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对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煤矿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评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评估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提级调查的事故评估由提级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牵头部门成立评估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五条评估组由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必要时,应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评估组可聘请事故技术鉴定等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评估所需费用由牵头部门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评估组组长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或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工作。
第七条落实政府事故批复或结案通知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评估对象。
第八条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评估对象,有关人民政府或牵头部门可以请求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予以协调。
对于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不得拒绝,并督促评估对象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4•【字号】陕安委〔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安委〔2017〕1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相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6月2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夯实安全生产保障基础,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做到各层级、各岗位全覆盖。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职业病防治责任,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1)第三章处罚 (6)第四章附则 (14)附录 (15)附表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
1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公司本部和直属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权重、作业风险大小等因素,将直属单位分为生产性单位和非生产性单位。
其中生产性单位分为四类。
(各单位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1. 百日安全奖励;2. 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3. 对防止人身事故、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4.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5. 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6. 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陕安委〔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3月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聚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强化矿山、消防、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化“三个年”活动、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提供更高水平安全保障。
总体目标是: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1.深入贯彻重要指示批示。
坚持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以及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作为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参训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及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2.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规范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省安委办负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陕安监管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35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加大投入,整改隐患,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责任者。
要进一步将隐患排查治理寓于执法检查之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方式的转变,将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督查为主改为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罚为主,将事后调查处理为主改为常态的事前预防查处为主,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研究和部署隐患排查工作。
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隐患督办和公示制度、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等,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安委办[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13〕28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同意,自4月7日至4月21日,集中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要以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不出特别重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好转为目标,以高危行业、重要场所、关键环节、要害部位为重点,以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督查为手段,着力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专家“会诊”、隐患分析、安全评估等办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认真落实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制度,确保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二、检查督查重点和主要任务这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把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检查督查的重中之重,切实从生产经营的源头上和过程中,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状况。
煤矿方面,重点检查煤矿安全“十必须、十禁止”和矿长守职尽责“七条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瓦斯、水害、防火等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情况,预防大面积冒顶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大矿周边小煤矿托管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情况,整合关闭矿井停产整改情况,企业领导带队下矿下井值班等情况。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治理办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构成了风险点;对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构成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充分结合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点检定修、生产任务日计划、“两票三制”、“三讲一落实”、缺陷和问题库管理,全面融入安全生产管理各个环节。
第五条企业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陕安委办〔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刻汲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设置风险告知牌,严禁未经风险辨识和告知就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审核批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四、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严禁未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装备组织作业。
五、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和作业过程持续通风监测要求,严禁未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六、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技术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严禁未进行安全交底、违规指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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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六)《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八)《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九)《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十)《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省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省公司系统建立省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工区(车间、县局(公司)、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工区”)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