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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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评审管理工作,完善贷款评审体系,规范贷款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的管理制度。

未经贷款评审部门评估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贷款评审工作,坚持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能、评估计划下达、评估组织与实施、审查与反馈、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贷款评审人员不得泄漏其在办理评审业务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信息、资料及尚未公开的决策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六条贷款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贷款评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贷款评审部门是专司贷款评估与审查职能的机构。

总行设立投资调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设立项目审查处。

地市级行是否设立相应的评审机构,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第八条全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总行投资调查部负责;各分行贷款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项目审查处负责。

第九条各级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批。

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由行长或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水平,规范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工作,明确调查评估责任,控制调查评估风险,为固定资产贷款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调查评估两个阶段。

调查评估一般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主要依靠内部力量,对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自身调查评估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也可以按规定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咨询,但应由x银行负责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调查评估责任。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数据及资料的搜集整理应坚持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原则,基础数据及参数的确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信息的反映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客户部门负责相应的调查评估专业队伍的储备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系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x银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融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系指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从借款人、贷款项目、担保方式、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贷款条件,以及相关的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评价、论证和商讨,提出明确的调查评估结论和贷款方案,为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查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调查行客户部门认为初步调查阶段的工作深度及内容已满足项目调查评估要求的,可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认定,直接以初步调查报告作为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条调查评估可采取自行调查评估、联合调查评估或交叉调查评估等方式。

自行调查评估系指由调查行客户部门组织本行有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评估;联合调查评估系指由调查行和非调查行客户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起来共同进行的调查评估;交叉调查评估系指由非调查行客户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调查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的调查评估。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 1 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I项目评估制度格式精修订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I项目评估制度格式精修订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 I I项目评估制度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概述定义项目评估,是指建设银行对列入备选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贷款项目,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合理性、经济效益、银行收益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决策性意见或建议的工作过程。

对象由建设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含房地产开发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的项目融资以及利用建设银行开出的借款保函等所兴建的项目等。

原则项目评估应遵循客观、严谨、公正、科学的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主要项目发起人资信、项目概况、项目技术及产品市场、项目融资计划、项目财务效益、风险防范、银行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贷款是否可行的意见或建议,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条件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评估条件:1.符合我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条件的要求;2.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时间评估时间是指从接到评估任务起,到提交项目评估报告为止的过程。

对拟安排年度信贷计划的项目和小型贷款项目,评估时间原则上为2个月;大中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下,评估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要说明原因。

一般程序项目评估一般程序是:组织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经济数据技术经济分析评估报告撰写和审核。

组织评估小组负责项目评估的部门接到项目评估计划后,首先要组织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一般由3-5名项目评估人员组成。

评估小组的成员应兼具技术、经济方面业务能力,熟悉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特点。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小组要根据项目的评估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对评估中的调研工作、落实相关条件、案头分析和撰写评估报告等项工作时间做出合理安排。

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评估小组要根据批准的评估工作计划,通过实地调查、专家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经济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核实。

建设银行进行项目评估要坚持四个原则

建设银行进行项目评估要坚持四个原则


坚 持 面 向 市 场 的旅娜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是 有计 划 的商 品 经 济 们 的一 切 经济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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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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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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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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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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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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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外 专 项 贷 款 和 地方 自筹 安 排 了 7 1 个
可 以 加 速 信 贷资 金的 周 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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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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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而提 高 生产 布 局 的经 济 效 益 和 生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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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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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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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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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我们 对 项 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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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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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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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6.01.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42次行长办公会通过1996年1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检验贷款评审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提高贷款评审决策和贷款实施管理水平,规范贷款后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后评价是对已建成投产或正在建设实施的贷款项目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贷款本息回收、银行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未来经济效益和贷款风险进行预测,并对照原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分析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贷款后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包括本、外币)发放贷款的项目。

第四条贷款后评价项目选择的范围包括:建成投产的项目和在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如项目严重超概算、其他资金不到位、建设条件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的在建项目。

第五条贷款后评价项目确定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不同类型的典型项目。

包括:1.成功的效益好的项目;2.失败的或有重大问题的项目;3.逾期贷款较多的项目;4.其他能提供典型经验的项目。

第六条贷款后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审查的原则。

可按照建设银行贷款决策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行组织开展其权限范围内贷款后评价工作;有必要时总行可以直接进行贷款后评价或由总行组织开展交叉评价。

第七条贷款项目后评价的工作程序:1.确定后评价项目;2.制定后评价工作计划;3.收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和数据;4.根据本办法各项内容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和分析;5.编写后评价报告;6.上报后评价报告,并将评价中揭示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或建议反馈给其他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的通知(1991年6月12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几年来,各级建设银行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积极推行和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和集体审批决策”制度,认真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评估实施办法》,重视项目评估人员业务培训,推广应用计算机评估软件,项目评估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于促进投资贷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贷款项目成功率,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评估报告还不规范、质量不高。

一是,有的项目评估报告没有严格按照总行颁发的项目评估办法和有关要求进行评估。

(1)有的评估人员对项目基本情况,尤其是市场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仅依据项目单位和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照抄照写”;有的评估报告计算错误,基础数失实。

(2)有的评估人员预算项目效益时,缺乏科学依据。

(3)有的评估人员对项目总投资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评估报告中存在少算或漏算项目投资费用的问题;有的项目总投资估算时套用定额不当;有的项目总投资中没有考虑价格、利息、汇率变动因素等。

(4)有的项目评估报告对工程、技术方面评估缺乏深度。

(5)有的项目评估人员熟悉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甚至建设银行新颁发的有关政策、办法和规定,运用不当。

二是,有的省、市分行对总行下达的评估任务,不是认真组织参与、检查督促,而是将任务转达到项目所在地行(处)了事。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订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

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

第四条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

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

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条落实项目评估责任。

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审查。

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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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订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要求,为了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为贷款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促进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环节。

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都应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审结论,决定是否贷款。

未经建设银行评审,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凡是由建设银行承诺贷款的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

第四条为适应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向项目登记备案制转变,各级建设银行要建立项目备选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基础资料,为评估审查做好准备。

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贷款种类,适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审批决策的依据。

对于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应在项目建议书提出之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贷款项目应在年度贷款计划安排之前提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五条落实项目评估责任。

贷款项目评估工作应由专职项目评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审查。

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或上级行项目评审部门应退回项目评估单位重做或作补充评估。

第六条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1.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下达评估计划;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3.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及技术经济基础参数;5.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论证;6.撰写编制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0.社会效益评估;11.不确定性分析;12.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八条对于项目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外,还应对项目法人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第十三章第五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除按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应充分体现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的特点。

对改扩建贷款项目一般不必进行社会效益评估和不确定性分析。

第十条续建新贷项目和超概算追加投资贷款项目,一般只对项目贷款偿还能力、银行效益和风险保证措施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

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结构、内容深度,应符合《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0万元,下同)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包括1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可作适当简化,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应符合《小型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评估报告格式、内容结构与内容深度,可根据《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的要求作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国民经济评估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三条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建设银行一般不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国民经济评估的具体方法遵循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时,除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外,还应结合具体贷款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评估。

所有贷款项目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其资金数量的可靠性,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凡是建设银行拟承诺贷款并使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建设银行要重点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附有权机关或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的文件和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未经委托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单位和上级行贷款项目评审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贷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提供给与项目贷款无直接关系的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

项目评估报告采用16开本规格,活页型装订,绿色塑料硬壳封面。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

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

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

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

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第十五条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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