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概念、建设目的及其重要性。
同时,文章还详细阐述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构建和管理流程,包括专家库的建设依据、专家选拔与培养、专家库管理与运营等方面内容。
第一节:引言重庆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发展瞬息万变,各项工程建设也日益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管理,对于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专家的引入和参与,可以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同时防范各种不法行为。
因此,建立一个综合评标专家库成为重庆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概念和建设目的2.1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概念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经过公正、公开、透明选拔产生的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这些专家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环节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2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目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旨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制度,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专家库的建设还可以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评标专家,为重庆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三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构建3.1 专家库的建设依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策文件方面,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的政策文件;在决策部署方面,主要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需要。
3.2 专家的选拔与培养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构建需要通过一系列的选拔与培养措施来保障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是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来选拔专家,需要对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业绩等进行评估,以确保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渝发改标[2013]776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776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扩充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源,经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的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申报入库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作时间从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起算,全脱产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截止时间2012年12月31日);(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经历。
二、入库申报及评审程序(一)填写入库申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截止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点击“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国家部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长或从事的工作,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目录》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代码进行评标专业的填报,填报专业最多不超过5个。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两江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利、移民、林业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七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进入远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远郊区县专家),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家的和评标专合评标专家库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第一条动的公平、公正,根活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管理,促进评标专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0〕314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1.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端和络抽取端、管理维护库设置网家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8页(P18-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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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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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内的退休专家组成。
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申报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一)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三)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在主城区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对应的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远郊区县的,报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政部门审查。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部门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
审查部门原则上应确保《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专家不少于50人。
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专家资料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未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审查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审查部门联合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部门已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由其负责通知符合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并已获得专家资格证的专家,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
愿意继续担任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重新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可不参加上岗培训,直接换取《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区县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负责主城区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市级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更新专家信息。
区县管理端设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新。
技术维护端设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后期维护、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维护端因信息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需登录专家库系统的,应报专家库后台监控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台监控端负责对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的行为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形成记录周报。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监控单位应及时报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后台监控单位应具有国家保密部门认定的保密资质。
第十九条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后台监控端所在单位对端口进行日常管理。
管理单位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网络抽取端管理单位还应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于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至少一个工作日前,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场监督抽取过程;(三)截止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前10分钟,由参与专家抽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专家抽取地点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专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保证充足时间,原则上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
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禁止以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区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二)国家或部委另有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
专家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六)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八)自觉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制度。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市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外经贸等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培训。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