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一科级干部履历造假 遭党内警告反获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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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春天可以期待

食品安全的春天可以期待

观察 员现 场监督 ,对考 官打 分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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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指 派 外省考 官的做 法 , 中组 部 领导 干部考 试与 测评 中心 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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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下 决 心 通 过 公 开 、 平 、 正 的 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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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 游 戏也在 挥 霍 当地 政府 的信 用 资源 。 不无担 忧 的街谈 巷议 中, 从 从
网友 的拍 砖 乃 至恶搞 中,人 们 感受 到的 不只是 “ 变局 长” 百 个人 信 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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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压力 下终 于“ 动真格 ” 。 姑 且不论 这 种“ 宽容 ” 背后是 否 存 在利 益输 送 。 观念 上反 思 , 从 对造 假 之 害认识 不足 ,尤其 无视 干部造

山西监委从轻案例

山西监委从轻案例

山西监委从轻案例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从轻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县原县委副书记张某涉嫌受贿罪案。

经过监察机关深入调查,确认张某受贿数额较大且积极退缴所涉款项,并相应取得了谅解和赔偿被害人的认可。

监察机关根据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涉案款项以及表现出的悔罪态度,决定从轻处理,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某市原市长李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

监察机关查明李某滥用职权案件中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交代罪行,并退缴所得款项,答复了监察机关的问责函。

鉴于李某在职务上有一定成绩和贡献,监察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理,并将追责结果抄送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案例三:某局长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案。

依法对王某严肃调查后,监察机关发现其系初犯,对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认定有所争议。

鉴于王某在挪用公款后已主动退缴全部涉案金额,并积极主动揭发自己的其他违纪问题,针对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涉案款项和揭发其他违纪问题的一贯態度,监察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理,已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某单位原主任马某涉嫌受贿罪案。

监察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马某受贿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其积极退缴所受贿款项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理,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以上述的案例为例,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在处理从轻案例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退缴涉案款项的情况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处置决定。

通过这些案例的处理,监察机关对于从轻处理案件展示了依法公正的原则。

2012河南政法干警面试热点:篡改履历11却获升迁

2012河南政法干警面试热点:篡改履历11却获升迁

2012河南政法干警面试热点:篡改履历11却获升迁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公务员考试备考,京佳教育公务员编辑为大家提供了2012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汇总,供考生参考,希望能为广大考生带来帮助!【背景材料】新华网太原5月24日电(记者高风梁晓飞)近日,有关干部履历造假的两条新闻引起舆论关注。

5月22日,陕西府谷县司法局副局长刘利荣因学历造假被免职,并处以留党察看。

次日,媒体披露山西河津市科级干部薛新民曾根据“需要”11次谎报出生日期,多次伪造学历,被党内警告处分后仍获重新任职。

【面试预测】请对“篡改履历11次遭严重警告后却获升迁”谈谈你的看法。

【京佳思路】1. 表明对这一事件的评价,体现个人观点。

2. 多方面分析该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反映出的实质问题。

3. 提出对策或建议【京佳解析】近年来,官员履历造假事件时有发生。

少数干部的造假行为,不仅败坏党风,危及诚信建设,而且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公务员的年龄造假、学历造假的问题经常出现,这当然需要制度的完善。

但是,这也不是多么繁难而深奥的制度问题,关键还在执行环节。

然而,现实中,有些地方的处罚太过宽松、随意,有些地方的严肃处理,似乎也给被处理者留下了空间。

事实上,正是由于官员履历造假能轻易过关、造假风险低,才导致类似事件接二连三上演。

因此,要封住官员履历造假门,首先要提高官员履历造假成本,不仅要砸碎造假官员的“升官梦”,而且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简历是谁审核的、干部是谁提拔的等等,都要严查到底、连根拔起,而绝不能让相关责任人“置身事外”。

把好官员选拔任用学历关,没有捷径可走。

归结起来,无外乎加强事前审查、事后监督,以及提高选拔任用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说到底,就是对官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官员学历造假,只要认真核查,没有查不出来的。

对审查不严、用人失察、胡乱提拔者进行追责,也不失为杜绝学历造假的有效途径。

更重要的是,应大力发挥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让试图造假、掺水者在各种监督之下无所遁形。

“假先进”的升迁梦

“假先进”的升迁梦

反腐案例为了被提拔为副县长,湖南郴州桂阳县白水乡党委书记王洪生打起了“先进”牌。

而自身条件不过关,于是就用公款请客送礼,为评选先进拉票,还巧立名目,私吞先进奖金。

最后却因为“假先进”被人告发。

2013年12月28日,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洪生骗取公款23.1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送礼只送土特产47岁的王洪生在湖南桂阳县白水乡工作了5年,当过乡长和乡党委书记,他一心想再进一步,当上副县长或副处级干部。

但要想提拔,乡里的各项工作都要评为先进才有可能。

王洪生开始琢磨,如何让全乡的工作成绩更突出。

思来想去,他找到一条捷径:招待好上级来的领导。

他的逻辑是,评先进要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而前提是领导对自己有好的印象,盛情招待他们是最有效的方法。

于是,王洪生在2011年3月1日立下规定:必须热情接待上级来检查工作的领导,包括工作人员,不仅要配备丰盛的饭菜和高档烟酒,还要根据他们的不同级别送上农产品土特产。

规定一出,大家立即照办。

上级领导下来检查工作,吃饭时五六名乡干部陪同,一顿饭得花费2000多元。

临走时,乡干部会根据职位高低分别送上大包大包的农副产品。

这一招果然灵。

一次县委办公室的干部来检查工作,在收受了王洪生送的土特产后十分高兴,写了篇题为“发展特色农产品,农民收入大增”的调查材料,在全县各乡镇转发。

王洪生看到后说:“这可是争先创优最有价值的材料。

”事后,他让办公室干部写了份总结材料,打算宣传经验。

材料写好后,王洪生来到县城,约见两名县上写材料的干部。

酒足饭饱,王洪生又送上几包土特产,接着拿出写好的那份材料,希望县里给予重视。

两名干部翻了翻材料,认为典型,表示一定尽力总结白水乡的经验。

不到半个月,桂阳县委在简报上通报了白水乡党员带领农民致富的先进典型。

下来考察的干部更多,王洪生喜不自胜,对检查工作的干部一概热情接待。

到了2011年底,上级对白水乡的工作基本满意,评选先进的希望增加。

山西检察官举报干部竞聘造假3年无果 辞官种田

山西检察官举报干部竞聘造假3年无果 辞官种田

山西检察官举报干部竞聘造假3年无果辞官种田2013年10月24日10:25 时代周报我有话说(30,713人参与)原标题:实名举报检察院干部竞聘造假三年无果山西检察官张旭民辞官种田本报记者宋阳标发自太原在2013年9月29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了一项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免职事项,决定免去山西省劳动模范、一等功荣立者、检察荣誉勋章获得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旭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法律职务。

这项免职决定,是张旭民本人2013年8月26日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递交辞职报告后,由该院提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

而张旭民的主动辞职,则是由其实名举报该院副检察长严奴国在担任院政治部主任期间,主持2009年的一次全院公开竞争上岗工作时,涉嫌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三年无果而引发。

回到家乡的张旭民成了一名农民,开荒山、搞养殖。

不过,他说,自己还要继续举报下去。

竞争上岗引发的争议2009年3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以推荐、笔试、面试的形式,对该院10名处长、18名副处长和18名处级检察员岗位进行公开竞争上岗。

此次竞聘工作,由政治部主任严奴国担任竞争上岗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干部处处长岐李娃担任竞争上岗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荐计票工作。

当时,包括张旭民在内的60人报名参加了处长岗位竞争。

按照规定,推荐和笔试的前30名入围面试。

然而,推荐结果和笔试成绩公示后,张旭民认为政治部有重大作弊嫌疑。

张旭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反复对比了笔试标准答案后,预测自己的得票应在1/3,即100票左右;笔试成绩应在80分以上。

这个成绩在60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入围面试是没有问题的。

张旭民作出这种判断是有自己的依据的—几年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省级劳动模范”时,在17个支部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他得了12票,成为该院历史上第一个获此荣誉的检察官。

公务员的调任PPT课件

公务员的调任PPT课件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从僧楼镇党委书记调为河津市住建局局长是否违规?研究行政管理的国内知名学者王学杰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乡镇党委书记属于正科级,河津市属县级市,乡镇党委书记调任县级市住建局局长属于平调。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王学杰称,领导干部的学历等造价是一种严重腐败行为。如今作假之风很严重,涉及到领导干部学历、年龄、身份等,应该严肃处理。如果领导干部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间最好不要调动工作,即使是属于平级调动,也有重用的嫌疑。领导干部在什么地方犯错误就在什么地方改正,处分期满之后工作调动是可以的。

从司机到局长,他十一次改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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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机到局长,他十一次改出生日期
作者:
来源:《祝您健康·文摘版》2016年第11期
湖北孝感市委宣传部通报,已中止洪永旺提名为安陆市市长候选人,孝感市市委给予其党内严面警告,调离现工作岗位。

此前洪永旺被举报年龄造假。

洪永旺回复市委组织部称实际为1982年出生,1996年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经家长安排,借用他人学籍复读初三,然后考上高中,出生次年龄也随之改为1984年。

公开资料显示,这位80后官员在2004年参加工作,在短短12年内官至湖北汉川市委副书记。

记者注意到,关于官员履历中的年龄造假问题,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成为新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山西河津住建局原局长薛新民。

在招工、转干、入党、升职和户口登记等过程中,曾是司机的薛新民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只是小
学毕业的他甚至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称本科毕业,被网友调侃为”百变局长”。

2010年,薛新民被举报年龄、学历造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后,薛新民调
任住建局局长,又被举报档案造假问题,并被媒体曝光,才被免职。

今年1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审核常态化让档案难“易容”》一文中称,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之所以突出,不只是管理不严,而是造假成本太低,没能对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慑。

对造假者而言,一旦事发,也不过是政治前途暂时遇阻,不少人在风头过后照样升官发财。

(摘自《中国纪检报》)。

山西“天价村官”的背后(续)(精)

山西“天价村官”的背后(续)三、“天价村官”事件引发的思考思考一:“天价村官”是否属于“贿选”?老窑头选举事件,从媒体披露,到现在已经一年了。

对于这个事件的定性问题,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的观点分歧很大,当事人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分歧主要集中在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贿选”。

认定是“贿选”的以河津市纪检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代表。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手段和目的上来看,这理应属于贿选。

前有因,后有果,它是以金钱为承诺来达到当选目的的,钱箱拿到主席台上是实施贿选的另一主要行为。

当事人虽然把暗的贿选变为明的承诺,但这仅是一种手法。

不管怎样,金钱在选举中起了主要作用,它决定了票的走向,因此贿选成立,选举结果无效,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这一事件中,乡干部虽然进行了制止,但属于一种无效制止,贿选过程已实施完毕。

当钱箱抱到主席台上时,乡干部应果断宣布中止选举,但没有这样做。

当选者下午发钱时,也没有去制止,因此,乡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的层次划分是:现场的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市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均应当受到处分。

认定不属于“贿选”的以部分专家学者和当事人、村民群众为代表。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它与贿选的特征不相符合,一是钱不是只发给选民的,也不是发给投他票的人,而是发给所有的村民;二是公开进行的,没有舞弊行为;三是它是事先承诺,事后兑现。

当事人王玉峰在《一个村委会主任的困惑》中写到,3年前史明泽就使用这种方法成功竞选上村主任,上边并没追究。

他原本想堂堂正正地竞选,在当选后给村民捐资建校、修路搞公益事业,但原来的村干部已经败坏了选举风气,使村民不再信任任何一个候选人,干干净净的选举已经不可能。

为了堵住原村主任的路,只有给村民以实惠。

他把钱直接发给每户让他们改善生活、供子女上学,并未违背他为村民奉献爱心的初衷。

他在选前公开承诺当选后给全村每人发1800元,而史明泽承诺的是2000元。

四川公务员面试热点

2012四川公务员面试热点:免职是庇护“造假官员”2012-06-16 11:23 作者:四川华图来源:未知分享到: 1山西造假官员被免职了。

因为先后11次修改出生日期和仿造学历,山西运城河津市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免去造假官员薛新民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造假官员被免职,关注事态发展的舆论媒体、社会公众笑了,正义得到伸张,公平得到维护。

可是,冷静下来细细算账,造假官员即使被免职,并不吃亏。

免职与撤职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免职官员享受原官职的待遇,而撤职官员则一无所有。

薛官员被免去局长职务,仍可拿局长级别的工资,只不过失去了局长权力。

而如果是撤职,薛官员的职务从天上掉到地下,只能担任最基层的办事员,拿办事员的工资。

从现实生活来看,有权比有钱重要,权力产生的资源比金钱要大许多。

薛新民被免职,失去了局长的权力,失去因权力而产生的巨大利益。

基于这一点,人们误认为免职就是一种惩罚。

假如薛官员没有造假,仍是原来的初中生,按照干部任用竞争上岗的大专学历要求,他没有机会当官。

至今可能是办事员或者科员,拿基层人员的工资,没权少钱。

现在他虽然被免除局长,但仍拿局长的工资,钱比办事员、科员多许多,即使造假被处理,他仍然获利。

免职并未让薛官员付出应有代价,并没有使他彻底地失去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

这种蜻蜓点水式的处理并不会使薛官员得到警醒与教育,相反会助长他造假的胆量与魄力,其他官员也会以他为镜,纷纷效仿。

免职决定对薛新民来说,与其说是一种惩罚,不如说是一种庇护。

当免职决定违背社会公平原则,这种处理可能是为了庇护官员。

凭什么不清算薛新民的历史账,凭什么不追究他屡次造假而获得的不当利益。

因为屡次造假,他的官职屡次提升,得到不应该得到的权力尚且不说,因官职提升而多拿的工资,应该吐出来。

从保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来说,这种屡次以卑劣手段欺骗组织的人,根本不配担任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清理出公务员队伍。

可是相关部门手下留情,既往不咎,怀抱宽容之心,如此关爱是为什么呢?免职可以封住舆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口。

4月中纪委曝出的61起山西典型案件

4月中纪委曝出的61起山西典型案件作者:来源:《记者观察》2014年第05期郝巨山/男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环保局局长,冯代生/男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环保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武达/男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财政局李达/男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地税局第二税务所所长,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贾小英/女山西省忻州市代县阳明堡镇水利员,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郝亚荣/男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公款旅游(国内),2014年3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文连/女山西省吕粱市方山县安监局千部,李秀芳/女山西省吕粱市方山县安监局千部,违反工作纪律。

2014年3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红梅/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扶贫办干部,陈朝辉/男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工商局干部,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牛宝艮/男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残联干部,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王腊安/男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环保局干部,杨栩/男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环保局环保石俊林/男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区委办副主任,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聊QQ,2014年3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程俊英/女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014年3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潘彩云/女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社局办事员,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2014年3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侯金才/男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中小企业局办事员,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014年3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许卫泓/男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农委副主任,違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民庆/男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广新局干部,常青/男山西省高平市环保局干部,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3月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靳素芳/男山西省陵川县盐业公司司机,违规使用公务用车,2014年3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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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一科级干部履历造假遭党内警告反获升迁作者:任东杰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6期为了入党、升迁,小学毕业却谎称中专毕业,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报本科学历;篡改档案,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

遭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薛新民不降反升,从乡镇党委书记升任河津市住建局局长。

去年10月,时任山西省临汾市纪委书记的沈庆华因被举报“档案年龄”比真实年龄改小了5岁,而被山西省委免职。

但这位厅级干部与相距不过百十公里的河津市的一名科级干部相比,其年龄造假水平只能自愧不如。

1967年出生的薛新民,小学毕业在村里跟师傅学开车,一年后通过关系到了市政府当打字员,后来又被提拔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政府办副主任、乡镇党委书记。

有人举报在其招工、转干、入党、升职过程中,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只是小学毕业的他甚至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称本科毕业。

在其造假过程中,需要年龄大时就改大,需要年龄小时就改小;需要工龄提前时就提前;需要学历高时就改高。

记者检索发现,关于薛新民年龄、学历造假的举报帖子,至今还在不少网上挂着。

5月15日,记者从河津市纪委了解到,尽管薛新民造假的问题被查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但今年2月,他又从乡镇党委书记的位置上高升,被任命为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一名举报人认为,身为党员干部的薛新民,一次次伪造年龄和学历欺骗组织,其行为不仅违纪违法,而且已经涉嫌犯罪。

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出河津市城区往北,大约30来华里,山脚下有个西磑村,薛新民就出生在这里。

一位薛姓村民向记者介绍,薛新民跟他是同一年生人,都是1967年的,“大家从小都光屁股一块儿玩,他哪一年出生的,我能不知道?”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记者,他跟薛新民的姐姐是一般大,都是1965年生人,薛新民的二弟是1969年的人,薛新民应该是1967年左右的人。

然而,在此前,薛新民的真实年龄始终不为外人(包括组织)所知。

知情人告诉记者说,在招工、转干、入党、升职和户口登记等过程中,薛曾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

薛新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2010年1月14日给纪检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薛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69年9月4日”。

而早在2002年之前,他的户口登记表上登记的出生日期却是“1963年5月4日”。

记者从知情人提供的2002年薛新民户口变更申请表上看到,薛填写的更正原因是“参加工作时招工误报”。

而在“单位意见”一栏里,薛当时的工作单位河津机关事务局填写的则是“情况属实”。

根据河津市公安局户政科的介绍,在2003年以前,户口变更程序应该是“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户政科长审批”。

然而,记者发现,在薛的户口变更申请表上,户政科长“给予更正”的意见签署日期是“2002年7月23日”,而派出所长“同意更正”的意见签署日期则在其后,是“8月19日”,与户口变更正常程序恰恰相反。

记者发现,薛的档案材料中填写日期为1981年12月的《招收固定工登记表》显示,薛招工时填写的出生年月日并不是“1963年5月4日”,而是“1967年9月20日”,年龄是“15”。

此后仅一年,在填写日期为1982年11月的《转正、定级审批登记表》上,薛的年龄又改填为了“19”,其“何时、何地怎样参加工作的”填写的是“1981年12月招工上矿”。

另外,在填报日期为1985年1月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上,记者看到,薛的出生年月又变成了1960年5月8日,参加工作年月变成了1978年9月,参加工作后的主要经历改成了“1978年9月至今,政府办打字员”。

知情人告诉记者,中组部、劳动人事部1983年2月发布的《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1979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转为干部,而对1980年1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得列入转干范围。

因“转干”需要,薛新民的参加工作日期就变成了“1978年9月”。

到了1984年,薛想入党,他写的《入党申请书》中,关于年龄,又改成了“现年二十一岁,生于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而在他的《入党志愿书》中填报的出生年月又变成了“1963年9月20日”。

薛新民填报于1985年7月的《干部鉴定表》中又显示,他的年龄是“20”,参加工作时间是“1981年1月”。

1999年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薛的出生年月变成了1966年9月。

2000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薛的出生年月又变回到了1967年9月。

2002年7月,河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提名免去薛的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为市政府办副主任。

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薛的出生年月竟变成了1963年5月,参加工作时间也变成1981年12月。

小学毕业却谎报本科学历知情人告诉记者,薛新民不仅年龄造假,而且学历也一次次造假,只是小学五年级毕业的他,不仅谎称是初中毕业、高中毕业,最后竟谎称中专毕业,还敢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报本科学历。

记者从薛的档案材料中发现,1967年出生的薛新民,在其《入党志愿书》的中填写的“现有文化程度”是“高中”。

其学习经历填写的是“70年-74年在本村学校念小学;75年-78年在本村学校念初中;79年-81年在樊村中学念高中。

”此前填报于1981年12月的《招收固定工登记表》中显示,薛的文化程度是“初中”,其学习经历填写的是“1972年8月-1980年7月本村中学毕业”。

因为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转干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记者在薛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上看到,薛新民的文化程度便变成了“高中”。

填报于当年的《干部鉴定表》中显示他的文化程度也是“高中。

”到了1999年,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其文化程度又变成了“中专”。

2000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薛的文化程度又升到了“大专”。

2008年,根据山西省委安排,拟选拔在职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

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运城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的初审合格报名人员中有“薛新民”,此时,公示出来的他的学历已经成了“本科”。

在薛的老家西磑村,前述薛姓村民明确告诉记者,他跟薛新民是小学的同班同学,一直到五年级毕业,村里买了一台东风带挂车,而薛新民的父亲当时是大队里的支书,薛新民就不上学而去跟车、学车去了。

他说,当时汽车还很少,薛新民去学开车,这事大家记得很清楚,薛新民绝对连初中都没上。

那么,仅仅小学毕业的薛新民是怎么“获得”专科、本科学历的呢?翻阅薛新民的档案材料,记者发现,里面确实有薛新民的专科和所谓的“本科”档案材料。

填表时间为“1997年12月14日”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显示,薛新民专科毕业于陕西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规格为“专科”,专业为“市场经济”,报考号为“100250879”。

在主考学校审核意见一栏,加盖的公章是“陕西财经学院”,审核意见是“同意毕业”。

在省考委会审批意见一栏,加盖的公章是“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意见是“准予毕业”。

填表日期为2001年7月的一套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档案材料显示,薛新民“本科”毕业于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专业是“法律”,学制为“二年”,学习时间是“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7月10日”,毕业证书编号为“0506040001”。

5月16日,记者赶到西安,在一座公寓楼里找到了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

该学院一位工作人员在查阅了相关档案数据后向记者证实,确有“薛新民”这位毕业生。

她向记者介绍说,只要交钱不通过入学考试就可成为他们的学员,平时学员学习主要以自学为主。

不过,她向记者强调,学院是民办的非学历教育,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学历证书,学院颁发给学员毕业证书,只是表明学员经过学习,成绩合格,学院准予其毕业。

至于学员对外谎称是学院的本科毕业,那是学员自己的事,与学院无关。

在陕西省自考办考籍处,工作人员通过“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注册数据管理程序”帮记者查询。

在输入了姓名“薛新民”后,出现了一个查询结果。

但是,记者发现,这位“薛新民”的住址、身份证号码、毕业时间、所在单位、证书编号,还有毕业学校以及报考号等信息,没有一条与薛新民的自考毕业生档案中的信息相符。

工作人员又输入薛新民的报考号“100250879”帮记者查询,但没有检索出任何信息。

造假高手反被提拔重用对于年龄和学历等问题,薛新民曾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向组织上做过情况说明。

记者从薛新民2010年《关于几个问题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薛本人承认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20日”,他写道:“自己确实生于1967年9月,有我父母和姐姐及两个弟弟年龄为证。

他解释说,“参加工作后,在入党等有关资料中用过1963年出生。

当时,主要考虑,怕年龄小机关人员多,加之年年名额有限竞争不到。

2002年因为户口年龄太大,是1963年出生,怕在工作中受影响,自己一时错误决定由原来户口年龄1963年出生改为1969年出生,比实际年龄小了两岁。

”关于学历问题,薛新民解释说:“参加工作后,学历和文化修养一直是困扰自己的大事。

”但他坚持自己拥有专科和本科学历。

他说,1995年通过报名参加了西安财经学院专科函授学习两年,所学专业是市场经济,取得专科证书。

1999年报名参加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本科函授学习,两年后取得了本科证书,所学专业是法律。

他还补充道:“2008年我本人在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在西安国际商务进修学院的脱产学习是错误的,现予以纠正。

”2008年,运城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的拟选拔在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初审合格报名人员中有薛新民。

到了2009年12月,河津市推荐县级干部候选人时,时任僧楼镇党委书记的薛新民又榜上有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人向记者透露,闻此消息,他十分愤怒,尽管此前薛新民年龄、学历造假的问题已经被在网上公开举报,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于是,他们几个举报人又向山西省纪委进行了举报。

2010年1月14日,山西省纪委联合运城市纪委前往河津市调查,经查,所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纪委责令运城市纪委作出处理意见,运城市纪委对薛新民作出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

河津市纪委一位副书记向记者证实,薛新民的问题不是河津市纪委查处的,而是运城市纪委查处的,当时给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现已过了处分期。

今年2月份,河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审议通过了河津市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任命薛新民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5月15日,记者在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找到薛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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