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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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言论自由是人类历史上争取了很长时间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一种表达和传递思想的重要途径。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参与公共讨论、监督政府行为,并促进社会进步。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因为它必须与其他基本权利和社会价值相衡量,以确保不会造成负面后果或伤害他人。

言论自由是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好是坏,无论是受欢迎还是不受欢迎。

这个权利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当言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实际伤害时,才可以加以限制。

例如,虚假的告诽、污蔑、诽谤、恶意陷害等言论行为都可以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

此外,对于激化仇恨、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暴力或恶意信息、侵犯隐私等行为,也可以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不仅仅是法律。

它还需要考虑伦理和道德准则。

尽管某些言论可能不违法,但它们可能依然具有负面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共识和公共道德。

因此,虽然法律不对其施加约束,但公众舆论、社会道德和个人伦理对其可能会进行限制和抵制。

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具体的语境和社会背景。

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可能会产生直接的伤害或引发社会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机构可能需要采取限制言论的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例如,在激化种族、宗教或政治矛盾的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限制煽动性言论,以避免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暴力事件。

言论自由概念及其边界的界定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为言论自由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赋予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并在民主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信息获取需求的增加,网络成为了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主要平台。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边界限制。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无限制。

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一定的边界。

第一条边界是法律的界定。

任何言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传播违法信息。

例如,恶意诽谤、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行为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还应当考虑到公序良俗的界限。

虽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例如,传播淫秽色情、恶俗不雅的言论,无视他人感受、践踏社会底线等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网络言论自由还应该考虑到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边界。

在网络上,虚假信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网络平台和用户应当自觉自律,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然而,网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和负面影响。

首先,言论自由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人利用网络言论自由发表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甚至传播谣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种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面临着监管和治理的难题。

由于网络脱离了传统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得言论的审核和管理变得困难重重。

在庞大的网络空间中,治理者难以对每一个言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和蔓延。

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监管和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应该在法律、公序良俗和信息真实性等方面予以限制。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确保了个体的自由表达权利,并促进了知识、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交流。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其限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就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其限度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驱动力之一。

它使得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各抒己见。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可以讨论问题、交流知识、探索真理,在思想碰撞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言论自由还有助于发掘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推动社会变革和改革,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言论自由还有助于加强民主制度,实现政府的透明和责任。

公众对政府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帮助政府更好地服务民众、减少腐败等问题。

言论自由还可以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和理解,增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言论自由的限度虽然言论自由是重要的,但是它并非无限制的。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益,必须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首先,言论不得违法。

比如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人身攻击、煽动暴力、歧视他人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他人的尊严和权益。

其次,言论不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侮辱、诽谤他人,或散布仇恨和暴力的思想。

社会对道德标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度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言论自由还应受到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

如果言论涉及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重要问题,必须进行适当的限制。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三、平衡言论自由与其限度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其限度时,关键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平衡的原则。

首先,法律应该确保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并对违法言论进行制裁。

合理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制止。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和价值观引导,提高公民的民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伤害。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并非绝对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对言论的限制是必要的,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尊严。

首先,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动荡。

如果允许任何人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激烈的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暴力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

例如,纳粹德国时期的反犹太宣传就是言论自由的滥用,导致了对犹太人的大规模迫害和屠杀。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伤害他人。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的感情和尊严。

如果允许人们发表歧视性言论和侮辱性言论,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例如,美国历史上对非洲裔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歧视言论曾经导致了严重的种族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因此,对言论的限制是必要的。

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受到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尊严。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韦德·霍姆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大声喧哗‘火灾’而引发恐慌。

”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是合理和必要的。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必要的,因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打压异见。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任何限制都应该慎重考虑。

首先,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导致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或其他机构拥有对言论的限制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用于打压异见和扼杀批评声音。

历史上有很多例子表明,政府利用言论限制来镇压反对派和异见人士,严重侵犯了人权和民主原则。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言论自由是创新和进步的基础,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阻碍新思想的产生和传播。

例如,历史上对达尔文进化论和伽利略的宇宙观的限制,严重阻碍了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必要的。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该慎重考虑,以避免滥用权力和阻碍社会进步。

言论自由的界限 (鲁迅)

言论自由的界限 (鲁迅)
出版社1981年
【注】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申报·自由谈》,署名何家干。
(2)《红楼梦》长篇小说。清代曹雪芹著。通行本为一二○回,后四十回一般认为是高鹗续作。焦大是小说中贾家的一个忠实的老仆,他酒醉骂人被塞马粪事见该书第七回。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的话,见第六十六回,系另一人物柳湘莲所说。
三年前的新月社(4)诸君子,不幸和焦大有了相类的境遇。他们引经据典,对于党国有了一点微词,虽然引的大抵是英国经典,但何尝有丝毫不利于党国的恶意,不过说:“老爷,人家的衣服多么干净,您老人家的可有些儿脏,应该洗它一洗”罢了。不料“荃不察余之中情兮”(5),来了一嘴的马粪:国报同声致讨,连《新月》杂志也遭殃。但新月社究竟是文人学士的团体,这时就也来了一大堆引据三民主义,辨明心迹的“离骚经”。现在好了,吐出马粪,换塞甜头,有的顾问,有的教授,有的秘书,有的大学院长,言论自由,《新月》也满是所谓“为文艺的文艺”了。
看《红楼梦》(2),觉得贾府上是言论颇不自由的地方。焦大以奴才的身分,仗着酒醉,从主子骂起,直到别的一切奴才,说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结果怎样呢?结果是主子深恶,奴才痛嫉,给他塞了一嘴马粪。
其实是,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然而得到的报酬是马粪。所以这焦大,实在是贾府的屈原(3),假使他能做文章,我想,恐怕也会有一篇《离骚》之类。
(3)屈原(约前340—约前278)名平,字原,又字灵均,战国后期楚国诗人。楚怀王时官至左徒,由于他的政治主张不见容于贵族集团而屡遭迫害,后被顷襄王放逐到沅、湘流域,愤而作长诗《离骚》,以抒发其愤激心情和追求理想的决心。
(4)新月社以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核心的文学和政治团体,约于一九二三年在北京成立,主要成员有胡适、徐志摩、陈源、梁实秋、罗隆基等。该社曾以诗社名义于一九二六年夏在北京《晨报副刊》出过《诗刊》(周刊)。一九二七年在上海创办新月书店,一九二八年三月出版综合性的《新月》月刊。一九二九年他们曾在《新月》上发表谈人权等问题的文章,引证英、美各国法规,提出解决中国政治问题的意见,意在向蒋介石献策邀宠。但文章发表后,国民党报刊纷纷著文攻击,说他们“言论实属反动”,国民党中央议决由教育部对胡适加以“警诫”,《新月》月刊曾遭扣留。他们继而变换手段,研读“国民党的经典”,著文引据“党义”以辨明心迹,终于得到蒋介石的赏识。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集体能够自由表达言论和观点的权利。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为个人提供了广阔的表达空间,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边界。

本文将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合法性、道德性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网络空间也不例外。

没有合适的法律保护,网络就会变成无序的领域,可能会导致恶意攻击、诽谤、侵权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合法性是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边界。

举个例子,恶意传播谣言、挑衅性言辞以及犯罪行为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绝对禁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也应成为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还与道德有关。

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行为上应遵循的一种普遍准则。

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道德规范的限制。

恶意攻击、人身侮辱、种族歧视等言论超出了道德的底线,不仅伤害了他人的感情,还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紧张。

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上,个人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底线,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此外,保护个人隐私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非常迅速和广泛。

然而,一个人的隐私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私人照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秘密都不应无节制地被公开传播和讨论。

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还可能导致人身安全的威胁。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有诸多顾虑,但我们也不能仅仅看到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而忽视了其积极的一面。

网络言论自由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信息获取的机会,促进了言论多样性和民主价值观的传播。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表达个人观点、关注公共议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这种自由表达的机会对于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女性、同性恋者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助力于推动社会进步,也提高了社会的包容性和平等性。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关系到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方向。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却是一个复杂而热议的话题。

本篇科普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简单介绍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一、刑事边界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说什么都可以”,不应成为煽动暴力、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工具。

因此,从刑事角度来看,言论自由有其明确的边界。

例如,对于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公开散布反动言论等社会危害行为,法律法规应当介入并给予相应的制裁。

在这个方面,法律的制裁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应当是,既保障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道德边界言论自由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个道德、文化业务的课题。

在道德层面,言论自由同样有其边界,应该在公德、职业操守、文化秩序等方面受到制约。

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不能去冲撞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权利。

此外,作为公共人物或知名专家,也应当尊重和维护学术规则和精神文明,避免称赞、宣扬不道德行为引导社会误区。

仅仅依靠法律的制约是不够的,必须从道德层面对言论自由的范围加以规范。

三、网络边界言论自由与网络边界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网络的本质是匿名性和去杠杆化,这使得公民特别是少数言论意见持有者交流更加方便快速,但也使得网络沉浸王国的边界难以划分。

我们应该以人性尊重为基础,以网络日益成为公共空间为前提,审慎制定网络言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同时也应加强网络信息诚信和公共精神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维护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四、新媒体边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开始成为公众获得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方式。

网友在论坛、博客、微博等迎合新媒体的平台上产生海量内容,如何保证新媒体上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新媒体平台的正常秩序,提高媒体公信力,将是未来的一个新课题。

新媒体为发表言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空间与自由,但作为权威媒体的一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发表的言论审查谨慎,追求质量和准确性、公正性,才能推进媒体事业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渠道变得更加便利和广泛。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规范和法律框架下行使。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其含义、范围、限制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体或团体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权利。

这种自由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涵盖了社交媒体、博客、论坛、新闻网站等各种网络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拓展,使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传播信息、交流思想、参与讨论。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内容:个体或团体可以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发表观点和看法,包括批评、评论、表达情感等内容。

2.言论形式:言论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人群的表达需求。

3.言论对象:言论可以针对个人、组织、政府等不同对象,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言论平台:言论可以在各种网络平台上进行,包括社交媒体、博客、论坛、新闻网站等,但应当遵守平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网络言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淫秽内容、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2.社会道德:网络言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

3.隐私权:网络言论不应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私密照片等。

4.版权保护:网络言论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原则:1.真实性原则:言论应当基于事实真相,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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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

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

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

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

“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

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

”(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

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

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

(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

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

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

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

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

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

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

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

在宪
法之外,如何界定公民自由和政府权力,自然也就成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对此,美国的宪政体制的尝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模式,那就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即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

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

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

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定言论自由之司法标准的先河。

对于我们来说,比制度借鉴更为重要的是应该看到在这一原则之下蕴藏着的美国社会自由力量的深厚根底。

人民自由情怀的培育和舒展实为自由社会的奥秘所在。

我国“民不可虑始”的传统观念与之相比也就不是程度到范围上的差别问题,而是价值取向的对立了。

如何确保自己的言论不会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即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之确定了。

有人担心,祸从口出;有人忧虑,丧失言论自由。

这种担心和忧虑是可以解决的。

自由与违法之间是有标准可以衡量的。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明知故犯。

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是否故意,旣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控方说了算,最终要由事实说了算。

法官正是根据事实裁判。

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故意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是通过一系列的事实表现出来。

比如,煽动叛乱的言论,首先,分析言论是否有意图号召他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抵制政府的管治;其次,分析言论是否希望发生瘫痪政府的结果;再次,分析言论是否能够足以引起这种后果,言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均存在,就是故意煽动叛乱的言论;这显然与批评政府政策,改进政府政策言论有明显的区别。

所以,可从言论的意图是甚么,言论产生的是甚么后果,及言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分析和判断。

二是言论是否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还要看言论的用语和表达方式。

言论公然或公开用煽动、仇恨、威胁、欺诈、诱使、轻蔑、鼓吹、诽谤、劝说、敎唆、散布虚假和歪曲消息等方式,使他人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显然与客观的述说、理性的讨论、善意地批评的语言是能够区别的。

言论者用上述的方式表达,应该能够知道将产生的社会后果。

所以,上述语言应受法律禁止。

比如,在英国法律中对使用“恶意”、“诱使”、“煽动”、“仇恨”、“轻蔑”、“不满”的语言,在美国法律中使用“蓄意”、“鼓吹”、“煽动”、“劝说”、“讲授”等语言,作为判断侵犯法律保护客体的重要标准。

在立法中,严格区分公开和私下发表的言论,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语言,是能够分辨出言论是否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客体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

因为在美国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见解。

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Brandeis)大法官认为:“有罪的判决,必须证明被吿的言论确有导致实际危害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仅仅认为它是有‘恶劣倾向’是不够的。

”提出危险不仅要有相当可能即刻发生,而且发生具有严重的结果。

但此后的美国大法官文森(CJVinson)宣称:“凡是言论对于完成法律所禁止的罪行具有巨大潜在的祸害的可能时,就应当予以制止。

”“‘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并不是意味着必须等待叛乱计划已经制订完毕,专等发出信号就要行动,直到暴乱发生,才可以采取防止的
行动。

”所以,言论是即该产生后果,还是可能或潜在地产生后果,在不同的条件下,均有被判违法并受处罚的案例。

由以上论证可见,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过犹不及。

过了我们就要削减它,不够我们就要争取它,如同孔子所说的:“君子之中庸也,君子时而中。

”世界上的很多问题都是“度”的问题,也只有知道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M]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141
[2]安·兰德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M]P105
[3]李树忠主编宪法学案例敎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区,P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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