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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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平政办[2011]8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6【实施日期】2011.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宜居城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比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宜居城市为主线,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注重特色的原则,按照“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实践要领,认真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为确保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茂杰(副市长)副组长:丁少青(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厅级干部)娄晓庆(市政府副秘书长)范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耿勇军(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张中俊(市财政局局长)陈光明(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曹拥军(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孙建豪(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志昂(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许全中(市水利局局长)王清河(市林业局局长)王洪军(市环保局局长)罗运祥(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白立凡(舞钢市市长)万英(汝州市市长)刘书锋(宝丰县县长)张国晓(郏县县长)郭斌献(鲁山县县长)古松(叶县县长)赵小英(新华区常务副区长)魏建平(卫东区区长)张恩河(湛河区区长)王喜成(石龙区区长)张耀国(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建国(新城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栓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杨治中(市城管处党委书记)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等日常工作。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1•【字号】渭政办发〔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则一、为了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健全完善城市管理体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部署和指导,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简称城管办)负责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日常工作,对城市精细化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检查和考核。

三、考核坚持日常巡查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评比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范围、内容和方法四、考核范围包括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以及承担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管理责任部门和落实(配合)单位。

五、考核内容主要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阶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务及城市管理工作中重点督办的事项。

六、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对牵头单位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牵头单位负责对落实(配合)单位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七、各牵头单位对落实(配合)单位的精细化管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要通过日检查、周通报、月考核的方法进行督导检查,量化打分,每月月底前将考核评比结果和依据报送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许政办[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许昌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市城管局)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面貌明显改善,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市容干净整洁、环境卫生优良、人与自然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的管理,中心区占道经营、乱贴乱画、广告牌匾等市容市貌的管理,中心区公厕、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中心区城管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规违法案件等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管,中心区绿地、广场、游园等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和监管,中心区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建设违规违法案件等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洁净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洁净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洁净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邯政办字〔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洁净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深入推进“洁净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深入推进“洁净城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统一要求,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洁净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为目标,本着分工负责、标本兼治、整体提升的原则,在2016年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洁净城市”向纵深发展。

加大投入保障,精心安排推进,量化指标标准,严格对标落实,打造一个洁净、有序、绿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

二、工作任务(一)大力实施全面保洁。

1.开展垃圾死角大清扫,提升清扫保洁水平。

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垃圾大清扫活动。

重点对住宅小区、城中村、空闲地、储备地、河道河岸、防空设施、农贸市场、拆迁项目、所有道路、车站机场、影视剧院、公交车辆及站点、体育场所、停车场、各类指示牌和绿化带、小游园、树穴、收水口、林地内的积存垃圾开展垃圾死角的排查整治,确保城市干净整洁。

2.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继续推行“双五双十”标准。

即主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得高于5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支路、小街巷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得高于10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3.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设备的运行,确保主城区所有城市道路达到路见本色,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管理服务,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邯郸市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其中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地产开辟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小区内道路、区域绿地、公共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防止小区停车难、停车乱。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遵循绿色发展理念,选择环保材料,合理安排绿化和道路亮化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环境整洁、安全、文明。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不得伤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业主处获取不合理收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质量。

第四章组织与监督第十一条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用清单,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邯郸市物业管理相关规章。

附件:1、邯郸市物业管理条例2、邯郸市城市管理服务标准3、邯郸市小区规划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小区:指城市居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组团、楼栋、单元和小区配套设施的集合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的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的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的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邯政字[2016]6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的意见
(邯政字〔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和各相关单位责任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现就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巡查主体,加大巡查力度
(一)实行各级领导定期现场巡查。

市政府市长(市城管委主任)至少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城管委副主任)至少每半个月巡查一次,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全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工地管理、交通
秩序、住宅小区、便民服务等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整治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巡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至少每半个月巡查一次,分管领导至少每周巡查一次,按照《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涉及职能变化的单位以调整后职能为准),对本单位承担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巡查;主城区各区县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至少每半个月巡查一次,分管领导至少每周巡查一次,按区县相关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

(二)实行常态化综合巡查。

市城管委办公室每周定期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各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综合巡查,巡查项目从资料库中随机抽取,。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邯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任务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规划编制第五章单元评审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资金筹措第八章政策支持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绿廊建设,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加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老旧街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改造提升传统商圈,创新打造就业载体,以及市政府或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公共优先;传承文化、保护生态;促进产业、推动创新;区域统筹、持续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建筑自身特点,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实施:(一)保护更新方式。

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功能优化、业态提升,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XX街道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XX街道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作,要充分运用电视、新媒体、LED等媒介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宣传报道,以城市管理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市民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行使,全面提升舆论引导水平,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社会 氛围,推动形成人人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任务,全力推进。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对照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优化工作程序,限定完成 时限,全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完善,逐步形成务实管用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城市精细化管理 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村(社区)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带头践行文明行为,支持并 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要积极发动辖区群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
牵头单位:应急办
责任单位:道安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站、各村(社区)
5.强化执法检查。应急办牵头,道安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站、各村(社区)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按照"无牌不上路、上路必有牌"的原则,严查无牌电动车上路行为,积极推进合标电动车上牌工作,集中治理居民小 区、主次干道等点位无牌电动车。市场监督管理站加强对电动车经销商的监管,严禁无资质、无法上牌照的非标车 流入市场,严把"销售端",从销售源头上杜绝新增无牌电动车数量,
牵头单位:学区办
责任单位:县第二中学、县第三中学、XX小学、县第四
小学、县党职校、县第七幼儿园等
(四)开展交通行业文明素质提升专项行动
8.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文明礼仪培训,开展"最美的哥"、"最美公 交司机"等评选活动,要教育引导群众有序排队上下车,出租车司机要按规定停车上下客,进一步提升公交车、出租车 行业规范服务水平;同时,对公交车、出租车车身或车内破损、脏污公益广告进行更换,规范设置投诉监督电话或 服务卡,确保"人要文明、车要干净、标识要清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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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两城建设,打造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营造宜居、宜游、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甘肃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甘肃省商品市场监管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酒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酒泉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控区内的城市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城市管理的区域及职责划分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兴源河以西、益民河以北、玉泉河以东、民有河以南城控区内的街路(含玉泉街全线,不含万泉大街和长安大道,不含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民有河、漳河湾河岸路)的主路面、便道、路灯、行道树、绿化带、排水、公厕及孔融让梨公园、魏峰公路进县城口游园(工程建设由规划局负责,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住建局管理)、三角公园、生态公园、河心公园和游园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垃圾清扫、清运工作;(二)万泉大街路灯维护、管理工作;(三)魏都·黄河水景园观光带(工程建设仍由东代固乡、德政镇、林业局牵头负责,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住建局管理)管理维护和环境清扫工作;(四)长安大道全线除主路面维修养护、中间隔离带绿化苗木补植养护之外的道路两侧绿化树木、草坪、路灯的养护和管理,道路及其两侧的垃圾清扫、清运工作;(五)邯大线上下线魏县广平县界至玉泉大街以西道路及其两侧便道的卫生清扫、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六)长安河、天河[万泉桥(即新定魏线跨天河桥)至魏泉桥(即天河路跨魏源河桥)段,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坡、亲水小道衬砌、河岸两侧绿化等,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住建局管理]、魏源河、景观湖、民有湖及其沿河、湖的河道、河岸路、河岸绿化、河岸堆土、跨河桥梁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水面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打捞;(七)县城控区安漳桥(即长安大道跨漳河湾桥)、长安桥(即长安大道跨兴源河桥)、龙乡桥(即县标北景观湖处桥)、开元桥(即开元路河里村处桥)、益民桥(即老定魏线益民河桥)等桥梁包装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长安大道与开元路西口交汇处、长安大道与邯大线东口交汇处展牌,县标东北角展牌的维护管理;(八)县城控区内在建建筑物安全防护施工、建筑垃圾清运清理、商品房未批先售等的管理;(九)县城控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临街建设便道砖恢复;(十)县城控区内路灯亮灯时间应适时调整,并负责划街道交通标志线。

第六条县规划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县城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二)县城区内临街建筑样式审定、标高确定、定边放线和拆除临街违法建筑,临街门店包装设计和外墙立面的美化;(三)勤政源、益民山、神龟驮城文化公园等公园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卫生清扫、美化亮化,公园周边景观灯的维护管理等。

第七条县城管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县城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二)县城控区街路上的占道经营、马路工厂、物料占道、车辆乱停乱放、乱倒垃圾污水等现象的治理;(三)县城控区临街建筑工地围场作业,并与县住建局共同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看护;(四)与县交警队共同管理道路标线、标牌等;(五)县城控区内洗车点的清理和管理;(六)县城控区临街党政机关的亮化;(七)县城控区内“一元公交车”、“观光旅游车”的管理。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县城控区内的省、县级道路上交通桥梁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二)县城控区内龙乡出租车辆、城乡客运车辆的管理,打击取缔黑出租车的非法运营;(三)长安大道主路面养护、维修,中间隔离带绿化的补植养护等;(四)勤政桥(即老定魏线跨民有河桥)以北、益民桥(即老定魏线跨益民河桥)以南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和清扫工作;(五)邯大线万泉大街以东上下线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树木绿化等;(六)新定魏线魏县段全线(含万泉大街)除路灯维修管护外的主路面维修、养护,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树木绿化等;(七)城控区水系水上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水利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城控区内兴源河、益民河、玉泉河[开元桥(即开元路跨玉泉河桥)至魏峰公路段,由县规划局负责河坡、亲水小道的衬砌、硬化、河岸两侧绿化等,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交由县水利局管理]、民有河、漳河湾及金龟湖、墨池·礼贤台及其河道、河岸路(指各沿河观光路)、河岸绿化、河岸堆土、跨河桥梁、滨水码头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二)河湖水面上的漂浮物、白色垃圾的清理及环境卫生的管理;(三)城区管理的河湖水系动植物的看护等;(四)河湖的护坡和亲水平台整齐、完整,照明设施保持良好的管理;(五)城控区地下水开采的审批和乱采地下水的清理;(六)严禁侵占河道边界、垦河渠种植、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破坏堤岸、污染河面、河道排污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县交警队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城控区内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及日常管理维护;(二)城控区内街道行人、车辆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三)城控区内无牌无证、酒后驾驶、闯红灯、违法停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四)城控区内路口安排交警上岗值班。

第十一条县国土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县城控区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的管理,县城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及地热资源的管理等。

第十二条县工商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城控区内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场门店的规范经营与管理;(二)城区临街个体工商户的亮化。

第十三条县环保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县城控区内建筑噪声污染、施工扬尘的管理;(二)县城控区内锅炉、窑炉和茶炉超标排放的管理与处置;(三)环城水系的污染治理,抓好兴源河(东风渠)沿线的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县林业局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沿河、湖种植竹子、芦苇等植物,确保成活。

第十五条各专业市场负责管理的区域及职责:(一)县城控区各专业市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清理;(二)各专业市场内商户门店广告牌匾的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相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文明素质教育,树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全面提高城市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城控区内正在建设或绿化的工程,工程未完成的由建设和绿化单位负责在建工程和绿化树木花卉的日常管理;已完成并移交的工程,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同时,上述分工中未尽事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管理。

第三章城容城貌的管理第十八条室外经营管理,由县城区管理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沿街商户不得店外经营及店外展示商品,店内商品摆放一律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保持店外整洁、卫生。

流动摊点一律进专业市场经营,不准沿街叫卖,不准占道经营;(二)书报(售货)亭等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所展示的书籍、报刊应整齐美观;(三)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摊点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出摊时做到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挂乱搭,污水、垃圾不落地,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做到摊位撤离地面洁净;(四)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理点、石材加工点、铝合金加工点、小餐饮点一律进场、进店经营,经营物品、生产工具等不得外露,不得占道经营,油污、污水等不得污染地面。

第十九条城控区内临街建筑物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临街建(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建筑物外墙面不得污损,发生污损应及时修复、清洗;(二)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遮阳(雨)篷,空调外机机位不得低于2米,必须安装空调外机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网,不得直排地面,新建建筑物应预留空调外机平台和冷凝水管道。

(三)建筑物门窗防护栏应规范统一,不得超出墙体立面,城区主要街道应内置安装,对破损、锈蚀的应及时拆改或修复、刷新。

(四)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结构,不得擅自破坏墙体,影响城市容貌。

第四章城市车辆秩序的管理第二十条县城控区车辆秩序的管理,由县城管局、交警队、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

(一)大型货车一律在城西、城东、城南等停车场停放,不准驶入城区禁行路段,严禁在城区道路上停放;(二)城控区内小型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城市道路各交叉路口50米内不准停放任何车辆;(三)城市公交车辆实行定点待客,不得乱停乱放、乱等乱靠;(四)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魏州路、礼贤街实施单行道(早7:00—18:00),严禁逆向行驶、强超强会、随意调头和酒后驾车;(五)从事散体、流体货物和生活、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进行苫盖,确保运输途中不抛撒、滴漏;(六)城乡公交应按规定线路运营,龙乡出租车应在指定位置待客,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不准载客营运;(七)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在停车线内分类停放,车头一律朝向街面,保持整齐和人行道畅通无阻。

第五章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城控区内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由县城管局负责,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区拆迁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设置不低于1.8米的彩钢瓦或者艺术墙围挡;(二)城区内建设工程要使用商品混凝土,同时建设期间及时清除工地生活和建筑垃圾,做到无污水、污泥外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县城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作业,晚上22:00至早晨6:00之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不得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余土余料,无残留现象,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并恢复便道上被毁的便道砖。

第二十二条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管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共同负责。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和承包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在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送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实施24小时监控;(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时冲洗后上路,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做到密闭运输,车轮不带泥行驶,不沿途抛撒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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