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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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为下述第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具体内容及要求: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3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方申报情况通知甲方须办理的征(补)、退(抵)税款手续。

(三)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支付乙方为办理委托事项支出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必须对代理事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及时完成受托纳税申报手续,并向甲方转交税务机关给回的回执、凭证等相关税务资料。如因乙方故意造成甲方未按

法律规定纳税或进行申报,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因此造成甲方被处的罚款或加收的滞纳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终止的不受此限。

五、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如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则将争议提交 __ 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解决。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手印后生效。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完成时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 (签名并按手印)(签名并按手印)]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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