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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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
正方,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保障和尊重。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

”言论自由的保障,使得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助于传播知识和信息,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言论自由是人类进步的关键。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自由获取各种信息和知识,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们应当保障和尊重网络言论自由,这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例如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诽谤等,这会损害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所说,“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但也是一种责任。

”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以防止其滥用和伤害他人。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容易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动荡,例如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会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
威胁。

因此,我们应当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管,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要保障人们的表达权利,又要防止其滥用和伤害他人。

我们应当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管,以实现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这既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还是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恶意攻击、诽谤、造谣等言论。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必须进行适当的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在网络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公共安全和稳定。

例如,虚假的谣言可能会导致人们恐慌性抢购,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此外,名人名言中有一句经典的话是“自由是有责任的自由”,这句话提醒我们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一定的责任限制。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言行不受约束,而是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行使。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一些经典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比如,一些网络谣言导致了公共恐慌和社会动荡,这就是言论自由滥用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这不仅符合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对言论自由的负责任行使。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形式的言论限制都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保障个人言论权利的重要途径。

其次,言论自由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有助于促进信息的多元化和民意的表达。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过多限制,就会导致信息的单一化和民意的被压制,这对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发展是不利的。

此外,名人名言中有一句经典的话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即使我们不同意某个观点,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言论权利,这是言论自由保护的核心。

最后,我们可以引用一些经典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比如,一些政府对网络言论进行过多限制,导致了言论的单一化和信息的被屏蔽,这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不利的。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保障和尊重。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如果我们压制了一个观点,那么我们就可能压制了真理的一部分。

”因此,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能够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监督政府,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民主。

再者,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创新和进步,因为在自由的言论环境下,人们可以自由地交流和分享各种观点和想法,从而激发创新的火花。

因此,我们应当坚决捍卫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

反方: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重要的,但是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比如,一些恶意的谣言和虚假信息可能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比如恶意攻击他人、传播不良信息等行为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我们需要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言论自由被滥用。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需要权衡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个人权利的平衡,不能一味地强调言论自由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言论自由被滥用。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自由。

”我们应当在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法律如何保护言论自由

法律如何保护言论自由

法律如何保护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它为人们的表达和思想交流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保护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并从法律层面解释其意义和具体保障措施。

一、言论自由的法律意义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公民的核心权利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不仅体现了个人的自由表达权,更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言论自由的保护,可以促进思想启蒙和知识传播,丰富社会思想,推动社会进步。

同时,它还有助于维护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实现社会公正和权力制衡。

二、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平等原则、不可限制原则和不受审查原则。

1. 合宪性原则言论自由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宪法的框架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合宪性原则强调任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经过宪法的授权,并且必须符合合宪的标准。

2. 平等原则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平等对待所有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保护弱势群体和少数意见的表达。

3. 不可限制原则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尽量避免对其进行过度限制。

不可限制原则强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威胁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等,才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并且限制必须是可接受的、合理的、必要的。

4. 不受审查原则言论自由的保护要求法律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

不受审查原则意味着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对言论进行任何形式的事先审查,也不能对言论进行事后审查,除非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具体措施为了确保言论自由得到有效保护,现行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

1. 宪法规定宪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最高法律文件。

它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规定了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2. 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手段。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限制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

首先,我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因为在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恶意言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变得越来越大,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可以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任也会导致言论滥用和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

在网络上,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和造谣,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权益。

如果不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种恶劣现象将愈演愈烈,社会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破坏。

此外,有些言论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如果任由其自由传播,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尊严,有必要对这些言论进行限制和监管。

最后,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加以限制,以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反方观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如果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将会严重侵犯人民的言论权利,甚至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民主的倒退。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滋生更多的不满和抵抗。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果这种权利受到限制,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被政府滥用,用来打压异见和扼杀舆论。

在一些专制国家,政府会利用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和扼杀舆论,这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正如英国哲学家弥尔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之一,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限制。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伤害他人利益甚至造成暴力事件。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加以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激化社会矛盾、挑起民族仇恨、宣扬暴力等,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伤害他人利益。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发布诽谤他人的言论,这将直接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利益,对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最后,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如果允许人们随意宣扬暴力思想、煽动暴力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可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限制言论自由是必要的。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可以说真话。

”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限制。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限制言论自由将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思想的僵化。

言论自由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只有在涉及到明显的损害他人利益或煽动暴力行为时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如果限制言论自由,将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思想的僵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滋生专制和独裁。

历史上有很多专制政权都对言论自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导致了信息的封闭和人民的思想受到控制,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在极端情况下进行,比如明显的损害他人利益或煽动暴力行为。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因此,言论自由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所说,“言论自由的唯一限制是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保护,而不是受到限制。

为什么我们需要言论自由?如何保护它?

为什么我们需要言论自由?如何保护它?

为什么我们需要言论自由?如何保护它?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

在这个信息传播迅速的时代,理解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言论自由包括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控制或限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言论自由为什么如此关键,以及如何保护它。

一、为什么言论自由如此重要?1. 保障人权自由言论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使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促进公平和平等的社会。

自由言论也可以帮助揭示不公正的做法和行为,并为弱势群体争取正义。

2. 推动社会进步自由的言论环境极其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思考更多的主题和问题。

通过为不同的观点提供舞台,言论自由使我们更容易了解其他人的观点和问题,从而帮助推动社会进步。

3. 保持政治多元性言论自由是维持政治多元化的基础。

假设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各种意见无法自由表达,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就会失去一个政治多元化的环境。

此外,言论自由还是创造政治多元性和民主决策的基础。

二、如何保护言论自由?要确保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需要努力保护这种自由并促进言论自由的传播。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保护言论自由的方法:1. 加强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政府需要加强立法以保护言论自由。

这可以通过修改有关法规来实现,以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

政府必须确保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覆盖所有公民,并为未遵守法规的人行使相应的惩罚。

2. 促进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现在,互联网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主要平台之一。

要保护言论自由,我们必须不断促进互联网的开放和自由。

同时,政府和组织需要管理网络环境,以确保适当内容和观点上的平衡。

3. 抗议任何形式的言论审查和限制人们需要积极抗议任何形式的言论审查和限制。

言论自由是所有公民的权利,我们必须保护这个权利,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不受限制。

4. 增加对媒体的投资我们需要增加对媒体的投资。

由于媒体具有传播信息的能力,他们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通过对媒体的投资,我们可以促进更好的言论环境,使得公民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他人的观点和想法。

关于言论自由

关于言论自由

关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保障了人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社会责任以及言论自由的限制等方面来讨论关于言论自由的话题。

一、法律保护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民主权利,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法律保护。

世界上很多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例如美国宪法中的第一修正案和联合国人权宣言等。

这些法律和条约保障了人民在言论上不受国家干预和限制的权利。

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出发点在于确保人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见和观点,促进公众舆论的多元发展。

这种保护不仅仅适用于主流观点,也包括了非主流观点和政府不喜欢的观点。

只有通过多元的观点和辩论,才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社会责任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伴随着社会责任的意识。

虽然言论自由给予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但人们也应当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遵守一定的社会责任。

言论自由应当有助于推动真理的追求,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社会责任要求人们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谣言和恶意诽谤他人。

言论自由不等于肆意攻击他人或煽动仇恨,而是应当以理性和宽容为基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社会对于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一些言论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人身攻击、恶意煽动等方面,法律会对相关的言论予以制约。

言论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明确的、合理的和必要的。

对于那些恶意造谣、煽动仇恨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社会和法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裁。

然而,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力也需要谨慎行使,以免滥用权力对异议声音进行打压。

结语: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社会能够确保人民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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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论言论自由的保护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

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

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

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

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

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

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

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

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

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

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

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

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

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

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

(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

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善良风俗的载体,也能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

言论自由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

(3)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那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利益——《公约》第19条列举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虽然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可以对它进行限制,但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合理、适度,否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言论自由就会在各种漂亮、动听的借口之下受到剥夺或压制。

须知在紧急状态之下,言论自由通常是政府限制的第一项权利。

如何避免政府对言论自由施加过多的、不合理的限制呢?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本世纪20年代倡导的,以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标准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另一种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以言论的内容是否具有强迫性作为限制标准的“自主主体论”[2]。

这两种观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司法实践都各有其指导意义。

但目前尚缺少一种对于各国实施《公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原则。

笔者根据《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拟将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和原则归结为:(1)保障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

限制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防范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不合理限制。

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侵害言论自由的本质内容。

在确实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应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限制应在“最小范围内”进行;在存在多种限制手段时,应尽可能采取损害较小的形式;限制言论自由的程度应与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损害成比例。

(2)法律规定明确、限制具体的原则。

人权只受法律的限制,因而立法是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

如果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含糊不清,限制的事项未指明范畴、种类和性质,那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也为侵犯言论自由创造了条件。

(3)利益衡量原则。

当言论自由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应首先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权衡,然后才能取舍或限制。

例如,在权衡社会利益之后可以对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进行比例限制;在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相互排斥时可以提出替代或折中方案,但对言论自由构成损害的,如果是不属于基本人权的社会利益,不得予以保护;根据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决定言论的重要性;根据言论的内容是否对社会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后果来决定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等等。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既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处理言论自由问题。

无论是从三代人权的发展历程,还是从单一人权的演变轨迹来看,人权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和人们对人权认识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

这一事实本身也宣告了那种天赋的、先验的、绝对的、静止的人权观的终结。

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卫星通讯技术、新型电缆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现在,整个地球已经联结为一个“村落”、国界已“完全透明”。

这些技术既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在言论自由方面引起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卫星通过照相、窃听等形式收集他国情报与他国的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数据保护与获取信息之间的矛盾、新技术的监控功能(注:如通过新型电缆技术、统一数据服务网络(ISDN,a【原刊地名】reviation of IntegratedServices Digital Network)可以在难以觉察的情况下自动地监控私人的电话交谈、银行交易和消费习惯,可以轻易地复制和扩散个人信息。

)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通过计算机联网接受和传播信息与未出版作品的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利用和开发数据库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跨国界信息传播中夹杂的淫秽、挑衅性言论与国家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限制跨国界信息传播与《公约》第19条言论自由不分国界之间的矛盾、各种信息近乎爆炸的容量和快捷的传输速度与国家有限的审查能力和不足的技术之间的矛盾,等等。

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将共同面对这些问题的挑战。

如果国际社会无视或不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公约》就可能脱离现实,它在指导人权建设方面的权威和作用就可能下降。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约》正面临一个创新和发展的关键时刻,相信它会与新世纪一起获得新生。

二、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公约》对各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但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从《公约》通过之日起才开始的。

许多国家和政府很早就开始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只是《公约》通过之后,由不同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文化的国家组成的世界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更加趋于一致了。

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3]。

研究资料表明,某些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一脉相承的《公约》存在着较大的关联性[3](P269)。

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言论自由的专门法,把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具体化,如美国1952年颁布的《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1964年国会通过的《新闻自由法》、美国许多州的议会通过的《阳光法案》、《记者保护法》,英国1797年生效的《煽动兵变法》、1857年的《淫猥出版物法》、1911年的《国家机密法》和1976年的《出版自由规则》,1980年埃及制定的《出版法》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的内容大都经过多次修改——其中的许多次修改都是参照《公约》进行的,逐步取消了法律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

英、美、法、德、意、俄、日等国都曾经先后实行过出版物的事先审查制,但现在都已废止。

日本历史上延续多年的出版、传播业特许经办制,二战后被彻底废除。

法国拿破仑三世时期的出版保证金制度,也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

各国还普遍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引用《公约》第19条确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来处理本国有关言论自由的争讼案件,有的国家则承认《公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

在《公约》的共同标准之下,各国在言论自由的保障制度和措施方面存在着《公约》允许的不同做法。

这是由各国的不同国情决定的。

例如,由于政治传统不同,美国和西欧国家容忍公众(包括媒体)对政治家的政治活动承受比普通个人更强烈的批评,而在阿尔及利亚、智利、洪都拉斯等国,对总统、内阁成员、军事领袖等身居要职的人进行批评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法律体系不同,隶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大多以金钱来赔偿受到新闻侵权的当事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不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对同一项权利的认识不同,英国的法庭可能就某个相对含糊的叙述而强迫记者公开他的信息源,瑞典的记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却受到严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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