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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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性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该抓住两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三、条文释义:一是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或基本要求如下: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只有被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2.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处罚依据,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所谓法定依据是指:(1)判断相对人行为是非的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即所谓“法无禁止规定不为过”。

(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制度来讲,判断人们是非的标准是法,同样,人们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也是法所规定的标准。

(3)对相对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制定并执行铁路安全基本要求,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体制、责任制度、应
急预案、安全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
输安全。

第三章铁路安全监督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
对于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铁路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
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铁路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内容,违者必究。

源头管控保铁路安全——解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源头管控保铁路安全——解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源 头 管控 保 铁 路 安 全

解读 铁 路 安 全 管理条例
在 高速列车 上吸烟 最高将被 罚款2 O0 0元 , 严 使 是 几 毫 米 的 沉 降 都 会 对 高 速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构 成 严
禁压缩铁路建设工期 , 铁 路 机 车 存 在 安 全 性 缺 陷 将 重 威 胁 。 因此 , 条 例 》 特别规定 , 在 高 速 铁 路 线 路 两 被 召 回 … … 日前 , 一 部 全 新 的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综 合 性 侧 各2 0 0 m范 围内禁 止 抽取 地 下 水 , 在 此 范 围外 抽取 法 规 —— 铁 路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 简 称 条 例 ) 公布 , 地 下 水 危 及 高 速铁 路 安 全 的 , 应 当设 置 地 下 水 禁止 2 0 1 4 年1 月1 日起 将 正 式 施 行 。 相 ̄ E 2 0 0 5 年 版 的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 条
构筑物、 取土 挖 砂 等 活 动 , 以 及 在 铁 路 高 速 列 车 通 常 是 电 脑 控 制 自动 行 车 , 一 旦 车 上 的 建 造 建 筑 物 、
烟 雾探 测器报 警 , 电脑 就 会 自动 控 制 列 车 减 速 甚 至 停 线 路 两 侧 1 k m范 围 内 从 事 露 天 采 矿 、 采 石 或者 爆 破 车。 紧 急 状 况 下 的 临 时 停 车 会 破 坏 高 速 铁 路 原 有 的 运 作 业 的 , 要 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协 商 一 致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行秩序 , 对高 速铁路 的运输 安全构 成严 重威胁 。 护措施 ;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 k m范 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

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铁路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的规定,需要补充;二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根据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即是在总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起草制定的。

新条例涵盖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铁路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和重要管理制度,是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

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据此,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质量要求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大多与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有关,一些不合格的材料给工程结构留下永久隐患,一些严重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所以铁路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管理。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铁路建设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3.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国家和行业标准采购甲供材料设备,保证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材料、构件、设备,并按照工厂管理方式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配送商品混凝土,制作和配送构配件,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为了保障全国铁路的安全,规范铁路运营管理行为,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安全预防,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

- 第四条:铁路安全管理应推行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第五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第七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 第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 第九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十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第十二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 第十四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安全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 第十五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铁路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

- 第十七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安全事故的情况,指导铁路运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 第十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铁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建立安全的运行环境,确保铁路运营及运输服务安全,同时考虑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严
格安全检查督查制度,确保人货安全。

第五条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
强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定期抽查铁路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管
理投入,建立人货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狠抓安全查验,强化安全检查,密
切安全巡查,不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每季度组织考核,定期
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实施定期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和检查制度,定期
检查安全设备,加强安全设备的保养更新,定期检查运行设备,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
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事项,由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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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上篇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
定区域。

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

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同的;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

因此,本条例从实际出发,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作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即“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时,条例还考虑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况下,上述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需要适当扩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情况,明确规定:“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

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

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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