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1)

合集下载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路基施工分册)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路基施工分册)

高速公路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路基分册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四月目录1.总则 (1)1.1 目的和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2.1一般规定 (2)2.2技术准备 (2)2.3作业条件 (3)2.4安全文明施工 (4)3 一般路基施工 (5)3.1一般规定 (5)3.2挖方路基 (6)3 3 填方路基 (9)3.4 雨季施工 (17)3.5 安全文明施工 (17)4 路基排水 (19)4.1 一般规定 (19)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20)4.3 跌水、急流槽 (21)5 特殊路基处理 (22)5.1 一般规定 (22)5.2 盲沟、渗沟施工 (23)5.3 软土地基处理 (24)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30)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31)5.6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33)5.7 安全文明施工 (33)6 路基防护 (34)6.1一般规定 (34)6.2 浆砌片(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34)6.3 护面墙防护 (35)6.4 路基生态防护 (36)7 挡土墙 (36)7.1 一般要求 (36)7.2 施工工序 (36)7.3 施工要点 (37)7.4 质量控制 (38)8 预应力锚索(杆) (38)8.1 —般规定 (38)8.2 施工工序 (39)8.3 施工要点 (39)8.4 质量控制 (43)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44)8.6 锚索(杆)检测 (44)9 涵洞、通道 (45)9.1 一般规定 (45)9.2 圆管涵 (45)9.3 盖板涵 (46)9.4 箱涵、通道 (47)9.5 倒虹吸 (48)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49)10.1 路堤整修 (49)10.2 路堑整修 (50)10.3 路槽移交 (51)1 1 路基监测与观测 (51)11.1 一般规定 (51)11.2 软基工程观测 (52)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53)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54)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55)12.1取土场 (55)11.2弃土场 (55)12.3 安全文明施工 (56)13附录典型示意图 (57)1.总则1.1 目的和范围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第三条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分处养护科负责协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1-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

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摘要: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养护作业控制区是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段,并应按此顺序依次布置,(三)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以及互通立交出入口匝道养护作业,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相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施工作业秩序,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提高养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养护作业顺利实施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上级相关制度办法,结合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路段内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人员作业安全第三条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

(二)上下车必须从车辆右方依次进行,驾驶人员上下车时必须注意后方交通情况,且不得影响后方车辆正常行驶。

(三)徒步巡查时应在硬路肩范围内进行,隧道巡查应在隧道两侧检修道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在车道范围内活动;若需对车道路面病害进一步观察或量测时,应设专人指挥并快速完成相关工作。

(四)必须穿越中央分隔带时,需有专人指挥并在双向无行驶车辆或车距在 500m 以外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原则。

(五)巡查人员上高爬低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或保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禁随意拦截各种车辆。

(七)严禁酒后、伤病或疲劳状态下上路巡查。

第四条道路保洁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保洁人员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并佩戴安全帽。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 目的:确保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范围: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相关的管理和操作。

2. 责任和权力- 确保公司和管理层对养护施工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分配清晰的责任和权限,并沟通到相应的人员。

3. 安全管理组织- 设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

4. 安全培训和教育- 确保所有参与养护施工的工作人员都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紧急预案、安全操作程序等。

5. 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每项养护施工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高风险工作应设置专项安全操作程序和工作许可系统。

6. 安全设施和装备-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鞋等;- 确保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

7. 安全监督和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分析的机制,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改进。

8. 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养护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 进行应急演练,确保人员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9. 安全文化建设- 建立和培育安全文化,强调每个员工对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培养。

10. 变更管理- 养护施工计划和作业程序的变更需要经过审批和管理;- 确保变更不会增加安全风险,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执行。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养护施工人员的安全,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份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是指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的工作,包括路面修补、护栏维修、路灯维护等。

第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以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根据天气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安排,避免对交通造成过大影响。

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设备和材料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安全培训,并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或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身体健康,不得饮酒或服用药物。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作业计划。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作业情况,并遵守保密要求。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作为公路交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

下文是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为,推进养护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 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单位(一)日常管理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3.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内部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

4.建立安全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

(二)合同管理1.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

从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B类证书)。

2.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3.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使用规定。

(三)检查和培训1.根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

2.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及防范措施。

3.对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对作业安全设施(含施工车辆、机械)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进行奖优罚劣。

(四)专项工作1.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2.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专项经费。

3.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处置事故的善后工作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养护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1.从事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为,推进养护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 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单位(一)日常管理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3.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内部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

4.建立安全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

(二)合同管理1.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

从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B类证书)。

2.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3.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使用规定。

(三)检查和培训1.根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

2.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及防范措施。

3.对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对作业安全设施(含施工车辆、机械)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进行奖优罚劣。

(四)专项工作1.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2.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专项经费。

3.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处置事故的善后工作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养护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1.从事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

2.从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

3.从事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三类甲级资质。

(二)办理进场施工手续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标志设置平面图,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业申报表》,签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协议书》。

2.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含施工人员、施工车辆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将培训记录和签到表交路政大队存档。

3.到路政部门办理《涉路施工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向当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1)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合同和公路经营企业相关证明。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有关资质条件。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保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申报的公路养护作业计划。

(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

(8)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的申请。

(9)其它。

4.如需延期施工、夜间施工、法定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施工、施工作业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安全制度建设及安全责任落实1.建立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作业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责任书齐全。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检查、培训、隐患排查、安全会议、专项方案审查,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人员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含风险告知)、安全专项经费管理、隐患整改等工作制度,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养护施工项目安全工作计划,按要求进行安全目标分解。

(五)人员管理1.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C证,从事大中修项目施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A证,养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取得B证,证书内单位名称应当与中标单位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2.合同价在100万以下或施工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合同价在100~300万或施工单位人数在20~5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3.特殊工种应持有效证书,证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年审,类别应当与标段内使用的机械设备、作业对应,有进出场时间纪录。

4.制定劳动用工人员登记台帐,不能聘用残疾或智障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5.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所有进场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对新进场、转岗、复工工人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6.对于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培训资料应包括全体作业人员。

7.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六)专项方案1.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源分析,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2.按照要求制定和论证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业主单位审批后执行。

3.专项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在现场予以实施,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方可开工。

4.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5.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在现场有效实施。

(七)专项经费使用1.根据安全工作计划、专项方案和规范要求,以及现场安全防护、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编制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2.建立安全经费使用台帐,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劳保用品,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经费。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

(一)养护安全设施1.锥形交通路标宜由橡胶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

形状为圆锥形,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布设间距宜为10m~20m。

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灯号。

2.路栏应由刚性材料制成,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3.防撞桶(墙)应为半刚性装置,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装置,其上有黄黑相间色,顶部可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号,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墙应两个为一组组合在一起使用。

4.移动式标志车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安全防护设施,颜色应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

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

5.施工警告灯号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

(二)机械设备1.施工机具建立分类管理台帐,大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建立“一机一档”,有进出场时间。

2.起重机械、大型提升及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经法定检测或专项检测合格。

3.具有完善的设备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维护。

4.配电箱开关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布线、配置规范,电箱有门有锁,并有防风防雨措施。

(三)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1.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1)警告区最小长度:设计时速120km/h或100km/h时为1600m,设计时速80km/h或60km/h 时为1000m。

(2)过渡区最小长度:上游过度区:封闭车道宽度3 m时为70 m,封闭车道宽度3.5~3.75 m时为90 m,封闭路肩宽度2.5 m时为30 m,封闭路肩宽度3 m时为40 m,封闭路肩宽度3.5 m 时为50 m。

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30 m(3)缓冲区最小长度:50 m(4)终止区最小长度:30 m(5)作业区:除抢险工程外,小修作业控制在2 km 范围内,改道不宜超过2 km;大中修作业控制在4 km范围内,改道不宜超过4 km。

(6)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设置详见附图2.占用车道的同向相邻两个作业区,第一个作业区的下游过渡区终点与第二个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起点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 km,单个施工点的长度应不超过2 km(不含标志牌摆放距离,大修工程除外)。

3.在同一弯道内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控制区。

(四)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防撞桶、移动标志车、施工警告灯号、夜间照明设施等设置和摆放符合规定。

1.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未完成施工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护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2.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施工标志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从上游向下游依次摆设;作业完毕时,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安全设施,从下游向上游依次拆除施工标志,并清理现场,作业车辆和人员按规定路线安全离开高速公路,恢复正常交通。

3.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标志,锥形交通标志和反光材料应完好有效,两相邻锥形交通标志之间的布设距离为10~20m。

缓冲区和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或施工隔离墩、防撞桶。

4.改道施工时,必须设置引导车辆改道的闪光导向标示。

5.坑槽修补和砼路面的换板工程应当天完成,如确实不能完成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闪光导向标志。

6.施工隔离墩、防撞桶(墙)使用时内部应灌水,水量应不少于内部空间的2/3。

(五)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含路面养护安全作业、桥隧养护安全作业、冬季除雪除冰安全作业、汛期雨季安全作业、雾天养护安全作业、山区养护安全作业、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上路从事养护、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且反光标志完好有效。

2.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作业人员进入出养护施工场地应用车辆接送,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作业,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严禁在作业控制区外放置工具、设备、材料或随意穿越走动,不得在作业现场嬉闹,严禁向高速公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抛掷物品或有影响其安全行驶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