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三法论文】浅析国际境况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doc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随着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
保护。
在环境法律中,风险预防原则被广泛采用,以防止环境灾难和
保障人类生存。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一种相对谨慎的环
境保护策略,其基本的思想是,在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时,应该采取
谨慎行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环保决
策应该考虑低碳经济、创新技术和环境法规等多种因素。
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多类环境问题,例如,化学物质、基因修改
生物、气候变化等。
以化学物质为例,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在生产和使
用化学品时,必须优先考虑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而不是考虑企业利
益或其他经济利益。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政府对不确定的风险
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潜在的危险。
在实施风险预防原则时,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科学发展。
国际社
会应该共同努力,制定一些能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积极影响的环
保政策和法规。
科学家和技术人员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寻找更环保、更有效的技术手段,并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更多的研究。
总之,风险预防原则是一种旨在防范环境灾难、保护人类健康和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策略。
它对环保决策、企业行为和国际合作都
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
风险预防原则的应用,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清洁、绿色和美丽的地球家园。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论文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论文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
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摘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
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
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 关键词 ]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论文正文】起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 ,自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以来,目前已被适用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①。
该原则的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我们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
风险预防原则具有有效应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
然而,从产生之日起,风险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大争议性,不论其具体内涵、适用要件,乃至法律地位为何,皆仍欠缺国际共识。
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其在法律中的有效性问题,[ 1 ]即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问题。
因而,准确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域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 持相反观点者则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习惯国际法。
最新-国际环境法中危机预防原则运用 精品

国际环境法中危机预防原则运用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
从非典到1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
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
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
《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
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
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
[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
浅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

浅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作者:李腾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7期【摘要】日益严重的温室效应让我们明白风险预防的重要性。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空白和争议,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
本文试图主要以温室效应为例,从该原则的适用及国际法地位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温室效应;碳排放;国际环境法人生如大海行船,途中充满各种未知的暴风和闪电,防患于未然,才是智者应对风险的选择。
如何应对各种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
科技的发展和贸易的增长,使得各国对环境的破坏影响了整个地球村。
环境污染的跨国影响,让我们无法忽视这种蝴蝶效应引起的内在联系。
近些年变得愈加严重的温室效应,更是让全球知道了预防的必要性。
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
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开始向国际北海部长会议提议采纳该原则,最终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得到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1]随后,风险预防原则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了体现,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立法更是全面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包含了风险预防的思想。
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
诸多学者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
笔者较为赞同的定义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摘要】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风险预防原则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减少和防止潜在的危险和损害。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律框架、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国际法律条约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系、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国际法庭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解释进行分析和探讨。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国际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范围日益扩大。
国际法庭也在不断解释和细化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内涵,以保障全球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国际法律地位、国际法律框架、重要性、国际法律条约、国际法律实践、国际法庭、解释、总结1. 引言1.1 概述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国际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在国际关系和国际合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合作日益频繁,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
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开展国际合作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随着国际社会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认识不断加深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框架和条约也开始重视和强调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推动国际社会在各领域更好地遵守和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本文将从国际法律框架、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国际法律条约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系、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国际法庭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解释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2. 正文2.1 国际法律框架国际法律框架是指国际社会在处理风险预防原则方面所遵循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之一,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联合国是国际法律框架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其成立宪章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和权力。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环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
”[1]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JS. ”o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摘要:作为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
而我们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的研究, 则是为了将它纳入国内环境法中, 以更好地发挥其对环境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 适用;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述(一) 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许多环境相关条约或文件中都有出现过风险预防原则, 但从其总体情况来看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并没有明确的含义。
学者大都"为了保护环境, 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 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 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一定义作为风险预防原则最为明确的解释。
(二)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使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根据当前的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 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一是环境风险程度重大;二是科学论证的进行;三是不应造成不该有的损害。
环境风险程度重大。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规制所有环境问题, 唯有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运用。
所以临界点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它可以解决适用依据问题, 同时也能使风险预防原则得到合理适用。
不同的国际条约或文件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临界点的规定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有高、低两种, 当环境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害, 即临界较高的节点, 才能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反之则让环境风险继续存在。
而设定合理的程度来预测环境损害就可以采取措施, 即较低的节点。
科学论证的进行。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确定性风险增多。
全面地分析和论证现存的环境风险有利于人类合理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解决风险不确定性要靠临界点的确定, 因此必须以严谨的态度科学地界定各类环境风险的危害程度。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有关的环境危害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义务的指导思想,由于其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特性,风险预防原则在具体指导及使用过程中面临时效性启动问题,政府机构启动救济措施缺乏法律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弊端等问题,而如有迟延那么造成的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巨大且不可逆转的。
为解决这个现实问题,首先在立法上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所规范,其次应引进一些基本方法来解决风险的不确定性,并且应该注意到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明确风险预防原则有限适用的领域。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科学不确定性,有限适用前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在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更大的环境污染,引发了更大的环境风险。
而由于环境风险具有未知性,人们往往对环境风险产生的原因和传播的途径、范围充满着不确定性,从而造成对环境风险产生的救济决策也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
而且环境风险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人们对于危害的产生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而后果一旦产生,已无法救治。
所以我们更应该适时要转变思维重新审视以前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追求,发展出一种新的环境法指导思想——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学者大多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五视为是对风险预防原则最准确的表述:“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他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
凡有可能造成严重或不可挽回损害之处,不能将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的重点有以下几点:第一点:一定的风险存在。
凡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都是存在环境风险的情况。
并且风险因素是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是不可挽回的损害的。
例如生物多样性减损,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问题都是一旦发生就一般会出现难以逆转的严重后果,只是这些后果一般都会潜藏起来,表现周期很长,所以我们在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时候从多方面的角度来考虑,结合长远的发展需求来看风险的威胁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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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说,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将60%以上的精力放在面试上,如果招到的是企鹅,不用说,个个是游泳冠军,但是招到一群公鸡回来,就是再多的培训,再多的福利也是枉然。
我注意到平时各企业面试时,一是例行公事样的求证证件的真假,再对着简历找不着边际的问一些问题,面试者无意间的一些举动和言词几可定“终身”,面试结果存在巨大的偶然性,对被面试者不公平,面试主考人也找不着有效的方法,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同时,与真正的人才擦身而过。
本人曾在某知名企业任过一段时间的行政经理职务,有一次,公司要招一批储备干部,要求不太高,来的人很多,我要大家站在操场上,对大家说:“我希望进来的人能长期做下去,不要仅作为一个跳板,被录用者是作为备用干部来培养,并且被传授一技之长,但目前工资不高,学历和经验不太重要,要求心态端正,觉得不适合者,现在可以出列。
”
没有一个人出列。
我不太喜欢看他们的证件学历证等,我觉得这是次要的,一是证件可作假,二是目前社会上受教育的机会不公平。
我先要他们全部作一个笔试,在笔试的过程中,我注意观察一些缺乏基本形象,衣冠不整的面试者,做好记号,在面试结束后,由文员通知其等通知。
收到笔试卷后,笔迹太草,基本的常识性题目做不会者,得分太低者出局。
再一步骤,公司广场边上有一片蒿草地,我叫他们拔草,这并不是要剥削他们的劳动,这草拔不拔也无所谓,但我要看他们愿不愿拔草,且草拔得好不好,在没人监督的情况下,工作如何。
在交待完后,我躲在三楼窗户后面观察他们,结果发现,十人中,只有四人较认真,其余的人很不情愿的模样,且东张西张望看是否有人在监督。
四人留了下来,其余全部回去等通知,四人留下来后,每人分得一块抹布,清洁机器,吩咐完后,我说半小时后我来检查。
半小时我来后,二个人的机器擦得非常仔细干净,留了下来,其余淘汰。
这两个人留了下来,证明我是对的,他们为人诚恳,团结同事,做事踏实,肯学习,求进步,不好高骛远,老员工很欢迎他们,他们也在公司工作了很长的时间,且后来成为了公司的得力干部,多年后,即使我离开了原来的公司,他们一直对我的知遇之恩念念不忘,而我并未特别照顾他们,他们不是我的朋友,也不是我的老乡,学历并不高,经验也不足,我说,是你们自已良好的态度得到录用。
一个公司的持续成功依靠人才,而人才如何寻找和鉴别?有些人会说不会做,有些人会写不会做,有些人会做但不会表现,通过事实、事例和工作实践是最好的鉴别方法,能有效找到我们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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