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辩论辩题的言论自由

辩论辩题的言论自由正方,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言论自由不仅是个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更是社会上不同声音的交流和碰撞,是知识和智慧的传播和交流。
言论自由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为它鼓励人们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促进了新思想的涌现和交流。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没有它,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在历史上,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人权宣言》中就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言论自由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方,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进行恶意诽谤、造谣传谣,甚至煽动暴力等行为,这些都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言论自由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当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危害社会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
”因此,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角度,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言论自由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为它鼓励人们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促进了新思想的涌现和交流。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人权宣言》中就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言论自由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也理解反方的观点,言论自由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总的来说,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演讲稿

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这一重要的议题。
网络言论作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
然而,随之而来的言论自由问题也日益凸显,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在网络言论中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能够避免言论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网络言论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
网络言论的出现,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各种信息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让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广泛的实践。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言论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负面现象的出现,凸显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和失控。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网络言论中,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言论滥用。
言论自由的核心是能够让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的权益。
正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络言论中的言论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来规范网络言论的行为,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能够避免言论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作为普通网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网络言论的规范,不传播谣言,不参与网络暴力。
作为社会各界,我们更应当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起更加健康的网络言论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的平衡,让网络言论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正能量。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建立起更加健康、积极的网络言论环境,让言论自由在网络中得到更好的实践。
谢谢大家!。
论自由作文(3篇)

论自由作文(3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对作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作文是人们把记忆中所存储的有关知识、经验和思想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记叙方式。
你知道作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自由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自由作文1(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好处在网络中传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权威。
在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上无法达到真正程度上体现的民意,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在同一事件上听到各种声音、不同的观点和建议,同时,网络这一媒介不仅大量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加速人们知识的传递。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在这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它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千奇百态,网络言论的虚拟性,使网络上有些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可能会混淆人们的视、听、失去自己的正确判断。
有些网民的成分比较复杂,像80、90后,他们有激情、有理想、也易冲动,容易受到情绪化的影响,网络信息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他们的观点缺乏理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在这网络的开放时代,针对网络言论特定的即时性和随意性,相对传统媒介而言,在网络言论中,更享有宽松的言语自由,网络言论比现实社会的言论享有更大的自由,但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而言,宪法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对其给予了限制。
而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有着内在的制约。
我们知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使它能够尽量发挥其积极效用,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发生,让它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所以网络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网民言论更具有人格道德底线,只有在建立良好的网络伦理的基础上,完善网络法律的态度。
从网络言论自由促进社会变化中发现,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很多决策的制定变化都与网络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
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好的事物。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知道,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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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网评文章范文优秀网评文章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与此互联网上的网络言论自由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自由的空间里,我们能够尽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进行交流。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滥用这种自由,发布违法违规的言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何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就应当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言论放肆,可以违法乱纪。
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逍遥自在的权利,而是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保障和规范。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言论,我们应当严肃对待,不能纵容其存在。
只有在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边界,才能够保障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个健康和和谐的网络环境。
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就应当加强自律意识。
言论自由是一项社会和文明的成果,应当在尊重他人、遵守规则的基础上进行。
人们在网上的言论应当用语文明,不应攻击他人、侮辱他人、散布谣言,更不能利用网络发布违法违规的言论。
只有大家都能够自觉地加强自律意识,才能够让网络言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但并不是一个没有规矩的地方,每个人都应当做到守法守规、依法言论。
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就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在法律不断发展进步的背景下,应当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监管机制,确保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加大力度,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建立起完善的网上监管机制。
而这一机制的建立又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不能因盲目的严厉导致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侵犯,不能因放任不管而导致网络空间的混乱。
正确看待网络言论自由,就应当鼓励和引导网民自觉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既然是一项权利,就需要大家自觉行使。
在网上,我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发起热烈的讨论,与他人分享生活中的点滴。
辩论辩题的言论自由

辩论辩题的言论自由正方,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在其著作《论自由》中所言,“如果有人抑制了一个意见,那么他就会压制了真理的一部分。
”言论自由的存在可以促进不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有利于真理的发现和进步。
其次,言论自由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和改革。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揭露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例如,美国历史上的《纽约时报诉美国》案就是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最高法院裁定《纽约时报》有权报道政府机密文件,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因此,言论自由对于一个民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方,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也应该有所限制。
在现实社会中,言论自由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人利用言论自由进行诋毁、谣言和恶意攻击,给他人造成了伤害。
正如卡尔·波普尔所说,“如果我们不对那些利用言论自由来宣扬种族主义、仇恨和暴力等观点进行限制,那么我们就无法维护真正的言论自由。
”因此,言论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限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言论自由也需要负责任的行使,不能随意造谣生事,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利益。
只有在言论自由与法律的约束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这场辩论中,正方和反方都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
正方强调了言论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性,强调了言论自由对于真理的发现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
而反方则提出了言论自由可能被滥用的问题,并强调了言论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限制。
在实际社会中,言论自由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最佳平衡点。
言论自由论文3

言论自由刍议作者:指导老师: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从某种程度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化的程度。
因此如何保护和适当的限制言论自由则成为了当今世界的面临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言论自由社会发展限制保障机制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
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
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与内容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言论自由的主体是公民,这是毫无疑问的。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语言、书面文字、图画或造型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它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
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
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主张和意志。
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进行社会交往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重要手段。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伤害。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并非绝对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对言论的限制是必要的,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尊严。
首先,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动荡。
如果允许任何人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激烈的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暴力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
例如,纳粹德国时期的反犹太宣传就是言论自由的滥用,导致了对犹太人的大规模迫害和屠杀。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伤害他人。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的感情和尊严。
如果允许人们发表歧视性言论和侮辱性言论,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例如,美国历史上对非洲裔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歧视言论曾经导致了严重的种族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因此,对言论的限制是必要的。
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受到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尊严。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韦德·霍姆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大声喧哗‘火灾’而引发恐慌。
”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是合理和必要的。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必要的,因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打压异见。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任何限制都应该慎重考虑。
首先,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导致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或其他机构拥有对言论的限制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用于打压异见和扼杀批评声音。
历史上有很多例子表明,政府利用言论限制来镇压反对派和异见人士,严重侵犯了人权和民主原则。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言论自由是创新和进步的基础,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阻碍新思想的产生和传播。
例如,历史上对达尔文进化论和伽利略的宇宙观的限制,严重阻碍了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必要的。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该慎重考虑,以避免滥用权力和阻碍社会进步。
自由议论文

自由议论文自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自由给予人们选择的权利,使个体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理想,并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过程。
在自由的环境中,人们能够享受到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个体尊严和人格发展的基础。
言论自由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个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一个自由言论的社会给予个体发表意见的自由,并尊重多样性和异议。
言论自由使社会形成丰富的思想交流和辩论,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社会进步。
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人们能够自由地批评政府、追求真理,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信仰自由是个体追求和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自由信仰保障了个体在宗教方面的选择和自由发展。
一个自由信仰的社会尊重个体的宗教信仰,并保护个体不受宗教迫害或歧视。
信仰自由使个体能够寻找灵性追求和内心安宁,同时也促进了不同宗教间的相互尊重和和谐共处。
行动自由是个体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和生活方式的权利。
自由行动保障了个体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行动、追求幸福和发展。
一个自由行动的社会给予个体自由选择职业、居住地和社会角色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个体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行动自由使个体能够追求自己的理想和梦想,实现个人的人格发展和自我实现。
然而,自由也不是绝对的。
相对于个体的自由权利,社会对个体行动的限制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他人的权利。
个体的自由权利需要在合法和公平的框架内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或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自由权利与责任和法律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平衡中得到实现。
总之,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核心价值观。
自由给予个体表达、选择和行动的权利,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人格发展。
然而,自由权利需要在合法和公平的框架内行使,并与个人责任和公共利益相平衡。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够追求自己的理想,实现个人的价值,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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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目前,物质生活的改善成为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既成事实,然而,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尺度尽管不断增加,很多人却变得茫然无措。
某些空想社会发展观的幻灭,使人们普遍感到了信仰的空虚和行动的迷茫。
重塑新的价值观念成为当下一个必须的行动。
自由的观念就是其中之一。
就当下来说,自由仍是我们现代中国人所要努力追求和实现的一个目标。
为什么要自由?这是人本身的需求所决定的。
人既有遵守规律、法律、纪律的需求,也有随自己意志活动的需求。
二者理想平衡的结果,就是在遵守规律、法律、纪律的前提下,人有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人的自由分为行动的自由与思想的自由。
行动的'自由受到人的活动能力的限制,思想的自由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
概括起来,人的自由是有限的。
通常认为,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
即人的思维过程见之于行动的心理过程。
自由意志,是自发的、自动的,但并不全是没有理由没有根据的,也就是说,自由意志有两部分现象,一部分是有理由的,按照逻辑去思维、或者按照规律去行动的;一部分是无理由的,来自于偶然的联想与随心所欲的行动。
但是,二者都是有根据的,有限的。
自由意志的限制,来自于人的认识范畴和思维行动的局限性。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裴多菲的这首诗强调的自由的价值重要性。
从实践层面来说,我们的经济在最近三十年获得了高速的发展,就是因为摆脱了计划经济对生产力的束缚,人们有了发展经济的自由权,人的力量一旦解放出来,我们就会看到,它的威力是多么的巨大。
在思想层面,尽管仍存在着媒体独家控制等禁锢思想的行为,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可以更方便的发表言论和观点,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有取代传统渠道成为主流媒体的可能。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尽管未到,但前奏曲已经吹响。
不自由,毋宁死!得自由,必创造、必发展!让自由成为我们的基本价值观!让我们举起双手,迎接一个自由时代的来临!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霍姆斯是一位温和的自由主义者。
在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关于表达自由有两种极端的主张。
一种极端主张是:对表达的限制、至少对政治言论的限制,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合法的。
另一种极端主张是:任何可能导致邪恶行为的表达,都必须受到限制,或者说,表达中引起损害的倾向,不管其当前程度如何,都有理由实施限制。
为了避免这两种极端,霍姆斯提出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
霍姆斯1919年在申克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首次阐述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
在该案中,申克是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因散发传单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兵役法而被起诉。
传单指责兵役是最坏的暴政,是为了华尔街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人道的可怕的罪恶行为。
霍姆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宣传传单里的意见还不是犯罪。
但是,每一行为的意义取决于采取行为时的情况。
他举例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里毫无根据地叫嚷:失火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叫嚷失火啦!将引起严重的混乱和伤害。
他接着说:在每一个案件里,问题在于使用的语言是否处于这种情况和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们将造成一种明显的当前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利制止的窦质性罪恶。
这是一个可此可彼和程度如何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有许多平时说了无妨的话会被认为危及国家的安全,因此说这些话将是不能被容忍的。
在就德布斯诉美国一案所作的推论中,霍姆斯再次适用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
德布斯的具体罪状,是他在俄亥俄州坎顿的演说中,宣称痛恨一切战争,因为战争总是统治阶级用来强迫普通人民为它打仗的方法来剥削他们。
因而他也反对美国对德国进行战争。
他煽动人民拒绝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
基于这种指,控,德布斯被判处10年徒刑。
在支持对德布斯的判决时,霍姆斯断言,德布斯的讲演有一种自然的、预定的后果:阻挠征兵。
简言之,非言词本身而是说话时的情况决定了讲演人有罪与否。
1925年在吉特洛诉纽约一案中,霍姆斯重申和发挥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
吉特洛是前任纽约州议员,社会党左翼领袖之一。
因他先后撰写并散发《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宣传用暴力和非法的手段推翻政府的义务、必要性和正当性,鼓励全体无产者参加世界革命斗争而被判罪。
吉特洛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法官决定维持原判。
霍姆斯认为应当推翻原判。
在他的异议书中,霍姆斯承认吉特洛的宣言不只是一个理论,也是一种煽动。
但他争辩说:每一项意见都是一个煽动。
它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如果有人相信,就会被付诸实践,除非其他的信念高于它或由于能量不足而在出现时被泯灭。
观点的表达和狭义的煽动之问的唯一差别是表达者对结果的热心。
雄辩可以烧毁理性。
但是,在我们面前,还没有引起一场眼前的‘火灾的可能。
如果归根到底,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信仰注定要被社会的支配力量所接受,那么,自由表达的唯一意义就是应该让这些信仰有机会自行其事。
霍姆斯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受到他的同事布兰代斯(1856-1941)的拥护和进一步完善,并由布兰代斯表述为一个更为确切的公式。
在1927年惠特尼诉加里福尼亚州一案中,布兰代斯指出:自由表达的权利、教育权利和集会权利,当然是不可否定或剥夺的基本权利。
但是,虽然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是基本权利,它们在本质上不是绝对的权利。
如果拟定的特殊限制是保卫国家免于毁灭或政治、经济、道德上的严重损害所必需的,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的行使就应服从限制。
但他接着宣称;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的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所必须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仅仅惧怕或预测可能发生某种邪恶不足以证成法律限制言论和集会。
邪恶必须是严重的,而且发生邪恶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
如果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使荒谬和似是而非之论得到揭露,有时间通过教育途径来避免邪恶发生,那么,要采用的补救办法是更多的讨论而不是强制缄默。
70年代以后,伯格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把限制表达自由的标准多样化,例如,增加对引起伤害的讯息传播的限制,但总体上仍然是以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为基本标准。
所以说, 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是最有影响的,在政治生活中起着深刻作用的学说。
二自主主体论自主主体论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
1972年,斯坎琳在《哲学和公共事务》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个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的论文。
在这篇被德沃金等人誉为重要的开创性研究和研究生必读的论文中,斯坎琳指出,拥护表达自由的理论家一般都要为表达自由权提供一个哲学基础,即要清楚地说明哪些种类的表达行为是受限制的,并进一步论证这些行为的特权性质。
理论家们曾经提供出结果论、权利论、自治论来论证表达自由权,批判或反驳对表达自由理论的各种指责。
结果论认为,总体上说,思想表达不受限制的长远结果要胜过限制表达的结果。
或者换句话说,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很可能比不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更坏。
权利论认为,公民有权利听取任何人愿意表达的观点,即有接触和接受不同观点和情报的权利;同时公民有权利去发表他想要别人知道和接受的任何思想观点和情报,即有传播思想的权利。
自治论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相信他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
但自由不意味着不受限制,而意味着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因而信仰自治。
如果说人们应当受到控制或统治,那么,这一控制或统治必须由他们自己进行,而不应由别人施加。
表达自由是公民履行自治义务的必要手段,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自治。
因此,表达自由有不受干预的特殊地位。
斯坎琳指出,这几种理论都不乏合理因素,但每一种都不尽完善。
,结果论有这样几个困难:要检验采用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显然是不可能的。
更复杂的是,人们不是简单地在干预和不干预之间作出选择。
即使非常清楚,从长远看,无拘束的、不受限制的争论可以使社会境况变好,人们仍然可以否认社会功利要求把法律保护扩大到所有的表达行为;即使承认思想表达一般应当免受干预,也不应否认通过限制某些种类的表达行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可能的最大限度。
权利论也有其明显的难题:难道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包括煽动暴乱、鼓动宗教派别武斗、唆使犯罪的表这行为吗?下流无耻的思想和淫秽刊物应不受限制地传播吗?诽谤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表达吗?自治论所依据的前提更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
斯坎琳试图克服结果论、权利论和自治论的缺陷,为表达自由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同时确定一个法律干预表达行为的界线。
于是,他提供了一个自主主体论,即平等的、有理性的、独立自主主体论。
斯坎琳的自主主体论可以概述如下:表达指向一人或多人传达一种主张或观点的任何行为,不仅包括言论和出版,而且包括展示符号、示威、音乐、表演、自杀等。
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推动他人的活动;第二类是以威胁、命令、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
为什么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呢?这是因为只有第二类表达行为才能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
斯坎琳举例说,如果我对你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成年人说:你应去抢劫银行。
结果你按照我的意见办事了。
我不能因此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我以一连串的理由补充我的意见,例如,指出你为什么应当抢劫银行,为什么你有资格抢劫银行?我仍然不能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假定你是一个小孩或弱智人,没有法定的能力,而且我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或假如你是我的属下,而且我对你说的不是劝告,而是一个由纪律支持的命令;或假如我进一步帮助你行动,向你提供有关银行的关键性情报,我的表达行为就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
这就是说,仅仅向自主的成年入提供劝说性行动理由,并不构成犯罪。
不论犯罪的要件如何,犯罪必须是表达劝说性的行为理由以外的行为。
总之,根据从别人的思想表达中获得的理由而行动的人,是按照他已经相信的、而且已经判定的行为之充分理由行动的。
因此,别人的思想表达对他的行动所起的作用,已由行为者自己的判断所取代。
行为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推卸其责任。
否则,就是否认他作为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行为者的地位。
自主主体论还包括这样一种推论:一个认为自己是自主的人,在决定信仰什么和权衡对抗的行为理由时,必须把自己看作主权者,自己决定信仰什么和不信仰什么,他不能盲目地接受别人(包括政府)作出的一定观念真实与否的判断和是否应做出一定行为的判断。
是否做出一定行为(例如是否守法)要由自己来决定。
作为自主的公民,他不应当授权国家去决定什么观点是真实的,什么观点可以表达,一切靠自己决定。
自主的公民会要求政府保护他们免受伤害6但是,如果政府是自主的公民可以接受的,政府的权力必须从两个方面受到限制。
一方面,自主的公民不能授权国家去决定某些观点是虚假的或真实的判断,以及去组织公民接触和交流政府判断为虚假的观点,否则,就将剥夺公民自己作出某些观点真实与否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