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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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3日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宏州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土地整治监管平台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是指各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县市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德政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6日德宏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践行人民交通为人民、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权责划分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5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一、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消防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修改为“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 干粉灭火器,3套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腰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修改为“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德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加强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发展和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司法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德宏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德宏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德宏州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有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德政发〔2004〕305号)二、《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三、《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四、《德宏州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五、《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第57号公告)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障基金反欺诈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1号)七、《德宏州粮油加工骨干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7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九月四日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州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德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7〕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现将《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该办法中涉及的各类附表由州财政局负责印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3号和《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及财办发〔2005〕32号《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是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全部落实到经批准的扶贫项目,没有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扶贫项目不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

要求以项目为基础,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科目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应该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切实做好财政扶贫管理监测信息录入工作。

这是执行报账制的入口点。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德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7日德宏州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实施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州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及实施整治项目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整治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在德宏州辖区内,经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立项批复,资金投入为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引入社会资本的整治项目。

第四条州级自然资源部门为整治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全州土地整治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监管等具体工作;州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整治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章项目实施第一节项目发起第五条整治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县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发起。

第六条州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根据确定的整治项目资金需求向州级财政提出预算申请,由州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州本级预算安排以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预算申请应当分为整治项目前期费、工程施工费、管护费、业主管理费、工作经费、其他费用等财政应当承担的支出,并按规定和程序提出。

加快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思考

加快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思考

加快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思考胡红斌【摘要】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产权交易存在权属不清,确权工作较为滞后;法律障碍,产权交易范围狭窄;认识不足,平台建设较为滞后;配套政策缺乏,制度建设较为滞后;农户参与意愿低,产权交易推进难等诸多问题. 通过深化确权、破除体制障碍,搭建平台、打通流转渠道,创新机制、扩大综合效益,加快德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6(015)003【总页数】3页(P35-37)【关键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承包经营权【作者】胡红斌【作者单位】中共德宏州委党校【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10月8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明确指出“云南从2015年开始,将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省、州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德宏州地处边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业综合效益偏低,农民增收难度大,收入渠道狭窄。

尤其是农民的相关财产权还没有落实,农村土地、房屋、林地林木等资源要素的效益尚未显现,农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持续偏低。

基于农村产权要素构成,剖析德宏州农村产权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探索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对策,意义尤为重要。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

现阶段,农村产权要素主要由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方面构成。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德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2015年德宏州芒市、梁河县、陇川县作为云南省整县推进县市全面启动,盈江县、瑞丽市启动一个乡镇作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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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
一、出台背景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有效破解建设项目土地要素瓶颈制约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组织实施、流转交易原则、流转交易程序、流转交易监督、附则等6个方面,主要核心内容如下:
第二条德宏州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由州级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产能指标,州级和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协议分成中的州级部分可以进行州内流转交易,在确保州内需求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省内流转交易,进行省内流转交易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采用正向竞价或反向竞价的方式进行。

正向竞价即出让方申请出售指标,价高者成交;反向竞价即受让方申请购买指标,价低者成交。

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可以根据交易项目情况明确竞价方式,具体事项以公告为准。

挂牌交易单宗标的不得低于5亩。

第十七条交易底价应按照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亩不得低于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不得低于10万元)、产能每亩百公斤不得低于1万元的标准确定。

对国家、省、州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适当降低标准,但不能低于交易底价的50%。

第十九条(一)发布公告。

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指标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四)成交公示。

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文件规定确定是否成交、确定竞得人,并将成交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
交结果公示期满,或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三、说明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土地整治监管平台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二)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是指各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县市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三)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的指导、监管和省级协调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补充耕地指标结余与需求情况编制指标流转交易方案,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的实施工作。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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