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罚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标识内容要求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准确的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列出所有配料及其含量。
(三)净含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准确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六)产品标准号:标明符合的产品标准号。
(七)其他应当标明的信息:如营养成分、过敏源信息、特殊用途等。
第七条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与产品实际不符的描述。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罚款标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未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未按规定标明净含量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五)未按规定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号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食品标识管理成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有效地管理食品标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规定内容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标识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食品名称,不得虚假、夸大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产品规格:标识食品的净含量、包装形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直观了解到产品的基本情况。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的保质期限。
4.生产许可证编号:全称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5.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标识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
二、标识方式食品标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直接贴在食品包装上。
2.用卡片、传单等形式附在食品包装上。
3.在食品销售地点中显著位置张贴。
4.在产品说明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中直接公布。
三、禁止标识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虚假、夸张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过度营销、过度宣传,含有明显误导性质的语言。
3.含有医疗保健功能的描述,或者存在建议治疗疾病、保健功效备受推崇等夸大宣传的信息。
四、标识监管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五、处罚措施任何对食品标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包括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扣产品或者吊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
总结食品标识管理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从标识要求、标识方式、禁止标识、标识监管以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上所显示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假标注食品的产地、配料等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和标识内容。
为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布了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规定1. 食品标识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食品标识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地或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表对于包装较小的食品,可以采用QR码或小程序等方式展示食品标识信息。
2. 食品标识设计食品标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明确、醒目,易于识别和阅读•字体、颜色和大小应当协调明快•不得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信息或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标注与该产品无关的任何信息,不允许虚假推销3. 食品标识更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更新食品标识内容,当食品标识内容有更改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新标识推出市场,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食品标识检查相关主管部门会对食品标识进行抽样检查。
如果发现食品标识存在虚假、误导性等问题,相关生产企业将会被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责令停产等处罚。
总结食品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强化了对食品标识内容、设计、更新和检查的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方面做出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展示,予以保证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
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科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便捷性原则:标签设计应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阅读。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四条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二)配料表: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按照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名称,并标明配料来源。
(三)营养成分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四)保质期:应标明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日期: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查询。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消费者监督。
(八)警示语:根据食品的特性,应标明相应的警示语,如“勿食变质食品”、“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等。
(九)特殊标注: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标注。
第五条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以千焦(kJ)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能量含量。
(二)蛋白质: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蛋白质含量。
(三)脂肪: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脂肪含量。
(四)碳水化合物: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____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明确食品标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志的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显著明示、便于理解、不误导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志的管理依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食品标志的设计与要求第九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食品的真实特征,不得伪造、虚假、夸大或者有其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应当明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十一条食品标志的主要信息要能够表达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许可证号、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标志应当以中文为主,并可以使用外文等其他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特征相适应,以确保信息的清晰易读。
第十四条食品标志中的数字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第十五条食品标志的图形、图像等应当与实际食品特征相符合,不得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食品标志的标识、图案、图形等应当与食品的分类、等级相适应,不得欺骗消费。
第十七条食品标志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以明显、显著的方式展示,不得隐蔽、模糊或者容易被忽视。
第十八条食品标志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食品标志,不得独立设计、制作和使用食品标志。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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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质督质质质疫质局令第102 号《食品质质管理质定》已质2007年7月24日家质量质督质质质疫质局局质质质质通质~质予公布~自国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家技质质督局公布的《质质食品质质质法行质质定》同质质止。
国局质李质江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〇〇食品质质管理质定第一章质质第一条质了加强质食品质质的质督管理~质范食品质质的质注~防止质量欺质~保质企质和消质者合法质益~根据《中质人民共和质品质量法》、《中质人民共和食品质生法》、《质院质于加强食品等质品安国国国全质督管理的特质质定》以及《中质人民共和工质质品生质质可质管理例》等法律法质~制定本质定。
国条第二条在中质人民共和境生质;含分,、质的食品的质质质注和管理~适用本质定。
国内装售第三条本质定所食品质质是指粘质、印刷、质质在食品或者其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质称装称量等质、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质者或者质者等相质信息的文字、符、字、质案以及其售号数他质明的质。
称第四条家质量质督质质质疫质局;以下质家质质质局,在其质质范质质质质质全食品质质的质督管理国称国内国工作。
质质以上地方质量技质质督部质在其质质范质质质本行政域食品质质的质督管理工作。
内区内第二章食品质质的质注容内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上质附加质质~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质质定可以不附加质质的食品除外。
装当食品质质的容质质准、通俗易、科合法。
内当真确懂学第六条食品质质质质注食品名。
当称食品名质表明食品的质性~质符合下列要求,称当真属并;一,家质准、行质质准质食品名有质定的~质采用家质准、行质质准质定的名~国称当国称;二,家质准、行质质准质食品名有质定的~质使用不引起消质者质解和混淆的常用名国称没当会称或者俗名~;三,质注“新质名”、“奇特名”、“音质名”、“牌名”、“地俚质名”或称称称号称区称者“商质名”等易使人质解食品性的名质~质在所示名的质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质注本称属称当称号条;一,、;二,质质定的一名或者分质;质,名~个称属称;四,由质或者质以上食品通质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质均一致质以相互分的食品~其名质两两匀离称当属属称反映质食品的混合性和分质;质,名~;五,以质、植物食物质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质制作~用以模其他生物的、器官、质质仿个体等特征的食品~质在名前冠以“人造”、“”或者“素”等字质~质注质食品质质性的分质当称仿并真属;质,名。
属称第七条食品质质质质注食品的质地。
当食品质地质按照行政质注到地市质地域。
当区划第八条食品质质质质注生质者的名和地址。
生质者名和地址质是依法登质注、能质承质当称称当册担品质量质任的生质者的名、地址。
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质定相质予以质注, ;一,依法立承法律质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质质注各自的名和地址~独担当称;二,依法不能立承法律质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质基地~质质注公司和分公司或独担当者生质基地的名、地址~或者质质注公司的名、地址~称称;三,受委托生质加工食品且不质质质外质的~质质注委托企质的名和地址~质于质施生质质可质管售当称理的食品~委托企质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质质可质的~质质注委托企质的名、地址和被委托企质当称的名~或者质质注委托企质的名和地址~称称;四,分食品质质注分者的名及地址~注明分字质。
装当装称并装第九条食品质质质地质注食品的生质日期和保质期。
当清晰食品的保质期质藏件有质的~质质注食品的特定质藏件。
乙醇含量与条当条10%以上;含10%,的质料酒、食醋、食用质、固质食糖质~可以免除质注保质期。
日期的质注方法质符合家质准质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当国第十条定量包食品质质质质注质含量。
质含有固、液相物质的食品~除质示质含量外~质质质装当两当示质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质含量质食品名排在食品包的同一展示版面。
质含量的质注质符合《定量包商品质量质当与称装当装督管理质法》的质定。
第十一条食品质质质质注食品的配料质。
当清配料质中各质配料质按照生质加工食品质加入量的质质序质行质注~具质注方法按照家质准的清当减体国质定质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味质、防腐质、着色质的~质在配料质食品添加质质下质注具名~使用甜当清体称其他食品添加质的~可以质注具名、质质或者代质。
食品添加质的使用范质和使用量质按照家质准体称当国的质定质行。
第十二条食品质质质质注企质所质行的家质准、行质质准、地方质准或者质质案的企质质准。
当国号号第十三条食品质行的质准明要求质注食品的质量等质、加工工质的~质相质地予以质明。
确当第十四条质施生质质可质管理的食品~食品质质质质注食品生质质可质质及当号QS质志。
委托生质加工质施生质质可质管理的食品~委托企质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质质可质的~可以质注委托企质或者被委托企质的生质质可质质。
号第十五条混非食用质品易造成质食~使用不~容易造成人身质害的~质在其质质上质注警装当当示质志或者中文警示质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在其质质上质注中文质明,当;一,质床质明质特殊群易造成危害的~医学体;二,质质质质射或者质能量质理质的~离离;三,于质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质基因原料的~属;四,按照法律、法质和家质准等质定~质质注其他中文质明的。
国当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或者质明中质注“质质”、“强化”字质的~质按照家质准有质质定~质称当国注质食品的质质素和质量~符合家质准质定的定量质示。
并国第十八条食品质质不得质注下列容,内;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质防、治质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质或者质质的方式描述或者介质食品的~;四,附加的质品质明无法质质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质案不尊重民族质俗~质有质性歧描述的~;六,使用国国旗、徽或者人民质等质行质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质和质准禁止质注的容。
内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质质质法行质,;一,质造或者虚假质注生质日期和保质期~;二,质造食品质地~质造或者冒用其他生质者的名、地址~称;三,质造、冒用、质造生质质可质质志及质~号;四,法律、法质禁止的其他行质。
第三章食品质质的质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质质不得食品或者其包分。
与装离第二十一条食品质质质直接质注在当售装最小质质元的食品或者其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质质个售装个独装独装元的包中含有不同品质、多立包的食品~每件立包的食品质质质按照本质定质行质注。
当透质质质售装清晰独装内当元的外包~不能地质质各立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质注容的~质在质售装装启清晰独装质元的外包上分质予以质注~但外包易于质质质的除外~能质地质质各立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质注容的~可以内在外包上装内重质质注相质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质质质当清晰当醒目~质质的背景和底色质采用质比色~使消质者易于辨质、质质。
第二十四条食品质质所用文字质质质范的中文~但注商质除外。
当册食品质质可以同质使用质质音或者拼数当与少民族文字~也可以同质使用外文~但质中文有质质质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质的中文~但注商质除外。
册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质大于20平方厘米质~食品质质中强制质注容的文字内、符、字的号数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质小于10平方厘米质~其质质可以质质注食品名、生质者名和地址称称、质含量以及生质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质质定质质注的~依照其质定。
当第四章法律质任第二十六条质反本质定第五第一条装款~食品或者其包上未附加质质的~质令限期改正~质以1万元以下质款。
第二十七条质反本质定第六条条条条当内至第八、第十一至第十三~未按质定质注质质注容的~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质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质款。
第二十八条质反本质定第九、第十五~条条未按质定质注生质日期和保质期、警示质志或中文警示质明的~依照《中质人民共和质品质量法》第五十四质定质行质质。
国条第二十九条质反本质定第十~条装未按质定质注质含量的~依照《定量包商品质量质督管理质法》质定质行质质。
第三十条质施生质质可质管理的食品~其质质未质注生质质可质质及质志的~依照《中质人民共和工号国质质品生质质可质管理例》第四十七质定质行质质。
条条质造、冒用、质造生质质可质质及质志的~依照《中质人民共和工质质品生质质可质管理例》第五十号国条一质定质行质质。
条第三十一条质反本质定第十七~条未按质定质注食品质质素、质量以及定量质示的~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质以5000元以下质款。
第三十二条质反本质定第十八~食品质质质注条内禁止性容的~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质以1万元以下质款~质反有质法律法质质定的~按有质法律法质质定质理。
第三十三条质造或者虚假质注食品生质日期和保质期的~质令限期改正~质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质款~情质质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质法律、行政法质质定质行质质。
第三十四条质造食品质地~质造或者冒用其他生质者的名、地址的~依照《中质人民共和质称国品质量法》第五十三质定质行质质。
条第三十五条质反本质定第二十~食品质质食品或者其包分的~质令条与装离限期改正~质以5000元以下质款。
第三十六条质反本质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条条条条款、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的~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质以1万元以下质款。
第三十七条质反本质定第二十二第一条款的~依照本章有质质定质质。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质质质督管理的工作人质~玩忽质守、质用质质、包庇放质质法行质的~依法质予行政质分~成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质任。
第三十九条本质定质定的行政质质由质质以上地方质量技质质督部质在质质范质依法质施。
内法律、行政法质质行政质质有质定的~依照其质定。
另第五章附质第四十条质出口食品质质的管理~由出入境质质质疫机构国按照家质质质局有质质定质行。
第四十一条本质定由家质质质局质质解质。
国第四十二条本质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家技质质督局公布的《质质食品质质质法行质质国定》同质质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