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标牌或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信息,用于传递食品的相关信息给消费者。食品标识对于保障

消费者权益、提供准确的食品信息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国家制定了食品标识

管理制度。

一、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1. 真实准确: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真实性质、性能、特点、成分、质量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2. 易于辨识:食品标识应当具有清晰、易于辨识的特点,消费者能

够方便地获取食品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为标识模糊不清而产生误解。

3. 安全可靠: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

用违禁物质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4. 统一规范:食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规范的要求,包括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的使用、标识内容的编排等,保持统一的标识

形式,便于消费者理解和比较。

二、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标识事前审查制度:食品生产者在推出新食品或变更食品标识前,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审查主要针对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合规性进行,以确保标识信息的正确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2. 标识内容规范制度:国家对食品标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

括必备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可选信息(如成

分表、营养信息等)以及特定食品的标识要求(如保健食品、婴幼儿

食品等)。食品生产者在设计和制作标识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识

内容进行标识编制,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标识检测监管制度:为了确保食品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国家建

立了标识检测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重

点检测食品标识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标识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于违法使用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 标识投诉举报制度:针对食品标识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

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将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追究

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或纠正。

三、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意义

1. 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根本上保护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通过标识信息了解到食品的真

实情况,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维护市场秩序: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规范了食品标识的内容和形式,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3. 促进食品行业发展: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能够提高食品行业的规范

化程度,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结: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措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准确的食品信息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标识的真实准确、易于辨识、安全可靠和统一规范是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涵盖了标识事前审查、标识内容规范、标识检测监管和标识投诉举报等方面的内容。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应当关注食品标识,理性选择食品,用好食品标识这一重要信息来源,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与安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1. 引言 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本 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2. 基本要求 2.1 设计要求 1.食品标识应明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 地址等必要信息。 2.食品标识应简洁明了、易于辨认、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 夸大宣传的内容。 3.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标准,不得出现与质量安全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不符合的情况。 2.2 制作要求 1.食品标识制作应选择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规范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 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工艺。 2.食品标识应定期更换,确保印刷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食品标识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 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2.3 使用要求 1.食品标识应与其所标示的食品相符,并配套于食品包装上,不得随意 更换、拆离或涂删。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食品标识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标识的信息真实 准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标识检查,严禁出现过期、变质、 缺少标识等问题。 3. 相关责任 3.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1.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使用食品标识,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开展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

3.对于食品标识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 应的责任人责任。 3.2 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1.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作、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识,应当依 法查处,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 2.加强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 标准标注准确无误。 3.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为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 管提供有力支持。 4. 结论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行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通用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称、成分、成分含量、食品营养信息、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的标记或标签。食品标识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制度,以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下面,本文就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将其销售的食品标识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用虚假、夸大的宣传方式进行食品广告宣传。” 此外,在第四十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确定食品标签标注的种类和范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食品标签的通用要求,包括标签的命名、格式、内容、位置、大小以及印制要求等。此外,还对于特殊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3、《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AQSIQ公告2016年第77号) 该办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行政命令,主要围绕食品标签标识的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阐述。其中第四条明确了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定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作出了详细规范。

二、标签要求 1、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出食品的实际成分和特征。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描述,以及语气强烈的标语。并且,在同一类食品中,不得使用与专有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成分表述 成分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列出重要的成分。同时,应当标注使用辅助剂、调味品、增稠剂等其他添加物。并且,在成分表述中使用的安全物质需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应当明确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以“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而保质期应当以“年、月”为单位标注,并应当标注保质期的批次号和储存条件。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并且,在标签上使用的商标应当符合国家商标法的相关要求。 5、营养成分表述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食品,例如罐头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营养保健食品等,标签应当标注营养成分表述。营养成分表述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营养成分标识》(GB 28050-2011)的要求,列出核心营养成分的含量。

关于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关于食品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 签标注制度 【--安全演讲稿】 根据《中华人民 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 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 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产 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食品卫生法》、《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 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 为规范食品的安全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 (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 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

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含量标识; (四)营养成分表;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 (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 (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

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2023年有了一系列重要变化和更新。本文将对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和变化。 一、标签内容规定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表达食品信息的媒介,对标签的内容进行规定,旨在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标签内容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1. 产品名称要准确明确 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品种和特征,不能误导消费者。对于使用特定名称的食品,如奶酪、橄榄油等,必须满足特定的制造要求和规定。 2. 成分表必须详细清晰 成分表是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对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和过敏原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的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成分表必须详细清晰地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添加剂、调味品和色素等,同时明确标注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3. 营养成分表可选但推荐 营养成分表是食品标签上的一个重要补充信息,可以提供食品中的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尽

管营养成分表在2023年的标识管理规定中不是必须的,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这些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二、标签形式规定 食品标签的形式规定涉及标签的布局、字体大小、颜色等要素,对于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获取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签形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强化。 1. 字体大小要合理选择 标签上的字体大小要足够清晰可读,不应过小或过大以影响消费者对信息的理解。对于特定类别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要求标签上的字体大小要满足特定的要求。 2. 标识颜色要准确传递信息 标签上的颜色应当准确地传递食品的属性和特征。例如,标识上使用红色突出标注食品中含有过敏原物质,绿色表示食品属于有机食品等。 三、标识语言规定 食品标签使用的语言对于消费者理解和获取食品信息至关重要。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识语言进行了一些明确和规范。 1. 主要语言要使用普通语言 标签上的主要语言应当使用本国的普通语言,以保障消费者对信息的理解和获取。对于出口食品,可以在标签上同时使用其他国际通用语言。

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食品标识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的原因 食品标识是生产商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成分、特点、厂名、使用方法等的简要说明,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三条的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我国原有食品标识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6月20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规定无论从政策管理的理念上还是法规适用的范围上,都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且由于过去体制上存在一

些原因,质检、商检、卫生、工商都曾制定过内部标识管理的规章制度,法规的施行上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解读新法规修订的内容 新法规对原《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主要部分进行的类划。除附则外,分为总则(规定了引用法规,适用对象、管理机构),食品标注内容、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1、总则 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了修改。在维持原规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食品标识的概念写入法规要求,并规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能。 2、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标注内容中修订了对食品标识的规范化要求。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采用自创名称标识的食品标签应按上述两条规定加注类属名称,采用模拟工艺制作的食品,包括动植体相似模拟、人造合成物模拟等应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样。 我国是食品业生产加工大国,生产加工的门类十分繁杂,为达到宣传目的,食品名称上注以俗称的名、特产品不在少数。对这类产品,一方面国家要加以规范化管理,以免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发生误解;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散装食品指的是没有包装或者包装已经被打开的食品,因为其不具有保护作用,容易暴露在环境污染物中,所以散装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标准管理非常重要。为此,中国政府在2015年7月发布了《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了散装食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和管理方式,旨在保障散装食品的品质和消费者的健康。 一、标识内容要求 1.名称及配料:散装食品的名称应准确明确,避免误导消费者。对于多种食品配料混合的散装食品,要明确标注每种食品的配料和比例。 2.产地:应标注散装食品生产的具体地址或生产的省份、市、县,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3.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应标注散装食品的保质期和存储方式,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影响健康。 4.执行标准:应标注散装食品所符合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散装食品质量的达到国家监管要求。 二、标识的方式和要求 1.标识应该醒目易于辨别:散装食品标识应该以明显的方式标示在食品在该的位置并且足够醒目,便于顾客浏览。

2.标识应该是永久的:标识在散装食品袋上应该是完整、清晰,并且应该牢固的粘在袋子上,以防止标识因为包装材料的原因而滑落。 3.标识应该内容全面:标识应提供散装食品完整的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购权。 三、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 1.企业实行自查制度:散装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生产流程、生产环境和出厂产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记录下来,以便日后核查。 2.政府监管:对散装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检验,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3.罚款制度:针对未按照规定要求标识的散装食品企业进行罚款或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四、建立健全食品监管机制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颁布,旨在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管理与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购权。然而,管理规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对于保障散装食品质量和安全更具有实际作用。散装食品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颁布对于保证散装食品市场的安全、有序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具有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____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 (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 (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1. 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食品标签的管理,确保食品标签内容准确、合规,而且 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通过正确、完整和准确的食品标签信息,向消费者供应必需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涉及食品生产、包装、质量掌控等相关部门和员工。 3. 管理标准 3.1 食品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全部食品标签信息必需准确、真实、清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 性信息或不能证明的医疗保健声明。 2.食品标签信息必需完整,包含产品名称、成分表、营养信息、保质期、 存储条件、生产日期和批号等内容。 3.2 依法进行食品标签设计和印刷 1.食品标签设计必需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如GB7718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GB13432食品标签和标识的通用规定等。 2.食品标签印刷必需采用高质量的印刷设备和原材料子,确保标签的清 楚度和耐久性。 3.食品标签不得涂改、遮挡或掩盖,确保标签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3 食品标签语言和文字表达 1.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必需使用本国语言或本地常用语言表达,并以明确 的文字和图形形式呈现。 2.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和描述必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使用任何虚 假或引人误会的表述。 3.4 食品标签的格式和布局 1.食品标签的格式和布局应简洁、明白,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2.食品标签上的信息排版要合理,文字和图形的大小、颜色和对比度等 要符合可读性和视觉效果的要求。

4. 考核标准 4.1 食品标签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考核 1.对食品标签信息进行定期抽查,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食品标签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并对存在的不符之处进行整改和矫正。 4.2 食品标签设计和印刷合规考核 1.对食品标签的设计和印刷进行定期抽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2.检查食品标签印刷质量,包含清楚度、颜色保持、不易脱落等要求。 4.3 食品标签语言和文字表达考核 1.食品标签上的语言和文字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 2.关注产品描述是否准确、真实,避开使用夸大性宣传或误导性信息。 4.4 食品标签的格式和布局考核 1.食品标签的格式和布局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要求。 2.食品标签观感良好,易于理解和阅读。 5. 管理措施 5.1 食品标签信息管理 1.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标签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2.定期审查食品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留存相关审核记录。 5.2 食品标签设计和印刷管理 1.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标签的设计和印刷,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建立食品标签设计和印刷的质量掌控流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5.3 食品标签语言和文字管理 1.建立食品标签语言和文字管理制度,明确标签上的语言要求。 2.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对食品标签语言和文字表达的意识和要求。 5.4 食品标签格式和布局管理 1.确定食品标签的格式和布局要求,订立标准模板和规范规定。 2.食品标签的印刷和质量检查,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 注制度 【-- 安全演讲稿】 根据《中华人民__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哪些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__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__ 食品卫生法》、《__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__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 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共10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共10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 农业部日前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施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使得绿色食品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政府() A.通过制定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公平竞争 B.通过市场调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通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资源配置 D.通过健全市场准入规则保障食品安全 D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二):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参考值。食品营养强制标示保障了消费者的() A.公平交易权 B.受尊重权 C.知情权 D.安全权 C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三): 食品或者其他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合:数字【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提到,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是,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四): 味精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味精)如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应符合GB2760规定的定义,即起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等作用.假如贵司生产调味料,则谷氨酸钠(味精)不起增味作用,应作为食品原料列入配料表,而非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五):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于大米50公斤编织袋是不是也要印制营养标签呢 你的产品需要标示,以下是法律依据. 除以下豁免的: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都需要标示: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23]30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六): 五年级暑假作业本中科学的65页中的生活实践,还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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