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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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云林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林地定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防止林地无序流失的重要手段。

林地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情况,结合各地建设实际需要,分解下达相应数量的林地定额,保障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获批。

林地定额应当优先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所下达林地定额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林地定额可以申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解决。

各地不得违反林地定额管理规定,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把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方式进行审批。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超出规定范围提供材料。

迪庆州生态文明建设历程及可持续发展对策_苟帅

迪庆州生态文明建设历程及可持续发展对策_苟帅

收稿日期:2016-04-01迪庆州生态文明建设历程及可持续发展对策苟帅(迪庆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宣教中心),云南香格里拉674400)摘要:介绍了迪庆州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情况,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继续深化“生态立州”发展战略,有序开展生态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策引导、严格环境管理,增加环境建设与管理投入。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历程;存在问题;发展对策;迪庆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655(2016)增-0012-03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

迪庆藏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滇、川、藏三省区结合部,青藏高原伸延部分南北纵向排列的横断山脉,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腹地,澜沧江和金沙江自北向南贯穿全境,总面积23870km 2。

境内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自然景观变幻万千,构成了神奇的“香格里拉”独特的生态环境。

全州立足生态实际,坚持“生态立州”战略,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取得实效。

1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情况1.1围绕“生态立州”发展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2003年,迪庆提出“生态立州、文化兴州、产业强州、和谐安州”发展战略,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着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高原特色生物产业”、“水电开发”等绿色可持续产业模式;全面启动生态系列创建工作;实施“森林迪庆”建设,持续开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国土整治、小流域治理、防污治污等一系列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通过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全面实施“七彩云南香格里拉保护行动”和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推进“两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加大节能减排,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积极开展湿地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饮用水源地保障等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2015年全州共争取转移支付资金36372万元;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严把项目审批生态环境关,杜绝高污染项目落户迪庆;切实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有效防止重大环境事件发生。

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6月1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养护补助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支持古树名木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迪庆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庆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庆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迪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迪庆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0日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管理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统一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2月26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哈巴雪山片区列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区域(包括碧塔海和属都湖景区)。

其四至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划定,予以公告。

第三条在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对公园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三)负责公园公共设施的管理;(四)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五)负责公园内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公园内的安全管理;(七)协调公园社区事务并做好服务工作;(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用途管制、征地补偿和安置等制度。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城镇和农村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牧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发展生态公益林,大力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严格林地、林木、森林征占用审批制度。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积极推行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代替生产生活用材。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做好疫病防治、检疫工作,加强对兽用药品、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畜禽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挥生物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绿色食品、饮品和花卉等产业,开发以藏药为主的药材、药品,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形成优势产业。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速培育矿产支柱产业。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藏文或者其他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金、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互利合作,共谋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藏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

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现公布《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加快景区建设步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景区旅游资源,维护景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三江并流自然遗产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里雪山景区、碧塔海属都湖景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和管理经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景区管理机构,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局。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景区的有关职能。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景区及划归地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支持景区管理机构行使职责,促进景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梅里雪山景区、碧塔海属都湖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公民和法人,都有维护景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所辖景区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保护。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迪政发〔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迪庆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迪庆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23年)》(国发〔2021〕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2〕39号)精神,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技术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计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效能,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和完善量值传递溯源系统为主线,以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为目标,以“创新突破、改革引领、需求牵引、供给提升,政府统筹、市场驱动,协调融合、开放共享”为原则。

到2025年,计量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适应本地区发展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科研创新能力、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和计量监管水平显著提升,部分领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计量发展预期实现以下目标:建立州级最高计量标准13项,培育创建诚信计量承诺单位20家,全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覆盖率达到95%,报检应检率达100%。

《草原保护条例》最新规定

《草原保护条例》最新规定2016《草原保护条例》最新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保障和促进我区畜牧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

新《条例》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察、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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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8;823;82301;
【批准日期】2013.05.30
【发布部门】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批准2013年7月23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3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草原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包括高寒草甸、灌丛草甸、林间草甸、沼泽草甸、疏林草场、山地灌丛草场、草山草坡、人工草场和退耕还草草场等。

第三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管理工作,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并将草原保护和建设、草原执法、草原监测、草原调查普查经费及草原管护员的管护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的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理员,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草原管护员,协助做好草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森林公安、卫生、水务、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原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的监督检查;
(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草原征收、征用、使用的具体事项;
(四)负责草原的调查、普查、登记,建立草原档案,核定草原载畜量;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在草原上取土、挖砂、采石、挖草皮、挖草煤、采集野生植
物、采集牧草种子、烧砖瓦、开发旅游项目等事项;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和科研工作;
(七)负责对草原鼠虫病害及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管理草原建设资金;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州、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计划及措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对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第十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但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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