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监测制.doc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对于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确保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和传播。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养殖场动物疫情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监测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并明确监测责任人。
(2) 监测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日常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3) 养殖场应与当地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
2. 监测内容(1) 养殖场应对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和记录。
(2)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疫苗接种和免疫抗体检测,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原体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3. 监测方法与频率(1) 养殖场应根据动物种类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和频率。
(2) 监测方法可以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测、疫情调查等多种方式。
(3) 监测频率应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进行调整。
4. 疫情报告(1) 养殖场应及时上报动物疫情信息,包括发病情况、病原体检测结果、防控措施等。
(2) 疫情报告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3)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 疫情防控措施(1) 养殖场应根据疫情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隔离患病动物、加强消毒、调整饲养管理等。
(2) 养殖场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动物疫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3) 养殖场应积极参与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动物疫情对养殖业造成为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对于保障养殖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1. 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动物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合理的防控措施;- 促进动物健康管理和养殖场的可持续发展。
2. 重要性:- 保障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维护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三、监测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1. 报告范围:- 养殖场内的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相关的环境因素。
2.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 受影响的动物种类和数量;- 疫情的症状和传播途径;- 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和效果;- 其他相关信息。
3. 报告流程:- 疫情发生后,养殖场负责人应即将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 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通知养殖场执行;-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监测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1. 建立监测报告制度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监测报告制度的责任部门为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监测报告工作。
2. 疫情监测报告的时间要求:- 养殖场应每日定时进行动物健康检查;-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将报告。
3. 监测报告的数据采集和分析:-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 相关部门应定期采集和分析养殖场的监测报告数据。
4. 监测报告的信息共享和传播:-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报告的结果通知养殖场;- 养殖场应将监测报告的结果向相关部门和其他养殖场进行共享。
五、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改进1. 效果评估:-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监测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安全,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内容、流程和实施要求。
二、目的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情况,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测对象:养殖场的动物,包括家禽、牲畜等。
2. 监测指标: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情况,包括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体温、呼吸、粪便等指标。
3. 监测方法:采用定期巡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定期巡查主要包括观察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等指标,抽样检测主要包括采集动物的体温、呼吸、粪便等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4.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需要详细记录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观察结果。
四、流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监测计划制定:每年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地点和对象。
2. 监测实施: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采用定期巡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记录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观察结果。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疫情,为疫情预警提供依据。
4. 报告编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
5. 报告审核和发布: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给养殖场和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实施要求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监测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测设备和工具。
3. 监测数据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由于动物疫情的频繁发生,对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动物健康造成为了严重影响。
为了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疫情对养殖场的损失,并保障动物的健康与福利。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增强疫情防控能力,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报告内容及要求1. 报告主体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由养殖场的负责人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编写和提交。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养殖场动物疫情的情况。
2. 报告周期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按照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3. 报告内容(1)养殖场基本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包括动物种类、数量、发病情况、死亡情况、治疗情况等。
(3)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养殖场采取的预防措施、治疗措施、消毒措施等。
(4)疫情监测结果分析:对养殖场疫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疫情发展趋势、疫情影响因素等。
4. 报告提交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四、报告审核和反馈1. 报告审核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报告反馈审核部门应及时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进行反馈,包括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报告的保密和使用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严格保密,相关部门不得将报告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养殖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六、报告的追溯和总结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进行追溯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养殖场的疫情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科学防控,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兽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防疫设施。
第九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第十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单位的防疫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疫设施正常运行。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疫情监测、疫病排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引言概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疫情的及时控制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保护养殖场的动物免受疾病侵害,维护养殖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建立监测体系1.1 设立监测机构:建立专门的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知识。
1.2 制定监测标准: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的标准和指标,包括疫情监测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监测指标等,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3 建立监测网络: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的网络,包括养殖场、畜牧部门和监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二、实施监测工作2.1 定期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和指标,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包括对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病情况和死亡情况等进行观察和记录。
2.2 采集样本:对疑似疫情的养殖场进行样本采集,包括动物的血液、组织和粪便等,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疫情。
2.3 数据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比对历史数据和参考相关研究成果,判断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风险程度,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报告疫情信息3.1 及时报告:一旦发现养殖场存在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即将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当地畜牧部门和养殖场主等,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3.2 报告内容:疫情报告应包括养殖场的基本信息、疫情的发生情况、疫情的影响范围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以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3.3 报告渠道:建立疫情报告的渠道和机制,包括电话、邮件和在线平台等多种方式,方便养殖场和监测机构快速、准确地进行信息交流和报告。
四、应对措施和控制措施4.1 制定应对措施:根据疫情报告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隔离患病动物、加强消毒措施和加强养殖管理等,以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引言概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监测报告制度的目标、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1.1 提高疫情监测的准确性1.2 提前发现和预警疫情的爆发1.3 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二、监测报告制度的目标2.1 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信息2.2 实现疫情监测的全面覆盖2.3 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共享平台三、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3.1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基本信息3.2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数据统计3.3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四、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4.1 设立专门的监测报告机构4.2 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流程4.3 加强监测报告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五、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5.1 提高了疫情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5.2 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5.3 有效控制了养殖场动物疫情的蔓延正文内容:引言概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监测报告制度的目标、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1.1 提高疫情监测的准确性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规范的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提高疫情监测的准确性。
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养殖场及时上报疫情信息,避免了信息滞后和遗漏的情况,确保了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1.2 提前发现和预警疫情的爆发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养殖场提前发现和预警疫情的爆发。
通过定期的监测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情的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1.3 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对于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变化情况,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提高养殖场的动物疫情防控能力,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相关部门制定科学的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 监测内容:(1) 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包括疾病种类、发病数量、发病率等;(2) 动物疫情变化趋势:包括疫情的季节性变化、地域性变化等;(3) 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疫苗接种情况、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监测方法:(1) 定期巡查: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巡查,记录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发生情况;(2) 抽样检测: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抽样检测,以了解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3) 数据统计:将监测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疫情报告。
四、报告制度1. 报告对象:(1) 养殖场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发生情况;(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所辖养殖场的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2. 报告内容:(1) 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包括疾病种类、发病数量、发病率等;(2) 动物疫情变化趋势:包括疫情的季节性变化、地域性变化等;(3) 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疫苗接种情况、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 报告频率:(1) 日报:对于发病率较高或疫情突发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周报:每周对所辖养殖场的动物疫情监测情况进行报告;(3) 月报:每月对所辖养殖场的动物疫情监测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五、报告的流程和要求1. 报告流程:(1) 养殖场负责人收集和整理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数据;(2) 养殖场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疫情报告;(3)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4)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告的内容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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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
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四、当接到上级通报的疫情时,接报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尽快制订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不过夜。
五、凡本厂发生的疫情,防疫员都应如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兽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员,并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
三、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保管员必须监督执行;
四、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保管员不予领给;
五、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六、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要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牛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七、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药品休药期制度。
饲料及饲料添加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进库玉米、豆粕、麸皮等必须保持保量,保证无毒霉变腐烂,无杂质、无水分超标等,各项指标符合饲料加工要求;
二、进库的添加剂必须有厂家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使用说明;
三、禁止使用、存放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四、详细记录,保证每批饲料打有数字,查有记录;
五、不得突然更换饲料以防畜群应激;
六、未经厂部批准,打料员不准随意变动原料量,添加药物等;
七、执行先打先出原则;
八、执行配方,计量装袋,做到计量准确,定额装袋,误差不超过±5%;
九、做好料库的卫生、防鼠工作;
十、做好饲料供应,有事即时向厂长汇报。
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全面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进行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畜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养殖场的牲畜在离开本场前进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养殖场的牲畜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装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猪场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常发猪场,猪瘟弱毒苗超前免疫,即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肌肉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
2、3日龄:鼻内接种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3、7-15日龄:肌肉注射气喘病灭活菌苗、兰耳病弱毒苗;
4、20日龄: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三联苗);
5、25-30日龄: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6、30日龄:肌肉或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7、30日龄:肌肉注射仔猪水肿病菌苗;
8、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9、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二倍量肌注。
10、生长育肥期肌注两次口蹄疫疫苗。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1、配种1个月肌肉注射细小病毒、乙型脑炎疫苗;
2、配种前20-30天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3、配种前1个月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口蹄疫、兰
耳病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1、空怀期: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初产猪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以后可不注;
3、头三年,每年3-4月份肌注一次乙脑苗,三年后可不注;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5、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8、K99、987p大肠杆菌腹泻菌苗;
6、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7、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8、产前30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9、产前2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10、产前16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四)配种公猪免疫程序
1、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每年3-4月份肌肉注射1次乙脑苗;
3、每年肌肉注射2次气喘病灭活菌苗;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五)其它疾病的防疫
1、口蹄疫:
(1)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90日龄,以后每3个月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180日龄,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非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每年1、9和12月份各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每年1和9月份各免疫一次。
2、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6-8周龄一次,2周后再加免一次;
3、猪链球菌病:
(1)成年母猪: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2)仔猪:
a. 首免10日龄,二免60日,或
b.首免出生后24小时,二免断奶后2周。
4、蓝耳病:
(1)成年母猪:每胎妊娠期60天免疫一次灭活苗;
(2)仔猪:14-21日龄免疫一次弱毒苗;
(3)成年公猪:每半年免疫一次灭活苗;
(4)后备猪:配种前免疫一次灭活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