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2021修正。
下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该规定将运输也纳入普遍服务行业的范 畴,强调应保障所有公民出行的权利。对 于”冷线”乘车难问题,政府以及行业管 理部门将会依照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将 “好线”和“差线”搭配运营等,或对 “差线”营运实施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扶持。
部门规章必须服从《道条》规定
▪ 《道条》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关 系: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属于下 位法,因此交通部以部令颁布的各项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必 须服从《道条》的规定。
▪ 交通部有关人士解释,《道条》并没 有对违反规定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行为 设定行政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对这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 处罚。
▪ 交通部2001年颁布的《道路运输行政 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项规定:“道 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 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这类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时,必须执行 《道条》的有关规定,不得再执行《道路 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如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 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已作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 对偷逃漏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而《道条》由于不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问题, 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仍 然可以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的规定,可以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 偷逃漏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 征收相应的滞纳金。
▪ 2、《道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没有设 定处罚的,不准以部门规章有规定实施处 罚。如《道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 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 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 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 当查验有关手续。”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指中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到道路运输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于1984年首次颁布,后经多次修改,于2001年生效。
以下是针对该条例的解析。
一、条例概述道路运输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49条,明确了道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包括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安全管理、运输价格管理等。
主要目的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有序和规范。
二、运输经营许可1.许可范围该条例规定了必须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业务。
这些业务包括客运、货运、租赁等多个方面。
2.许可条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批。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车辆数量、驾驶员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条件方可获得许可证。
3.名录公示该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每年公示一次已经获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录,并将该名录向社会公开。
以此来监督和管理道路运输市场。
三、运输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保障道路运输业务中,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该条例规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运输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驾驶员,要立即予以淘汰。
2.事故处理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事故。
路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立即处罚。
3.评价制度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管理,该条例要求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从统计、评估等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四、运输价格管理1.价格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是近年来的重要改革之一。
该条例对运输价格的制定进行了规定,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依据供需关系、成本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运输价格。
2.价格监管为了解决行业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的问题,该条例建立了价格监管机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价格进行监管,保证价格的公正、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05-27 转载:(编辑:seasky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条例的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含义、基本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一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本条例确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四个:一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三是,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1、关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对道路运输活动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例。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例: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草案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也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此外,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件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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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物流服务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一、从事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95制定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运输服务的范畴,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200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步出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业作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运输服务的管理失去了上位法依据。
之后的几年,我省对于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处在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运输服务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规范运输服务行为。
物流服务业普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2008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时,对货运代理的内容作了补充,明确了实行备案制。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物流服务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业,条例结合我省物流服务业存在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违规经营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等问题,规定了物流服务业经营者的备案制度。
这对规范物流服务行为,培育物流服务业,引导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程序、时间和备案机构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持相关登记证件。
三、备案适用对象备案适用对象包括《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包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物流服务经营者。
四、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根据本条例规定,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是强制性规定。
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的工商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了解有关物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注册登记的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允许有较长的过渡期,不得随意按照未备案处罚。
(二)所谓“备案”就是存档备查。
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有义务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批准同意。
因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备案的实施细则,但是不得设臵其他许可条件,将备案变为或者变相地变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机构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物流服务经营者向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和货物托运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本条所称的“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搬运装卸货物的行业标准。
所谓“装卸”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将货物装上运载工具或从运载工具卸下的空间移位作业。
于装卸相对的是搬运,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将货物从运载工具或仓储地点,进行短距离位移的运输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分为机械装卸、人力装卸、起重吊装、危险货物装卸四种。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搬运装卸遵守的通用规定有:搬运、装卸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一个中间环节,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对移动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用户提示以及与用户事先约定进行操作。
其他具体规定如,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
搬运装卸危险物品,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装卸作业区,不转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当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此外,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2)车辆停靠获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获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3)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
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4)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收鉴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5)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7)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装卸危险货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2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一)年龄不超过6O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其他搬运装卸人员无需取得从业资格证。
但是,无论是否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都应当掌握一定了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搬运装卸货物的操作规程,避免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二、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危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即“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
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
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
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
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
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2.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
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放射性物品。
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物体)等。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一)道路货物运输实质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因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和前提。
如果承运人队货物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他也无法顺利完成运输义务,因此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
(二)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如果托运人瞒报、错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而承运人毫不知情,那么在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运输过程中就很可能由于操作不当而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