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通过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提出了一种新颖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组织、权力与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中时,通过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和约定来确立合理的组织方式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原则。
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而自由的,没有任何政治或社会上的束缚和规则。
然而,他同时也指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不稳定和不公平性,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支配他人。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进入了社会状态,并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种新的公正秩序。
社会契约与政府根据卢梭的理论,社会契约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更是一种具体的行动。
人们通过互相让步和合意,将权力交给一个集体体制来行使,即政府。
政府在这里既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不是统治者本身,而是公共意志和民意的集中体现。
现代政府与卢梭的观点尽管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理想化或理论构想,并且与现实世界中复杂多变的政治现状存在差距,但他对于现代政府体制及其合法性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考。
现代政府普遍认为自己以人民意志为基础,需要为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服务,并通过选举或其他形式来确保代表性和责任性。
卢梭对权力分配的观点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在其中每个成年市民都有权决定立法、执法和判决。
他强调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并强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应该达到平衡。
社会契约与社会公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公正基于每个人都同意遵守社会规则和承担相应义务。
卢梭提出了无数重要观点,如个人自由、民主原则等,并对社会正义提供了深入思考。
他认为真正的公正应该追求最大程度上最大多数人受益。
卢梭影响与争议卢梭提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影响,尤其在19世纪及20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引起重要讨论。
社会契约论

第一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别人 根据什么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他们 就可以运用同样的权利恢复他们的自 由。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 们的天生的自由和企图的得到的和 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力; 而她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对 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章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是不可分割的。
2、时代背景
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 一个钟表家庭,小商人的出 身和祖上对新教的信仰对卢 梭后来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 响,有着对天主教和中世纪 腐朽制度的强烈反抗,这也 使得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法国 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截然不 同,
霍布斯、洛克、伏尔泰、 孟德斯鸠…不论其思想先 进与否,始终带有与封建 制度相妥协的一方面。
3、主要内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 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 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 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 这本书共四卷,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递推的形 开。 第一章主要写政治共同体的形成 第二章主要写主权的内容 第三章主要介绍政府形式, 第四章主要写公意及罗马共和国的例子。
而卢梭的思想则显得 像暴风骤雨一样猛烈, 它不仅强烈评判君主制 度、反对封建统治,更 是强调全面的意志,提 出人民有根据自己的意 志推翻统治者的权利。
他偏爱希腊人和古罗 马人,时常引用斯巴达 人或罗马人作为良好的 例子。远古社会的特征 是强烈的公民意识,那 是公民不是一称号,而 是人的一种定义。《社 会契约论》深受这一种 思想的影响。
(3)契约理念显示了法、 规则的重要功能和社会效 应,体现了人类追求理性、 平等、自由和文明的美好 愿 望 。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不仅 是 一 种 契 约 经 济 ,
《社 会契约论》 讲义

《社会契约论》讲义《<社会契约论>讲义》《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重要著作,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本书中,卢梭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这种自然状态存在着种种不便和危险。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让给一个集体,从而形成了国家。
国家的产生并非基于强力或征服,而是基于人们的自愿约定。
这个契约的核心是每个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使每个人在集体中获得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在卢梭看来,主权在民。
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君主或少数特权阶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那么,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呢?卢梭提出了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应当是公意的体现,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达。
只有通过公正、平等的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现实中,政府往往会出现违背人民意志的情况。
对此,卢梭认为人民有权推翻不合法的政府,重新建立符合公意的新政权。
同时,卢梭强调了公民的义务。
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是对政府的盲目服从,而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
《社会契约论》对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民主理念有着重要的启示。
它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民主的社会。
在当今社会,我们看到许多国家在努力实现民主和法治。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有时候,政府的权力可能会过度集中,导致腐败和不公;有时候,法律可能会被滥用,损害人民的利益。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反思和改进。
我们应当确保政府的权力始终受到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使其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利。
另外,公民自身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这不仅包括在选举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还包括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诉求。
社会契约论 卢梭

社会契约论卢梭1. 引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8世纪提出的一种政治理论,是他对社会和政府组织方式的思考与探索。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自愿缔结的一种协议,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大受欢迎,对后来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社会契约的起源与目的卢梭认为人类最初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社会的出现导致了财产不平等和社会不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了社会,将自己的权利和权力转让给一个普遍意愿的代表体系,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并为社会成员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机会。
社会契约不仅存在于国家和政府之间的合约中,也存在于每个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中。
3. 社会契约的原则和内容社会契约的原则包括自由、平等、民主和社会正义。
卢梭主张每个人在契约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无论贫富、地位和出生,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社会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社会成员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表达权等,并且对社会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参与公共事务等。
4. 政府和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中,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政府的合法性,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只有在人民的授权下才是合法的。
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并有权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卢梭主张民主制度和代议制度,即政府应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力。
5. 社会契约的意义与影响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强调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和权力,并对各种形式的专制政权提出了批评。
社会契约论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普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公平。
社会契约论也激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关注,促使社会成员对贫困和不平等等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解决。
6. 结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对社会和政府组织方式的理论思考和探索。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1. 引言1.1 卢梭《社会契约论》简介《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代表作之一,也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
卢梭通过这部著作对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人民主权等问题做出了深刻的思考和阐述,对后世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即国家的合法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政府的一切政策和行为都应当符合人民的意愿。
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压迫人民。
卢梭强调人民主权的重要性,认为只有真正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社会契约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争议,并成为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民主思潮的理论基础之一。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念对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有着深远的启示意义,同时也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人民主权的概念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政权归属于全体人民的一种政治理论。
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被视为一种基本政治原则,主张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人民主权不仅是一种政治体制的设计,更是一种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强调政治权力应当由人民群众共同掌握和行使。
在卢梭看来,人民主权是体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和原则。
他认为人民应当拥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命运的权利,而不应受到统治者的独断和专制。
人民主权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更是一种民主精神和政治文化的体现。
只有让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并且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
人民主权的概念还包括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权力。
人民不仅是政府的授权者,还应当是政府的监督者和执政者。
他们有权要求政府对其行为负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只有在人民主权得到有效实践和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
人民主权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政府合法性和权力限制的重要手段。
《社会契约论》概述

《社会契约论》概述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这本书主要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或政治制度。
卢梭在书中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
他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不是由国家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同时,卢梭也强调主权在民,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政治方向和法律制度。
在卢梭的理论中,社会契约是建立国家的基石。
人们在进入政治社会时放弃了一部分自然权利,将其转让给整个社会,从而形成了国家的权力。
这种转让是无条件的,因为每个人的目的是在这种自己的力量和自由同别人的结合中实现自我保存。
这种结合行为创造了一个人为的集合体,即国家,代替了作为订约的单独的个人。
在政府的运作形式上,卢梭主张实行民主制。
他认为,民主制是最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制度,因为它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他也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即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政治方向和法律制度,政府只是人民的执行机构,必须服从人民的
意志。
总的来说,《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的观点,为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它也反映了当时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自由、平等和权利的追求和思考。
虽然卢梭的理论存在一些理想化和局限性,但其思想价值和启示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答:《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一个观点就是区分了国家与政府(国王)的关系,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卢梭眼中,政府是联系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纽带关系。
虽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既是法律的执行人,也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但是,政府是由自利人组成的,政府受各种利益诱惑的可能性随时都会发生,不受监督地滥用权力某种程度上是人的本性。
《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流派之一吸引了大量的杰出思想家,所以不同契约论理论的内容和内在论证无疑是精妙和千变万化的,要笼而统之的说优缺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仅就我自己所知浅谈几点。
一、优点:1、理论上是能够自圆其说,能够在直观上说服他人。
当然这也是所有成功流传的理论共通的优点。
2、契约论激发了一种全新的看待社会和政治的视角,而且至今还保留了生命力。
举个例子,尽管契约论在20世纪已经不时髦了,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毫无疑问极大的受惠于契约论的资源,可见契约论理论至今还是值得不断钻研的。
3、契约论在实践上有很强的操作性。
这一点据我所知并不是评价一个政治哲学理论的常见标准,但契约论能够成为大多数现代国家及其宪法的合法性来源,并且为这些国家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这一点还是很重要的。
二、缺点:1、契约论是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因此大多数针对个人主义的批评同样也作用于契约论。
2、契约论在传统上有很多很难说清的问题,比如:为什么要遵守社会契约?或者说在对自身极其不利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机会主义的违反社会契约?这个问题的麻烦之处在于,不像普通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超然的法律来确认,社会契约是自我得证、自我维持的。
又比如:社会上每个实实在在的个人都从来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定,也没有实际签署过什么文件,为什么要受社会契约的约束?就我个人观点,默示的承认是一个很勉强的解释。
2024年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

2024年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引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时代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的公意学说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之一。
公意学说旨在阐述社会成员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合法、公正的政治权力。
本文将从公意学说的定义出发,探讨其与众意的区别、特点、实践应用以及与现代民主的关系,并对公意学说进行批判与反思,最后阐述其历史影响和当代启示。
一、公意学说的定义在卢梭的理论中,公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意志表达。
这种意志超越了个体利益,代表了社会的普遍利益。
公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将公意描述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二、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众意则是指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集合,它可能包含私利和偏见。
与公意相比,众意是分散的、多样的,并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公意与众意的区别在于,公意是社会成员在理性、公正和普遍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而众意则是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
三、公意学说的特点公意学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普遍性:公意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利益。
至高无上性:公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理性与公正性:公意是在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受个人私利的干扰。
不可转让性:公意是不可转让的,任何个体或团体都不能代表或转让公意。
四、公意学说的实践应用公意学说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代议制民主中,议员被选为代表人民的意志,他们在议会中通过讨论和投票来表达公意。
此外,公意学说也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法律被认为是公意的体现,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五、公意学说与现代民主公意学说对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强调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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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就本书的有关问题想谈谈自己的一点观点。
1.假设
(1)天赋人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
卢梭假设“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
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
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除掉这些个
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
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
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
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
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
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
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3.国家之产生
卢梭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
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
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
即主权在民。
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
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
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
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4.契约论本身的缺陷
(1).前提之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
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
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假设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是有很大疑问的。
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而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然是值得怀疑的。
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
等的,更应该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然.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
尽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然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的威胁。
但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
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
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
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
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
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
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a. 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
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
b. 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
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3).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
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
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
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
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
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
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
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
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
结论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
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