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20页word资料

合集下载

河南省认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认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来源:省发改委时间:07-05-15 09:40:46 | 点击次数:1302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三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二、行业系数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
报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 60%计算。

4、轻工 I为家电行业,轻工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国家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时,我省也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4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3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万元。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行为的;(2)涉嫌涉税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条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充分发挥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创新机构,市予以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法中分级负担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洛阳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中心建设宏观指导工作,申报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推荐工作,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收集汇总工作,并负责上报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以每年市发改委通知时间为准。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近三年科技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2.5%以上(金、银冶炼加工类企业年科技投入费不低于200万元),并能确保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洛阳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28
•【字号】豫发改高技〔2015〕1004号
•【施行日期】2015.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2015年评价结果的通知
豫发改高技〔2015〕10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组织专家对934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14年度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最终评价结果如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技术中心等24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692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河南三中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176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予以警告;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42家企业技术中心由于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希望各企业技术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创新,为企业及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评价结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评价结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现将2009年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一)评价材料。

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2008年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请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中的具体要求准备材料。

同时,为了解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2008年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情况,请组织相关企业按2008年实际发生额填写免税情况表(见附件)。

如企业未享受到相关政策的优惠,请写明原因。

(二)报送时间。

请认真审核后,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免税情况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我委高技术处,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送我委高技术处。

二、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因企业出现重组或名称变更等情况,需要申请更名的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要提供如下材料:(一)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有关情况变更的批准文件;(三)企业申请技术中心更名文件;(四)省辖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上报文。

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委高技术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当地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在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评价第八条依据《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评价程序:1 、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

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被警告;(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从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在8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通过支持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辖市及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1日公布的《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9]12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辖市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L107-3)。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