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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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体系,推进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统筹城乡基础教育发展,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和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差距,加快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美好愿望,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优质均衡基础教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供给总量进一步扩大,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教育公平进一步凸显。

到2030年,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区县(市)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每位适龄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加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

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20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章会议议题第四章会议召开第五章会议决定第六章附则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是讨论研究决定市教育局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

固定人员:全体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与议定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一)研究确定重要业务工作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二)审议财务、规划、建设、物资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三)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四)审议重要文件(五)研究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议题第五条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或局机关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阅报办公室汇总,由局长审定。

第六条会议议题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征求局领导、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会议材料需提前一天报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召开第七条局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拟定会议方案,报局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规范章程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规范性原则。

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作为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样本,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改章程。

第二章章程基本内容第四条部分重要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则条款应当明确公司设立依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等规范;(二)经营宗旨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条款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并区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三)出资人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的出资人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长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长沙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任务(一)优质学位全力供给。

各区县(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特殊教育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特殊教育数字化转型,助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三)融合教育全面深化。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遵循“多元、适宜、优质”的安置与教育原则,建立完整的基础保障与提质系统,创建长沙融合教育模式。

(四)师资建设不断加强。

专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长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长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修订调减全市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三)将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市能源执法队)更名为市能源局(市能源执法支队),划入市发改委管理。

(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负责行业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长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加强与中央、北京市政法维稳部门的联系。

(二)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长沙户籍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宣传长沙、推介长沙,促进我市与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为长沙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以及输出产品、劳动力等招商引资项目牵线搭桥。

(二)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综合信息处理手段,开展专题信息调研,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中央各部、办、委、局和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党、政、军机关以及湘籍人士和各界人士的联络,争取他们对长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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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长政办发〔201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以合格学校建设为突破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按有
关规定承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负责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的审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指导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终身教育等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市本级的教育事业经费、人民教育基金和勤工俭学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工作和学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全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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