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袁建海摘要: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它不但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而且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
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民众寻求最终裁判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民众提供一个充分倾诉的机会。
所以,我们的改革应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不要阻止民众的声音。
关键词:信访最终裁判者倾诉一、问题的提出围绕信访制度,争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比如围绕信访潮出现原因的争论、围绕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的争论、围绕信访制度改革思路的争论等等。
1但目前影响最大的争论焦点是“信访该强该弱”的争论。
其中在信访改革的争论中处于少数派的于建嵘力主终结上访。
他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1相关争论参见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吕尚敏:“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行政与法》2005年第12期;何正付:“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问题及改革思路”,《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2期。
治后果。
进而他提出了“取消各个部门的信访机构并将其全部收归人大”的建议。
2争论的另一派观点认为信访制度不能简单的被终结。
对于建嵘观点的批评最有代表性也最直接的回应认为,“于建嵘的视角和价值取向出了问题”,并认为“信访问题、上访问题,是不可能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中孤立出来的”。
3还有一些学者以更加客观的立场分析了现行信访制度中一些细节的制度逻辑,对信访制度的存废不置可否。
4如果以国务院最后于2005年1月5日通过《信访条例》为标准,“终结派”在争论中失败了,但正如于建嵘所说,“终结派”并没有放弃“那些不被执政者采纳的改革设想”。
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_宪法论文.doc

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_宪法论文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申友祥公权力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各项服务,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
信访制度作为各公权力机关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在当下社会需求的搜集、整合和满足,以及执政理念和施政效果的监测检验方面发挥着作用。
信访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废除的理由也多种多样,当下能否废除信访制度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信访在当下发挥了什么样的社会治理功能?在目前,这些功能是否具有其他更好的机制可替代?公权力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各项服务,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
信访制度作为各公权力机关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在对当下社会需求的搜集、整合和满足,以及执政理念和施政效果的监测检验方面发挥着作用。
信访是公共服务机关搜集公民需求的重要渠道。
以北京市政法民生热线电话接访为例,小到用水用电、供暖供气、路政园林,大到教育医疗、征地拆迁、违章违建、劳动保障等问题都被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地解答、批转办理。
在接访中,接访人员搜集到了公民最关切的需求,通过对来电反映的问题的归类整理,最终为改善民生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信访是公共服务质量的监测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类似于一个大公司,没有质量管控和售后服务部门的公司要实现良性化和规范化治理是不可能的,国家的治理亦如此。
如果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其执政方略将脱离公民需求,执政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公民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大多为质量较差、甚至是严重侵犯来访者权利的公共服务。
高效便捷畅通的信访渠道有利于实时监测、及时整改,以便于提高服务质量。
接访者做好耐心释法,指明维权的方向,在职权范围内化解纠纷,他们就不再愤怒。
信访是社会秩序的平衡器。
信访可以说是“东方经验”,西方国家没有这个途径,公民发泄对执政者的不满和愤怒主要方式是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在他们的大多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中,轻者交通堵塞瘫痪、重者演变为打砸抢烧等暴力事件。
信访制度该废除了

近来,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在大陆朝野引起了争论。
一些来自信访部门的人士认为,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信访部门权力有限,主张强化信访,加强信访部门的权力。
有些人则建议出台《信访法》,甚至提出了所谓的两访终访制。
毋庸置疑,信访制度确实为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和渠道,但是,倘若这些建议得以实现的话,那将是大陆法治进程的一个倒退,信访制度权威确立之日,就是整个政府系统的权威和信用颠覆之时。
现在的问题不是如何修订信访条例或出台信访法,也不是如何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而是要不要取消,如何取消,何时取消。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权力要在公正、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不在于建立重床叠架的政府机构,而在于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在于国家与地方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
这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内涵。
如果背离了这一政治原则,就只能不断地陷入增设政府机构,扩大职权和公务人员的传统之中。
在信访制度面临何去何从之时,不能再次陷入这样的困境和恶性循环之中。
应该站在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看待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
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
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里。
这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
就《信访条例》而言,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遵守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人员,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这实际上是一条涉及人身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任何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做出规定。
因为按照《立法法》,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信访制度应该在中国废除

信访制度应该在中国废除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访概念的规范性法律解释。
信访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让老百姓的心声权利可以更好地表达,它的初衷是想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拓宽途径。
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
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
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
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随着国家的经济、政治、人民的思想的不断变更,信访作为一种补充渠道在发挥着它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矛盾与问题。
“信访洪峰”一词成为近些年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有组织的集体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组织性增强;异常访和越级访十分突出。
出现信访问题严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在进行信访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少缺陷。
此外,地方各级领导和机关甚至人民群众,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信访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似乎此制度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大于它的正面积极作用了,所以对于信访制度是否还有在中国延续下去的必要,我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就此问题来谈谈个人看法。
一、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让信访难以有效实施我国信访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通过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来信来访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推动人民群众投身到社会变革的洪流之中,党和政府鼓励人们通过写信给相关机构表达心声。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之应该被废除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很荣幸能够就今天的辩题与对方辩友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将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对方辩友的观点我方实在不敢恭维。
本场辩论对方辩友至少犯了九处错误,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选择其中的四处略加陈述:一,对方辩友认为现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废除,可是您为什么非得要在一棵树上吊死呢?从1957年建立信访制度到2013年,整整修补了56年有余!请问对方辩友,修补一件破棉袄和置办一套新羽绒服那个来的容易呢?有那么多美丽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为什么非上访就不取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上访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
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开发天河一号是为了玩CF还是为了玩CS?如果耗资巨大的信访工程不能发挥自己的应有功能却因为其它副产品而存在,岂不荒唐?三,对方认为我们在废除信访制度以后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东方都笑了。
欧洲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出来的。
如今我们已有先例可援,难道还愁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不出来一条更好的制度吗?废除信访制度,我们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决断的勇气和开拓的精神!四,对方反复强调上访制度有诸多的优点,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虽然上访制度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上访制度激发了很多本不该有的冲突,虽然上访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压力与无奈,但是它还是为我们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上访者解决了问题。
上访制度是好,但是当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现的时候我们是否该考虑一下替代呢?虽然破碎了的信访制度已经洒了一地,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决定继续从成本,效果,社会反响几个角度历数信访制度的三大罪状:首先,从操作成本上看,由于信访群众分散等诸多原因,每年浪费了诸多的财力物力,仅仅地方政府和群众百演不厌的猫捉耗子游戏就要消耗大量财富!诸多的信访机构无疑是在给公务人员和群众比例已达二点七比一的我国雪上加霜!其次,从信访制度的执行效果来看,我国2012年仅有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中又以不用上访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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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信访制度

当今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不应取消而是加强信访条例中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基本权利破旧立新与完善的界限任何新制度都说是旧制度的完善界限在哪里法律授权应该行政解决的解决该司法解决的司法解决法律授权范围内的事,行政机关有权管理,发生纠纷时自然可以通过信访解决;法律授权范围之外的事情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因此出现问题也不应该由信访解决。
经济法和民商法背景:数量多向中央集中管的宽司法资源有限基于我国现状司法薄弱,更应该认为缺点少说信访制度在救济公民权益和监督司法不公、行政不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功效。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们承认从道理上论证,取消和弱化是方向;但从实际上审视,强化和“扩容”却是现实。
用理论逻辑上的论证取消信访,是不可靠的,否则就会导致一条现实救济通道的民意堵塞。
所以今天我方的标准是:当今中国法治制度设计是否已经允许取消信访制度。
1对行政有益政府监督2公民权利权利救济途径自由辩3对司法不损害可解决条例质询小结明卿定义和前提冲突对司法不损害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
几十年来,相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缺乏应有的权威和足够的信用。
在当今中国司法不独立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我方认为: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开宗明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理的活动。
是否应该废除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废除之不应该废除谢谢主席,各位评委: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或许不是由于能力的原因,但是对方辩友今晚的确犯下多处错误,请允许我择要指出:一,对方犯了主客颠倒的错误,信访制度的产生的确不那么正式,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难道没有光鲜的来历也能成为我们放弃这一制度的托词?君不见,宪政制度源自偶发性实践。
二,对方犯了因噎废食的错误。
信访制度的确存在着种种弊端,但是我们在没有找到替代品时还不能废除。
制度不好,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改良而不是废除。
此外,由于人性不是完美的,所以永远不可能设计出来完美无缺的制度。
只有在上帝的世界里才存在完美的制度。
三,对方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信访制度不是登闻鼓也不是邀车驾,更不是紫禁城喊冤,它只是越级要求解决某个问题,而问题的最终解决仍是有赖于法治。
信访制度绝不是法治的对立物,实现法治社会也绝对不可能毕其功于废除信访制度一役!四,对方认为信访加重了国家领导的担子,然而信访并不是都找主席打报告,它也有专门的接待部门,当今中国每2`77个人就有一个公务人员,中国拥有世界上百分之六十的公务员,这么多的人难道还不足以担起上访的担子?五,对方认为上访架空了下级部门。
然而上访只是在上级部门中划出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分类各种问题,而不是要求上级部门对每一个问题都亲力亲为,分类以后还是要依靠下级部门解决,上级部门只是监督其解决。
六,对方反复强调信访中包含的权力不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力。
首先,宪法没规定不代表宪法不保障。
我们认为上方的权力不证自明,是一个国家公民政治生活所必须要有的权利。
以下陈述我方观点:首先,从我国现状来看,基层腐败依然严重,群众依然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
而信访无疑是遏制基层腐败和维护人民基本权益的法宝。
此外,仅2012年7月9日到八月31日的时间里北京市委接待上访300多起,这些不正证明了上访是政府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的有效途径吗?其次,从人民诉求来看,我国迷信权力依然大有人在,人民对于自身权力的保障依然缺乏安全感,对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然缺乏信心!信访制度无疑是人民心中一块强有力的后盾!在缺乏替代制度的情况下妄言废除,人民的信心怎么办?群众的安全感怎么办?迷信权力的不正之风犹如刹住?最后,从制度自身来看,自1982年拨乱反正开始到2013年6月,这种制度在解决腐败问题,防治官僚腐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积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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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走访、电话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取消,是指使这一制度不复存在。
我方认为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信访制度能使公民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信访权利实质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直接监督权,是公民监督我国行政,司法权实行的有效手段。
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张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而外部监督正是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中国,行政和司法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冤案频频进入人们视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的巨额受贿和滥用职权案震惊全国,各地城管暴力执法,城建部门强制拆迁案更是屡见不鲜,这正是权力缺乏监督所产生的恶果。
而公民通过信访制度,绕过当地官官相护的泥沼,向上级政府,人大,公检法机关直接反映情况,寻求上级部门介入。
只有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权力拥有者才不干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我国的行政司法体制才能平稳运行。
因此信访制度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方面有很大作用,不应该被取消。
其次,信访制度能都有效解决公民的问题。
当公民在地方遭遇司法不公,对行政或司法判决结果有异议,或者遇到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手段解决不了的事件时,上访就成了他们最有效的维权手段。
在对上访的农民中,上访之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220位,占54.9%;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和94.9%。
由此可见群众维权面临很大障碍,人民仍需信访机构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这种现状下,我们怎么能取消信访制度,让群众的维权变得更加艰难和希望渺茫呢?
诚然我方承认,当前的信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国家2014年出台的信访条例已经逐渐让信访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简单化。
我们可以对信访制度进行改进,但这样一个让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为人民维权提供条件的制度不应该被废除,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