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山企业设备管理办法(2)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矿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并报矿山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制度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必须与国家有关人身安全与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本制度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1. 设备:指矿山范围内的各种设备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等。
2. 使用部门:指使用设备的相关部门,包括生产部门、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等。
3. 设备管理部门:指负责矿山设备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维修部门等。
第二章设备验收第七条设备进入矿山范围后,必须经过设备验收程序,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第八条设备验收程序如下:1. 矿山设备管理部门收到设备,安排专人进行验收。
2. 验收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 验收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功能、性能等。
4. 根据验收结果,判定设备是否合格。
第九条设备验收要求如下:1. 设备外观必须无破损、脏污等缺陷。
2. 设备功能必须正常,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必须有相关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4.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矿山设备管理部门将设备移交给使用部门,并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三章设备备案第十一条所有设备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设备备案程序如下:1. 设备使用部门收到设备后,将设备信息填写在设备备案登记表上。
2. 设备备案登记表必须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厂商、安装地点等信息。
3. 设备备案登记表必须经过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十三条设备备案要求如下:1. 设备备案登记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有关省属以上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冀安监管一〔2005〕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11〕8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7日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6〕4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安监总管一〔2008〕7号)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第四章其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范围内不能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共41种(见附录1)。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矿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冀政办[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有限公司的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和安全的原则,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设备的采购、维修、报废等事务。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设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责任。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设备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设备的种类和规格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
第七条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采取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设备采购过程中应认真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确保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可靠性。
第九条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技术指标、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并签署双方盖章确认。
第十条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禁止擅自改变设备用途或租借、出售给非公司人员。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一条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的,应按照维修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维修管理制度应明确设备维修的流程和责任,确保设备维修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设备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禁止私自拆卸设备或任意更换零部件。
第十四条维修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包括维修时间、费用等内容,形成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设备维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能正常运行。
第四章报废管理第十六条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的,应按照报废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报废管理制度应明确设备报废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设备报废合理、规范。
第十八条设备报废前,应进行评估,确定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设备报废审批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设备报废后,应及时做好设备的处置工作,禁止私自处置设备或非法流入市场。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4ecc352ad02de80d4d840a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停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全省部分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些地方问题还相当突出。
为全面整顿非煤矿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一)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
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具体要求。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设备使用时间和数量,并落实设备的投入使用和退役报废。
第五条:设备保养和维修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保护,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采购信息、设备维修记录、设备报废记录等,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紧急故障处理预案,确保设备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设备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单位。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本规定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和培训。
如有需要,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所有。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搞好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保护水源、植被、罕见的地质现象、自然景观和文化古迹。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规定的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规定的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规定的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已划归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矿点,划定开采边界,并将规划方案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越界越层采矿。
第十一条 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和省未列入开采规划的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可以依法开采,国家或省需要勘探或开采时,必须服从国家或省的计划安排;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为个人生活自用的少量普通矿产。
第十三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矿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勘探的矿区。
(三)未经国家批准的下列地区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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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矿山设备及专用设备的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设备及专用工具(以下统称设备)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减少设备投入和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所有者权益,经矿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设备的管理职责纪监和审计全过程参与,坚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全矿设备的统一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2)生产技术部负责所属专业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3)经营管理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和组织招(议)标;(4)机电工区负责机电工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防爆设施的监督检查;(5)运输工区负责所属运输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6)通防工区负责通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7)选煤厂负责洗选设备的使用管理;(8)器材供应站负责设备采购及废旧设备的储存管理;(9)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供用电和环保设备的管理;(10)信息文印中心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11)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12)物业站负责本站所属设备的管理;(13)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设施的管理;(14)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采取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托管和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属资产全部纳入矿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
二、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1、年度专用资金计划:(1)各线及各专业每年十月份根据次年生产、生活的需要及使用设备的现状编制专用资金计划,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及设备待修、报废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后汇总报送经营管理部。
(2)经营管理部负责初审专用资金计划,并报送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研究确定专用资金计划项目。
经营管理部报主管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
(3)专用资金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牵头,组织本线(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
属于矿招、议标的,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经营管理部有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按照矿招议标程序进行。
(4)属于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负责通知参加人员,器材供应站提供采购信息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矿参加招、议标的有关人员。
(5)招、议标工作完成后,器材供应站应及时同中标方签定采购合同,需有技术协议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由经营管理部审核把关,报主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器材供应站负责按时按要求组织供货,特殊设备需要“3C”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合同条款和协议中注明并执行。
2、年度设备生产需求计划:每年11月份,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领导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根据次年生产任务情况,编排采掘工作面安装接续设备需求计划,交设备管理中心。
3、月度设备需求计划: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次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月度设备需求(采掘单位为租赁)计划,于当月26前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报送机电矿长审批后,器材供应站予以执行。
4、改造设备及调整计划:(1)改造设备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及分管部门提出改造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上报机电矿长。
由机电矿长牵头,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改造计划议向书,器材供应站、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2)专用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生产实际需要而调整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报经营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及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5、新安装的工作面或掘进头,机电工区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接续情况,绘制机电设计图和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提前1个月送交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6、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采购和改造使用设备应本着先矿内后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局内能生产改造的,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购和外委。
7、各种计划要针对性强,具有准确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超前性。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工作量、单价等内容。
8、设备到矿后的验收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及有关设备安全标志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件,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管存档。
证件和手续不齐全(特殊情况需由器材供应站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由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律不准组织和通知验收,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9、土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科牵头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专用资金的预付款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和其它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矿长签批并付诸实施。
三、设备使用管理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特别是洗煤厂、电厂、分公司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及时向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上报本单位月度设备统计报表,井下生产单位同时提供设备布置图。
为加强管理,对设备管理员(包括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人交纳300元风险抵押金,实行月考核季兑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工作。
2、实行动态管理。
设备分管和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施等)管理台帐(手工台帐或微机台帐),并为每台设备建立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
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地点变更时,设备台帐应及时更新,同时进行实物(包括报废设备残体)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3、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超市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单(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
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开据的发放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及时进行编号、建帐管理,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
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唯一标识,使用单位或其它部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标识,更不准使用无编号的设备,否则发现视为不合格项。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设备操作规程,坚持班检、日检、月检制度。
使用单位应正确和正常使用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要求,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主要设备的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设备事故率应低于1%,要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失爆。
6、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交、接单位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开据交接单,双方共同签字。
对回收升井后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因现场实际需要而占用设备或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矿安排临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8、大型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履历表,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特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行车、工程车等)的使用要按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按标准及时进行试验、检查、维修、保养。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自用设备修理过程的监督和费用核定,同时应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
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日检制度,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强制性检修时间,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有一个班的停机检修时间,洗煤设备、电厂设备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日检时间。
各单位还要做好运转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日检记录、干部上岗记录等工作,同时要利用好矿井停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对固定设备的重要部件要进行损伤测定。
10、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查明原因,必要时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承修单位协助维修。
事故的分析,由矿当天值班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调度专业和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事故分析要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自然磨损、配件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操作、环境等)和事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在设备管理中,试行《设备管理优差评比实施办法》。
在采掘各单位中每季评分类选出最优最差单位,并对最优最差单位实行对等奖罚,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实施。
1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密闭前,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是否存在设备或其它物资,若发现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回收,回收不彻底不准密闭。
13、抢险救灾急需的设备及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的设备,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单独建帐管理。
四、设备仓储管理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对库存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对帐,要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备用或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保存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厂地或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锈、防腐、防淋、防冻、防晒、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3、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保管好各类设备,委托保管(代管)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手工或微机台帐,若出现丢失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长时间库存的检验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以确保准确度。
5、长时间闲置的设备,由分管部门提出报告,报矿分管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设备闲置管理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两年以上而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视为闲置设备。
对闲置设备应及时进行封存(特种储备、抢险救灾设备除外),由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资产部门审批,封存的设备不计提折旧费,设备启封时再报集团公司备案。
闲置设备销售时,由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出售。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对当年闲置的设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需要转让或调剂设备时,由被转让方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我矿主管矿长签批后,按资产净值或残值以质计价,由经营管理部财务按照资产管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