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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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022最新道路运输条例_最新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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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道路运输条例_最新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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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同时,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国家还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经过有关考试合格。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机构和程序根据行政区域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和设备。

2.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需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需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4.企业需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十四条货运经营的申请和审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企业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企业需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令狐采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国务院令第40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活动的管理,保障社会交通的安全、顺畅,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道路运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道路运输活动安全可靠。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经延续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发证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车辆、设备、货物等安全条件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运营措施,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装备、安全运行、安全保养。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管理,确保驾驶人持有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无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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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
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
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
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 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
的决定。
③ 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④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办 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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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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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运经营行为规范
①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 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 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运输货物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 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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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 范围
立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意义在于
使该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成为明 确的有限的目标,防止范围无限扩大或不确定而无法 解决问题;
确立解决问题和建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防 止不同理论在法律条文中的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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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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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运经营的许可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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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许可或不许可 ① 向具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进行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②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 决定。 ③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 货运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① 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载 质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 或载质量。客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国际道路运输
1、国际道路运输许可条件
① 依照规定取得国内客货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法人 ② 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三年,未发
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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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①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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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运输的管理主体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正区域的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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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运输经营
1、审批权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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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便民原则。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 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 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
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⑧ 客货运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超过核定人数,或违反 规定载货的;
运输货物的车辆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不符合核定的 载质量,超载的;
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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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是以运输行政法律关系为 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兼有 的法规。
调整的范围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 输相关业务的行为和人(包括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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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运经营行为规范
③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押运人员, 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 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 危险货物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并 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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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货运共同的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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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货运共同的经营行为规范
③ 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 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 合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④ 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 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 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 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 容。
一、总则
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条 例》立法目的,调整范围,道路运输管 理原则和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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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条例》立法目的
《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 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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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货运共同的经营行为规范
⑤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客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 度指挥。
⑥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 证,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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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货运共同的经营行为规范
⑦ 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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