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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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企业补贴政策

农业企业补贴政策

农业企业补贴政策
随着国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企业补贴政策也逐步完善和落实。

农业企业补贴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农业企业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生产补贴、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方面。

一、生产补贴
生产补贴是指国家为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增加农业品种、规模、效益而给予的直接经济支持。

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改良补贴、农产品种植补贴、农产品销售补贴等。

二、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和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而给予的直接或间接资金支持。

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启动资金、产业升级转型资金、农业投资基金等。

三、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增加农业企业收益和降低其经营成本而给予的减免或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

主要包括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进口税优惠等。

四、信贷支持
信贷支持是指国家为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

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

以上就是农业企业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以有效促进农业企业的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国农
业现代化建设。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

其他优惠政策
01
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
农业生产用地成本。
0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活动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03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对企业从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
06
CATALOGUE
完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媒体,广泛宣传农业税收优惠政 策,提高农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和 认知度。
加强政策培训
组织税务人员、农业部门工作人 员和农民代表进行政策培训,确 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内容和执行标准。
目前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不 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民受益程度有限
受益范围有限
目前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部分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节,受 益范围相对有限。
受益程度不高
由于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农民 实际受益程度不高。
受益方式单一
目前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税、免税等方式为主,缺乏其他 形式的政策支持,如贷款优惠、技术支持等。
指国家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 收入而制定的一系列减免税负的政策 措施。
背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保 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农民负 担,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政策目标
01
02
03
促进农业生产
通过减免税负,降低农业 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

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

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

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近几年国家对于农业的优惠越来越多,那么,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在现今的经济发展中,国家对于税收的收取已经较为减少,因为经济发展的疲软态势已经显现,所以对于农业公司的税收见减少其实为了稳定广大的农户的种植积极性。

近几年国家对于农业的优惠越来越多,那么,▲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在现今的经济发展中,国家对于税收的收取已经较为减少,因为经济发展的疲软态势已经显现,所以对于农业公司的税收见减少其实为了稳定广大的农户的种植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公司税收政策优惠措施有哪些,对于农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促进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优惠(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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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政府公告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新举措

政府公告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新举措

政府公告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新举措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绿色产业发展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也在积极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鼓励农民采取绿色种植和养殖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特别发布了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举措。

一、优惠对象本次政策的优惠对象主要为从事绿色农业生产的农户和农业企业。

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农业、生态养殖、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绿色农业相关领域。

二、优惠内容1. 减免税种:享受政府提供的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将获得相关税种的减免或减税。

具体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 减免幅度:减免幅度将根据农户或农业企业所从事的绿色农业产业类型和规模而定。

政府将区分不同绿色农业产业的风险程度和环境效益,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针对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农业科技项目,政府将给予更为优惠的减免幅度。

三、申请程序1. 农户申请:农户可以向所在农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许可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证书以及环境保护等级评定证书等。

2. 农业企业申请:农业企业需向当地税务局递交申请,提交涉及企业注册、生产及质量控制方面的相关证明和承诺。

同时,企业需要提供与环境保护措施相关的文件,包括环保设备购置合同、排污许可证等。

3. 审批流程:税务部门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包括审核农户或农业企业的资料和证明,评估其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的意义与作用1. 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政府公告的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有效鼓励农户和农业企业采取绿色种植和养殖方式,减少化肥、农药和抗生素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2. 保护环境生态: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促使农民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和土壤退化等环境问题,为农村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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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4754 -2002 )的规定。

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

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 13 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一)部分基础性农、林、收、渔业项目。

1 .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 .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 .薯类的种植。

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 .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 .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 .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 .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 .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 .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 .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 .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 .农机作业和维修。

篇二: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

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摘自财税[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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