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会计处理该怎样进行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会计处理该怎样进⾏委托代销是⽤来扩⼤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的⼀种经营措施,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种销售⽅式。
按税法的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成⽴、发⽣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时间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以⽀付⼿续费⽅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应按商品售价(不含税)反映销售收⼊,所⽀付的⼿续费以“营业费⽤——⼿续费”列⽀。
如果受托单位为⼀般纳税⼈,则应给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列明代销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受托单位为⼩规模纳税⼈,应按税款和价款合计开具普通发票。
借记“应收账款”或“银⾏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受托单位开来的⼿续费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存款”。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委托开⽅商店(⼀般纳税⼈)代销B商品400件,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为234元/件,⼿续费按不含税代销额的5%⽀付,该商品进价150元/件。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进价):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60000贷:库存商品——B商店60000收到天⽅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款未收到时(代销清单列明销售数量150件,⾦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列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借:应收账款——天⽅商店35100贷:主营业务收⼊30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收到天⽅商店汇来的款项和⼿续费时(普通发票列明:扣除⼿续费1500元(30000×5%),实收⾦额33600元):借:银⾏存款33600营业费⽤1500贷:应收账款——天⽅商店35100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22500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2500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河北邢台张庆考 05400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教程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探讨一、代销商品的方式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
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
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
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其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以下是受托代销的主要会计处理步骤:一、取得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应将其纳入账内核算。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料中可能会将“受托代销商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但这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处理规定。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因此不应记入“库存商品”科目。
二、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1.以非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售出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将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2.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此处为冲销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表示商品已售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手续费部分)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剩余的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剩余部分)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三、结算代销商品款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应支付代销商品款。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公司名称贷:银行存款四、受托代销商品的列示与披露关于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列示:认为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但这种做法可能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
2.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将“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但作为存货的扣除),“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列示。
两种代销怎么做账

两种代销怎么做账根据委托⽅与受托⽅签订协议的不同,可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式和收取⼿续费⽅式。
那么你知道这两种代销⽅式该怎么做账吗?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买断⽅式即由委托⽅和受托⽅签订协议,委托⽅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所有的销售⽅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
因此,委托⽅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受托⽅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并向委托⽅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
例如:甲公司委托⼄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收到⼄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
⼄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在委托⽅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公司时借:发出商品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②收到受托⽅⼄公司的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公司117000贷:主营业务收⼊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发出商品80000(2)受托⽅⼄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000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②实际销售时借:银⾏存款175500贷:主营业务收⼊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000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100000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收取⼿续费⽅式即根据所供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收取⼿续费的销售⽅式。
会计经验: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受托方应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
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税率为17%。
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
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会计实务: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的商品,应在商品发交受托单位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
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
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 1】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发交爱美公司开关柜200 台,委托其代销。
单位成本 5000 元。
借:发出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例 2】承上例, 2007 年 1 月 28 日收到爱美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在清单上注明已销售 30 台,价款 600000 元,增值税款 102000 元,代销手续费900 元。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其他900
贷:应收账款 9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39The C er 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委托代销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同时由于委托代销业务涉及到代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因而会计处理也比较复杂,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业务时常会出现差错。
一、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80日。
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相关规定如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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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量的一种经营措施,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按税法的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代销清单应列明已销商品的数量、单价、销售收入,委托企业据此给受托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方法视委托代销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委托单位应按商品售价(不含税)反映销售收入,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手续费”列支。
如果受托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代销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受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税款和价款合计开具普通发票。
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受托单位开来的手续费普通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手续费”,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委托开方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B 商品400
件,合同规定含税代销价为234元/件,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额的5%支付,该商品进价150元/件。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进价):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B 商店60000
2 收到天方商店报来的代销清单而款未收到时(代销清单列明销售数
量150件,金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
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
借: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收到天方商店汇来的款项和手续费时(普通发票列明:扣除手续费1500元(30000×5%),实收金额33600元):
借:银行存款33600
营业费用1500
贷:应收账款――天方商店351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25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25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