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析】郑海平: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
政府是否应该限制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政府是否应该限制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政府应该限制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然而,政府应该对其进行限制。
限制言论自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和防止言论滥用。
首先,限制言论自由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例如,散布谣言、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言论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和冲突。
政府应该限制这些言论,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限制言论自由可以保护公众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言论可能会对公众造成伤害。
例如,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言论可能导致公众误解和错误决策。
政府应该限制这些言论,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福祉。
此外,限制言论自由可以防止言论滥用。
个人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侵犯他人的隐私或传播恶意信息。
政府应该限制这些言论,以保护人们的尊严和隐私权。
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支持政府限制言论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说过:“你不能在剧场里喊‘火’,当没有火灾时。
”这句名言强调了言论自由的限制,以防止对公共安全造成伤害。
另一个经典案例是美国的“沃特斯诉美国”案。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尤其是当言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时。
综上所述,政府应该限制言论自由,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和防止言论滥用。
这种限制是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福祉,并且遵循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的支持。
郑海平 我们所痛恨思想汇总

一、案情简介(一)事实与背景2006年3月3日,家住马里兰州的艾伯特·斯尼德(Albert Snyder)得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他的儿子马修·斯尼德(Matthew Snyder)在伊拉克战场上因为一次事故而牺牲。
马修年仅20岁,生前是海军陆战队准下士(lance corporal)。
2006年2月,马修随同他所在的部队前往伊拉克。
然而,到那里还不到一个月,他便不幸牺牲。
悲痛之余,斯尼德一家决定于3月10日在当地的天主教堂为马修举行葬礼,并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了讣告,公布了葬礼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1]艾伯特没有想到的是,马修的葬礼却引来了一些陌生人的“抗议”。
3月10日,正当葬礼在当地的天主教堂举行之时,在离教堂大约1000英尺的街道旁边,出现了七八个举着标牌“抗议”的人。
牌子上写着的,则是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标语:“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为9·11感谢上帝”,“上帝憎恨美国”,“上帝憎恨同性恋”,“同性恋组成的军队”,“上帝憎恨你(们)”,“你(们)将会下地狱”,“没有拯救只有诅咒”,“天主教教士性侵男童”……由于抗议的地点与教堂之间有一些建筑物,参加葬礼的人并不能看到抗议者。
后来,送葬的车队在距离抗议的地点大约有两三百英尺的地方经过,但车上的人也只能标牌的顶端,而看不到标牌的具体内容。
虽然这些抗议的人在当时并未引起艾伯特的注意,但他们显然吸引了路人的目光,以及一些媒体的关注。
当天晚上,当地的一家电视台报道了马修葬礼的情景,其中包含着关于抗议者的片断。
也正是通过电视报道,艾伯特得知有人在他儿子的葬礼附近抗议。
这让他很是苦恼:这些人与自己素不相识,为什么要在这样的时间和地点抗议?原来,这些抗议的人,都来自堪萨斯州的一个叫Westboro Baptist Church(以下简称WBC)的小教会。
该教会由弗莱德·菲尔普斯(Fred Phelps)于1955年创立,截至2007年大约有七十名成员,其中约五十名都是他的子孙后代。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受限制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受限制正方辩手: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尊严,造成了他人的伤害,那么这种言论就应该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一个人发布了种族歧视的言论,这种言论不仅会伤害受害者,还会破坏社会的和谐。
因此,对于这种言论,应该予以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也不意味着可以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恶意谣言。
在信息时代,虚假信息的传播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如果任由虚假信息传播,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散布虚假信息的言论,也应该受到限制。
最后,言论自由也不意味着可以宣扬暴力或者煽动仇恨。
如果一个人的言论宣扬暴力,那么这种言论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这种言论,也应该受到限制。
总之,虽然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应该受到限制。
限制言论自由并不是在剥夺个人的权利,而是在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只要言论不构成对他人伤害,它就应该是自由的。
”因此,对于那些侵犯他人权利、传播虚假信息、宣扬暴力的言论,应该受到限制。
反方辩手: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言论自由正是其中之一。
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就等于在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这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言论自由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有利于促进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有利于激发创新和改革。
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就等于在扼杀创新和进步的动力,这是不可取的。
最后,言论自由是对权力的制约。
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中,人们有权利监督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有权利揭露他们的不当行为。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
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就等于在为权力的滥用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是不可容忍的。
试析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限制的法律深思.doc

试析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限制的法律深思试析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限制的法律深思导读:官员必须容忍公民未必总12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都普遍对该权利进行了规定,公民正当的行使言论自由权已经获得共识,而且该权利的入宪是国家、社会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阐释了言论自由对于人类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作用,但同时清醒认识到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
这对于公民如何行使言论自由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言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限制一、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作用(一)有助于人们增进知识和追求真理马克思曾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豍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整个生命共同体对知识及真理的追求是无限的,所以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探寻世界,发现真理,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认识,真理将会在与谬误的不断碰撞中为公众所发现。
而且密尔在《论自由》中讲述了意见自由同真理的关系,“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豎(二)维持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言论自由为人们宣泄内心的不满提供了可能,国家的政策、路线虽然是集思广益的结果,但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决策往往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就必须让有意见的人自由的抒发内心的不满,这是即是的表现,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定选择。
另外,言论自由可能会带来思想上的混乱或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不足以成为论自由的托辞,更何况,如果堆积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理由,就应该让公民说出来,让舆论进行热议,从而为变革提供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是让公民宣泄不满的出气口,是社会变革的智慧之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三)推动自我价值实现与全面发展“人即便甘于服从,也是为了换取可能的自由。
是否应该禁止全民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全民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全民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进行恶意攻击、诽谤、造谣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那么社会上就会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和谣言,这将对社会稳定和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再者,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一个国家的公共舆论充斥着谣言、恶意攻击和仇恨言论,那么这个国家的形象就会受到损害,国际社会也会对其产生负面评价。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形象,有必要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
因此,应该禁止全民言论自由。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全民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过多的限制和管理,就可能会导致民众的思想受到束缚,甚至出现言论审查和思想封锁的现象。
这将严重损害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言论自由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一个开放的言论环境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有利于激发创新思想和促进学术交流。
因此,言论自由的存在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再者,言论自由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一个开放的言论环境中,人们可以公开批评和监督政府的行为,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过多的限制,就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因此,不应该禁止全民言论自由。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浅谈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

浅谈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摘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是无用而且有害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所以对言论自由的行使要有一定的限制。
那什么是言论自由?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又应当在何种限度范围之内?如何才能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本文针对以上诸多疑问作出了解答。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治权利道德民主法治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在我国宪法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第一条,位于六大自由之首。
然而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何种表述形式?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是否也属于言论自由呢?《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一个社会要被视为真正的民主社会,就应该对公开发表的思想言论有高度保护,无论其媒体是报纸、杂志、书籍、手册、电影、电视,或是最新近的网络。
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可以概括为: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有一定限度的自由;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一项基本权力。
二、我国言论自由之现状(一)现代社会对言论自由的滥用权力的滥用,是指公民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进而影响或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所有权力、自由,都是法律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力、自由的行使都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就不构成权力、自由的滥用,反之,即构成滥用。
辩论辩题对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论辩题对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正方辩手观点,个人言论自由应受到一定限制。
个人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因为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比如侮辱、诽谤或者煽动暴力等。
其次,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比如在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需要对言论进行限制。
最后,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避免他人对他人进行侵犯性的言论。
名人名句,罗伯特·费克曼曾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说任何你想说的话,而是你有权利说出任何你需要说出的话。
”这句话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导致了社会动荡和混乱,比如在一些国家,一些政治人物滥用言论自由,煽动暴力,导致了社会动荡和不安。
这就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言论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个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民主。
其次,言论自由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因为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畅所欲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的进步。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审查,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如果所有的人都同意某种观点,那么这种观点的重要性就不再存在。
”这句话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才能有不同的观点和多样的声音。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因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导致了信息的封闭和审查,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不利的。
比如在某些国家,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和封锁,导致了社会的信息闭塞,人们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个人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人权,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因为它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歧视或传播虚假信息。
为了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与权衡。
本文将探讨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与权衡,旨在探讨如何保护这一重要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特定类型的言论进行限制,二是对于言论的后果进行追究。
首先,针对特定类型的言论,法律进行了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对诽谤、侮辱、恶意造谣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的禁止。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
此外,对于煽动暴力、恐怖主义、种族歧视等具有危害性的言论,法律也进行了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然而,对于这些限制的具体界定和执行仍然存在争议,因为人们对于何种言论应被认定为具有危害性存在不同看法。
其次,法律对于言论的后果进行追究。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发表者可以逃避责任。
如果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法律将追究发表者的责任。
例如,当一个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法律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同样,当言论导致公众恐慌、社会动荡或危害国家安全时,法律也可以追究发表者的刑事责任。
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然而,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也需要权衡。
一方面,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可能导致思想的禁锢和信息的封闭。
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应该允许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和意见。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虚假信息的传播、仇恨言论的煽动等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和冲突。
因此,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在权衡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法律应该明确界定何种言论应受到限制。
这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个人权利与社会稳定、自由表达与公共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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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析】郑海平: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制
〔作者简介〕郑海平,美国密苏里大学JD (法务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韩大元主编、杜强强执行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128-174 页。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将周鸿祎认定为公众人物,并且认为此类人物“拥有众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 ,所以“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并且更加自觉地对自己的言论予以克制” 。
以此为基础,法院进而指出: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相比,此类网络公众人物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微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审法院基本上维持了这种推理,并指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周鸿祎“深悉网络传播速度之快,更应谨慎自己的言行” 。
法院的这一推论,表面上看起来很合理,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却存在有待商榷之处。
鉴于“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司法判例,下面将首先简要介绍美国法中的这一概念的含义及其功用,进而探讨周鸿祎案中法院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及其推理的恰当性。
一、公众人物概念的“误用”在侵权法和宪法领域,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美国1964 年的NewYork Times v. Sulllivan 案。
在那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如果诽谤诉讼中的原告是公共官员
( publicofficial ),则只有在原告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 (actualmalice )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
“实际恶意” ,是指被告“明知其陈述虚假而故意说谎,或者全然不顾其真陈述是否真实” 。
在后来的一些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逐渐扩大了“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如果原告是吸引了广泛的社会注意力的公众人物 (publicfigure ),也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否则就不能获得赔偿。
可以看出,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主旨在于保护言论自由:对于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人们通常可以自由地发表评论和批评,而无需担心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的行为,往往与公共事务相关;而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是“不受抑制、富有活力,并且广泛公开的” ,哪怕这些讨论可能包含着对于相关人物的“激烈、刻薄,甚至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
”第二,公众人物通常都是自愿而积极地介入公共事务,甚至是故意吸引众人的眼球,并因此而直接或间接地获得某些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代价”——公众对他们的监督,甚至是刻薄的“评头论足”。
第三,与普通人物相比,公众人物一般拥有更为强大的“话语权” ,更能够利用媒体,因而也更有能力“自救” ,即“利用各种机会驳斥谎言,纠正错误,以减少诽谤对其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
然而,在周鸿祎案中,法官却利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推导出了一个不利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结论:由于周鸿祎是一位公众人物,他在微博上的影响力比一般人更大,所以在发言的时候要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更加“谨慎自己的言
行” 。
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在周鸿祎案中,我国法院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美国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探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时的一个重要背景:法院所关注的,是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只有在原告是公共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情况下,“实际恶意”规则才能够适用;至于被告是否为公众人物,则不会影响他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周鸿祎案发生在美国,法院是不会讨论周鸿祎是否为公众人物的,因为他是被告,而非原告。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对于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使用,可以说是“误用” 。
二、法院推理的恰当性疑问虽然法院在周鸿祎案中对“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在美国法中的基本意旨,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法院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我国法院并不是依据美国法做出判决的。
所以,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讨论法院下面这一推理是否成立:在网络空间中,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所以“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并且“更应谨慎自己的言行” 。
从表面上来看,这种推理似乎是可以成立的。
微博上的名人和“大V ”拥有众多的粉丝,他们在微博中所讨论的问题往往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能够对社会舆论产生巨大影响,以致可以将他们称为“意见领袖” 。
如果他们发表“不负责任” 的言论,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人们常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所以,公众有理由期待这些“意见领袖”能够“谨慎自己的言行” ,避免传播谣言,以及可能对个人及集体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信息。
然而,公众对于网络“意见领袖”的期待,最多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并不应该当然地成为法律的要求。
众所周知,
法律是有强制力的。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标准成为法律的要求,则人们在从事相关行为的时候会非常小心,唯恐触犯法律的“红线” 。
为了避免对公民的自由构成过分的限制,法律不应该干涉那些纯粹属于私人道德的领域,而即使在那些法律和道德共同起作用的领域,法律通常也只是作为“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说,与道德的要求相比,法律的要求往往更低。
例如,法律通常不会要求公务员任劳任怨、克勤克俭,而只是要求他们不能渎职,不能贪污受贿。
就微博中的“发言”而言,更不应该轻易地将对于微博用户的道德期待转化为法律要求,因为这种要求限制的不仅仅是一般的行为自由,而是我国宪法第35 条保障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
在现代社会,思想和言论的自由被视为“其他任何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前提”,并且普遍地得到了各国宪法的保护。
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言论自由是人民实现民主
自治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人民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及时了解真实的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的一句话来说,言论自由就是要提供一种“思想的自由市场”
(marketplaceof ideas),使人民能够
在各种观点的交流和竞争中做出较为明智的选择。
为了充分地保障言论自由,就必须允许人们发表各种不同的观点,哪怕其有言论可能并不中听,甚至可能激怒别人。
如果法律要求人们“谨慎自己的言
行” ,则很可能造成“寒蝉效应” :许多本来打算“发言”的人因为担心法律可能的惩罚而选择沉默,哪怕他们企图发表的言论完全是
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在充分理解言论自由的价值这一基础上,我们就会发现: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这一身份,并不能必然推导出法律应该要求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一结论。
宪法第35 条的保障,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无论他是不是公众人物。
事实上,就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特别是推进民主自治)而言,与大多数普通微博用户相比,网络中的公众人物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对他们在微博中的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更可能剥夺民众知情的机会。
原因在于:在微博中,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信息发布,大多数普通微博用户所发布的信息都注定会被淹没在信息的“洪流”之中,而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则更可能引发较多的关注和反响。
如果限制一个普通人在微博中“发言” ,可能并不会对“思想的自由市场”产生太大的影响;但如果是限制了公众人物的发言,则对“思想的自由市场”的危害会更大,因为这实际上是限制了有竞争力的“卖家”。
就此而言(论),那种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较普通人物应该受到更多限制的观点,恐怕是很难成立的。
综上,本文认为:被告是公众人物这一身份,并不应该成为其是否需要因为其在微博中的言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考虑因素。
换言之,当一个人在微博中发布言论涉嫌侵犯另一个主体的名誉权时,法院需要考虑该言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导致他人名誉的损害,以及是否有辱他人人格等因素,而无需也不应该考虑被告是否为公众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