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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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为人才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发展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淄博融信担保公司经营特点及启示

淄博融信担保公司经营特点及启示

到 5~ l 倍 。同时 , 0 依托人 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 , 采集企业融资需求和信用信息 , 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 构推荐优质企业。 要求各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实际,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 降低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作 的门槛 , 确定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下限。要求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风险分担 比例 , 适当扩大放大倍数 , 促进解决
更 多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3营造有 利 于担 保机 构 发展 的 良好 环境 . 淄博市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 、 房产、 土地、 车辆 、 船舶 、 设备和其他支 产、 股权 、 商标专用权 、 专利权等抵押物进行登记和出质登记 , 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 不 得 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 凡符合要求的, 5 在 个工作 日内办结相关登记手续 , 登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

收取 。 4商 业银行 开 通 ‘ 担 ’ . 银 ’ 合作 通道
各家商业银行都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部门, 开展 了贷捷通 、 速贷通、 助业贷款 、 企业商务卡等服务

45 ・
产品以及票据质押 、 打包贷款 、 E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出 l 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业务 , 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提 供 了广 阔 的业 务空 间 。
黄永 涛
( 中国人 民银行 淄博 市中心 支行 , 东 淄博 254 ) 山 506
【 要】“ 摘 中小企业贷款难 , 银行放款难” 一直 困扰着银企双方 , 直接影响资金使 用效率, 关乎经济发展 。淄博 市积极支 持担保业发展 , 对促进银企之间的有效对接发挥 了积极作 用, 中淄博融信担保公 司在科学定位 、 其 创新产品、 防控风险
第2 7卷第 5期 2 1 0 1年 9月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ⅩⅩ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ⅩⅩ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北京崇信担保中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证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第四条ⅩⅩ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是由ⅩⅩ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出资设立,为支持Ⅹ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的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五倍。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第六条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一是区财政局;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2、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3、审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4、审批核销坏帐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八条北京崇信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1、执行区财政局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2、对区财政局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4、提请区财政局审议、核销坏帐;5、提请区财政局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四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原则第九条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及本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的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新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及替代进口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

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中小企业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淄中小企[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中小企[2008]15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为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精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四日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每年考核的担保机构绩效是指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担保业绩。

第二章绩效考核对象、内容第四条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对象: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在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开展业务,没有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违法记录;3、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规定应告事项;4、按规定参加信用评级。

第五条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1、担保能力;2、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3、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4、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5、担保机构监管情况。

第三章绩效考核程序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向绩效考核组织提交如下材料:1、淄博市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贷款卡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等;3、提供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4、上年度业务统计表及其财务报表;5、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上市、营业收入翻番、产业政策导向扶持等证明材料;6、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得到奖励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发挥好市级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和情况做到应付尽付。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服务体系建设、参展参赛中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除第五条外,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二、加强平台基地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通过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实现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咨询服务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四、实行优质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单位,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获得认定奖励后又提升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根据赣州市科技协同创新奖补办法及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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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
•【公布日期】2008.03.12
•【字号】淄财企[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企[2008]7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了加快我市担保机构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奖励、补助、扶持、补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

各区县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报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包括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条件及额度。

主要包括:
(一)开办费补助。

新组建或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待全部注册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20、30万元。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该项补助的不再享受,但对继续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的补助按其应享受补助额度扣减已补助金额计算。

(二)绩效奖励。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

(三)风险补偿。

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的70%以上,代偿率低于5%,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担保
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当年为中小企业单笔在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总额的1%与单笔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总额的0.5%之和给予风险补偿,每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偿50万元。

补偿额度参照《淄博市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即:实际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考核分值/总分值)。

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按70%计算担保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保责比例计算累计担保额。

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按国家、省补助的额度给予20%-50%的配套补助。

(五)税收支持。

对担保机构自开业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六)其他补助。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业务培训、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考核及参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担保专项考察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第七条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报送申请材料。

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两份。

市属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提报准确翔实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

(四)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开办费补助须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

2、申报专项资金绩效奖励、风险补偿须提报:
(1)与协助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及贷款担保总额确认书;
(2)与被担保贷款企业签订的协议书;
(3)担保贷款企业汇总表;
(4)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须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文件或财政部门的拨付单。

4、申报税收支持须提供纳税明细及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复印件。

5、申报其他补助由市担保业协会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助金额,并在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计划。

市、区县财政局分别按计划的 50% 向相关担保机构拨付绩效奖励、风险补偿和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资金。

相关担保机构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拨款后,持拨款证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担保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担保业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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