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计划
如何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在于 , 中小 企业 经 营 规 模 小 、 力 弱 、 供 理 的手 续 费不 应 超 过 担保 贷款 额 的 3 贷 承 担 一定 的责 任 ,而不 应 由担保 机 构 大 包 实 可 %, 否 就 道 , 抵 押 的有 效 资 产 少 、财务 制 度 欠规 范 而造 款人以不动产 ( 主要是房地产 ) 作为反担保 大揽 , 则 , 会 引 发 银 行 的 “ 德 风 险 ”
发展多种类型 的中小 企业 贷款担保机构 , 管人员 的任职资格等 ,并不断完善监 管制 验 , 即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既分工又协作 ,
如商 业 担保 机 构 、 业 互 助担 保 机 构 等 。 企 不 度 和体 系 ,从 而促 进 整 个 信 用 担保 体 系 的 商 业 银 行着 重 事 中监控 ,担 保 机 构重 点 是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事 前 评 估 与 事 后 追 偿 及 处 断完 善 对担 保 机 构 的 酣 套 管理 ,使 担 保 机 健 康 持 续发 展 。
第 担 联 重 组 和整 合 , 步 形 成 专 业性 强 、 域 市场 对 所有 中小 企 业 给 予 担 保 ,而 应 对 担 保 对 公 司( 三方法人 ) 保等多元化 、 合担 逐 区 鲜明 、 担保机构数量适 中的 良性格局 。 可建 象 的资 格 做 出严 格 规定 ,慎 重 而 有 计 划地 保 的新模 式 . 散信 用 担 保机 构 的 风 险 。 分
成银企 间信息不对称等 ,其 中担保体 系不 的 , 收 取 手 续 费 不 应 超 过 提 供 担 保 额 的 即银行 由于知道即使债务人违约 ,自己的
健 全 是 巾小 企 业 融 资难 的 主 要 冈 素 之 一 。 2 %。不得 违 规 出 具担 保 函或 提供 虚 假 担 保 贷 款 也 不 会遭 受 损 失 ,因 而放 款 后 就不 再 本 文拟 就 如 何构 建 中小 企 业 信用 担 保 体 系 等 ,以 争 取 银行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合作 与 关 注 贷 款 的运 用 情况 、 收 回程度 。 因此 , 可
融资担保工作计划(共6篇)

篇一: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部门工作开展思路业务部门经营思路业务部一、部门建设在4月份内计划招聘3-4名有资深经验的业务人员,结合现有业务人员,打造一个目标明确、工作协同、开拓操作并重、风险意识强的6人左右的业务团队。
二、经营思路1、加强与各银行的合作,尤其是准入行的合作。
在服从公司整体银行协作战略部署的前提下,认真分析各银行特点、行长特点和经办客户经理特点,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并加以引进广州市区内其他合作较好的银行,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和短资服务。
(1)银行资源开发和维护的关键点是优质项目、安全项目、安全的长期利益共享模式,应始终把握这个主线;(2)配合银行各类业绩(结算、存款、开卡、理财等)考核要求,激励企业给予充分配合;(3)联合银行举办商会活动;(4)配合银行现有和潜在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各种协作和支持服务;(5)同银行领导及客户经理大力开展拆借合作,共享利益。
2、加强与政府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商协会的合作。
不定期组织各商协会活动,加深与各商协会领导的交流沟通,从中得到相关融资需求的信息,寻找商机。
3、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业务、客户、人脉资源和充分的企业信用信息,努力对已经接触或者或者合作过的企业“优中选优”式的深入挖掘和开发。
4、各项合作做深做细。
银行合作深入到核心支行下面的每一个可以合作的网点;商协会及镇街经济管理部门合作细致到每周有企业拜访。
5、建设一个有责任心、上进心、事业心的队伍。
加强员工纪律管理,促使员工自动、自觉、自发、能动地等遵守公司纪律、制度。
三、经营原则1、平衡公司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协调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2、安全第一,风险零容忍。
3、追求高收益。
4、合作银行零投诉。
5、取得相关利益者的满意度。
6、尊重公司制度和有关规则。
7、全员珍惜个人职业生涯和声誉。
四、业务目标1、2012年实现担保总额2亿元,实现担保收入600万元左右。
2、实现拆拆借收入500万元。
3、无代偿。
五、建议1、将银行准入作为公司目前第一要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坚持政策导向。
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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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1.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河南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发展环境,依法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增强资本实力,规范经营行为。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途径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服务组织群体。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依托省内力量与积极引进省外、国(境)外资源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冀政[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2009年7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省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担保业务区域覆盖和集约化经营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明确各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功能和服务区域,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1构建全省再担保体制。
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省国控担保有限公司、省农金担保有限公司、省经济技术担保公司等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XXX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市级和县级担保机构实行项目再担保,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实行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
2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联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枢纽作用,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3提升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功能。
提高企业融资获得性及服务企业发展先进经验做法

提高企业融资获得性及服务企业发展先进经验做法第一、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信息。
积极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评价认定了20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建立了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信息库。
启动“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工作,重点培育1万家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了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
同时,与金融机构建立“千家成长万家培育”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业绩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有效地促进了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
第二、探索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担保融资机制创新。
积极开展“抱团担保”,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组建浙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在全省筛选出一批优质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推荐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再由中心统一向开发银行统一申请贷款。
在风险控制方面,由中心与担保机构共同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
开展“银保合作”,搭建银保合作平台,着力解决银保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同时,建立担保行业资信评级制度,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
推进“互助型担保”,实现互助型与商业型担保机构共同发展。
第三、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建立鼓励银行放贷的激励机制。
浙江省于xx年开始实行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和市、县财政按1比1配套出资,设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资金,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微小企业贷款的,进行一定比例资金补助。
由于实施了鼓励措施,银行对微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热情明显提高,微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有力地促进了微小企业创业发展。
第四、构建多层次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项目库,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入直接融资项目库,通过资金支持、培训辅导、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加大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培育力度。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篇信用,原指人的一种笃缄品德。
在经济方面,指信贷行为,其突出特征是偿还性。
在我国,信用的主体是银行信用,它与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民间借贷等其它信用形式一起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问题是发展市场经济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世界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金融危机发生的基点是信用基础遭到了破坏。
没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存在。
而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
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过程中,社会信用环境却不容乐观。
其突出表现是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企业、个体户、农户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和互相拖欠现象十分严重。
不按期归还到逾期贷款本息,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沉淀、死滞,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了金融风险,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信用观念遭到严重侵害,社会信用环境受到重创。
一、农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一)企业转制破产的不规范,给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以重创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运用,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旗县、乡镇等集体、企业,但随着企业改制风的刮起,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行为不规范,不少企业借企业改制之机,利用破产、承包、租赁、拍卖、兼并、重组、分立上挂、出售和多头开户等到种种手段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造成了银行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损失和质量的恶化,加大了金融风险,扭曲了信用关系。
(二)行政部门的干预,为农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涂上了阴影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和个别党政干部,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为创政绩,指令银行信用社投放项目贷款,由于缺乏考察论证,所上项目不实际,无效益,所投入的信贷资金极难回收,助长了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
(三)乡镇、村组集体承贷及私借公用贷款债务链奈的加大,使原本恶化的信用环境雪上加霜在我国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一段时间内,为收清过去吃集体大锅饭时生产队集体承借的贷款,银行信用社费了很大周折,将集体债务落实到了各家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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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计划、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发展、建 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农民融资难为核心,实行 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发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 结合,适度引入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 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 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 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均组建政府全资和参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件的乡(镇)成立为“三农”服务、 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 款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民间投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 构;条件成熟时,成立为全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 机构。
争取在3年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 形成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的信用担保 体系。
二、规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有条 “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 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 ,担保机构和再(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
设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设立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
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方式,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
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到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登记备案。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
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
3已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经贸委备案。
4具有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
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 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 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应分开运行、单独核算。
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 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五)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
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1提取持续经营保证金。
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 %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 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2控制担保责任余额。
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 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 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 10%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3提取风险准备金。
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制度。
控制风险。
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不得经营 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使用“信用产品”。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申请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析, 要求企业、个人在提出担保申请时提供人 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市企业信用办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六)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
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
市内必须参加信用评级的担 保机构为:一是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 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 政策的;二是年以来,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的;三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或申请加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四是年担保业务收入不足注册资本金 50%的。
对担保机 构的信用评估,由市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
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 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检验 意见。
对没有在同级经贸委、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 可按照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八)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
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一)健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充。
对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级财政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
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竞争实力。
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测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 的前提下实行限率补偿, 不承担无限责任。
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 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 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
兼营担保业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应 对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三)完善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机制。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 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 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 减收或免收。
(四)规范担保机构的费率确定机制。
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 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机制。
市信用再担保机对担 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险。
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
照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 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时报送注册事项变更表、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财政部门、企业信用办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 担保代偿等指标和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担保机 构进行考核,据考核结果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优化担保机构发展环境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 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 ,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 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 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 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构以我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风(六)改进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担保机构应按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各级经贸委会同同级(一)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金融监 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积极机制。
(二)加快担保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要进一步增强信用网的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覆盖全市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网成为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
(三)对担保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四)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
在全市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人提高资信等级。
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房产、供电、海关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企业信用办报送企业信用信息。
市企业信用办力争在2年内,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形成银企共同发展的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一)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
由各级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成立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
担保行业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市担保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立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