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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浙政办发[2000]173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具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除国家、省规定外,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3.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高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省部属单位承担。

3.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各市、各部门承担。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浙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与浙江省出版总社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组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行政机构(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及音像市场管理由省文化厅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2.监督管理印刷业。

(三)转移的职能下列职能划归浙江省出版总社;1.领导、监督总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2.制定总社系统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出版方针及专业分工,对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进行协调、审核。

4.经省政府授权经营总社系统的国有资产,出版专项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

5.协调总社系统出版、印刷、发行关系,保证出版物特别是重点图书的出版发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是省政府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旅游局实行政企分开后,不再直接管理旅游企业。

(二)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三)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研究制订全省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指导各类旅游企业的改革,积极培育开发旅游市场,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

(三)负责全省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参与省内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宏观指导;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9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9【实施日期】200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0]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国务院下划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浙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

3.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的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浙政办发[2001]65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0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办事处机关与所属企业彻底脱钩。

(二)增加负责管理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重大事项及有关干部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做好我省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北京市各有关部门政务、经济等方面的联络协作工作。

(二)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文化等信息。

(三)开展市场调查,为我省企业在北京开拓市场做好服务和促进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省直企事业单位、各市县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

(五)做好必要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加强与国家信访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处理和遣返我省进京上访人员和其他需要处理的人员。

(七)协助做好我省有关单位和各市到京争取项目支持,引进资金、技术等工作;配合省和北京市的人事、劳动部门,做好我省人才智力引进和进京劳务人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管办事处(含原省政府驻山西、天津办事处)的国有资产。

(九)负责管理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的重大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作办)改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全省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职能。

一、职能调整增加组织协调全省对口帮扶四川、贵州贫困地区脱贫职能,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开展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我省与外省(市、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协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协调浙江到外地、外地在浙江的国内招商引资和展销博览活动;对我省企业在外省(市、区)和外省(市、区)企业在本省经济技术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参与三峡库区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脱贫工作;指导宁波市对口帮扶贵州省贫困地区脱贫工作;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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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17
【实施日期】2000.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扶贫职能交给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主要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七)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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