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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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与实际应用并不一致。殖民地议会通过了数项言论规定,但无论是皇家总督还是地方法院似乎都没有大力执行。而且,在著名的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发生以后(见第四章'新闻自由'),殖民地的人把'属实'确立为反驳煽动诽谤指控的辩护依据。虽然一个人仍可因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而受到指控,但现在被告可以出示言论属实的证据,由陪审团决定是否正当合法。从1791年各州批准《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国会只通过一项限制言论的法律,即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这是从与法国的短暂冲突中产生的一项先天不足的法律,它在三年后失效。虽然这项法律受到广泛和应有的指责,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将'属实'确定为辩护根据。在1861年到1865年的美国内战期间,也曾出现过几项针对煽动行为的有限规定,但对《第一条修正案》'言论条款'的真正辩论,起始于1917年通过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和《1918年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辩论是公开的,美国人民、国会和总统都参与进来,但最重要的是,辩论走上了法庭。最初一批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涉及战争时期的一些旨在禁止干扰军事和批评政府的措施,法院一开始持赞同意见。最高法院法官似乎告诉人们,虽然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时期──特别是在战时──可以为了公共

利益而对言论实行限制。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申克诉合众国案'的意见书(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年)我们承认,在许多地方和在平常时期,传单所言之一切应属被告的宪法权利。然而,每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它所发生的场合。即使是对言论自由的最严格保护,也不容一个人在剧院谎叫失火制造混乱。每个案子都应考虑,这些话用在这个场合、出于这样的性质,是否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致会造成那种国会有权防范的严重恶果。这是一个邻近度和程度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很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会妨碍作战,因此,只要军人仍在战场,就不能允许那些言论,而任何法院亦不得视其为宪法保护的对象。霍姆斯检验'明显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标准似乎非常有道理。是的,言论应该自由,但它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常理(对在满座的剧院里喊叫'着火'的人有必要惩办)和紧急战事,有时要求对言论加以限制。将近50年来,检验'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被法院用于多种不同场合,它似乎是一个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简便和直接了当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从一开始就遇到问题,言论自由在美国有着深厚的传统,批评人士向政府打击反战意见的做法和法院对这种做法的认可提出挑战。言论自由史上的伟大声音之一,是哈佛大学举止温和的法学教授小泽卡赖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 Jr.)。查菲来自一个富有和社会地

位显赫的家庭,毕生致力于保护所有人在不受政府报复的情况下畅所欲言的权利。他的主张在当时和现在都被很多人视为相当激进,即:即便在战争时期、在群情高涨的时候,也必须保持言论自由,因为这时候人们需要听到双方的论点,而是不仅听到政府希望让人们知道的一面之词。《言论自由》─小泽卡赖亚·查菲(Freedom of Speech, 1920年)

我们也不能以这是战争时期、《宪法》明文授权国会建立军队为理由而不顾言论自由。《第一条修正案》是那些刚刚经历过战争的人们所起草的。它若有任何意义,那就是,必须限制明文授与国会的权力──国会没有其他权力,而且必须限制政府的活动,因为政府的活动,即邮政和战争行为,最容易干扰自由的讨论。言论自由的真谛似乎如此。社会和政府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找出并传播大众所关心的事务的真相。这唯有通过绝对无限制的讨论才能做到,因为……一旦让某种力量介入辩论,这个力量究竟是站在谬误一边还是站在真理一边,完全是机遇性的,而真理就失去了在较量中的自然优势。但政府还有其他功能,如维持秩序、教育年轻一代、防御外来侵略。无限制的讨论有时干扰这些功能,届时必须与言论自由相平衡,但言论自由应该在这个天平上占非常大的分量。这一政治智慧的原则经《第一条修正案》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战争时期,言论应该自由,除非某项言论明显构成对战事的直接和危险干扰。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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