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一方面,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0%以上,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却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酬劳不平等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高,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低。
因此,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比较单一,收益率不高,安全性也不够。
因此,要加大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提高收益率和安全性。
其次,要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水平。
养老金的支付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要完善计发办法,合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提高支付水平。
第三,要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增强制度的公开透明性。
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是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制度的公开透明性。
最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多个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目前,我国养老金的支付金额相对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推行的普惠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基本的养老保险保障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定期将该费用纳入到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中。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例如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纳的比例通常高于职工的比例。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职工可以选择自愿参加的附加养老保险。
这种保险模式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覆盖的一些方面。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通常是通过个人缴费。
在现行养老保险模式中,养老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企业和职工缴费进行筹集。
企业根据职工工资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将该费用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也会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这些缴费资金经过统筹后,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
然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的养老金待遇相对较低,无法满足职工的养老需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
其次,养老金的支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为工薪阶层的人数较少,而退休人数不断增加。
此外,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正在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
其中的一项重要是延迟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
此外,政府还鼓励并推动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和发展,以增加个人积累和参与养老保障的意识。
另外,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发展,以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养老保障方案。
总之,我国企业职工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尽管当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政府正在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制定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参保范围1. 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且未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 企业职工应在入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保险费缴纳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2. 缴费比例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3. 企业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4. 对于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保障被拖欠保险费的职工合法权益。
四、养老金计算与领取1.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申请领取养老金;2.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单位缴费后的基本养老金;3. 进行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测算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4. 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养老金管理1. 养老金应实行信用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和按时足额发放;2. 养老金的投资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为原则;3. 养老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养老服务1. 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如举办培训、健康讲座等;2. 职工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和了解养老服务的信息;3. 政府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管理;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企业职工养老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职工对于企业或职工经济型组织拖欠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3.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方面。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适用于在企业就业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个人养老账户。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便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应对老年生活的各项开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筹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的,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确保了养老金的公平和公正。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城镇非职工的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城镇居民本人,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求缴费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照顾那些没有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和小微企业主等群体。
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确保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
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来获得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参保人员基数大、缴费标准低,并且农村居民的负担相对较重,因此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补贴差额和提高待遇水平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总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3.1 本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增补养老保险。
3.2 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供应资金支持,增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第四条缴费对象和基数4.1 全部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照职工个人的工资基数确定。
第五条缴费义务和方式5.1 个人缴费义务:本企业职工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养老保险金。
5.2 企业缴费义务:本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将企业部分的养老保险金支出至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频次6.1 养老保险缴费依照月度完成,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末前。
第七条缴费凭证和记录7.1 本企业将为每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职工应连续保管个人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时间供应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8.1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待遇比例进行计算。
第九条退休年龄9.1 依据国家规定,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9.2 企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至65周岁。
第十条养老保险金的发放10.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10.2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发放方式包含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十一条组织机构11.1 本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答职工咨询,审核养老保险申请,跟踪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申请流程12.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摘要:本文试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面临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标志着我国继1997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迈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步。
近年来,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面临的几个问题予以剖析,并提出基本对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面临的几个问题1、关于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决定》也指出要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
但在现实中,仍存在多方面问题,主要有:一是作为主要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存在着覆盖面窄、应保未保现象,参保企业仍有欠费或低参保低缴费现象,且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仍不在参保范围;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部分,由于在企业、行业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相关立法、监管、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的不完善,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快速发展;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受国民保险意识和税收政策的限制,覆盖的人群也非常有限。
第二、第三层次的小规模和发展滞后,使得多层次体系流于名义和形式,加之制度的不完善,其整体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统筹层次不一,省级统筹任重道远。
按照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9月起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全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实行了省级统筹,但是运转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部分地区还存在县、市级统筹,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仍然脆弱,容易带来不稳定因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
其旨在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的晚年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二、制度构建1. 缴费机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需要通过缴费来筹集资金。
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雇主和职工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缴纳。
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 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需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为职工退休后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来源。
3. 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确定每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发放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月发、季发或年发等,确保退休职工能及时获得养老金,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制度优势1. 维护职工权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职工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养老金保障。
职工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等到退休时可以获得养老金收入,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2. 缓解养老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压力逐渐增大。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缴费积累养老金,减轻职工个人的养老负担。
同时,由于养老金的获取是通过共同缴纳实现的,可以分散养老风险,降低社会对个人养老的依赖程度。
3. 促进经济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缴费和有效的基金管理,可以形成庞大的养老金资金池,为经济的投资和消费提供稳定支持。
同时,良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能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刺激内需增长,对于保持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与挑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资金缺口、管理不到位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企业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保障他们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晚年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要,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企业和职工的共同缴费,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享受到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全面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应该是全面的,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2. 经济适应: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和待遇应该与职工经济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过重负担职工,也不能让职工养老待遇不足。
3. 公平公正: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统一的制度规定和运行机制,确保所有参保职工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4. 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有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确保长期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障。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1. 缴费: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通常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
2. 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效益。
3. 待遇发放:企业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领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尽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压力增大的问题,如何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2. 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均衡问题: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差异,一些地区和行业的职工待遇相对较低,存在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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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省级调剂金;(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