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文件

成地铁建〔2012〕47号

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成投公司、地铁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成都地铁工程盾构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地铁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2012年8月27日

成都地铁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逐年增大,地下线路长度不断增加。由于盾构施工为地下作业,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同时盾构施工周边地面、地下情况复杂,易发生突发性事故。为了保证在建和后续地铁项目盾构施工能够规范化、标准化,减小施工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安全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现结合已经施工完成的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及地铁2号线西延线盾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特制订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盾构施工项目。

第三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业主、监理和盾构施工承包商三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承包商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五条承包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盾构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承包商应按住建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盾构

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和市建委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如果承包商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盾构施工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盾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并在项目班子中设立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经理),配备足够数量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协管员。盾构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双监护制度(即现场班组长对施工的安全动态进行打分,安全员定期对现场进行复查,同时审核班组长打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

第七条承包商要建立盾构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应根据设计文件、合同和详细的现场调查资料,在盾构始发前完成盾构施工重大危险源方案的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若方案未通过评估则盾构机不能始发。施工过程中要参照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印发的《富水砂卵石地层地铁区间隧道盾构法施工管理规程(试行)》中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

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按投标文件配备,并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能更换或者在其它项目兼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和市建委审批备案。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盾构工程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超过一定规模的盾构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第十二条盾构施工承包商必须结合成都水文地质状况和地铁施工规范标准,对本项目盾构机的选型以及盾构机的可靠性、适应性进行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盾构施工前,承包商必须对沿线地质状况、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空洞及有害气体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地质补勘。对盾构穿越的建(构)筑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根据调查、鉴定的结果,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辨识,编制相应的

盾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组织5名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书,承包商应根据专家意见书完善方案,经承包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十四条针对盾构施工在特定的地质条件和作业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风险,在施工前必须仔细研究并切实采取防止意外的技术措施。必须特别注意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缺氧、有害气体中毒和涌水情况等,预先制定和落实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盾构掘进施工期间,必须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网进行监测,对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调查清楚基础结构形式,及时采取预注浆、跟踪注浆加固或者支护等技术措施,保证邻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网的安全。

第十六条盾构施工必须控制好地层变形,使其变形量控制在规范允许值范围内,并力求变形量尽可能小,减少地层扰动和地层损失。掘进中首先必须保证同步注浆及时和填充饱满,变形较大时及时进行地面跟踪注浆或者洞内顶管注浆。根据地表或者管线、建筑物等的监测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掘进参数,掌握盾构推进速度、推力、出土量、注浆量、注浆压力、压浆时间和压浆位置,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总结分析指导施工。

第十七条盾构始发和到达是盾构施工危险源之一,为保证盾构始发和到达掘进段土体的稳定性,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加固,确保加固效果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盾构始发、到达,联络通道开洞门,盾构掘进穿越

重大危险源等,必需通过业主及监理组织的施工准备工作验收,并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承包商必须在盾构施工的每一工序前,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措施,及时做好技术及安全工作的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严格执行。盾构始发、到达及盾构吊装方案等必须经专家论证,经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承包商应根据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设专人监测,及时分析监控数据,每天按时报监理单位。对监控量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该部位监测频率,直到稳定。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需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承包商要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盾构穿越地下管线的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于交通道路和地下空洞等方面需协调的问题,承包商应事先书面报告,报请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情况紧急时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必须安排专人对每日掘进隧道的出碴方量、重量、地面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对异常的地方及时采取措施。监理单位也要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对比、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业主汇报,并督促承包商采取应对措施。在盾构穿越重要管线、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