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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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条

29 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 《暂行办法》第
30
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 三条、第十条 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 (十一)等相关
息中介服务。
规定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 《暂行办法》第
31 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三条、第十条

(十二)等相关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 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十条 (十)等相关规

向借款用途为
投资股票、场
外配资、期货
(十一)
合约、结构化 产品及其他衍
生品等高风险
的融资提供信
息中介服务
(十二)
从事股权众筹 等业务
28
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 导公众或出借人。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 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 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
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 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 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
人注意签订电子合同。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券商资管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未经许可为其他机构的金 融产品开放连接端口、进行广告
(二十 三)
未经出借人授 权代出借人行
使决策
(二十 四)
未对出借人进 行风险提示、 尽职评估、分
类管理
42 43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 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 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
《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相关规定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

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

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摘要:一、介绍合规清单的背景和意义二、合规清单的具体内容概述三、合规清单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四、企业如何有效执行合规清单五、结论正文:【一、介绍合规清单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企业的合规经营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我们整理了一份包含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规清单的具体内容概述】这份108条合规清单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方面。

清单对每个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以便企业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合规清单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遵循合规清单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方面,合规经营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合规经营能够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违法行为遭受罚款、停产等不利影响。

【四、企业如何有效执行合规清单】要有效执行合规清单,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和政策。

2.制定合规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规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合规要求。

3.加强合规检查:定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始终符合法规要求。

4.及时更新合规清单:随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更新,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合规清单的变化,确保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结论】总之,108条合规清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详细的法规遵循指导。

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

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

108条合规清单的明细1. 公司注册和许可证明文件的合规性。

2. 经营范围的合规性。

3. 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4. 公司股权结构的合规性。

5. 雇佣合同和劳动法的合规性。

6. 薪酬和福利计划的合规性。

7. 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8. 财务报表和审计的合规性。

9. 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规性。

10. 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规性。

11. 知识产权的合规性。

12. 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

13. 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合规性。

14. 数据保护和隐私政策的合规性。

15. 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合规性。

16. 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规性。

17. 贸易法和进出口合规的合规性。

18.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规性。

19. 劳动力和人权的合规性。

20. 反腐败和商业道德的合规性。

21. 公司治理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性。

22. 外部关系和公共事务的合规性。

2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合规性。

24. 企业社会责任的合规性。

25. 品牌形象和广告宣传的合规性。

26. 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的合规性。

27. 员工培训和教育的合规性。

28. 供应链管理和合作伙伴的合规性。

29. 社交媒体和在线社区的合规性。

30. 网络使用和信息安全政策的合规性。

31. 企业合并和收购的合规性。

32. 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的合规性。

33. 电子数据存储和备份的合规性。

34. 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的合规性。

3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合规性。

36. 企业危机管理和灾难恢复的合规性。

37. 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合规性。

38. 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的合规性。

39. 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泄露的合规性。

40. 企业合规文化和道德风险的合规性。

41. 企业社交责任和慈善捐赠的合规性。

42. 企业社区参与和公益活动的合规性。

43. 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合规性。

44.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合规性。

45. 产品标签和警示语的合规性。

46. 网络安全保护和防御的合规性。

47. 企业数据隐私和保护的合规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国家网贷整治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国家网贷整治办...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 十条(一)等相关规定。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 场公平交易原则。
8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 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 (四) 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 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 融资项目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
9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 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序号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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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管、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 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法律依据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 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 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 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 (十) 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 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 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 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 人或借款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国家网贷整治办108条)
序号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1 (一)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 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清单教案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清单教案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清单1.封面2.目录3.自查整改报告4.自查整改报表5.营业执照6.电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文件7.公安部门互联网信息备案文件8.全体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9.相关协议书:包括资金存管协议书、与担保公司协议书和与注册投资者协议书等。

10.审计报告11.真实性与合规经营承诺书特别提示: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骑缝章。

1.封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2.目录特别提示:以文件清单中的每个具体项目为标题和顺序,并标明对应页码。

例如:1.自查整改报告 (1)2.自查整改报表 (3)3.营业执照 (9)………………3.重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报告特别提示: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查整改内容应包括:1.机构基本情况;2.股东基本情况;3.单位组织结构及关联公司架构图;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5.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情况;6.单位主要规章制度概述;7.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8.资金存管情况;9.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发布项目、参与投资、资金划转等详细业务流程说明;10.2014、2015年业务概况;11.主要合作机构及合作范围、合作业务数据表;12.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4.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

4.重庆南岸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报表5.营业执照特别提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6.电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文件特别提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7.公安部门互联网信息备案文件特别提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8.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特别提示:单位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股东公章和机构公章。

关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尊敬的有关部门: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现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详细说明如下:一、自查报告1. 公司概况:本公司是一家合法正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公司秉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经营期间始终与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 违规情况:经过认真的自查,我们发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以下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规定的情况:a) 在某些项目的推广宣传中,我们的宣传语言存在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等问题;b) 未按规定向借款人充分披露项目风险,致使借款人投资决策不理性;c) 未建立完善的风控评估机制,导致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风险。

3. 违规原因:经分析,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如下:a) 由于业务扩张的需要,我们在宣传中夸大了项目收益的程度,未能充分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与变数;b) 缺乏风险意识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造成在项目推进和合规问题上存在疏漏。

4. 整改计划:本公司高度重视自查发现的问题,并立即展开整改工作,以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计划:a) 对宣传语言进行规范,遵循真实、客观、严谨的原则,明确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与收益;b) 建立完善的风控评估机制,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与项目风险可控;c)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与权限,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监督,以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5. 预防措施:为避免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a) 加强内部审核与监督,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b)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c) 聘请专业顾问或律师团队,定期检查公司运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整改措施我们将以极高的重视度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公司业务完全合规。

具体措施如下:1. 严格规范宣传语言,明确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与变数;2. 建立完善的风控评估机制,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与项目风险可控;3.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权限,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培训;4. 加强公司内部审核与监督,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定期进行全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合规意识;6. 聘请专业顾问或律师团队,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定期评估。

汇中网第一时间启动合规自查工作 配合P2P网贷行业体检工作

汇中网第一时间启动合规自查工作 配合P2P网贷行业体检工作

汇中网第一时间启动合规自查工作配合P2P网贷行业体检工作汇中网率先做好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工作,配合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网贷整治办下发的《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随同这一通知下发的还有此前市场颇为关注的《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包含108条),这预示着P2P合规全国统一标准出台。

该问题清单将与P2P总的法规体系“1+3”(即“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一道,作为此次合规检查的依据。

(汇中网第一时间启动合规自查工作)
从接连出台的监管政策及通知来看,合规检查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已形成自上而下全面监管的局面,这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网贷机构备案工作,相信随着合规进程的不断推进,行业将向着良性发展的方向持续前进。

108条《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发后,已经有很多平台积极行动组织高管一起逐条学习,也有平台已经启动律所、会计事务所、信息披露等合规工作的对标,对这些积极拥抱监管的平台应该点赞,既是身先士卒积极拥抱监管,也是在当前形势下对行业的一种积极贡献。

汇中网始终坚守信息中介本质,合规运营,
积极落实监管要求,由公司合规部门牵头,第一时间响应北京金融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汇中网自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践行普惠金融发展之路,积极拥抱监管,为用户提供更有价值的网贷信息中介服务。

目前,平台已经严格按照要求披露备案信息、审核信息等企业相关信息,ICP备案、ICP许可证、公安机关网安备案信息在内的“三证”,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AAA企业信用等级认证等相关资质。

汇中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家始终以合规运营为准线的网贷平台,汇中网将率先做好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工作,争当合规表率,给监管部门和广大出借人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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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 、期货合约、机构化产品及其他衍 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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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 ”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未对融资项目 的真实性、合 法性及其信用 (十三) 风险等情况进 行审核、评价 、分类 未制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 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 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关 制度、措施不健全。 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 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 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 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方法欺诈制度 、措施。 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 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终 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 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 、措施。 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 交易报告、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 人实名注册要求。 网贷机构仍存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 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贷 余额超限额的情形。 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 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者 未申请并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 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 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 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 设施和管理制度。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 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 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 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 息安全评估,或未接受国家及行业 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 自身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 系统设施。 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 集期超过20个工作日。 未按要求及时接入有关征信系统并 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 用信息。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 易信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 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 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 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 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 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 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 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 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 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 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 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 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
62 63
全地采集、处 (二十六) 理及使用出借 人、借款人信 息 64 65 中国境内获取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 息的分析、处理及存储实际在境外 进行。 未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境外提供境 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未完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 管(包含仅签订存管协议但业务未 上线运行、业务未全部上线、存管 银行未通过测评)。 网贷机构设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 户,绑定的银行卡具备透支功能; 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的,子账户具 备透支功能。 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 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的具体要求。 四、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未在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 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未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或未指 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无法确 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 随时查阅。 信息披露专栏的内容全部或部分没 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 人签字确认。 未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 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披露的信息没有采用中文文本;或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未能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未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及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 网贷机构官方网站、提供网络借贷 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以及其他 互联网渠道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 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其他有关问题(如,信披指引没有 详细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 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 的信息未及时披露等)。 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 [2017]113号第七条第一项要求披露 相关备案信息。 未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 [2017]113号第七条第二项要求披露 相关组织信息。
序号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1
(一)
为自身或者变 相为自身融资 2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 。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 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 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 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 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 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以 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 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 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 出借人资金。 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 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 划转等情形。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 、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 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 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 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 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 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 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 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 、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 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 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 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 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六)
将融资项目的 期限进行拆分 (期限错配) 13
32
33
34 (十四) 未采取措施防 范欺诈行为 35
未履行反洗钱 (十五) 和反恐怖融资 规定
36
37 未落实客户实 名注册要求 违反借贷金额 (十七) 应当小额分散 的要求 (十六) 38 39
40
41 违反信息安全 (十八) 保障相关管理 要求 42 43 44
45 未对单一融资 (十九) 项目设置募集 期 未按要求加强 (二十) 与相关征信系 统的业务合作 电子签名、数 (二十一) 字认证不符合 规定
46
47
48
电子签名、数 (二十一) 字认证不符合 规定
49
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时,未对 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以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 未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 料保存制度。 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 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 料、未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 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 期限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 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 保存时间少于5年即灭失、损毁或销 三、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 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代出借 人选择出借项目、同意出借条件等 (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 展“自动投标”等业务)。 未通过网贷机构APP、官方网站、相 关合同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出借人 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和 禁止性行为 虽然向出借人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 性行为,但存在字体不醒目、位置 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的情 形,或虽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 和禁止性行为,但未经出借人确认 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出借人的年龄、 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核评估的制 度、措施。 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 易服务,或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 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 未根据风险评估及出借人分级结果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借人设置可动 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出借标的限制 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 相关费用收取规则、禁止性行为、 违约后果等,或者虽有提示但并未 经借款人确认。 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借款人的年龄、 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 状况等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措施 未制定客户信息采集、使用及处理 方面的安全保护制度。 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安全 删除、篡改客户信息、未经同意将 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目的 、未经同意泄露、传播、买卖客户
1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 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 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19 开展类资产证 券化或实现以 打包资产、证 券化资产、信 托资产、基金 份额等形式的 债权转让行为
(八)
20
21
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 品,或将网贷机构撮合形式的债权 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 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以 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 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 资金后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 网贷机构承接债权转让。出借人债 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 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22
网贷机构承接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 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 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 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九)
除相关规定允 许外,与其他 机构投资、代 理销售、经纪 等业务进行任 何形式的混合 、捆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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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 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与网贷 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十)
虚构、夸大融 资项目的真实 性、收益前 景,隐瞒融资 项目的瑕疵及 风险,以歧义 性语言或其他 欺骗性手段等 进行虚假片面 宣传或促销 等,捏造、散 布虚假信息或 不完整信息损 害他人商业信 誉,误导出借 人或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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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 行虚构(如虚构与第三方机构的业 务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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