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他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通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料等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项目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业务部门和融资部门有争议的,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认定。

第四章保理业务审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保理业务评审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审查、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风险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审查、业务方案审查和尽职调查分析情况审查。

第七条项目基础资料审查

(一)评审人员首先审查项目基础资料是否完备。若资料缺失,评审人员应及时联系项目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提供。

(二)评审人员应该检查各类材料要素是否齐全。有关证照是否失效,各种需要年检的证照是否年检,资料复印件是否加盖提供者公章,各证照之间是否一致。

第八条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

授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董事会或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符合等。融资部对拟叙做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贸易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性、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等出具的意见。审核我公司的保理业务方案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风险审查

风险审查是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对尽职调查报告中未提及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的风险,向业务部门和审查委员会提示风险。风险审查认为尽职调查不充分或分析不清晰的,要求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业务部门应尽快补充调查资料、完善调查报告。对于无法落实的或调查没有结果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保理业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审查

审查保理业务方案的每个操作环节,判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审查业务方案是否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审查保理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来源和保理业务的期限是否匹配。

第十一条保理业务综合评价

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水平、风险防控措施、收益水平、期限等方面的审查,对保理业务做出综合评价。

保理业务综合评价应重点突出、结论清晰。对于总体方案基本可行,但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实施前尚需补充落实的各项前提条件,逐条清晰加以列示。

第五章评审人员尽职审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注重工作效率。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为业务部门完善租赁方案和决策人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客观、独立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制度,对于不符合公司制度的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具有以下情节的,将按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一)未发现送审材料反映的信息存在明显遗漏、缺陷、瑕疵及不符合事实情况的,或虽发现资料明显不实,但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审查结论与项目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仍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的。

(二)未发现应知而未知的重大政策性、系统性、行业性、地区性等风险,或虽发现重大风险但未提出控制风险意见,把关不严的。

(三)对审查资料保管不力,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或泄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司业务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由于资料虚假或评审人员已严格按照公司保理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项目资料审查、分析评价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保理业务出现问题时,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相关资料是公司内部重要档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业务审查表

3-2业务审批表

3-3补充项目材料通知单

3-4项目材料报送清单

业务审查表

业务审批表

补充项目材料通知单

项目材料报送清单

项目名称:

报送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风险管理制度18533

风险管理制度 1、目的 1.1建立健全企业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规避和把控企业 经营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包括经营决策 风险、产品设计开发风险、产品质量和生产及服务提供等全过程。 2.2本制度对上述过程风险的识别和实施管控,作出了具体要求。 3、职责 3.1企业最高管理层负责对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战略决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实施识 别和管控。 3.2公司办是公司管理层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归档管理,并 承担公司最高管理层实施科研生产经营决策风险的疏理并形成文件。3.3生产技术科负责产品研制开发过程中的营运风险的识别与管控。 3.4生产科负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营运风险的识别与管控 3.5质量科负责产品实现过程质量风险和产品交付质量风险评估和管控。3.6销售科负责与顾客有关过程风险及外包(协)及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市场风 险识别和控制。 3.7财务科负责财务资金管理风险识别与管控。 4、引用文件 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201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细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秘书处2015年8月版) 5、风险定义 风险,即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影响是指偏离预定期,可以是正面的或负面的。风险一词有时在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使用即“危机”,也可在正面影响的可能性使用,即“机遇”。 6、基于风险思维,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 6.1公司领导层风险识别 6.1.1公司管理层应对风险识别与评估时,应基于组织层面(管理层)组织内部的 过程(包括管理过程和产品实现过程),树立基于风险思维,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风险,降低风险或者减缓风险的思想。 6.1.2公司管理层应基于风险核心系统,随时掌控质量、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持 续提高战略决策,建立并履行经济责任、生态责任和社会责任,开展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6.1.3管理层应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策划时识别战略决策和法律方面风险,洞 察预期结果方面做出描述。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组织范围、产品方向(项目)、实现过程及资源投入进行组合性风险评估,以组合性做出表达。 6.2质量科 6.2.1质量科应对质量风险进行识别,包括质量文化风险、质量战略风险、产 品符合性风险、过程监视、测量风险等方面实施识别与评估。 6.2.2质量信息风险来源于内部和外部,质量部应收集相关质量信息,用基于 风险思维方式,实施汇集、分析,形成文件信息进行传递,以求实施风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汇编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市**区**小额贷款(以下简称本公司)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风险监控(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严格执行贷出款项单户金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5%等规定上。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人人参与、各司其职。 (二)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三)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 2 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防和处置风险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四条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自身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与管理内容 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5,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6,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8,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10,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1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13,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二,风险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政策业务监管 1,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2,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3,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7-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 核实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即便是一旦有过历史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为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咼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企 业安 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旨在企业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 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 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3. 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4. 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5. 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 不因 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二、 企业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 响。 三、 按照企业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分为战略风险、经营 风 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1. 战略风 险: 实现的负面因素。 2. 经营风 险: 3. 财务风 险: 舞弊风险。 (1) 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 度的 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 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 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 度, 导致企业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 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 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4. 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影响 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四、 按风险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机会, 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 会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 影响战略目标 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3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购买)企业(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赊销日益盛行,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卖方面临的资金占压和买方信用风险的问题,国内保理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保理业务起步较晚,操作流程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操作执行不严格。一般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在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内设置专业化管理和操作的保理业务专营机构或专门团队,实际上保理业务操作岗一般都是分散在基层经营机构,不利于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二是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审核不审慎。按照规定,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但近年来迫于市场营销压力和产品覆盖度考核,管辖行往往放松了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分支机构基本全部涉足国内保理业务;业务准入方面,准入大量小企业客户办理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弱化。三是贷款“三查”制度和平行作业机制执行不力。业务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代替风险经理在系统中违规操作现象比较突出,未能很好地坚持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制度,“双人”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贷款条件得不到有效落实。 二、国内保理业务应关注的风险因素 1.卖方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直接会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2.应收账款回笼划归保理收款专户问题。部分经办机构保理业务中存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保理收款专户,而是由卖方通过他行账户将款项转入银行保理收款专

风控部管理制度新版

风控部管理制度 一、接单初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部门接单、以及资料初审,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推动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加快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 第二条接单 部门内勤接单当天必须给分支机构回复意见,交换企业的基本信息。完善接单台帐报表,让主办的融资专员履行签字手续,明确业务分配,以及审核人签字 第三条审核资料 部门内勤对照融资担保业务材料清单理清贷款企业尚缺资料。同时与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联系,交换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并督促分支机构负责人收集贷款企业尚缺资料。 第四条企业准入标准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审核资料后初审以下内容: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申请人,持有最近经审验合格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项目款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稳定的客户,能提供财务报表,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提供审计报告; (三)、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欠款记录; (四)、企业最近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悬而未决诉讼案件缠身; (五)、企业经营稳健,未曾发生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

(六)、企业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企业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应为正,贷款到期时有能保证还款的现金流入; (八)、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九)、企业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在确认贷款企业基本资料齐全,反担保措施较好的情况下,与贷款企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联系,约定到企业调查的时间。让主办的融资专员履行签字手续,明确业务分配,以及审核人签字,去企业调查之前,在OA系统上填写外出单,并提交审批。 二、调查工作制度 二.一融资担保业务的调查工作尤其是现场调查工作是整个业务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了规范融资调查专员的行为,从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升融资调查专员的综合素质,有效的防范风险。 第一条融资调查专员必须在客户工作时间深入客户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并拍照。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制作现场、施工现场、营业场所、种养殖基地、库房、办公场所等;拍照的内容包括:调查人员、客户名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生产制作情景等。 第二条融资调查专员在调查过程中不得与客户谈判担保费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期货投资运营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及所管理期货投资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期货运营和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与控制期货运营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X管理办法》、《XXX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合规风控部起草,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并由执行董事批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对期货的各种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在期货金投资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期货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决策、执行、运营保障、监督、反馈、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五)执行有效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六)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

保理业务不得不知几大风险控制

保理业务不得不知几大风险控制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账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账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账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考察的指标包括:1. 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2. 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资产总额=(月初资产总额+月末资产总额)/2(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平均应收账款=(月初应收账款+月末应收账款)/23. 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4. 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 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额/上月销售收入)×100%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2)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3)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4)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风控部管理制度新

?风控部管理制度 一、接单初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部门接单、以及资料初审,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推动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加快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 第二条接单 部门内勤接单当天必须给分支机构回复意见,交换企业的基本信息。完善接单台帐报表,让主办的融资专员履行签字手续,明确业务分配,以及审核人签字 第三条审核资料 部门内勤对照融资担保业务材料清单理清贷款企业尚缺资料。同时与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联系,交换贷款企业基本情况,并督促分支机构负责人收集贷款企业尚缺资料。 第四条企业准入标准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审核资料后初审以下内容: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申请人,持有最近经审验合格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项目款除外),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稳定的客户,

能提供财务报表,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提供审计报告; (三)、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欠款记录; (四)、企业最近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悬而未决诉讼案件缠身; (五)、企业经营稳健,未曾发生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 (六)、企业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企业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应为正,贷款到期时有能保证还款的现金流入; (八)、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九)、企业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在确认贷款企业基本资料齐全,反担保措施较好的情况下,与贷款企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联系,约定到企业调查的时间。让主办的融资专员履行签字手续,明确业务分配,以及审核人签字,去企业调查之前,在OA系统上填写外出单,并提交审批。 二、调查工作制度 二.一融资担保业务的调查工作尤其是现场调查工作是整个业务流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