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乃胜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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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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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
后亦在陪审法庭中审查 。其他官吏 ,则在陪审法庭中审查 。如果某侯选人不是一个适合担任公职的人 ,就 可以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取消他的资格 ”。〔16〕 这实际上是对抽签任职制的十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对官员 的信任投票 。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期中都举行一次信任投票 ,看他们是否称职 。如果这种投票 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员 ,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 ,如有罪 ,则决定他的刑罚或罚金 ,但是如果无罪 ,他即 复职 ”。〔17〕 近代宪政制度中的罢免制和弹劾制均源于此 ;对官员的离任审计 。每个官员在任职期满后 ,还 要由专人查他的帐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如果发现贪污或者受贿 ,就要送交法庭 。如果法庭判决他有罪 一般要对他处以相当于贪污和贿赂款额十倍的罚金 ;对那些滥用权力 、危害国家利益 、侵犯公民权利的官 员由公民大会决定而实施“贝壳放逐 ”。
一 、分权学说的萌芽
研究三权分立必须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因为“远在古希腊就有了类似分权的讨论 。柏拉图 在《理想国 》中所讲的‘混合国家 ’,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 》中论以中等阶层来衡平寡头和贫民势力 的温和民主制 ,都与分权问题有关 。”〔1 〕“古代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国家机关职权分立理论 ,这一理论被视 为现代国家权力分散配置国家权力的理论渊源 。”〔2 〕古希腊雅典等城邦的民主实践 ,罗马共和时期精妙的 政治设计是最初的权力制约模式 ,在此基础上的古罗马波利比阿和西塞罗创立了早期的分权学说 。这是 分权学说的萌芽 。
当然 ,这种权力的分工是粗糙的 ,远不像现代国家分权制度设计得那样精致 ,这种分权实际上源自雅 典城邦公民自原始社会就有的主人意识 ,他们觉得每个公民都是城邦事务的主人 ,参与城邦事务是他们天 经地义的事 。所以在雅典不仅有分权以制约权力的萌芽 ,还有权力监督的基本制度 。在雅典 ,官员从当选 到卸任 ,都要接受公民的严格监督 。这种监督包括 :对官员的资格审查 。官员“在任职前 ,其资格皆须先 经审查 ”。〔15〕 有无不良的记录 、有无纳税能力 、是否敬父母 、敬神等 。“如 9执政官先在议事会中审查 ,而

简述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简述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害的所谓 “异教徒” 和追求民主、 自由的激进分子。他们不 辞辛苦, 甘冒生命危险, 远涉重洋来到北美, 发誓要在这个 新世界创建民主、 自由的理想社会。法国旅行家托克维尔 曾这样评论说: “到新英格兰海岸移民的人在故乡都属于小 康人家。他们到北美来并非为生活所迫, 而是为了纯粹的
[&] ( /&(!) 精神追求, 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 ” 他们决不允许任
治的民情, 美国的共和精神, 即自由民族的风气和习惯, 通 过乡镇自治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 然后善行于全国。联 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 每个公民都 把自己对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的热爱。 美国以联邦制代替邦联制是有它的基础的: ! 美国联 邦各州有共同的利益, 这些共同利益的结盟需要形成了它 们联合的精神纽带; 各 "美国各州具有必要的文明同质性, 州有相同的起源和语言, 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 具有相近的 思想和感情; “ 联邦制的建立和保 #美国优越的地理环境, [#] ( "!(!) 持, 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 。 联邦制是有利于美国繁荣和自由的组织形式。美国共 和制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 依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 长久延续。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到这 阶段显示了两个特色: 一是美国政府制度确立之后, 统治阶 级并未抱残守缺, 墨守成规, 而是根据客观环境的需要, 不 断予以调整与变革。这种调整与变革, 既弥补了结构性的 不足与缺陷, 使其更趋合理和完整, 又调整了机构之间的权 力关系, 使其更为行之有效, 还逐步开放了政府机构的大 门, 扩大了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 避免了自我封闭和陈腐僵 化。二是这一系列的调整与变革, 并非完全出于统治阶级 的主动, 有些是迫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和人民的压力, 有些是 自然发生与发展的结果, 待既成事实之后, 由法律予以认 可。 二、 美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 十八世纪美国的独立和制宪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件大 事。英裔美国人以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相号召, 鼓吹革命 和独立, 背离英国的统治, 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年制 宪 “ 把 自 然 法 转 为 宪 法, 确立了美国的民主和宪政制

人民的保护伞——潜评美国的宪政制度

人民的保护伞——潜评美国的宪政制度

每个国家都有 宪法 ,但并不 是每个 国家都有 宪政。通过研 究美国 宪政 的来源及 其发展 ,将会给我 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极强的借鉴意义。
一Leabharlann 二 、美 国宪政 能够 自我维 护 的原 因
1 . 美国宪法规定的分权制衡和 联邦体制 。 杰弗逊 曾经说过 , 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 , 而不是建立在信 任之上 的。制宪者们精心 的设置 了这 个制度, 使权 力不能集 中在任何 个人或一个部 门之手, 防止权 力过大 引起 的 “ 一手遮天 ”。三权 分立 使每个 部门都在别 的部门中发挥 一定作用 , 延缓甚 至阻止其他部 门的行 动, 从而使它们相互制约, 形成权力 间的各种平衡 。另一方面, 这一 机制也可 以使得 少数人也有机会 否决他们所强烈 反对的方案 。纵 观美 国历史, 虽然在 国内外重大政策方面都有过失误, 但 比起其他各 国反而 要少得多。在分权制衡下,官员们会主动监督其他官员。况且, 由于复 杂而激烈 的竞选 以及其他轮换制 度, 加上舆论 强有力的不断追 踪监督, 只有精图治的行政首长才 能获得最 高的职位 。 而 另一个 很重 要 的联邦 制则 是确保 社会 和政 治稳 定 的制度 性保 障 。宪法对联邦 政府和州政府各 自的权 力范围作了 明确 的规 定, 包括 各 自专有 的权力 、共享 的权力和各 自禁止 使用的权力 ,直到今天联邦 政府依然无法干预地方上的绝大多数事情 。 2 . 宪 法 之 外 的制 度 对 宪 政 的 保 证 。 如文 章开头所 说,世界上所有 的国家都有宪法 ,有 些宪法 的条 文 比美国的要 多很 多,有些设置 的更加 完美 ,但也有 很多就像是 一纸 空 文 ,被老 百姓所遗 忘。在美国,宪法 的地位 是至高无上的,法是主体, 没有任何一种权力 能凌 驾于宪法之上 ,而且从 1 8 0 3 年起, 联 邦最高 法 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 , 即对 宪法拥 有最终解释权 。这样 , 它就有权监 督立法权 、财权 、 人权、军权 、治安权 、外交权等大权在握 的国会和 总统 , 判 决哪些法律或政府政 策违 宪。所 以在美 国不存在凌 驾于宪法 之上 的绝对权力 , 这就是美 国成 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如在 2 0 0 3 年 布什 总统在 发动 了伊拉 克战争后,并不 能提 供足够的证据 ,最后被弹 劾 。在美 国任何党派,任何领 导人有义 务 “ 竭尽全力维护 、保护和捍 卫合众 国宪法 ”他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 的框架下 ,否 则无论做 任何决策 ,都是寸步难行 。 3 . 最高法 院和大法官所受到的约束 。

程乃胜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由

程乃胜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程乃胜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其《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自己良心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

因为美国的开国者的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少数几项绝对权利之一。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强迫个人接受任何教义或者检查任何教义。

政府不得强制推行一种宗教信仰,也不是因为人们有信仰或无信仰而剥夺他们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二百多年来,虽然对宪法第1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1条)的内容理解有所不同, 但总的来说, 对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教自由和不得确立国教的内容没有大的分歧。

本文将从上述两方面对美国宗教信仰自由进行论述, 以就教于大家。

一、信教自由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信教者约占总人口的63%。

在美国的二亿多人口中,有大约2165000名专职神职人员, 全美登记注册的宗教场所有333000多处。

美国是世界上宗教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佛教在美国都是有影响的宗教。

影响最大的当属基督教。

在基督教的两大教派(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中, 基督新教的影响又比天主教大。

所以美国人自称他们的主体文化为WASP(WhiteAnglo-Saxon Prorestant)文化,意即白种人的、盎格鲁·撒克森的、新教的文化。

新教又分成许多教派。

早在殖民地时期, 欧洲新教中的圣公会、公理会、浸礼会、公谊会、长老会、路德会都已在北美出现,当时新教徒占全部人口的95%。

现在虽新教徒占人口的比例有所下降, 但全美仍有9000万名新教徒。

现在美国新教中最大的教派是福音派, 有信徒4000万。

此外,浸礼会、联合卫理公会、信义会等也信徒甚众。

它们由不同地区和派别组成, 仅美国浸礼会就是由27个不同地区和派别的浸礼会组成。

所以在美国,信教自由应被表述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信仰宗教, 也可以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者可以信仰这一种宗教, 也可以信仰另外一种宗教;信仰某种宗教者可以信仰这一教派, 也可以信仰另一教派。

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

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

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摘要】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最古老、最长久的现行宪法之一,在美国历史中被赋予了神秘的特质和神话化的形象。

本文从历史背景、宪法缔造者、宪法文本、宪法修正和媒体公众等多个角度探讨了美国宪法的神话和神化现象。

通过对宪法神话的反思,我们认识到神化现象可能导致对宪法真实含义的扭曲和误解。

未来,我们需要更加客观地审视宪法,避免一味地神化和神话化,以确保宪法的真正价值得到维护和传承。

对美国宪法神话与神化现象的审视和反思,为我们找到了未来改革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宪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美国宪法、神话、神化、历史背景、宪法缔造者、英雄化、宪法文本、神圣化、宪法修正、神秘化、媒体、公众、反思、改革、未来。

1. 引言1.1 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引言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美国的法律和政治基础,被奉为无上神圣的法典。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宪法逐渐被神话化和神化,被赋予了超乎现实的意义和权力。

这种神话与神化现象不仅存在于宪法文本本身,还延伸至宪法制定者、修正和应用过程中。

在美国历史背景下,美国宪法被描绘成一部神话般的文书,象征着人民的自由和民主。

宪法缔造者被英雄化,被视为智慧超凡的圣人,其制定宪法的过程被放大和美化。

宪法文本也被神圣化,被认为是无可置疑的圣旨,不能被挑战或改变。

宪法修正过程被神秘化,似乎是一种神秘仪式,只有少数权威人士才能参与。

媒体和公众对美国宪法的神话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一种盲目崇拜和依赖。

这种神话与神化给美国宪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对宪法的过度依赖导致政治僵局和对改革的抵触情绪等。

在未来,我们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进行反思,重新审视宪法的本质和作用,以便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包括加强宪法教育,促进公众对宪法的真正理解和参与,以及建立更为开放和民主的宪法修正机制,从而提高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正文2.1 历史背景下的美国宪法神话在美国历史背景下,美国宪法被塑造成了一种神话。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美国宪政的起源一提到美国宪政,人们往往首先想到1787年《联邦宪法》。

毋庸置疑,这部宪法在美国政治与法律史上举足轻重,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对这部宪法及此后的美国宪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不应忽略其殖民地时代的地方宪政经验。

在一定程度上讲,这种经验成就了1787年联邦宪法,奠定了美国宪政的基础。

1620年,一群不满英国教会、追求宗教自由的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帆船,飘洋过海来到新大陆,由于海上风浪,错过了原先计划的目的地,选择在普利茅斯抛锚。

为了在上岸之后能够实现自治的目标,41名男性成员在船上自愿同意签订了一份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

该公约是北美殖民地最早的以民众同意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为在新大陆建立一个自治和法治的社会打下了基础。

“公约”虽内容简洁,但意旨清楚,其基本要义谓:“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信仰……我们这些签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公民自治共同体。

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我们将不时据此制定对殖民地公共福祉最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规则,并保证遵守和服从它们。

”《“五月花号”公约》植根于清教徒的“圣约”(covenant)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所有的宗教和世俗社会关系,包括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牧师和教徒之间的关系、官员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等,都是建立在同意和相互负责基础之上的圣约关系。

1620年11月11日,102名“五月花号”乘客上岸,并依据他们的公约开始了在新大陆的生活。

他们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共同制定法律、解决纷争,开启了北美殖民地民众立宪自治的先河。

不久,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奔向新大陆,仿效先辈清教徒订立宪法规约,践行乡镇自治。

1639年,来到康涅狄格殖民地的移民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

影视中的美国法律文化

影视中的美国法律文化

二、电影赏析 ——《杀戮时刻》 (一)剧情梗概 (二)法理分析
第五讲 陪审制度
一、英美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 (二)现代英国陪审制的形成 (三)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发扬光大 (四)陪审制度的评价
二、电影赏析 ——《十二怒汉》 (一)剧情梗概 (二)法理分析
第六讲 律师制度
二、电影赏析 ——《无罪推定》 (一)剧情梗概 (二)法理分析
第八讲 司法制度
一、美国司法制度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 源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 用
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 各国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 严,防止权力的滥用,监督法律的实施, 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
——《独立宣言》
(二)1787年美国宪法 1、宪法的制定 2、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3、宪法修正案 4、美国宪法的影响
权利法案
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 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 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 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 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 利不可侵犯。
“一个自由社会的最终基础是共同情感的 凝结”。这种情感是靠美国所有人民竭诚 团结共同努力培养出来的,并成为世代相 传的传统。“我们靠象征生活。国旗是我 们国家统一的象征。它在宪法的框架内超 越了我们内部的各种分歧,无论这种分歧 多么巨大”。因此,“国旗是民族力量的 象征,是自由最具有意义的标志”。
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下有三个基本的禁 止事项:
就相同的案件被宣告无罪后再行审判
就已经被定罪的案件再行审判

千万不能上西方宪政民主的当

千万不能上西方宪政民主的当

求是:我们千万不能上西方宪政民主的当2014年03月01日 11:40来源:《求是》作者:梅荣政宪政问题是国内思想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既有学术研究层面的争鸣,更充满着意识形态的分歧,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实境况来深入辨析澄清的问题。

在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上,确实有不少同志是出于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考虑,他们的基本政治立场是不用怀疑的。

宪政问题是国内思想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既有学术研究层面的争鸣,更充满着意识形态的分歧,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实境况来深入辨析澄清的问题。

本文就此谈些看法。

西方宪政的由来和实质宪政概念是舶来品,其理论来源和具体内涵,学界历来看法不一。

大致而言,有基督教政治文化母体说;有近代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说;有既是基督教政治文化嬗变的产物,又凝结着近代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思想精华“结合”说,等等。

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政一词具有深厚的西方政治文化背景,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志。

有些学者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等辞书介绍,称宪政主要指君主立宪和宪制政府。

17世纪后半期,英国学者约翰·洛克在著作中最早使用了“君主立宪”一词。

19世纪初,法国、葡萄牙等国最早使用了“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

英国学者亨·哈勒姆著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15世纪晚期。

英国在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此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势力强大起来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势力束缚,完全掌控国家政权。

在民主共和的旗帜下,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美国独立战争后,也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一些国家效法法国、美国,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先后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共和主义的宪政制度逐渐取代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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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程乃胜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其《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自己良心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

因为美国的开国者的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少数几项绝对权利之一。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强迫个人接受任何教义或者检查任何教义。

政府不得强制推行一种宗教信仰,也不是因为人们有信仰或无信仰而剥夺他们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二百多年来,虽然对宪法第1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1条)的内容理解有所不同, 但总的来说, 对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教自由和不得确立国教的内容没有大的分歧。

本文将从上述两方面对美国宗教信仰自由进行论述, 以就教于大家。

一、信教自由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信教者约占总人口的63%。

在美国的二亿多人口中,有大约2165000名专职神职人员, 全美登记注册的宗教场所有333000多处。

美国是世界上宗教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佛教在美国都是有影响的宗教。

影响最大的当属基督教。

在基督教的两大教派(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中, 基督新教的影响又比天主教大。

所以美国人自称他们的主体文化为WASP(WhiteAnglo-Saxon Prorestant)文化,意即白种人的、盎格鲁·撒克森的、新教的文化。

新教又分成许多教派。

早在殖民地时期, 欧洲新教中的圣公会、公理会、浸礼会、公谊会、长老会、路德会都已在北美出现,当时新教徒占全部人口的95%。

现在虽新教徒占人口的比例有所下降, 但全美仍有9000万名新教徒。

现在美国新教中最大的教派是福音派, 有信徒4000万。

此外,浸礼会、联合卫理公会、信义会等也信徒甚众。

它们由不同地区和派别组成, 仅美国浸礼会就是由27个不同地区和派别的浸礼会组成。

所以在美国,信教自由应被表述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信仰宗教, 也可以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者可以信仰这一种宗教, 也可以信仰另外一种宗教;信仰某种宗教者可以信仰这一教派, 也可以信仰另一教派。

一句话:信不信由你。

美国宪法第6条第3款规定:“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条件。

”这一规定一直被认为是不信仰宗教者的保护伞。

联邦最高法院也据此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判例。

如在“托尔卡索诉沃德金案”中,要求担任公职者公开声明信仰上帝的忠诚誓言被裁为违反信教自由。

所以,美国立国以来,从人口的比例来说,信教者不是增多了,而是减少了。

目前美国大约有37%的人不信仰任何宗教。

那么宪法的这一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在美国不信教者与信教者在权利上真正平等呢?在一个新教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这几乎是一种幻想。

有的州,如宾夕法尼亚和南卡罗来纳州, 法律禁止不相信来世之说者参加选举。

芝加哥征求职员的机关,有23%公然不要犹太教徒和天主教徒。

直到今天,美国公众仍有这样的认识:不信基督者,不适宜充任总统候选人。

实际上自华盛顿以来, 还没有一位总统不是教徒。

除肯尼迪外, 他们还都是新教徒。

总统在就职时, 不是把手放在《宪法》上,而是放在《圣经》上宣誓。

在美国国会里, 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设有专职的新教牧师。

每届国会开始之前,都要由牧师带领全体议员进行祈祷。

甚至在美国的军队也有随军牧师。

在这样一种新教政治文化背景下, 不信教虽然合法, 但却要丧失很多权利和机会。

一般说来, 在美国, 宗教信仰并不使一个人可以不服从有效的、一视同仁的法律。

但是美国法律更重于保护宗教信仰者的权利却是不争的事实。

联邦最高法院在“只有最高的利益和非如此即不可得的利益才可以重于宗教自由的合法权利”①的旗号下, 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判例, 使新教徒获得了许多特权。

在“西弗吉尼亚州地方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案”(1943年)中,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不得要求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参加公立学校的升旗仪式,不得要求他们展示州所发给的执照牌, 如果执照牌上有他们反对的图案的话。

因为耶和华见证会要求其信徒应戒除任何形式的政治、军事活动和其他不敬神的活动。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可规定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舆论事项上何为正统。

依照同样的原则, 对拒绝接受要求星期六工作职务的严守安息日的教徒, 各州不得拒发失业补助;对因宗教原因而离职的人,也不得拒发此种补助。

在“舍伯特诉费纳案”(1963年)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不给一名基督复临会教徒发放州失业救济的规定违宪。

该教徒因拒绝在安息日(星期天)上班而失业。

联邦最高宪法认为这样的规定对该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是间接的,但该法律的强制性效果则是对该教徒的信仰自由施加了一种严格的限制,迫使她作出抉择:要么遵守宗教戒律而放弃福利,要么为了工作而抛弃她的宗教戒律。

与此案极为类似的是1981年“托马斯诉印第安纳州就业安全处审查委员会案”。

一名耶和华见证会教徒因认为军工生产的工作与他的宗教戒律不符而辞去了工作。

印第安纳州因而对他拒发失业救济。

伯格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认为:凡州政府将一项重要福利的接受以宗教信仰禁止的行为为条件,或者因一种宗教信仰所要求的行为而拒发这种福利,从而给一名信徒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他修正自己的行为和违背自己的信仰,就存在对宗教的限制。

如果单纯地看上述判例,我们会得出如下的结论,那就是美国政府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极力维护信教者的自由和“一视同仁”的权利。

但实际上,对新教以外的宗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总是这么慷慨。

当联邦政府允许在印第安人用于宗教目的的一个国家公园中伐木和筑路时,发生了“林诉西北印第安人墓地保护协会案”(1988年)。

在此案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未妨碍信教自由。

因为:政府行动的影响是附带性的,即使行动的后果可能使宗教活动无法进行,但政府毕竟拥有这片土地而且未直接禁止任何具体的印第安人的宗教活动。

许多印第安人在参加宗教仪式时必须服用麻醉剂佩奥特碱,这是印第安人千百年流传的传统。

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这是“犯罪”,对因此造成的解雇州可以拒发失业补助。

同一联邦最高法院,对两种不同的宗教的态度是何等的不同!我们认为,美国通过联邦宪法和一系列的宪法性判例,从法理上确立了信教与不信教、信此教与信彼教、信此教派与信彼教派者之间的平等。

比较起中世纪和至今仍确立国教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实际上,美国是个新教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新教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新教徒比不信宗教者或其他教徒有更多的权利。

在美国,你的确可以不信宗教或信仰基督新教以外的宗教,但这意味着放弃,放弃许多应该得到的权利。

所以美国并未真正地做到信教自由。

也有的学者认为美国对信教自由是“承认而不执行”【1】(P.316)即在法理上完全承认,但在现实生活中则大打折扣。

我们认为这一评价是客观的。

二、政教分离政教分离是信教自由的条件,它包括宗教不得借助世俗的政权传播和宗教与世俗教育分离两个方面。

如果宗教与世俗的政权合一,宗教就会借助国家暴力强行传播,那么就不会有宗教信仰自由;如果宗教与世俗的教育结合在一起,在学校里读经、举行宗教仪式,那实际上也妨碍了学生的自由选择,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因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所以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第1句就强调:“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

那么如何评判国会或各州制定的法律是否违背这一条款呢?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莱蒙诉库兹曼案”中提出了三条检验标准:第一,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第二,法院主要的或首要的影响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第三,法律不得助长“政府与宗教有过多的牵连”。

也就是说,宪法的国教条款意在防止:由国家发起、资助和积极介入宗教活动。

实际上,美国公众一方面认为他们的国家是个政教分离的国家,另一方面政府与新教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政教分离”之墙只使国家在组织和机构上与教会径渭分明,而不能没有资助和牵连。

在“沃尔兹诉纽约市税务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免征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税的规定是基于历史的考虑,因而这种免税的做法不是对教会的财政支持,不违反宪法的不得确立国教条款。

不管联邦最高法院找出怎样的理由,这种免税实际上就是对宗教的变相资助。

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圣诞节展览中树立一座基督诞生的塑像不是在扩大宗教的影响, 因而并不违反宪法的国教条款。

以伯格首席大法官为代表的大多数法官认为:这种展览起到了庆祝节日和描述节日起源的世俗目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指出政府经常承认宗教节日和事件的同时,强调圣诞节的日益世俗化。

比较起许多公共援助计划而言,这里的宗教效果也没有更多的异乎寻常之处。

因此伯格大法官归结说,树立基督诞生塑像对宗教的任何好处都是“间接的、遥远的和附带的”。

但是如果将一座基督诞生的塑像放置在政府机关的建筑上,则违反了国教条款。

在“阿勒格尼县诉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案”中,布莱克门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解释道:基督诞生塑像单独摆在那里,旁边没有其他节假日的世俗象征。

因此该县“发出了一个明白无误的信息:它支持和提倡基督教对上帝的赞扬。

这就是基督诞生塑像的宗教信息。

”所以这样的放置是不能允许的。

政教分离最重要、也最直接地体现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

不得强迫公民接受某种宗教教育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在这一问题上也充满了矛盾。

关于祈祷。

由于有国教条款,政府机构(包括校区)便不得将任何一种祈祷仪式引入公立学校的课程表内。

因此,祈祷式地诵读《圣经》、背诵主祷文》,在学校里张贴《十戒》,都在禁止之列。

但是,如果在公立学校里的祈祷纯粹是个人的行为,那将是另外一回事。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并不违宪,违宪的是学校当局的发起或鼓励祈祷。

在“恩格尔诉维塔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废止了校务委员会背诵祈祷文的规定。

因为政府份内的工作不包括为任何一个群体的美国人创作官方祈祷文,作为政府推行的宗教计划的一部分供他们背诵。

在“阿宾顿学区诉谢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禁止的范围扩大到禁止朗读《圣经》和《主祷文》。

并要求:政府应保持严格的中立,既不支持宗教,也不反对宗教。

只要不举行宗教仪式,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并未禁止公立学校把学习《圣经》或宗教作为世俗教学大纲的一部分。

在“威德玛诉文森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基督教学生社团利用公立学校设施从事宗教礼拜和教学活动是合宪的。

因为一项平等利用的政策才符合促进在公共论坛上自由交流思想的世俗目的。

它不会产生促进宗教的基本影响,因为不存在州对宗教信息的象征性认可,而且设施使用权面向所有的团体,世俗的和教派的都在内。

在此基础上,1984年国会制定了《平等使用法》。

该法允许宗教团体平等使用学校设施,认为这不违反不得确立国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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