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2访问次数:12946字体:【大中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8]256号《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东部新区)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桁架、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2年12月8日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铁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已经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2021年1月8日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橱窗、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手段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六)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政策性问题解答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城管执法局将要做那些准备工作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今年由我局负责起草关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今后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起到巨大的作用,可以说,今后我市的户外广告设置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在实施前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城管执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我们将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和印发明白纸、单行本下发给广告业主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努力使《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抓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

《办法》实施前,作为执法部门,我们将率先抓好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让我们的一线执法人员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真正了解相关条文,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办法》落实好、执行好。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从设置原则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从布局分区上,户外广告设置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

从技术标准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声、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规定了哪些
新出台的《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十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后,市城区以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我们城管执法局怎么处置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以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我们将按照“减量化、规范化、精品化、艺术化”的总体目标,对全市户外广告再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坚决拆除;对拍卖到期的户外广告,按合同由广告主自行拆除;对以前有审批手续,但与现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不符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拆除。

目前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很多,请问,如果在这些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如何操作具体程序是怎样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的“三同时”原则,将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管部门的意见,经规划批准后,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我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我们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制度进行了简化。

申请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时需先到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经审核通过的,30个工作日内给予发放行政许可文书,并依法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于想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除提交申请表外,还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以下四种材料:一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是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三是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四是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如果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需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今后设置户外广告都要收费吗收费标准是什么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
使用费,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和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要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公益广告,二是非商业性庆典设置的临时性广告,三是门头牌匾。

现在,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没有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二)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

(三)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破损陈旧、缺字断亮的应及时更新,并做好恶劣天气巡检防护工作。

大型户外广告
每年要进行安全检测。

(四)应当按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拆除。

(六)审批手续到期不申请续办或不予续办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七)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