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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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为北京市的参保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保障。

该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和支付、享受待遇的条件等。

首先,参保范围涵盖了北京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一些特殊人员等。

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同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比例和缴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的缴费人数比例为20%,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水平来确定,一般为基础养老金的8%。

其次,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余额来确定。

参保满15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缴费1年多一年,上浮2%至5%,最多不超过55%的比例。

养老金标准按当地缴费工资水平的比例来确定,具体可由各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养老金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支付,另一种是一次性领取。

领取方式可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最后,享受待遇的条件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等。

同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也可以选择推迟领取养老金,每推迟1年增加1%的养老金待遇。

对于特殊人员,如因伤致残或提前退休等情况,按照特殊政策来确定其享受待遇的条件。

总体而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和支付、享受待遇的条件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保障。

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退休生活,增强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满意度。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压力,如缴费人数逐渐减少、缴费基数不稳定等。

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参保人数,稳定缴费基数,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险意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养老保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保退休人员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来说,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条件:领取养老保险的首要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退休年龄的设定会有所不同,通常在60-65岁之间。

有些国家还允许提前退休,但会有相应的减少养老金的规定。

2.缴纳条件:养老保险是通过个人和雇主(或国家)的缴费共同构建的制度。

因此,领取养老保险需要满足缴费条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年限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来定。

3.参保条件:通常来说,只有全职劳动者才有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而自由职业者、个体户等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申请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

有些国家也会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提供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

4.居住条件:有些国家对于领取养老保险的居住条件有规定,即只有在该国家常住或长期居住的人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而对于一些国际移民或外籍劳动者,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居住年限才能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5.养老金的计算标准: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一般会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

通常来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有些国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个人工资水平、职业等因素来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此外,领取养老保险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如没有享受其他养老福利或退休金、没有参与违法犯罪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总之,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由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和社会政策等因素制定的。

在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同时,也要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提前了解和规划自己的退休计划,以确保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新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进入2023年了,马上即将迎来虎年春节。

2023年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不会是一个平凡的年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们或许会有四项新制度出台,究竟是哪些制度呢?让我们了解一下,看看哪些人能够最受益。

第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023年,确定要开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了。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含了参保缴费和待遇调整等政策的统一,另外还要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体系等等。

养老保险全国缴费政策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建立,对于企业职工参保是极大的方便。

职工不必因为在这里交几年养老保险,在那个地方交几年养老保险,最终办理退休的时候还要全国到处寻找。

由于全国各个地方参保缴费政策的不一样,各地的缴费负担不一样。

像北京、上海等地灵活就业人员还会受限于户籍的限制,无法当地参保。

统一缴费政策,确实能够在全国营造公平的参保环境。

养老金全国统一调整,过去的时候是由国家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范围、调整的幅度、调整的基本原则等要求。

这种情况下,由于各地的养老金水平不一样,增加同样的养老金幅度,仍然容易出现“强者恒强”的调整差距。

全国统一调整以后,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地区和老人,养老金调整时会得到一定水平的倾斜照顾。

全国能够不断缩小养老金水平差距。

第二,病残津贴制度。

病残津贴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因病非因工伤残失去劳动能力、但是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但是全国目前还没有实现统一的制度。

十四五规划提出,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遗属待遇政策,2023年9月份已经出台并落实。

或许2023年病残津贴政策也能够迅速推动落实吧。

落实病残津贴制度以后,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增加了一重保障,对于就业职工更有吸引力了。

第三,延迟退休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老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可持续,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第四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为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计发月数。

第十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计发月数。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第十四条政府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政府应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以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十九条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制度需重新发布并执行。

劳动法养老保险规定

劳动法养老保险规定

劳动法养老保险规定
劳动法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下面将具体介绍劳动法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办理养老保险的主体。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以月份为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再次,劳动法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劳动者男性的一般退休年龄是六十岁,女性的一般退休年龄是五十五岁。

但是,一些行业或者特殊情况下,退休年龄可以提前或者推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此外,劳动法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和办理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待遇的金额,根据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工资水平以及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计算。

最后,劳动法还规定了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和途径。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养老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发放,也可以通过直接到领取人手中发放的方式。

综上所述,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主体、缴费义务和方式、退休年龄、领取条件和办理程序、领取方式和途径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养老保障,并且保障了退休后生活的基本需求。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

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法成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本文将探讨基本养老保险法所覆盖的社会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参保人员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群体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养老保障。

2. 缴费对象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应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一部分,而个人也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

3. 社会保障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补充养老金、退休金调整等。

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待遇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主要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

1. 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要求。

通常情况下,个人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具体的缴费年限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

2. 缴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个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与其缴费金额有关。

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越多,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也会越高。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费金额来增加养老金待遇。

3. 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法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通常情况下,养老金会根据物价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这意味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法的意义与建议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也提供了老年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2024年养老保险交纳按什么比例执行

2024年养老保险交纳按什么比例执行

2024年养老保险交纳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以下是2024年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信息。

一、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之一,旨在为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原则上要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的缴费条件。

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具体来说,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职工工资总额的8%。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一半。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计算的基础。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当按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确定,但不得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00%。

同时,对于失业、复员、转业士兵以及退伍军人、离休干部、享受抚恤或者抚养、补助待遇的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他们已领取的生活费、军人待遇或者工资标准确定。

四、养老保险补缴和缴费年限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应当按月连续计算养老保险费用,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如果劳动者补交养老保险费用,可以补缴以前未缴纳的费用,并参与统筹支付。

同时,国家也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设定了要求,一般要求在退休前至少缴费满15年,但随着时间推移,此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五、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标准由各个地区决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退休后,如果劳动者满足一定缴费条件,那么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的一项新机制,旨在提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会划入个人账户,并根据政策规定计算利息。

总结起来,2024年养老保险交纳的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和个人职工工资总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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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本规定
2010年11月5日
一、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保障制度。

二、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申报缴费工资及缴费比例
参保人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实申报,参保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征。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1%(其中,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8%。

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目前东莞市社保缴纳比例、基数、上下限等详细信息请参考: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
四、个人帐户建立
个人账户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组成。

2006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3%建立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部分划入)。

举例说明:
张先生,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参加了社会保险,他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000元。

那么,单位每月应为张先生缴纳11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80元,地方养老保险费30元),张先生本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80元。

每月划入张先生个人账户的金额是: 他本人缴的80元和从单位缴的110元中划入他的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0元,即每月存入张先生的个人账户就有110元。

这两个账户都属于张先生本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经社保部门审核,您如果满足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两个条件,就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结地方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条件:如果您是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如果您是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缴费累计满十五年。

退休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注:如果您是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或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即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案例说话:
张先生,1947年10月出生,1998年7月前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9月已参保累计满10年,那么,张先生在2007年9月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2007年10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李女士,1963年9月出生,她将于2013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如果李女士在2013年8月已参保满15年,那么李女士在2013年8月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2013年9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的结构
1998年7月1日前参保,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或1998年7月1
日后参保,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参保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七、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则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他还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还可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6月30日前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998年7月1日后以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

八、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达到退休年龄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

注:具体金额可通过12333咨询热线、东莞市社会保障网或社保部门查询。

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举例说明:
张先生2002年7月1日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连续参保5年,各年的缴费基数分别为665、702元、780元、820元、880元,共缴纳养老保险费8145.48元。

2007年7月张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可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5078.04元(未含利息),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95元。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665÷1307×12+702÷1485×12+780÷1666×12+820÷1843×12+880÷1997×12)÷60=0. 467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467×2182=1019
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019×1×5=5095(元)
九、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和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其中,丧葬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举例说明:
退休人员张先生,有供养直系亲属,退休前按镇属标准参保,2007年8月身故后实行火葬。

那么,他的家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共11520元(其中丧葬费
=960×3=2880元,抚恤金=960×3=2880元,救济费=960×6=5760元)。

如果张先生退休前按市属标准参保,那么,他的家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共31200元(其中丧葬费=2600×3=7800元,抚恤金=2600×3=7800元,救济费
=2600×6=15600元)。

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若您在我市范围内调动的,只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地方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
若您是城镇户籍,跨本市范围内调动的,除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社会保险基金不转移,地方养老保险也不转移,您也可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其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手续,同时终结地方养老保险关系;
若您是市外非城镇户籍,办理停保手续离开我市到其它地区就业或回原籍工作的,您可申请办理退保手续,一次性退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若您在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回,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
2010年10月21日
根据《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
从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伤和医疗按以下调整缴费:
2009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
市属 险种
下限 平均工资 上限 基本养老保险
920 2759 8277 地方养老保险
920 2759 8277 失业保险
2130 3550 3550 工伤保险
2130 3550 10650 医疗
保险 综合(金卡)
2130 3550
10650 住院(银卡)
1200(在市属单位参加银卡的职工) 3550(在市属单位参加银卡的子女)
镇属
注1:2010年7月1日起东莞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1200元
2011年1月开始执行:
社保费标准:总费用297.6元,其中员工负担102元,公司承担195.6元
养老保险单位:120元/月
养老保险个人:96元/月
医疗保险单位:27.6元/月
医疗保险个人:6元/月
失业保险单位:6元/月
工伤保险单位:6元/月
地方养老保险单位:36元/月
还有生育保险6元/月
待遇:
医疗保险在社保定点门诊最高可报销70%。

失业保险购买6个月后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养老保险购足15年后退休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不足15年的退休时可以一性领取生活养老金,不可以退保,但可以转保至当时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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