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保监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0•【文号】保监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9•【文号】保监资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初次登录测试系统和生产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并按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7)的要求,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完成保险产品、资产委托关系和上报报表范围设置等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1•【文号】保监厅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有关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我会自2013年第1季度起将以下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以上公司根据《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的要求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2013年第1季度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22日。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三、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报送主体(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
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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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股东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是否能够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其职能. 董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 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本年各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的选任是否合规,董事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复. 公司董事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如:董事会是否按期开会履行职责,公司是否经董事会确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制订财务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1 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a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性.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b 专业委员会能否按章程规定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决策传导机制 公司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再到经营管理层的报告,审批,执行等决策传导机制是否通畅,高效.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1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准.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2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a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开展工作.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b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是否合格.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c 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情况.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管理层的团队情况-1a 管理层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
sy000054 sy000055 sy000056 sy000057 sy000058 sy000059 sy000060 sy000061 sy000062 sy000063 sy000064 sy000065 sy000066 sy000067 sy000068 sy000069 sy000070 sy000071 sy000072 sy000073 sy000074 sy000075 sy000076 sy000077 sy000078 sy000079 sy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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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平均持有期=∑Xi×Di;其中:Xi为某项资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Di为该项资产的持有期或继续期.Di采用麦氏久期(Macaulay 资产平均持有期 Duration)公式计算. 负债平均持有期=∑Xi×Di;其中:Xi为某项负债账面价值占总负债账面价值的比重;Di为该项负债的持有期或继续期.Di采用麦氏久期(Macaulay 负债平均持有期 Duration)公式计算.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预定利率的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预定利率)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 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基金,股票VAR值 基金,股票VAR值=一年组合收益率日波动率*2.33*√10*市值;一年组合收益率计算以目前持仓组合为样本;市值为基金,股票期末金额. 存款银行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存款余额 在资本充足率为8%以上的银行的存款期末余额.银行资本充足率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的数据. 在综合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银行的存款期末余额.评级机构应符合(比照)《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银行综合信用评级采用可 存款银行综合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存款余额 获取的最新评级数据. AAA级债券余额(含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央行 公司投资的评级为AAA级的债券期末余额,含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及中央银行票据.评级机构应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票据) 债券信用评级采用可获取的最新评级数据. 在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集中运用的资产余额 归集到公司独立的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配置和管理的资产期末账面余额,包括由资产管理部制定投资指引,委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的资产. 上年(t-1)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上年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包括趸缴和期缴团体长 期险业务保费收入.因计算"团体业务13个月保单持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本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1年年初至t-1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本因 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子值为t-2年全年数据.如:2009年1月报送2007年1-9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4月报送2007年1-12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 年7月报送2008年1-3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报送2008年1-6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趸缴保单上年同期内累计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部分退保金额+"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期缴保单在生 上年同期生效并于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 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上年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8年 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1-6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在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规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趸缴保费收入之和. 两年前(t-2)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两年期以上的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两年前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包括趸缴和期缴团 体长期险业务保费收入.因计算"团体业务25个月保单持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本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2年年初至t-2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本因子值为t-3年全年数据.如:2009年1月报送2006年1-9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4月报送2006年1-12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2009年7月报送2007年1-3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报送2007年1-6月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趸缴保单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部分退保金额+"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的期缴保单在生效后第25个 两年前同期生效并于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 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两年前同期生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7年1-6月生 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保费收入 效的团体长期险保单中,在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规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趸缴保费收入之和. 上年(t-1)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期缴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上年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不包括犹豫期撤单 件,发生理赔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及转换终止的保单保费收入.因计算"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 上年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 本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1年年初至t-1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本因子值为t-2年全年数据.如:2009年1月报送2007年1-9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 保费收入;2009年4月报送2007年1-12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7月报送2008年1-3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 报送2008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 "上年同期内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在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上年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 上年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生效后第 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8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中,在生效后第13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规 13个月的实收保费收入 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 两年前(t-2)同期内生效的期限在两年期以上的期缴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年前同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合计,不包括犹豫期撤单 件,发生理赔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及转换终止保单保费收入.因计算"个人业务25个月保费继续率"指标需考虑宽限期因素,本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 因子的计算期间为t-2年年初至t-2年上季末,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的本因子值为t-3年全年数据.2009年1月报送2006年1-9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 入 入;2009年4月报送2006年1-12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7月报送2007年1-3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2009年10月报送 2007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7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保费收入.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
附件 4: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表——人寿保险公司 ——
因子代码
sy000002 sy000003 sy000005 sy000006 sy000008 sy000010 sy000011 sy000016 sy000027
因子名称
因子定义/口径
sy000028
因子定义/口径
"两年前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在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两年前同期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 保单"在宽限期内收到的续保保费收入计入本因子.如:2009年10月应报送2007年1-6月生效的个人长期险期缴保单中,在生效后第25个月仍然有效的保单在 规定缴费日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的续保保费收入,与新增附加险保费收入之和. 根据《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保监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6号)的要求填报 内部控制自我评分,并上传《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改进情况表》,《本年度内部控 制缺陷改进计划表》. 是否构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 董事会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是否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股东大会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 经理层是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