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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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版)一、年基准保险费(每人每10万元赔偿限额)(一)按工程造价计算(二)按总建筑面积计算(三)按雇员人数计算1、工程造价调整系数(仅适用于工程造价计费方式)2、总建筑面积调整系数(仅适用于总建筑面积计费方式)3、雇员人数调整系数(仅适用于雇员人数计费方式)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调整系数:根据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划分。

5、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6、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7、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上一年度赔付率,进行划分。

8、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安全教育调整系数×消防系统调整系数×安全设施维护调整系数三、保险费计算(一)按工程造价计算年保险费=适用的年基准保险费×工程造价(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00000)×工程造价调整系数×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二)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年保险费=适用的年基准保险费×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每人赔偿限额÷100000)×总建筑面积调整系数×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三)按雇员人数计算年保险费=适用的年基准保险费×投保的雇员人数×(每人赔偿限额÷100000)×雇员人数调整系数×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风险管理状况调整系数四、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费率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费率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附件6.3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表(2014年)
一、年基准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及清污费用年基准费率:1%
法律费用年基准费率:0.25%
二、调整系数
(五)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调整系数
1、财产损失免赔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取下述二者其中较高者)
2、清理费用免赔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取下述二者其中较高者)
3、免赔调整系数=财产损失免赔调整系数×清理费用免赔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年保险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环境污染责任及清污费用年基准费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清污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基准费率)×标的处所位置或保险责任覆盖区域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雇主责任险课件

雇主责任险课件
雇主责任险课件
老板不好当啊 社会各界都在施加着巨大压力
想 其 所 想 , 忧 其 所 忧
让 我 们 为 雇 主 分 忧 解 难
雇主责任险课件
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雇主责任险课件
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 限额及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 算伤残赔偿金额。
雇主责任险课件
申请死亡保险金应备齐哪些材料?
(1)保单及保险凭证; (2)理赔申请书及资格确认表; (3)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4)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5)意外死亡的应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6)他人代理递交理赔资料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7)受益人帐号信息
注意:意外事故证明,涉及车祸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涉及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雇主责任险课件
赔付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5%
雇主责任险课件
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 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 、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急救车费以 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11.客户出险后可以到哪些医院就医?
医疗险中关于医院的定义保险条款中定义为: 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国家二级以上医院或 我司指定医院。在昆山,第一、第二、第三人民 医院、中医院均可,镇级医院也可以。
但对于急救,且客户离条款中规定医院较远 ,我们建议客户是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对 于民营医院,有正规医疗发票的可以考虑赔付门 诊第一天、住院前三天急救费用。私立门诊治疗 的,按总公司规定一律不予给付。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2003-10-22]产品简介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宁波市分公司企业财产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宁波市分公司企业财产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企业财产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及所附条款、主保险合同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通用附加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企业财产保险类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保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四、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1、免赔率特约条款 (适用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下列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扣除50%的免赔率后赔偿:(1)抵债物资;(2)入账一年以上且使用或销售部分占其入账时账面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的存货;(3)不能证明其具体生产或购入日期的财产。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水灾理赔特约条款 (适用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因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理赔:A. 对下列建筑物及其内存放的财产遭受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承保、理赔。

(1)对简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统称为简易建筑:①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②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③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须作为特约保险标的,按估价金额的50%承保,在理赔时按保险标的核定损失的50%计算,再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0元后赔付;如未特约承保,保险人对上述简易建筑及其内存放的财产不负赔偿责任。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三个部分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

第三条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

(以下简称“被保险工程机械”)。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工程机械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和乘坐人员,也不包含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工程机械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在施工场地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工程机械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爆炸;(二)雷击、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泥石流、雪灾、冰雹、冰凌;(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被保险工程机械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任何原因引起的自燃;(三)人工直接供油、烘焙;(四)被保险工程机械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五)被保险工程机械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雇主责任险险保险保险((AAAA)))条款条款

雇主责任险险保险保险((AAAA)))条款条款

应用》2 亿吨 CO2在我们的努力下,每年减少排放99.96 %经客户证实巴合曼电子系统可用率高达以上70,000家风能发电机组制造商超过实现了自动化全球有超过 5000万个家庭从使用巴合曼解决方案控制的风能发电机组获取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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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风能发电机组的运营商、制造商还是开发商,均能从巴合曼最先进的技术、开放式的系统和高效的开发工具中深深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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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表一、基础费率
二、风险调整系数
(一)企业风险评估系数
(三)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调整系数
(四)投保人数系数
(五)历史赔付经验系数
主险保险费=【伤亡赔偿限额(单保死亡赔偿限额)×伤亡费率(单保死亡费率)×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费用限额×医疗费用费率×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调整系数】×投保人数×企业风险评估系数×投保人数系数×历史赔付经验系数+搜寻费用赔偿限额×搜寻费用费率+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费率
三、短期费率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四、费率浮动
具体费率视具体风险状况,可在上述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上述费率的70%。

附录:短期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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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当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致伤害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因分娩、流产(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导致死亡或者因上述原因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三)任何间接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五)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50%。

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累计伤亡责任限额的20%,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的25%。

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或发生其他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工作人员名单、有关事故证明书、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支付凭证、损失清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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