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4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云南省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当办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个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应当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护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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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提高通信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业务(包括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适用本规定。
专用通信网通信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通信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业务,是指通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音、数据、文字、图象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业务、电信通信业务相关的专用物品和电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通信市场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通信事业(含公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通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省通信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监督检查通信业务经营服务质量,查处通信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二)审查通信业务经营资格,颁发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报批准文件;(三)负责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审核进网许可证,颁发核准进网通知书;(四)负责通信业务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集邮票品、电话磁卡、电话IC卡以及其他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管理,颁发监制证书;(五)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2001年6月15日)近年来,我省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网民数量约70万人,其中15%左右的网民是通过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出现,对推动我省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
但是,我省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存在着非法经营,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
近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在我省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申办条件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网络及消防安全设施齐备;(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应当具备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为:1、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西区范围内的;不少于30台(套);2、在玉溪、曲靖、楚雄、红河、大理等地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市)范围内的,不少于20台(套);3、其它区域内的,不少于10台(套)。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紧急通告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
紧急通告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02
【实施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的紧急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意见,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在4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工作的通告》,在省内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工作。
现在按通告要求的清理登记工作的时间段已经结束,针对现在仍有部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仍未按要求备案的情况,为使非经营性网站能够依法提供服务,确保我省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工作的如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告如下: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站进行备案是依据《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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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中国电信云南公司、中国移动云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有关企业、协会:现将《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联系人:李启源*************187******6794)云南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云发〔2020〕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8〕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省5G与工业互联网深度融合及应用发展,全面加快我省工业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机遇,构建高速安全的网络支撑能力,实现全省新型工业示范基地、重点产业园区5G网络全覆盖,形成一批“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基地;围绕我省特色行业领域,培育一批“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一批行业示范应用;同步构建5G+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安全及应用推广保障体系,形成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共进、倍增发展的创新态势。
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1【文献号】云通信局发[2001]174号【颁布部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颁布日期】2001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31日【正 文】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云南分公司、吉通云南省分公司、网通云南分公司、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保证我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我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1、为了适应我省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确保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11631号).结合我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
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本细则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活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审批。
发证工作。
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的各类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包括900/1800MHz频段TDMA、800MKz频段AMPS模拟网、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用于公众移动通信的基站、直放站)。
第三条建设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时,所使用的频率必须经国家正式批准。
规划使用的频率与其它已用业务频率相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干扰的协调原则和规定进行协调。
设置使用的基站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四条公众移动通信网基站的审批(一)省级公众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在进行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扩容)时,应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网络建设(扩容)的申请和方案(内容包括:网络规模、技术体制、用户容量、使用频率和拟使用基站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型号和供应商等)。
(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和建设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组织有关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对组网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对配置使用的频率协调后进行批复。
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实施时,由省或地州市公众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依据省无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台申请(在昆明市组网设台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报送具体站址、频率配置、覆盖范围、小区频率规划及干扰计划等技术资料。
(三)省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设台申请后,对各拟建台站站址、频率和网络配置、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等进行审查,对需协调的站址组织电磁环境测试和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其中,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站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的技术要求,按信息产业部信部无〔2002〕65号文执行。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各开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云南省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云南省2013年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云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33号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66号令)等相关规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职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云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整治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市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单位,使云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一)整治范围在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机构。
即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整治内容1.严肃查处云南省境内未向电信主管机构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2.严肃查处在云南省境内未经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批擅自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或者前置审批失效后仍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包括服务器不在云南省域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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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
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
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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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云通信局发[2001]167 号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云南分公司、吉通云南省分公司、网通云南分公司、铁通云南公司,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信息产业部修定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现将信息产业部发布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及的通知二 OO 一年十月十六日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规[2001]714 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 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 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二 OO 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市场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 3 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
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 3 份;(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六)《监理业务手册》;(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定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 30 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第十六条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或监理 8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 60 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65 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2 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 3 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有固定的与人员规划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 3 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 6 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
且具有同时承担 2 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5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 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例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65 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 3 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无;(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 3 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 6 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
且具有同时承担 2 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 3 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 60 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 65 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 2 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 3 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
且具有同时承担 2 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的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监理;(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
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一)持证单位每年 5 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 6 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