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

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

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征询本市网贷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需告知省金融办,如无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及投诉举报;

(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七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务器管理方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最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八)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

(十一)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三)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数据、资料;

(四)按监管部门要求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

(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六)设置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受理、答复客户投诉和举报,解决客户矛盾纠纷。

第九条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机构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

第三章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

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设区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设区的市领导小组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二)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

个月内;

(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项的内容外,还需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对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四章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第十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资金存管银行信息等。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及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在完成备案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

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备案注销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业务覆盖范围。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注销其备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注销情况在官方网站或

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在完成备案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注销其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四)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

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外省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网络借

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但未获告知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

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11212580.html,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类借贷抵押行为如何正确运用现行的 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登记。笔者认为在登记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民间借贷行为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仅凭口头承诺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演变成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等实物做抵押,并且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强借贷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物权

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是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对抵押物的登记采取以法定登记为主的原则,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应当携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很有可能出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 情形,因此在抵押登记受理审查中,应按照《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根据《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贷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前景与意义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前景与意义 随着杭州国临创投、钱海创投、旺旺贷等网贷平台的跑路,2014年注定是P2P网络借贷不平静的一年。几乎每天都有新的平台出现,也有老的平台被爆出跑路。这种发展形势,很容易让人想起团购网站的洗牌,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会怎么发展呢?是否也一如团购网站,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网络借贷行业相比较于其他的互联网的行业,其区别在于金融是一个国家高度管制的行业,其兴衰直接关乎整个国民经济的荣枯,因此,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牵动了很多人的神经,质疑不断。而身处其中的企业,也噤若寒蝉,忧虑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向,担忧某些平台的不规范操作葬送整个行业的前途。 这些顾虑不无道理,作为网络借贷平台中诚信透明专业规范的倡导者,合时代对于整个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未来还是充满信心,也希望投资者全面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与意义所在: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增加了金融供给,有利于解决金融供给总体性欠缺和结构性不足。国内总体上金融供给是不充分的,国有银行作为一直是国内最主要的金融供给方,这造成了金融供给总量的长期不足。与此同时,金融供给结构性不足也长期存在,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对中小微企业供血不足,造成融资困难,金融饥渴长期存在。有需求就会有市场,P2P网络借贷平台,借助于互联网这一新的媒介,为借款人和理财人提供平台对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发挥了其交易简单,程序便捷,门槛较低的优势,极大的加速了信息传播,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为借款人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也使中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体经营者融资成为可行的交易。网络借贷平台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供给,形成了市场多级生态的金融供给,有利于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是民间借贷透明化运作的尝试,是应对经济低迷,保持经济继续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足够透明的平台交易在互联网这个信息共享平台上被记录,清晰的反应了资金的行业去向和交易总量,一定程度上为决策层了解底层经济生态提供的信息渠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 行办法》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

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比较分析及建议_娄飞鹏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对丰富贷款人的投资渠道,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填补金融服务空白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规范。本文以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国内的拍拍贷和宜信公司四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对其业务办理流程、借贷要素、风险管理和资费收取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规范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介 Zopa是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 立了一家在线借贷平台网站,是美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截至2013年4月底,Prosper共有注册会员160万个,实现借贷金额超过4亿美元。就贷款人的情况而言,工薪阶层占92%。借贷过程类似双盲拍卖,Prosper的借贷双方都在网站上注册,双方均不披露其真实身份。 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8月,总部位于上海,是国内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截至2012年11月,拍拍贷注册用户120万个,其中有4万个用户成功获得贷款,2012年上半年借贷成 贷平台,于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成立,其以注册会员和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方式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截至2013年4月底,Zopa在伦敦地区的机构有36名员工,在线注册客户50万个,通过该网站实现的借贷金额已超过3亿英镑。Zopa是个人借贷金融协会的创始会员之一,受英国公平贸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OFT)监管,2014年将会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监管。 Prosper是美国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位于加州圣弗朗西斯科。2006年2月,Prosper在美国注册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娄飞鹏 国内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 比较分析及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清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清单 1.封面 2.目录 3.自查整改报告 4.自查整改报表 5.营业执照 6.电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文件 7.公安部门互联网信息备案文件 8.全体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9.相关协议书:包括资金存管协议书、与担保公司协议书和与注册投资者协议书等。 10.审计报告 11.真实性与合规经营承诺书 特别提示: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骑缝章。 - 1 -

1.封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年月日- 2 -

2.目录 特别提示: 以文件清单中的每个具体项目为标题和顺序,并标明对应页码。 例如: 1.自查整改报告 (1) 2.自查整改报表 (3) 3.营业执照 (9) ……………… - 3 -

3. 重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自查整改报告 特别提示: 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查整改内容应包括:1.机构基本情况;2.股东基本情况; 3.单位组织结构及关联公司架构图;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5.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情况; 6.单位主要规章制度概述; 7.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8.资金存管情况; 9.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发布项目、参与投资、资金划转等详细业务流程说明;10.2014、2015年业务概况;11.主要合作机构及合作范围、合作业务数据表;12.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4.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 - 4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筹备 一、市场了解和认知 4月18日,威海和荣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调研。 内容: 1.运营方式 2.工作流程 3.风险控制管理 4.盈利方式方法研究 5.贷后管理和坏账处理 6.抵押物保管 7.担保公司的选择和费用问题资金管理和回款方式 8.员工的待遇和提成 预期效果: 1.了解公司基本的人员架构 2.对工作流程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学习盈利方式,包括手续费收取,风险管理金收取等 4.建立初步的风险管理体系 5.对客户资金的流通和回款方式的了解 6.对于出现延期和坏账问题的处置方式方法担保公司的费用以及担保方式 7.拿回他们的合同样本和相关的收款凭证等。 8.对于需求大资金的融资方,出借方的债权拆分问题 二、资料准备 1.合同设计和印刷 2.宣传单页设计 3.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4.服装的统一性 5.电脑等设施设备的购买 6.网站平台的搭建 7.公司宣传的活动策划方案 三、人才招聘 1.前台 2.风控与贷款业务员 3.理财业务员 4.会计 5.贷后管理和客户维护专员 已经了解的相关资料: 滕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1.收取借款方6‰的手续费 2.业务量:1亿 3.业务成交流程和方式: 3.1出借方在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推荐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寻找融资方。 3.2融资方在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在经过风险把控之后推荐给出借方,然后再双方进行 利率和抵质押担保方面协定。 4.资金去向:由出借方直接打给融资方,凭借银行收据作为收据。 5.还款方式: 5.1 先息后本 5.2 等额本息 5.3 到期本息一起 6. 隶属单位:滕州市房管局,工资由房管局直接发放。 7. 建立了滕州市民间借贷征信体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吉林中凯营业部学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测试 一、单选题(60道,每题分,共75分) 1.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和()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小微企业个人投融资 B.企业个人 C.中小企业个人投资 D.小微企业个人 2. 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A.中国境内 B.大陆以及港澳地区 C.世界范围 D.大陆 3.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和()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A.平台个体 B.个人企业 C.个人个人 D.个体个体 4.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A.市级 B.省级 C.地方 D.区域 5.~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A.依法、诚信、自愿 B.依法、守信、自愿 C. 依法、诚信、自愿、公平 D. 依法、守信、自愿、公平 6.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A.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共担 B.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C.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 D.借贷自愿、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7.. 8.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五大运营模式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五大运营模式 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销售,网络借贷因为涉及到借贷关系,成为公众更为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网络借贷是指民间出资人通过网络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他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借贷业务,商业银行并非不愿加大力度,因为与大企业信贷相比,中小微企业信贷可带来更高的利差收益;可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模式尚没有一套高效、低成本的方法来应对风险分散化、多样化的挑战。互联网企业的进入,在技术和业务模式两个层面上进行创新,把过去没有信用记录的人群纳入金融信用体系,这就使他们梯次接受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服务成为可能,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新的手段。 目前,P2P网贷平台的信贷额度平均是5万元左右。贷款人是个人与小微企业,其中个人占到60%左右。切入这一细分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的盲点。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以下5种模式: (1)保证本金/利息模式。该模式是目前国内网络借贷的主流模式,由网络平台向借款人保证本金不发生亏损甚至利息收益,其实质是间接融资。网络平台扮演担保机构和中介的双重角色,不但负责寻找、筛选客户,还向借款人提供担保,进而进行资金匹配。这使得网络借贷平台不但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和资金中介,也更成为了风险中介。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只是起到了资金流量入口的作用,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信用风险控制领域,这类模式采取的依旧是银行普遍采用的线下审核的模式,并没有利用任何的互联网优势技术,也就是说,该模式采用与传统金融机构几乎一致的风控手段,却没有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性保障,因此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2)纯粹P2P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本质是直接融资,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形式,改变了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集再给予资金需求方的模式。与其它网络借贷模式最显著的区别在于:P2P借贷平台本身并没有资金介入借贷双方,而只是向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 (3)证券化资产销售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的优势技术,而在于突破了监管。理论上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进行销售,但是反过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工商局: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指引发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五条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执行程序)

说说申请法院执行中的那些事儿! 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有诸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有可能诉诸人民法院的执行。如何提起执行申请、如何选择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什么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回转?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2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可口头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XX区XX镇XX村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标准统一。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依据。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 (二)重点内容。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 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分析

2014年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分析 国庆期间的P2P行业不平静。有5家P2P平台在国庆期间出现失联或提现困难现象,其中,一家江西的P2P平台,甚至仅“存活”了一个国庆长假就跑路。但了解到,最新统计结果显示,P2P行业增长速度在持续,新上线平台不断增加。有业内人士认为,P2P行业问题平台倒闭将趋于常态化,存活速度也逐渐变短。伴随着监管的推进,P2P网贷市场将进入洗牌期,网贷平台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 问题平台数与新上线平台数双增 今年国庆期间失联或提现困难的5家P2P平台分别是,融益财富、御帮贷、信优贷、如通金融、重友财富。上述5家问题平台中,有两家在温州地区。10月3日,温州的融益财富传出跑路消息。10月8日,另一家温州的P2P平台——如通金融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近期由于大量借款逾期,导致该公司出现大量未收账款,资金周转困难。福建的一家平台——重友财富,国庆期间亦出现提现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家家平台的平均利率是目前行业主流利率水平的两倍。平均利率分别高达39.8%、35.6%、37%。而调查发现,当前,国内网贷平台的主流综合收益率介于15%-20%。一家名为御帮贷的江西P2P平台9月29日才上线,仅“存活”了一个国庆长假就跑路。 据P2P行业第三方网站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10月到12月之间,倒闭平台多达62家,而今年8月开始,倒闭平台数量有“抬头”之势。今年7月,倒闭平台仅有8家,8月则飙升至16家,9月更多达22家。 问题平台接连倒闭的同时,新平台也在不断上线。据网贷之家在国庆期间发布的《中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2014年9月报》显示,今年9月,我国新上线网贷平台103家。截至2014 年9月30日,全国目前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38家,环比增速达5.96%。很难想象2011年时,整个中国才几十家P2P公司。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对此表示,2014年似乎是平台上线的高潮期,屡见不鲜的平台“倒闭”消息与政策敏感期并未减缓平台的上线速度,预计到今年底,运营P2P平台数将突破1700家。 监管促行业洗牌收益年底或跌破17% 2013年以来,P2P行业便处于井喷式增长中,然而,接踵而来的负面信息,因恶意欺诈、经营不善等问题而倒闭、跑路的网贷平台也愈来愈多。监管成为了P2P行业发展的最大变数。但今年年初就开始传言下半年出台的P2P行业监管细则,至今仍未有动静。 整理了近来P2P相关监管政策,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四条红线。早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就划出了P2P监管的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管合作格式协议开发模式项下

编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存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开发模式项下存管系 统) 2017 年月

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基于: 乙方作为一家依法合规设立并以企业法人名义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乙方”或“平台”),通过各种方式为经平台认可的投资者和融资人之间提供合法的投融资信息展示、投融资需求匹配、投资充值与借、还款等环节的组织与处理等各类信息中介服务。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网络借贷资金(下称“网贷资金”)存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下称“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一致同意将对方视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致力于以资金存管、支付结算、客户资源共享及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为重点的服务创新合作和推进实施,构建双方长期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唯一资金存管银行,并由甲方为乙方开立其服务管理所需的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平台风险准备金账户(如需)、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资金存管银行。 第三条甲方同意根据项目排期情况实施乙方资金存管服务,在符合最新监管政策和甲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为乙方自有资金提供增值服务产品。 第四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甲方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乙方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作内容 第五条甲方将主要向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包括网络投融资资金的第三方银行存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的分设管理和风险隔离; (二)平台风险准备金账户的管理和存管服务(如需); (三)在平台会员注册及认证环节,甲方协助乙方对注册会员进行实名认证,并为认证通过的平台会员在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同步建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即会员子账户; (四)在平台会员账号绑定环节,甲方可为乙方平台提供验证会员户名及拟绑定借记卡号的真实性校验功能,支持将该借记卡绑定为会员充值或提现卡号; (五)在平台会员充值环节,甲方可为乙方平台会员提供从平台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向平台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会员子账户的充值功能并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但仅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支持各大主流银行卡; (六)在投标资金冻结环节,甲方系统支持在融资项目募集期内冻结多个投资人的投标资金,待乙方平台确认融资项目募集成功后解冻投资人的投标资金并自动将实际成交资金划转到融资人账户; (七)在交易资金使用环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依照平台的投资者与融资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对投资者、融资人与担保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八)在提现环节,甲方系统支持为乙方平台会员提供提现功能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但仅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一定区域范围 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接受各级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行专家 评审制度,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先行开展。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

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资金来源合法。 (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与风险研究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与风险研究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借贷双方广泛、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性与收益性齐高等特点,但因其尚处于发展初期,仍存在诸多潜在问题。为此,深入分析了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模式和主要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P2P平台面临的风险,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 标签: P2P;网络借贷;风险 F49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众多媒体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大篇幅报道,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或点对点的直接借贷,国内称之为“人人贷”,实质表现为借贷双方进行的资金匹配与信息交互。由于在债权债务归属过程中脱离了传统金融媒介的参与,因此P2P 网络借贷属于“金融脱媒”的范畴。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降低了信息互联与搜集的成本,在一定方面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海量历史数据的累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深入,又使得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价值性有所提升。这些技术的创新都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促进借贷交易顺利进行。自2005年国际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以来,以Lending Club、Prosper等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模式就在全世界推广起来。短短几年间,P2P网贷借贷模式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同时这种借款模式也被广大参与者逐渐理解与认同。根据第三方网贷论坛的统计,2013年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2000家,仅排名前100的平台全年累计成交量就达到了500亿元。P2P平台的归属地区也由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向二、三线城市拓展,其注册资本逐步增加,风险控制不断加强。 2 国内P2P网贷借贷平台的模式 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完全参照国外经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自此之后,特别是经历了2012年P2P行业迅猛发展时期,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逐渐呈现出平台数量众多、网络借贷参与者层次多样化、平台运营模式趋于集中等特点。就目前我国存在的2000余家P2P平台而言,主要可以分为3种模式。

员工民间借贷排查报告

****村镇银行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排查报告 鹤壁银监分局: 针对近期员工涉及民间借贷、集资融资以及高风险投资诱发的案件风险十分突出,加之岁末年初是案件高发的时期,我行从12月初开始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在全行组织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高风险投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风险排查组织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可能形成风险的后果,积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排查小组对全行员工展开涉及民间借贷、集资等社会融资行为的风险排查工作。 2、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我行通过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领会其精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行为动态的管理。通过持续开展员工职业操守、风险合规、案例警示教育,重点教育员工深刻认识参与民间借贷、集资等社会融资行为的严重危害和后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风险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排查结果 在行长的带领下,我行风险排查小组对全行员工进行了全面排查,并着重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案件风险排查,主要排查员工个人账户交易中蕴含的风险、检查关键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情况、组织对落实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的检查等。经排查,我行无一名员工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无一名员

工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他人参与社会融资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金;无一名员工与资金掮客、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无一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银行员工身份,为借款人提供还款资金或借用、盗用我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三、工作措施 截止目前,我行不存在员工涉及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但是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多起因民间借贷和集资事件引发的银行业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行将继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防范案件的发生。 1、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不断通过宣传教育,使每位员工充分认识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向银行转嫁风 险的严重后果,自觉远离此类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对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行为表现和思想动态做到心中有数,以做到及时发现员工涉嫌民间借贷、集资融资等风险行为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防范风险。 2、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规范建设。我行将按照“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要求,梳理和完善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规范建设。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对岗位的规范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边界、上岗条件和行为规范要求;要求全体员工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管理、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制度,加强对业务的突击检查和顶岗检查。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合同示范文本——范本.doc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借款协议协议编号:前言 借款方和出借方均已在XX网上注册,同意XX网的《网站注册使用协议》,并自愿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下称“本协议”)。 借款方和出借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XX网的居间介绍,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第 1 条名词解释 1.1 本协议:指本《借款协议》包含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 出借方:出借方是指将自有合法资金通过平台出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并且出借方须为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进行注册的“XX网”注册用户,不限于单一主体,但须为自然人。 1.3 借款方:借款方是指从出借方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一方,并且其须为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进行注册的“XX网” 注册用户,不限于单一主体,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支付机构: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托管与转移服务的银行或具有第三方资金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1.5 账户:本协议中的账户是指出借方、借款方在支付机构申请并开通的账户。 1.6 XX公司(居间方):在中国XX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XX网所有者。 1.7 XX网:XX公司经营的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专业网络借贷交易居

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网站域名为:。 第 2 条借款基本条款 2.1 出借方、借款方、居间方的身份信息见附件一的列表。 2.2 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借款信息明细见附件二的列表。 第 3 条借款的支付和还款方式3.1 出借方与借款方须在支付机构申请开通网络借贷专用账户,用于款项的支付与接收。 3.2 出借方在同意向借款方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1 中(1)、(2))。 3.5 借款方的最后一期还款必须包含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所有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 4 条提前还款 4.1 借款方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申请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协议项下之“提前还款”仅指提前偿还全额或部分本金)。但借款方应当在提前还款的 5 个工作日前向XX网提出申请,XX网收到申请后与借款方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情况并通过给出借方在XX网网站上注册的邮箱发送邮件以通知出借方。 4.2 借款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借款方须按剩余未还本金的 2% 向XX公司支付平台管理费预期收益补偿金,并按剩余未还本金的 1% 向出借方支付利息补偿金。 第 5 条逾期还款每月还款日 24:00 前,出借方未足额支付当月应还款的,则视为逾期。 5.1 若借款方在XX网上显示的还款期限内未足额还款的,须按下面方式计算向出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 =(月应还本息-实际已还本息)× 逾期天数×0.002/ 天(逾期违约金系数)。 5.2 若借款方对任何一期应还款逾期满 30 日的,则本协议项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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