克法律的制裁。

1966年,美国在韩驻军时签订了《驻韩美军地位协定》,规定了美军在韩国享有一系列的治外法权。

韩国民众曾不断举行示威和集会,要求修改该不平等协定。

2001年,《驻韩美军地位协定》经过修改后,扫除了韩国司法部门在将犯事的驻韩美军绳之以法过程中的一些障碍,并对驻韩美军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规范标准。

新版的《驻韩美军地位协定》在刑事裁判权、环境、劳务、检疫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具体而言,在驻韩美军官兵受控犯有谋杀、强奸、纵火、毒品走私和其他8种重罪的情况下,韩国警察可以进行持续拘留而不必移交给美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军将尊重韩国的环境法。

饱受诟病的“治外法权”终于被摒弃。

美国在日驻军的依据,主要是《日美安保条约》及《驻日美军地位协定》。

依据协议,美国对日本有防卫义务,日本则向美国无偿提供驻地和设
施,以及负担驻日美军的部分经费。

目前,有超过一半的驻日美军生活在冲绳地区。

共同社11月21日发布消息,称日美两国政府正在就修改《日美地位协定》的运用方式展开协调,针对驻日美军文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引发事件和事故中难以在美国审理的案件,可破例在日本进行审理。

而在2004年,一名美国海军陆战队军官就曾因骚扰妇女罪被冲绳那霸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美国海外驻军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士气低落,军心不稳。

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爆发以后,美军频频出战,不堪重负。

由于在伊拉克深陷泥潭,美军厌战、反战情绪日益弥漫,军心出现了动荡。

2.内部人员自相残杀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海外美军内部关系可能正在发生质的变化。

3.自杀事件频发。

美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伊拉克战争爆发后,驻伊美军中大约有1/3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自杀率也不断攀升。

美军专家认为,由于受到心理压抑、任务繁重、环境艰苦危险和长时间驻防等因素的影响,海外美军的心理疾病患发率和自杀率远远要高于驻本土部队。

4.安全观念松懈,事故频发。

日益频繁的海外部署、执勤和征战使海外驻军官兵身心疲惫,安全观念松懈,导致各类事故频繁发生。

5.海外驻军恣意横行,“军地”矛盾激化。

海外美军在驻在国飞扬跋扈、寻衅滋事的现象非常普遍,各类违法乱纪行为也时有发生。

类似“不端行为”一方面损害了海外美军的形象,另一方面引起了驻在国民众的强烈反美情绪。

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战事频起,任务繁重。

冷战结束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动用武力多达数十次,用兵频率平均每9周一次,创造了二战结束以后的最高记录。

频频用兵一方面加重了海外驻军的训练和作战任务,使其身心疲惫;另一方面导致了美军军力不足,被迫延长海外驻军的海外服役时间。

2.远离故土,缺乏感情慰藉。

因为长期与亲友分离,缺乏家庭的温暖和感情的慰藉,海外驻军的精神负担不断加重。

3.贪图享乐,放纵无度。

海外驻军频繁出入驻地附近的娱乐区,寻欢作乐。

他们行为引起了驻在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同时也降低了部队的士气。

4.凭藉《驻军地位协定》,肆意妄为。

美国与大多数驻在国签订了《驻军地位协定》。

根据该协定,海外美军在驻在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在该协定的袒护下,海外美军在驻地横行霸道、为非作歹,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偷盗、抢劫、强奸、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

5.同驻在国民众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习惯上存在冲突。

在中东、亚洲、北非等地区,海外美军与驻地民众普遍存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习惯上的冲突。

五、对策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美军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具体做法主要有:1.完善海外驻军轮换制度,缩短海外服役时间。

2.提高海外驻军的薪金和福利待遇,拴心留人、鼓舞士气。

3.改善综合服务,提高海外官兵的生活质量。

4.完善海外军营文化娱乐设施,鼓动社会团体海外劳。

5.加强海外驻军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①建立严格的外出制度,对官兵的外出时间、人数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②加强营区和港口码头的安全保卫工作。

③加大宪兵纠察力度,加强“军地”治安联防。

④严肃法纪,加大处罚力度。

6.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缓和“军地”矛盾。

:①积极开展各类“军民联谊”活动,倡导建立良好的军民关系。

②邀请驻地民众来军营参观,强化他们对美军的了解和正面认识。

③提高官兵对驻在国群众和文化的正确认识,引导他们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④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将一些后勤保障和社区服务等向当地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放,加强海外官兵与当地人之间的直接合作和互动。

上述措施对缓解美国海外驻军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措施能否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美国继续向海外大量派兵、四处插手,海外驻军面临的这些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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