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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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宪法视域下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但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容易侵犯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在立足于宪法理论基础上,从立法、行政监管、救济三个层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得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对策。

标签:网络言论自由;限制;保护;宪法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尤其是在言论表达方面更是开创了各种先河,例如网络论坛发言、即时通话、网络发表文章、网络时事评论、电子征求意见等。

又因本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系列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这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规制“过度自由”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宪政视角出发,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政基础,结合实际分析问题,构建合理有效的体系来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理论基础(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网络言论自由是以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依据,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基本权利一样。

言论自由是受国际人权条约和国内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1〕这一条文首次将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肯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更详细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我国在1998年也签署并加入了该条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试图通过国内的宪法、法律来积极的实现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的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保障所有基本权利设定了总原则,各种基本权利都可以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类型下加以扩展和延伸,不再受限于宪法文本本身。

言论自由的界限与保护

言论自由的界限与保护

言论自由的界限与保护作者:殷宪斌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独特的方式在实现民主政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然而在网络时代高度发展的当代,言论所具备的即时性、互动性、分享性以及碎片化都逐渐放大,所有的这些特点都给当代的言论自由带来巨大挑战,本文在新信息时代背景下简要讨论明确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保障言论自由。

关键词:言论自由;界限;人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13-02作者简介:殷宪斌(1991-),男,汉族,黑龙江宁安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二章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宪法中对言论自由明确直接的规定。

言论自由的含义在我国的学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而不同的理解中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就是从字面的解释来分析,所谓的从字面分析就是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条文所给出的字面含义所做出的解释,言论就是通过口头而非书面的方式表达其思想的一种方式,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言论自由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口语性,它专门代表人们采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或者说话的手段的自由。

另一种解释就是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对法律条文做扩充解释,言论自由不仅仅局限于通过口头表达思想、建议,还包括研究、文艺创作、申诉、控告等其他形式。

美国著名的《权利法案》的第一修正案中第一条第一句是这样写到的“美国的国会不得指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者剥夺人民和平的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要求申冤请愿的权利。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言论包括纯粹性言论和象征性言论,纯粹性言论就是用口头的方式或者书面语言的方式来表达意见的行为。

而所谓的象征性言论是指“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行为”。

网络语境下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网络语境下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网络语境下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徐进来源:《今传媒》2009年第06期言论自由是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的实践当中,它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

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言论自由被看做公民最根本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该权利也是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条件。

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①”我国学者杜承铭先生在《论表达自由》一文中将其概念定义为: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②。

网络,一个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角色的媒介,因其交互性、便捷性和大容量性等特点给言论自由释放了更大的表达空间,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自我价值、观念、情绪的表达都不再是个难题,博客、BBS、聊天工具等多个板块和领域都可以成为倾诉的对象。

此外,在互联网上,你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还可以是舆论的参议者,网络正是凭借这些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不难预测,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以及教育的普及网民的数量还会继续呈增长之势。

因此,在这个背景之下来探讨网络言论自由表达的保护和限制是非常有意义的。

对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毋庸置疑,网络为言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平台,给“言论”释放了比以往媒介更广阔、更民主的空间。

然而,在欢呼雀跃言论自由如此易于表达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负面效应。

首先,网络言论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网络纠纷和网络侵权事件的增多就证明了这一点。

实践证明,网络是一个具有双重身份的领域,它既要肩负着个人情绪的宣泄又要承担“公共领域”的构建,这个本来就相互矛盾的两个身份,让一些事实困境无法避免。

哈贝马斯曾论述到,“公共领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并不受官方干预的社会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或场所,其范围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通讯、交通、出版、书籍、杂志等,这个“由私人构成的公共领域”是“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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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谈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没有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思想之激荡,社会之进步。

如果要论及言论为什么要自由,我们就不得不去引用约翰密尔的那一段富有析理而又逻辑严密的论述:。

我们己经从很清楚的四点根据上认识到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社的必要性了。

第一点,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

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

第二点,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如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一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

不仅如此,而且,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己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事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我们似乎都懂得言论应该自由,但是我们却不知言论应该如何自由。

是什么造成这种迷惘呢?从一种生物本能来看,我们都有这样一种冲动:自己能畅所欲言,而别人要么心服首肯,要么一言不发。

所以,伏尔泰不得不为全人类提出这样一个言论的社会戒律: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政府是言论的天敌。

任何时代、任何性质的政府都有一种限制言论的冲动,它们总是以这种或者那种的理由为言论设置限制和藩篱。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摘要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

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

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

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

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

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

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

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

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摘要: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是近年来一个刚刚兴起的热门课题,虽然网络向所有的公民免费开放,但是在上面公民所发表的言论很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对公民的发言进行限制与保护是国家必须要采取的政策和手段,当前我国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工作,开展的并不完善,第一我国缺少相关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公安机关有确实的证据能够查出公民在网络上运用这个平台进行违法犯罪事实,但是却没有法律可以依照,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第二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监察力度不是很大,相关司法部门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也没有形成很好的监察机制,所以导致现在我国保留的功能平板上出现很多危机和国家社会的言论,第三,行政管理者对于网络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没有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日常的进行监管过程中也没有很好的给予打击,使得网络言论粉碎最终形成一股潮流。

,针对这3个方面,应该从司法执法和立法3个方面给予网络言论犯罪的打击,相关法律部门的负责人也应该高度重视网络言论对于国家和社会真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知情权;隐私权;Abstract: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a hot topic in recent years has just emerged, although the network to the free opening of all citizens, but published in the above expression of citizens is likely to have a big impact on the country and the society, so the citizen's speech 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must be taken. Means the freedom of speech in China to carry out the 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work, the first in our country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leg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re is evidence to find the citizens on thenetwork on this platform of criminal facts, but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re is no clear standard of punishment, second in China for the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supervision is not large, the relevant judicial authorities for the network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nor the formation of a good monitoring mechanism, resulting in now our retention of a tablet appears a lot of crisis and national social speech, third, administrator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freedom network not implemente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in daily supervision process there is no good to give blow, makes the network speech crushing and ultimately the formation of a trend. In view of this, 3 aspects should be given a speech on the Internet crime from 3 aspects of judicial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gainst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he law should also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national and social network speech really Keywords:Internet freedom of speech; right to know; right to privacy目录一、前言 (1)(一)选题背景 (1)(二)研究意义 (1)二、公民言论自由相关概念简介 (2)(一)言论自由 (2)(二)网络言论自由 (2)三、我国网络言论乱象 (3)(一)恶意捏造事实的乱象 (3)(二)恶意诋毁的乱象 (4)四、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乱象的原因 (4)(一)言论自由观念的缺失 (4)(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5)(三)网络监管不到位 (6)(四)执法体系不完善 (6)(五)执法方式不合理 (7)(六)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 (7)五、相关对策 (7)(一)立法 (7)(二)发展行业协会,加强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监管 (8)(三)加强公民法律和道德素养,减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 (9) 总结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一、前言(一)选题背景网络自由是近年来一个热议的话题,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网络综合犯罪发生率也越来越高,所以如何在网上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成为国家关注的热门项目,其中网络言论自由是保障公民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虽然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公众平台,但是每一个在这个平台上发言的公民都应该遵守一定的网络发言规则,否则如果网络言论自由不加以限制与保护的话就会酿成滔天大祸。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刘海斌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3期摘要: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我国存在着许多被忽视和被滥用的情形,言论自由立法的严重滞后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表明,我们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和理解存在有很大不足。

于此,很有必要明确宪法和法律(尤其是刑法)各种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的规定,以便公民更好行使言论自由以及不被侵犯言论自由。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刑法作者简介:刘海斌(1988-),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3-0248-01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相对权利人来说,这又是其他人尊重其言论自由的义务。

权利应该保护,义务必须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我国言论自由法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此外,本文认为一些补充性法源如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条约等也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立法保护结构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效力。

但是就结合近年来前述社会关于言论自由触犯刑法的热点问题,以及本文篇幅所限,故在此仅讨论宪法和刑法规定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一、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1、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宪法在我国言论自由法律保护中处于效力层次的最高端。

言论自由历来是我国宪法予以保障的公民的重要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中,无论是1954年宪法,还是1975、1978年宪法,都对言论自由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中国公民现在获得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充分的言论自由权利。

然而,需要完善的余地仍然存在。

由于中国尚没有制定相关旨在保护言论自由的专门宪法性法律,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具体落实。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作者:刘楠章晓钰尹航林倩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9期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随之拓展到了新的领域——即网络言论自由。

公民积极行使自己这一权利的同时,许多负面影响接踵而至,如“鸿茅药酒案”、“洁洁良案”和“汪峰侵权案”等。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从保护与限制和救济的角度讨论和研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所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宪法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分析现阶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的等待解决。

立方层面,言论自由立法层次低,偏向原则性规定导致下位法无形中扩大了限制,限制是常态,保护是例外。

除此之外,立法也并未考虑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冲突时的双向保护与解决机制。

(一)言论自由立法层次低互联网带来的网络社交平台和自媒体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公民有诸多可以发表言论的地方,言论自由权利拓展到了网络平台,即网络言论自由。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背后支撑的法律依据只是我国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仅起到了宣示作用,没有具体的下位法对其详细规定,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保障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级别不高: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大多是行政意见或办法,亦或者是地方性法规,位阶较低,缺乏高层面的立法规范。

(二)言论自由立法程序缺失立法层次低,诸多行政意见和办法未经过听证会等能够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建议和意见的法律程序便实施,导致立法程序缺失,过度“限制”。

无论是宪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其条款表述过于宽泛笼统,极其容易被扩大其内涵,致使“保护”缺位,“限制”过度,即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缺乏平衡。

大多数与言论自由相关的规定都更偏向于管理和限制,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中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更多地倾向于限制,保护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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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法研2012级 622030103003范迎洁摘要:“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

”此话引自1923年美国一地方法院的判决书。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有力或者说有效的保障,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彭水诗案引起的思考,并对言论自由的涵义进行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具体完善措施。

关键词:言论自由人权保障与限制完善引言:“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被称为“法国良心”的伏尔泰的名言。

这句名言一直被美欧媒体和政客不遗余力地向全世界推广,作为捍卫“言论自由”标志性的符号。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显然,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把言论自由放在了第一位,那么,这对保障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有多么重要的意义呢?言论自由的概念与渊源是什么?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的现状怎么样?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呢?一、彭水诗案引起的思考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

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

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

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

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

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

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

时隔半月,8月31日,警察突然找到了他。

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

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

9月1日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

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

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

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

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在彭水诗案中,当地的政府和政府官员指责秦中飞诽谤:“在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看来,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中有主观意识地诽谤。

‘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

’”针对后来秦中飞等人在网上发帖的事,“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

彭水县委书记秘书庹云强说。

‘比方说,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

’”一首抽象隐讳的诗,并无明确的事实指责,而且传播范围极小,彭水官员却对号入座,将其定性成了诽谤。

这样一起案件,是一起重大违宪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地方政府领导滥用公权,必须得到应有惩罚和相关责任追究,从而使之成为保障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看来,中国法律对中国公民批评权的保证需要出台一个类似于纽约时报规则的规范来确定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诽谤的界限;而在这个个案中,对以法律的名义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某些官员,我们也该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二、言论自由的概念与渊源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言论自由,首先应该知道什么是言论。

言论是人类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因此,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思想与资讯之流通,为推动文明进步与发展之原动力。

密尔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一书中,对言论自由对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做出了精辟的概括,并指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没有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思想之激荡,社会之进步。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然,从广义上讲,言论自由的范畴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等自由。

①言论自由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与我们公民息息相关的,是涉及公共政治领域的言论自由,因此,不断拓展公共讨论的空间,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应有之义。

尤其在当今社会,网络言论的自由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政府是否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标准。

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角度来说,某种事物的性质完全可以是多重的、复合的,而不仅仅是单一的、单纯的。

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也是如此。

因此笔者认为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的结合体。

在它身上,既体现了政治权利的属性,又体现了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的性质。

我们说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首先是因为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言论自由,即对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意见、主张的言论自由。

它理应受到宪法的第一位的保护。

其次,从言论自由的滥觞、流变历史来看,政治表达内容受到专制统治的最严厉、最频繁的镇压,政治言论自由是历史上的表达自由的内容中最匮乏,亦最令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部分。

当然,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表达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完全排除非政治言论的自由,它们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只不过其地位次与政治言论自由而已。

从言论自由的目的角度来分析,它还具有精神自由宪法权利属性。

人们拥有言论自由,从终极的目标来说,无非就是使自己心情舒畅、精神和谐,寻求情感的愉悦与解放。

我们将言论自由是为准思想自由,也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

因为,法律只能惩罚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就决定了任何人和任何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即原则上不能惩罚人们的言论,只有言论同违法行为或着说行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表达了民主社会中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的时候,才能惩罚这种言论。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政治自由,也不仅仅是精神自由或准思想自由,而是政治自由、精神自由与准思想自由三重自由的统一体、结合体。

言论自由是①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指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产生了职业法律工作者阶层。

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在我国得到广泛传播,并日益深入人心。

所有这些,都为研究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状况显然不令人满意。

三、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现状本来历史上,我国就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中国在秦之前尚可闻到一点君主对言论宽容的古风,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子产“闻而药之”。

春秋战国时期还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盛况。

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以极权去言去私学,又独尊儒术以至民清大兴文字狱,是众所周知的中国古代留给我们的遗产。

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文化的束缚导致中国缺乏言论自由的传统。

那么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笔者在此总结:从言论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彭水诗案”,到2008年的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等一系列案例表明,我国言论自由权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其次,行政违法行为经常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从另一方面说,我国法律也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因为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不可否认的一点,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与公德素养仍然较低,导致立法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言论自由的漠视。

”①四、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爱人民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①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

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1)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对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空白;(2)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3)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限制。

针对以上现象与问题,如何改善我国的言论自由现状,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是当前我国人权问题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障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1、加强完善立法首先我国应该参照外国尤其是美国优秀的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首先应当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

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

除宪法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主要可以单独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法或者叫基本权法,从法律上彻底具体明确保障公民权利,单独设置一章规定言论自由的。

但在现实中面临着弱势群体无话语权的现状,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创设法律,授权并指定政府在必要时刻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话语支持。

2、行政保障与司法审查与救济行政权也是最容易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的,因此,落实、深化和完善我国宪法的人权基本原则就必须使得行政权的行使合理化合法化。

另外,司法在现实层面如何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关键问题,否则在宪法所宣称的言论自由权被侵害时受害人便无从获得救济。

在言论自由权的运用中,涉及话语权的分配问题,言论自由权的运用理应顺从其正常规律。

司法如何保障言论自由权,在笔者看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对公权力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规制,对政府保持时刻的警惕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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