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体征、泡沫风险衍生与规制逻辑《经济学家》2016年6月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分析作者:王雨婷来源:《卷宗》2016年第12期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金融服务创新和交易技术革新为主的全新的商业模式,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有自己独特的运作和发展模式。
其有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的网络金融、金融脱媒金融、交互营销等金融模式等主要的发展模式。
但是目前由于其在我国属于新兴发展事物,发展不成熟,监管缺失和滞后,导致其面临诸多风险.所以在此基础上对其建立一套合理地安全防范体系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脱媒业务;金融创新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金融行业逐渐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
随着网络金融用户数量的增加,公众的消费习惯也悄然生变,更多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了便捷的支付行为,为网络金融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外部环境。
早在2014年国务院已经将网络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我国已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信息技术革新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互联网金融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也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这一全新的事物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互联网金融组织与传统金融部门尚缺乏完善的业务融合态势,双方各自为政,造成网络金融缺乏必要的监管与监督。
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信息安全、规范管理、风险防范等难题尤为突出。
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更客观的认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并且针对其提出可行性建议。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该模式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互联网地平台进行线上金融服务。
如大家熟悉的各大金融机构的理财工具,就是通过互联网的平台和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来实现线上金融服务的。
(二)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是融合传统金融机构职能,在双方签约基础上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达成的业务合作。
该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
在现实交易中,交易双方需要有相应的信用保障,或者在相应的法律规约下才能实现。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与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与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即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系统中的传导和扩散。
本文将重点探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并提出一些防范风险的方法。
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是指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一种风险在系统内传递和激发其他风险的现象。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关联性和高速传输性质,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影响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导致风险扩散。
2. 风险溢出效应的原因2.1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多数以虚拟形式存在,缺乏实体担保和可信的机构背书,容易出现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旦发生,会迅速传递给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引发风险溢出效应。
2.2 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大量的技术和数据交换,操作风险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旦数据泄露、系统被黑客攻击或出现技术故障,可能导致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系统中迅速扩散。
2.3 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滞后,存在监管缺失和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这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难度加大,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进而产生风险溢出效应。
3.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溢出效应的方法3.1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机制。
通过全面了解和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风险,避免风险溢出效应的发生。
3.2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为了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体系,提升系统的防护能力和反应速度。
3.3 加强监管与合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与时俱进,制定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主动加强合规管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避免因监管风险引发的风险溢出效应。
3.4 提升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公众应提高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浅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学理论

浅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学理论互联网金融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基于信息技术手段而创新的金融业务,以满足社会各层次人群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自2007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引起了全世界金融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济学理论。
一、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一种能够有效分配资源的制度安排,即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由交易和竞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而产生的,其采用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提供了更为高效的交易途径,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对资本市场的垄断。
二、契约理论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的契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交易方式,通过合同和在线支付进行交易,使金融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之间的交易效率更高,减少了交易成本和信任成本。
三、信息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影响市场运作的重要因素。
互联网金融的的发展正是以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的,它的出现缩小了信息不对称性,从而促进了市场集中度的降低。
例如,互联网借贷平台为大量需要融资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加多元化、分散化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同时也为普通投资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四、风险管理理论互联网金融需要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来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少业务风险。
风险管理需要基于交易的实时性和信息的透明度,才能更有效地识别风险和减少风险。
例如,互联网保险及其他包括P2P借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采用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例如智能投资技术等。
五、行为经济学行为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其中包括的错误决策、意识到的限制与避免损失等。
行为经济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机会,即通过创新的方式来锁定投资者。
互联网金融平台采用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包括短信提醒、奖励与惩罚等。
这些机制也促进了投资者更加理性的决策过程,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2023版)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1.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发展背景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几年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及。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主要源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同时也受到了金融科技与创新的推动。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2.1 网络支付2.1.1 第三方支付平台2.1.2 移动支付2.1.3 电子支付2.2 网络借贷2.2.1 P2P借贷平台2.2.2 网络小额贷款2.3 虚拟货币2.3.1 比特币2.3.2 莱特币2.4 互联网保险2.4.1 在线保险2.4.2 综合平台保险2.5 互联网基金2.5.1 在线基金销售2.5.2 互联网私募基金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3.1 电子商务法3.2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3.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4 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3.5 互联网基金业务指引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挑战4.1 信息安全风险4.1.1 数据泄露风险4.1.2 网络攻击风险4.2 金融风险4.2.1 资金链风险4.2.2 违约风险4.3 法律风险4.3.1 法律监管不足4.3.2 法律风险防范5.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5.1 中国人民银行5.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4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6.1 科技创新驱动6.2 金融科技融合6.3 政策环境优化6.4 互联网金融国际化附件:本文附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供读者进一步了解。
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法:是指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2.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是指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进行整治的专门工作,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互联网金融经济泡沫辩论

互联网金融经济泡沫辩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成为了当今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互联网金融经济泡沫的担忧和辩论。
一些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经济是一种泡沫,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观点。
在这场辩论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互联网金融经济的真正面貌。
支持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经济泡沫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他们指出,互联网
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新兴企业和创新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存在着高风险和不稳定性。
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盈利模式也存在着疑问,可能会导致市场的不稳定和泡沫的产生。
此外,一些人还指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完善,也容易导致泡沫的产生和蔓延。
然而,反对者们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经济并不一定是泡沫。
他们指出,互联网
金融的发展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它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同时,互联网金融也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渠道,有利于提升经济的活力和创新。
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时间和空间,不应该被过早地贴上泡沫的标签。
在这场辩论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互联网金融经济的发展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
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投资者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监管和风控机制,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泡沫风险。
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保持理性和审慎,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总之,互联网金融经济泡沫的辩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我们需要认真思
考和理性分析。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金融行业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试题B进行论述,并提供参考答案。
试题B内容为:“请分析和解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和影响因素,并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它通过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支付、网上银行、P2P借贷、众筹、虚拟货币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 便捷高效:互联网金融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了金融服务流程,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操作,节约了时间和精力。
2. 低成本:相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
它通过线上化运营和自动化流程,减少了人力资源的需要,提高了效益。
3. 网络化: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和合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4. 创新性: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引入新的技术和理念,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发展,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因素:1. 技术进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
随着科技的不断演进,金融活动和服务日趋便利,各类创新产品不断涌现。
2. 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支持,包括宽带、安全技术、数据中心等。
3. 金融监管政策: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评价和控制:1. 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交易,信息安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必须重视的问题。
加强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是重要的控制手段。
2.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之一是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准确可能导致信用风险。
现代金融经济中的经济泡沫分析

现代金融经济中的经济泡沫分析作者:李卓阳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35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金融经济开始出现泡沫,其主要表现在股票和房地产行业。
对我国的经济来说,适度的经济泡沫可以对经济发展产生推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但是一旦经济泡沫过大则可能引发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
所以要制定科学的控制措施,对其进行适度的控制,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本文对我国现代金融经济中出现经济泡沫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经济市场经济经济泡沫监管一、经济泡沫成因(一)社会因素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结合的,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为迅速。
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30年的高速发展期。
在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金融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提高我国的国际经济竞争力,国家也大力支持金融经济的发展,并且适度的放宽了金融经济的发展空间。
这给一些投机分子找到机会在宽松的经济环境下进行资金炒作,尤其是在房地产方面,最近几年的房价以远远超过正常水平的速度升高,这都是过度炒作导致的。
房地产的过高估价是一种虚假信息引发的繁荣假象,具有较为严重的欺骗性,并且造成了产能的严重过剩,过多的投资到房地产,不仅不会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会产生不良影响。
使得其他的实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注入,严重影响了其他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同时,由于人们的贪婪欲望,以及我国人民所具有的盲从心理,很多人都跟风投资股票等虚拟经济,这也导致了经济泡沫的不断发展,由于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这种问题仍旧在持续的进行。
随着这些虚拟经济的发展,此时经济泡沫风险也变得更加难以控制,更多人开始意识到资金炒作的严重性,但是现在政府想采取相关的措施已经难以取得有效的作用。
(二)金融因素首先,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金融经济体制并没有跟上步伐,由于我国对金融经济的认识较晚,对金融经济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关部门并没有制定相应的金融经济制度。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目前是一个热词。
近来想学习学习,研究研究,但是仔细一看,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众说纷纭。
1、有把互联网金融看成是一种新模式、新结构、新业态的,比如:谢平(中投副总经理、汇金公司总经理、央行研究局前局长):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新模式》,《财新》2012第24期)《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
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资源,云计算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技术。
穆怀朋(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我们现在应该是共识的观点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如同在通讯、传媒、电子商务这些方面所发生的事情一样,我们出现过电子邮件、电子媒体、微博、电子商务等等,这些都是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通讯、媒体、商务的影响产生的结果,互联网金融应该也是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所产生的进行改变的结果,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认为是互联网技术还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这么一个结果。
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一种新的金融运行结构。
所谓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的具有金融功能链且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投融资运行结构。
金融互联网的主要功能不是对金融体系的变革,而是基于自身技能的修复和壮大,是为了提升在原有体系中的竞争力,对金融体系本身的变革力远逊于互联网金融。
(《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2、有把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分开的,比如:马云(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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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体征、泡沫风险衍生与规制逻辑□刘芬华1□吴非2□李华民1(1.广东金融学院区域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521;2.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广州510632)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创新了金融功能的实现模式,对于促进中国金融格局“蝶变”和拓展小微企业融资途径而言,开卷有益。
然而,中国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 网贷平台,自诞生到倍受热捧、再到超常态发展,直至当下霍布斯丛林之行业失序状态,蕴含着参与各方主体对于互联网金融应然状态的巨大需求与其因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卡夫丁鸿沟”所导致的P2P 平台有效供给短缺之间的矛盾,孕育着中国金融创新过程的巨大风险。
国务院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①,意在为行业健康发展谋划监管方略,却未深及其本,乃至京、沪、深等多地手持《指导意见》却依赖“停摆注册”手段,“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式的对付P2P 平台欺诈风险。
本文旨在,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失序以及行业监管制度本身失秩之势态,究其因,溯其本,以为行业管制之论理圭臬,顺校《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管窥蠡测之偏。
一、研究文献观点述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特征,学界观点迥异。
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崭新金融模式,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机构的间接金融,也有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金融,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蝶变[1],且从基因层面天然地具有普惠金融特质[2];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过是涉及银行业务的媒介技术革新,如此渠道式创新并未为金融理论与现实增添新的元素[3]。
即便是技术创新本身,其效能有被夸大的嫌疑[4],互联网金融所依赖的大数据技术名不副实者居多,何以消弭现实中的信息噪基金项目:广东省打造“理论粤军”重点课题“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增创广东发展新优势研究”(WT1402);广东省高等院校创新强校工程“区域金融政策创新研究团队”(2014WCXTD005);珠三角科技金融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协同创新”课题(16XT05)。
感谢区域金融政策重点研究基地的资助。
①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文件。
音?所谓“无中介金融交易状态”不过是难以企及的“乌托邦”而已。
就普惠金融基因而言,中国的P2P平台确实为小额资金持有者提供了投资渠道和投资机会[5],却大幅度抬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6],这种普惠金融具有明显的单边特征。
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融资服务供给难以契合小微企业的普惠预期。
从“网络金融”一词舶来中国开始,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就从未中断过。
但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和模式的认知,存在明显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其内在差异和新兴业态特征,针对互联网金融,应体现出一定的风险容忍和管制宽容[7][8],对于完全双边的P2P平台,甚至可以放弃监管[9];另一种观点强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如果享受“法外治权”疏于监管,必然会造成畸形繁荣,秉持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框架,规避监管的不公平所带来的风险隐患成为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应有之义[10][11]。
《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规则提出了策略性导引意见,然而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性质定位存在理念上的扭曲,导致其有关监管的策略性导引的实践价值有弱化的倾向,即便是其本有的威胁性效果,也难以乐观预期。
本文认为,《指导意见》有关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本质认知理念以及扭曲定位,无法有效扭转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失秩态势。
上述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文献,从初始的鼓吹呐喊,到后续的冷静反思,再到当下的当头棒,反映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变迁轨迹,其中不乏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理论贡献。
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监管,具有金融中介属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从互联网金融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反差以及之与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之现实格局作为逻辑起点,并以此来提炼监管规则,是把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管制理论解说的内生需求。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状况分析2007年,“拍拍贷”的挂牌,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端。
最初几年里,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平淡,截至2009年末,中国的P2P平台不过9家,2012年末,也不过110家。
然而,看似平静的行业下实则暗流涌动,银行、券商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酝酿变动以求巩固地位,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网商巨头开始跑马圈地,其他企业也开始窥视该行业收益,“触网穿金戴银”逐步成为诸多企业涉入互联网金融的原始动力,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门户理财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先后面世,并呈现出破局之势。
2013年,被确定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更是让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欢欣鼓舞,其竞进态势彰显无遗。
接下来的几年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态势锐不可当。
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P2P平台注册数量达到3858家,正常运营2595家,累计成交量从2013年末的1057.74亿元增至2015年末的13652.21亿元,“触网傍金”成为微观主体在经济新常态下布局收益新增长点和提升竞争力的途径。
然而,在中国经济面临三期叠加境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缺乏合理引导和规范,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制度、政策和监管漏洞追逐非规范收益,本应具创新价值的新金融业态,却逐步浸染了庞氏骗局的色彩。
2013年与互联网金融元年同步,互联网金融P2P平台风险开始暴露,“跑路”逐成风潮,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仅2014年12月份,问题P2P平台92家,超过2013年全年总问题平台之规模;全年275家,则为2013年的3.6倍。
2015年末,新增问题P2P平台896家,累计1263家,占平台总数量的约1/3比例。
客观而言,平台倒闭和“跑路”现象等于释放了行业整体崩溃风险,反而减轻了行业整体压力,市场通过“劣币”退出实现了新的均衡;另一端,依然有大量的新注册的P2P平台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行业总体规模依然处于膨胀态势,但新注册的平台基本上呈现P2P平台本相。
综上所述,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从海外舶来,经历平淡发展、气泡膨胀,演化至崩溃边缘,历时8年,终在2015年迎来了“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认知升华,标志着行业发展完成了其初期轮回,但行业监管规则依然缺位,有关监管规则的理念逻辑亟待重新梳理。
有关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泡沫根源的文献汗牛充栋,所罗列理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虚假自融、人才缺乏、风控能力弱、信息不对称等确实可部分地解释互联网金融行业泡沫现象,但是过分渲染表面因素,而忽略了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作为创新金融制度安排,其实然状态与其应然的偏离状态,以及在该状态下面向投资者的风控“兜底”所蕴含的庞氏骗局特征。
本文从P2P平台的创新金融体征入手,解剖互联网金融行业泡沫发生机制及因果关系,以之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捕捉逻辑思路。
三、P2P平台的创新金融体征:实然与应然的偏离优越的金融制度安排,当能让投资者分享项目成长性收益,又能最大化平滑其风险。
传统间接金融解决方案,一方面存在资金规模要求、投资者身份以及地域歧视等缺陷难以补足;另一方面,项目筛选及风险控制的约束性过强,无法契合大众个体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而基于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从应然状态而言,最大限度地解释了上述约束条件。
(一)传统间接金融的金融解决方案在传统间接金融系统的借贷关系中,存款人之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于借款人,都属于债权关系。
存款人无须承担项目风险,遵循“收益=风险”法则,不享受项目成长性收益,仅获取固定存款利率水平。
承担资金风险的金融机构,也仅从借款人处收取固定信贷利率水平作为资金收益。
如果仅考虑单笔借贷关系,金融机构也没有获得投资项目的成长性收益,这似乎有违“收益=风险”法则。
但金融机构通过把资金配置到足够多的投资项目上,测算平均风险,确定风险利率水平,由此回归了“收益=风险”法则。
这就是“大数规则”在传统金融资金定价方面的最基本运用①。
(二)P2P平台的创新金融体征相对于传统存贷模式而言,如果说P2P平台具有创新金融品质的话,那就是它创造了“债权式直接金融模式”。
该制度安排下,一方面,投资者(又称出借人,对应传统中介金融系统中的存款人)把资金投向借款人,承担资金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按照“先定”利率水平还本付息②。
从“收益=风险”法则来讲,承担资金风险的投资者应该按照项目收益率获得增值收益,但特定项目的增值需要后续的经营方可确定,这种明显的“后定”特征显然无法贯彻“收益=风险”的金融逻辑。
对于投资者而言,想要通过模仿间接金融中的“大数定律”来消弭风险并不具备可行性:让一个不具有大额资金的投资者把自有资金切割分散投资至足够数量的项目上来摊薄风险是不现实的③。
由此,P2P平台表现①传统金融中介的风险逻辑并不在于消除风险,而在于将风险溶解于大数量级的交易之中,即依赖“大数定律”来摊薄风险水平。
②在这里,融资关系的界定依据并没有发生改变:债权关系是以投资者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来确认的,直接金融则是以投资者是否承担借款人所经营风险来划分的。
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并按照“先定”的利率水平获得利息,具有“债权”特征;“先同时投资者承担全部资金风险,具有“直接金融”特征。
因此,我们把P2P金融解决方案称为“债权式直接金融”。
针对单个项目而言,“先定”的利率水平与项目预期收益率直接挂钩,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不同的投资项目的利率定”利率水平似乎是固定的,但一方面,水平进行连线,可以得到一个伴随项目成长收益的利率水平曲线。
投资者的收益水平是伴随着不同项目的预期收益情况以及项目的成长性变化的,即投资者获得项目成长性收益。
我们把金融资金的这种收益回报方式叫做“利润分成”方式。
③尽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更专注于“长尾市场”的开发,使得无限分割的微型理财成为可能,譬如天弘基金支撑下的余额宝就早已实现了“一元”投资。
从理论上讲,小资金规模的投资者确实可以最大限度地细化自有资产,从而将资产分散在尽可能多的理财产品中来依靠“大数定律”来进行风险平滑操作。
但在实际中,精力的有限性使得投资者不可能如此“细腻地”分割并管理资产。
即便松释上述假定,意外事件冲击所带来的大额支付脉冲也会迫使投资者考虑资本金的收回会因资产的过度细分而产生迟滞并支付额外成本的可能,从而放弃这种理财模式。
更为重要的是,现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P2P产品)的经营模式和资产相似度上都高度趋于一致,相互之间亦保持着较高的关联度,这使得形式上看似分散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质具有很高的共同倒闭的概率,这种大量非独立的风险单位的聚合(或说共同风险暴露)使得传统间接金融中的“大数定律”效能式微,个体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