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不保障的18种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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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2nd 言论自由的限制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法尔威尔诉《风尘女郎》案
1983年11月,声名狼藉的拉里·弗林特经营的《风尘女郎》封面内页刊 登了一则有双关性暗示的滑稽酒广告,背景是一只康巴里酒瓶,一杯酒放在 岩石上,然后是“道德宗教”的首领杰里·法尔威尔的照片,配有一排字: “杰里·法尔威尔的第一次。”并附所谓记者对法尔威尔的采访,在广告的末 尾,用一排小字写着“滑稽广告----不得当真。
3rd.
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在法律实践中,各国在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中形成了如下重 要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和依据; (2)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 (3)比例原则。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
利之间关系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它旨在要求国家权力之行使 必须适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 益造成非法侵犯;在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时,要衡量比较两者利益 的大小,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取舍。
2nd 言论自由的限制
美国宪法不保护的18种言论自由
10、军事基地不是美国政治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4、美国各级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16、黄色书刊不在美国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美国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美国法律保障。
案例由派和保守派的论战推向高峰。这场政治辩论自然成为1988年美国
总统大选的辩论主题,共和党候选人老布什就是凭借在焚烧国旗案 中的保守派立场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支持,从而战胜了民主党候选人 杜卡斯基。但联邦最高法院对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结果却捍卫了自由 派的立场,这无疑引发了美国主流社会更大的政治焦虑。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言论自由宋卓玉 罗瑞柬

内容提要言论自由1

内容提要言论自由1

网络舆情与言论自由S101200937 姜晓东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根本性的变革,公民言论自由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互联网也给言论自由带来的新特点。

循着这些变化进而挖掘出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重点探讨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在今天,一些国家的政权已经将专制的触角伸到了这个新兴的虚拟世界,因此通过本文论述,我们希望在互联网时代公民言论自由能有更大的法律性和道德性。

一、什么是自由自由是人类以及每一个人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自由与人的主体关系最为密切。

自由就是指人的自主和自立,人们可以自主自立的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上所谓的自由就是指一定社会中的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自由所涉及的则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状态,即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

二、自由的价值以及特点。

自由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与表现,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自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渴望,自由是主体相对于环境而言的一种特殊状态。

其主特点有:1、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人一旦存在,就拥有发展的潜在能力,人的潜能力能否发挥其影响和制约是多方面的,一切不利的影响和制约都是人发挥其潜能的客观局限;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自我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3、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自然界和社会社会关系中没有自由,那么他就处于奴役状态;4、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三、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论一战中美国的言论自由

论一战中美国的言论自由

论一战中美国的言论自由席卷全球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是20世纪世界力量均势格局发生变动的开始。

对于欧洲的许多国家来说,这场战争意味着灾难、破坏和实力地位的下降。

但是对于大洋彼岸的美国来说,这场战争则意味着它争取世界领导地位的契机。

但是,从僻处美洲一隅的国家向世界霸主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它不仅需要雄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作为依托,也需要在社会生活上作出许多调整,这些转变甚至会触及美国社会赖以存在的某些原则。

言论自由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口头言论的有限容忍言论自由通常被视为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应该对……言论自由施加任何法律限制。

”这一规定的用语是非常模糊的,它并没有对许多重要问题作出解答,例如,言论自由是严格仅指口头言论,还是将一些肢体行动也包括在内?它是绝对禁止政府对人们的言论进行干涉,还是允许政府对某些有害性的言论进行限制?如果是后者,有害性的言论又将如何定义?实际上,在整个19世纪,社会上的一种普遍观点就是:只要政治观点仅停留在口头表述上,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那就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因此,美国内战前南方种植园主的州权至上理论(该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是卡尔霍恩,声称如果联邦侵犯了州权,各州就有权脱离联邦)一度得到广泛传播,成为美国内战中南部各州脱离联邦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没有尝试用法律手段对言论自由作出明确规定。

战时言论自由度收紧然而,1917年美国参战使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

要想在世界上发挥积极有力的领导作用,国内舆论的一致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战争期间,这一点尤显重要。

因此,1917年国会通过《惩治间谍法》,宣布惩罚任何不当言论的传播。

这一法律真正打击的对象是当时美国社会上的反战言论,它希望能消除武装部队中不服从命令的现象,以及反战人士阻止征兵和可能影响取得军事胜利的行为。

反战最有力的美国社会党于是成了该法案的主要针对目标。

当时社会党总书记查尔斯·舍内克曾和党内同事一起印刷并散发了15000份反战小册子,声称政府的征兵制不仅是某种形式的专制统治,而且是反人类的罪行,是狡诈的政治家为了“华尔街某些特殊人群”的利益而犯下的罪行,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禁止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及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及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及局限性1787年美国宪法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文件,正式步入合众国时期。

它创立了美国的分权制度,赋予国家一定的职能,形成近代新兴国家的机构安排。

它的原则与局限性也奠定了美国的政治基础,并影响了美国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分权制度和制衡。

宪法在政府的机构设置上将国家的权力划分成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由三个立法机关(议会、总统和最高法院)管理,彼此相互制衡。

这种分权制衡机制被公认为是美国政治制度成功运作的基础。

第二是实现公民自由和保护公民权利。

宪法在第一部分赋予了公民正当权利,规定各种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等,可以抵御政府的暴政。

最后是法律高于总统行使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总统无权制定法律,执行法令的权力也是总统享有的活动范围之外的。

总之,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政治分权制衡,公民自由,法律高于总统等方面,为美国的社会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1787年美国宪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不够牢靠,未能有效预防经济和政治不平等,而一些有权势的人可以利用政府权力滥用權力、腐败腐敗、诋毁国家利益等;而社会种族差异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反而加剧了社会分层。

其次,宪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对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这部宪法没有严格规定财政政策,让各州不得不自行控制,导致了财政政策的混乱,乱收乱征,使美国长期处于财政政策上四分五裂的局面。

总之,1787年美国宪法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和局限性,其原则与局限性决定了美国多年来的政治发展与政治前景,但也留给其他时期的政治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以持续性的挑战以及机遇。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媒体法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版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法是指对媒体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美国的媒体法,特别是针对言论自由、版权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美国以其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保护而闻名于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然而,尽管言论自由受到广泛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美国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言论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如恶意中伤、诽谤、诬告、侵犯国家安全等。

此外,关于版权和隐私的法规也对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对作品原创性的保护,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保护是基于宪法授权的。

宪法第一条款赋予国会权力:“为科学等文艺所作之新发明创究,按有权人所得,以为一定期间所有权利之保管。

”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形式、权利的定义、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只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包括了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和摄影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索尼-百事达案等,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隐私保护隐私保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它在媒体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款规定隐私权,但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定量。

例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次确认了个人的隐私权。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及局限性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及局限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

宪法确立了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被分配给三个独立的机构,即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

这种权力分离的原则确保了权力在三个机构之间的制衡,防止了单一机构滥用权力的可能。

此外,宪法还确立了联邦制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散,每个政府都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制的原则促进了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平衡,使得各州能够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和利益来制定法律和政策。

此外,宪法还确立了固定任期制度。

总统和国会议员都有固定的任期,这种设定可以确保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减少了政治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然而,1787年美国宪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导致了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例如关于个人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后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著名的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这些基本的公民权利。

其次,宪法中存在对奴隶制度的妥协。

在宪法草案中,南方州坚持保留奴隶制度,而北方州则主张废除奴隶制度。

为了达成一致,宪法中的“三分之二妥协”规定了奴隶的三分之二计算,这意味着奴隶持有者在国会中的政治代表权力比其实际人口要大。

这一妥协为奴隶制度的维持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导致了南北之间的长期矛盾和最终的内战。

此外,宪法中的修正条款过于繁琐,使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

宪法修改必须经过艰难的程序,包括国会通过两-thirds的多数票并获得三分之二的州批准。

这一程序使得宪法在面对新问题和挑战时相对缓慢和保守。

此外,宪法中还存在一些未明确的问题,比如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的限制。

这导致了不少的司法争端和判例歧义。

虽然最高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解决这些争端,但仍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继续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

综上所述,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包括三权分立、联邦制和固定任期制度等。

尽管它具有一些积极的方面,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未明确规定、对奴隶制度的妥协、修正条款繁琐等。

试比较中美言论自由权

试比较中美言论自由权

试比较中美言论自由权摘要:本文主要就中美两国此方面的一些差异进行探讨,以期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明晰适合我国国情的言论自由权利保护范围。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宪法权利;言论自由原则一、美国之言论自由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这就是美国言论自由权的宪法来源,是由美国开国奠基者们在1791年写入美国宪法的。

这些国父认为,即使是民主选出的政府也是有可能侵害个人权利的,所以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宽容品性的民主国家,他们决定把一些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这便是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被称为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至第十宪法修正案。

尽管美国言论自由权的法条从制定到现在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这一权利法条的含义却并不是很清晰,理论上既对此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实际的执行实施也是一段困惑挣扎的历史。

美国的法官们就是在困惑挣扎中,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努力寻求着对这一问题的解答,试图不断明晰化言论自由权的含义和范围。

通过他们一代接一代的努力,才建立起如今这样一个对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卓越保护的先例体系。

在美国,对言论自由权条款的现代理解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大法官霍姆斯和布莱德的一些著名观点发展而成。

从他们对言论自由充满洞察力的见解中,形成了以下一些言论自由权利原则:1、内容中立原则。

这一原则最早形成于一个著名的案件即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rette,在此案中,法院拒绝了政府单纯基于观点不同这一原因行使的言论审查权。

随后,法院的这一决定慢慢发展成为一个范围更宽泛的原则,把所谓的“基于内容”所作的限制言论自由行为都纳入到了司法审查的范围。

与此相对,对于政府“内容中立”基础上的言论管制行为,比如对言论时间、地点、方式的规范,法院却大多持一个可接受的态度,在管制必要性的证明上对政府要求更低。

2,利益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没有重大的政府公共利益存在,使得其维护这一利益的义务超越了其保障言论自由的责任,那么政府的言论审查行为就是被禁止的。

限制言论自由的方式

限制言论自由的方式



联邦党制定《排外与反煽动法》迫害政治对手,最后 声名狼藉。禁止言论加剧政治斗争。 两次大战的非常时期:共产主义兴起,威胁改变国家 制度,令很多人感到恐惧。左派激烈反对美国参战。 政府通过法律控制言论的扩散,以防造成严重社会后 果。 冷战时期:对共产主义的恐惧导致麦卡锡主义,为了 防止苏联渗透,禁止宣扬暴力推翻政府。 随着冷战威胁缓和,美国社会变得更为宽容;越南战 争


见解是主观价值判断,受到绝对保护,不论表达方式如何激烈。 事实是统计数据、事件过程或引用言论等客观信息,可以要求准确。 1982年“竞选毁谤案”:社会党将基督教社会联盟称为“欧洲纳粹 党”,要求民事赔偿。 宪政法院: “见解的价值、真实性或理性并不重要。” 《基本法》主要保护个人见解,不论正确错误、感情理性或是否 有价值,也不论是否辛辣夸张。 事实陈述形成见解之基础,受到宪法有限保护,需要界定事实和 见解的范围。但宪法不保护虚假信息和故意说谎。 “欧洲纳粹党”显然不存在,但并非事实陈述,而是夸张的见解 表达,价值判断超过事实。 国家官员必须放弃部分私人名誉权,因为政党是政治生活一部分, 必须接受即使是诽谤的辛辣言辞。 政党有机会在政治斗争中通过政治手段自我保护,因而名誉权可 能比政府官员更少。

多数意见害怕美国人放弃目前的宪法制度,但毫无根据,因为美 国人民如此热爱自由,宣扬专制政府的言论根本不可能动摇他们 第一修正案是信任人民的产物,不可能受到反对者的伤害。即使 左派上台后不会允许言论自由,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利用言论自由 保护自己。
回到出发点:信任人民?


如果可以假定常人的判断是基本合理的,那么思想越有害,传播的可能性越 小,政府不需要控制言论;如果一种思想能在自由的情况下广为传播,它很 有可能是有益的,政府不应该控制言论。 绝大多数美国人可能认为共产主义是错误和有害的,可能对也可能错。 假定他们是对的,但如果真是那样,美国完全没有必要禁止共产主义思 想的传播,因为它不可能产生广泛的(有害)影响。 如果他们错了,我们可以期望共产主义通过其内在的感召力在思想的自 由市场上吸引大多数人,最后在他们支持的前提下改变整个国家制度, 而这正是自由民主所希望发生的,因而政府完全不应该压制。压制共产 主义言论就等于失去了改造革新的机会,民主制度将帮助共产主义快一 些征服美国。 也可能出现最糟糕的情况:共产主义确实有害,而大多数美国人错误将 它作为追求的目标,就和德国人拥护纳粹上台那样。这种风险存在,但 是没有想象那么大,历史上只能举出纳粹法西斯的例子。相反,错误压 制的风险是巨大的。 多数中国人可能不接受美国的政治制度,可能对也可能错,但推理同样适用 如果我们对自己的判断有信心,这种思想即使是有害的也应该完全放开, 因为相信中国人的智慧不低于美国人,他们有能力选择对自己最好的制 度;不允许他们选择,说明什么? 如果我们其实并没有十足的信心,如果我们的选择只是没有经过思考的 强加的产物,那么我们就更不应该剥夺外来思想在本土平等竞争的机会, 否则损失选择机会的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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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不保障的18种言论自由
一、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
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

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

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

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

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

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

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

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

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

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

”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

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

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

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

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

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

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

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

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

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

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
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

(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

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

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

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

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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