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1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16.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17.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2]109号18.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2]113号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3]28号;2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1.人寿保险预订附加费用率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2.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3.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4.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26.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7.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8.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保监发[1999]201号29.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保监财会[1999]8号30.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6号31.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9号3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2]127号3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3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36.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38.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39.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 40.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41.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3]26号42.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43.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4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4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46.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47.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4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49.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50.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51.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52.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53.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54.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23号55.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40号56.关于印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保监发[2001]160号57.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58.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59.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8号;60.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61.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https://img.taocdn.com/s3/m/0b9cef8d84868762caaed5ee.png)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专题介绍:分红基础知识

实际红利
1
2
银保专业化销售
10
保单年度末
结论: 1、现金分红与保额分红没有本质区别 ——相同的分红基础
2、灵活的领取方式能够满足不同的客户需要。
——现金分红更加人性化 3、衡量分红的高低关键是看一家公司的投资能力。
银保专业化销售
其他疑问
问题一:为什么经常听到现金分红的分红基础是现金价值?
备注:什么是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用于将来保险给付 与退保给付的未来清偿金额。
什么是净保费? 净保费是考虑以下因素的保险费率(1)被保事件发生的概率;(2)货币的时间价值(3) 所承诺的给付。净保费没有考虑保险公司在销售、签发、维持保单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也没有 考虑税金、利润或未预见的意外事件。附加费用(loadings)用于弥补费用、税金、意外事件和 利润的费率。
•
• •
保额增加易于理解
客户的回报经过平滑 终了红利:公平客户回报同时为投资 回报提高遗留运作的空间 • •
银保专业化销售
现 金 分 红 保 额 分 红
保险费
分红基础
银保专业化销售
到底孰优孰劣?
银保专业化销售
红利来源——理论说明
保单红利 = 利差益 + 死差益 + 费差益 = (保单分红利率-预定利率)×责任准备金总额[即(上一年末的 责任准备金 + 当年末的责任准备金 + 当年末的准备金纯保费)/2] +(预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 ×风险保额[即(保险金额-责任准 备金)] +(当年总保费-当年的净保费-费用支出) ×(1+保单分 红利率)
银保专业化销售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

10 000 10 000
36
• 例 某公司20×7年11月5日与乙公司签订 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费800 000元,根据 精算部门计算结果,该保单11月末应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66 667元,12月31日, 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该份保单12月末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应为700 000元。应编 制会计分录如下:
17
六、核算举例 1.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18
2.预收保费的核算 •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 保险责任生效时: 借: 预收保费—某企业 贷:保费收入
19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 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38
•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 •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和内容 •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 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 备金。 •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 ( 3 )理赔费用准备金
39
• 保险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发生 报案 调度 查勘定损 立案 理算 核赔 结案
32
• ③ 1/24法。也称为按月计算法。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月份×2 -1)÷24×(本月保费收入-首日费用) • ④ 1/365法。 也称为逐日计算法。 • 某日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二年有效 天数÷保险期天数× (当日保费收入首日费用)
33
2.科目设臵 •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负债类科目 • (2)“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益类 (费用)科目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 (1) 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 (3)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 (4)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寿险原保险业 务不同。
人身保险学习题2

人身保险学习题21.我国《保险法》第 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为保险标的。
A.人的身体和健康B.人的死亡、疾病、意外C.人的寿命和身体D.人的死亡和健康(答案:C.人的寿命和身体;P1,倒 L5)2.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医疗费部分的赔付属于补偿性质。
()A.对B.错(答案:A.对;P2,倒 L2)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B.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与保费有一定相关性C.现金价值是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的体现D.万能寿险的储蓄性完全是均衡保费的副产品(答案:D.万能寿险的储蓄性完全是均衡保费的副产品;P3,L8-19)4.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特征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就同一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或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保单,保险公司无理由拒绝。
()A.对B.错(答案:B. 错;P4,L1-4)5.有一司机因开车违规操作,撞断路边大树,大树压断高压电路,引起火花烧毁了附近的房屋,屋内熟睡中的孩子在被救过程中,因被烟熏呛而导致先天的哮喘病加重,不治身亡,则孩子死亡的近因是()。
A.司机的违规操作B.大树压断高压电路C.先天的哮喘病D.房屋被火烧毁(答案:C.先天的哮喘病;P22)6.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下列哪项事实,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A.攀岩嗜好B.肺结核病史C.真实年龄D.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答案:C.真实年龄;P181)7.黄某在投保时发现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两种。
代理人称这无关紧要,黄某因此在争议解决方式一栏没有选择。
后来,黄某和保险公司就理赔发生纠纷。
在下列方式中,黄某可以采取的是()。
A.直接申请仲裁B.直接到法院起诉C.仲裁或诉讼D.先诉讼再仲裁(答案:A.直接申请仲裁;P242)8.依据 2003 年 5 月 19 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分红保险不适用于下列哪种产品形式?()A.终身寿险B.年金保险C.健康保险D.两全保险(答案:C.健康保险;P7,倒 L3-5)9.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构成要件的是()。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保监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
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文件引用有误。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
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
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
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
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
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中,MCV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PVR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参数k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对于趸交业务,k=1;对于期交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k=0.9;对于期交终身保险,k=0.8。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可以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盈余分配八、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九、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
十、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计提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分红保险账户的任何准备金科目也不得为负。
十一、红利分配方式(一)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采用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确定红利计息期间,并不得低于6个月。
在红利计息期间内,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对于该保单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二)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十二、红利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贡献法是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表示,其计算公式为:其中,C指该张保单对盈余的贡献;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上一保单期末准备金,其中不包括上一保单期末的生存给付金金额;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保单期末准备金;P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净保费;i’指实际投资收益率;i指评估利息率;q’指实际经验死亡率;q指评估死亡率;S指死亡保险金;GP指保险费;e’指实际经验费用支出。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分配盈余时,可以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但对于特定产品选用的利源项目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改变。
2、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其中,表示所有分红保单;R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其中,为该保单在t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t时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2、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 每组的资产份额–每组的责任准备金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十三、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十四、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1、保监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五、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一)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正法:1、修正净保费的确定(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中,为根据评估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额。
如果α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础计算的首年自然净保费,则α取自然净保费。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按下列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2、费用扣除额不得高于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3.5%。
3、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计算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包括已公布的增额红利部分,但不包括未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个人批注:以下部分自《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后作废)------------------------------------------------------------------------------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费用的收取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