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保护哪些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保护哪些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保护哪些发明创造

一、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二、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三、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

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

四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得多。

四、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也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关于何为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WIPO主持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装饰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色彩组成。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对视觉有吸引力。”

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是为了不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进行复制。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注册制或登记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也实行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写明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发明是保护工业品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对外观设计更确切地说是保护工业品的外表的艺术造型。

五、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虽然以上发明创造是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受专利法保护。各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把少数发明创造排除专利保护。例如,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订)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我国专利法第5条还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自控中的发明专利-专利与知识法

自动控制领域中的发明专利

摘要 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科技创新迅猛发展,推进了产业革命的深化。与此同时,知识资本在生产要素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其构成中,体现技术价值的发明专利更是占据核心地位。近年来,我国的发明专利无论在申请的数量上还是速度上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成绩喜人,但是以发明专利为对象的资本运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分析发明专利的类型、特点和申请,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自动控制领域研究自动控制中的发明专利,以及浅谈论文发表与申请专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发明专利、知识产权、自动控制、论文发表。

一:发明专利的类型、特点以及申请 (一)发明专利的分类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对“专利”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即由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始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定义上看,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而言,要低一些。很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专利价值呈明显的偏态分布,也就是说很多专利的价值都不大,少数专利的价值很大。发明专利在所有专利中是研发成本最高、研发时间最长、风险最大、对社会贡献最大、在各企业间竞争最激烈的一类专利。因此,本文将发明专利作为研究对象,在下文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中所说的专利都是指发明专利。 (二):发明专利的特点 我国2008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获取应具备以下三条性质,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三性”审查时有先后顺序,首先判断是否具备实用性,再判断其新颖性,最后评价创造性。 第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获得专利权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而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自己的保护对象的,究竟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

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二)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二)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之议题,包括提升专利质量、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环境的变迁并尽量与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规范相协调,等等。本文结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阐述关于对《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两个重要问题的看法。 二、对《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两个重要问题的看法 本文认为,《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涉及很多重要问题,前面概述的送审稿亮点都没有大的需要重新考虑和讨论的内容,但是,在修法的总体思路方面,有两个重要问题建议进一步讨论并尽快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以推动立法进程。 (一)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外观设计保护法》 1.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尽管其要考虑产品的技术和功能,但更多的是针对产品的外观做出的新颖、别致、有美感的装饰性设计,而且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也不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那样要涉及复杂的技术特征比对,而是更多考虑是否实质性相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因此,将外观设计与发明同时放在《专利法》中,不能体现外观设计的本质,也不利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与国外主要国家和国际申请体系相融合,可能会给我国外观设计权利人“走出去”带来不必要的程序性繁杂事务。比如,在世界各国,“专利国际申请”都仅指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这也是此次送审稿第20条将“专利国际申请”修改为“国际申请”的原因。 2.现阶段加强外观设计行政执法具有可行性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标准,与商标、版权保护对象十分相似,即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至于造成误认、混淆,这一判断由裁判者基于普通的、理性的消费者角度即可比较容易地做出。因此,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判定者需要有一定技术背景、或者至少有技术人员的辅助有所不同,履行市场监管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即可以做出是否侵权的初步判断和查处,这一点与商标、版权的侵权判定和查处相类似。

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国发明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二、民法中的第八一五条及其属款、第一八七三——一条及其属款,以及第八八三条及其属款对专利共同申请和专利共有产权不适用。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任一共有人,均可通报其余共有人,放弃共有产权的自己所应有的份额。自向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放弃权利时起,或如是一项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则自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放弃权利时起,此共有人不再对其余共有人负有任何义务;如无另外的协议时,其余共有人即可依他们在共有产权中的权利大小,分享被放弃的份额。 四、本条各条款在无相反规定时方适用。 共有人可随时建立其超出本条款以外的有关共有产权的规约。 第四十三条专利申请案和专利所固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这些权利可全部或部分地成为独占的或非独占的许可证出让的标的。 如受让人违反上段为其许可证所规定的权利界限时,则可援引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固有权利来反对受让人的行为。 除第二条规定情况外,依本条第一段规定的权利转让并不损害第三方在此转让前所获有之权利。 依本条头两段规定进行的转让的有关协议或许可证协议均以文字确认,否则无效。

第四十四条通过非审判方式扣押专利,应通知专利权所有者、全国工业产权局及所有对专利具有权利的有关人士;专利扣押后,其债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各种修改均不得拒绝。 扣押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就扣押效力和出售专利等事项,提交法庭处理,以免无效。 第四十五条国家为了国防需要可随时依据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制定法令,全部或部分地征用申请专利或已批专利的发明。 关于征用应付的补偿金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在各审级,辩论均应在咨询审庭进行。 第四十六条专利申请或专利所具有之权利的任何转让和修改的有关协议,都应在全国工业产权局设置的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这样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如果第三方在该协议签订日期后获得了权利,而且当他得到权利时已知有此协议,即使在该协议登记之前,也有对抗第三方之效力。 第五章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所有者可随时放弃全部专利权或一项至数项专利权项。 权利之放弃以书面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全国专利登记处记录有此专利的质权和许可证权等物权备案,则只有在这些权利人同意时,才能接受此专利权的放弃。 本条第二、三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依第二十条规定而实行的专利放弃事项。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异同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异同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一、 1.实用新型专利只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千万要注意方法类的发明创造是不能够申请实用新型的,有些人不懂,结果把方法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白白花费了时间和申请费。 2.在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或者“小专利”。 4.《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5.审查的周期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6个月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一般一年半左右拿到专利证书,因为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 6.在收费方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比申请发明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低,例如:在不进行费用减缴的情况下,申请1件实用新型专利直到拿到专利证书需要1305元,申请1件发明专利直到拿到专利证书需要4605元,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7.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算起的。 8.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需要的数量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6件,并且只能使用一次;发明专利只需要1件,并且可以使用至少一次! 9.单位给予的奖励也不一样,各个单位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同,但是总体上,一般情况下,单位对发明专利的奖励数额至少是实用新型专利的2倍以上。 二、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可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又称“小专利”或“实用创新”,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比发明专利快许多,保护期限只有十年。 实用新型只在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存在,例如中国、日本、德国、阿根廷、奥地利、巴西、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匈牙利、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韩国、西班牙、台湾、乌兹别克斯坦等。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一说。 大部分具有实用新型的国家,都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然而,许多专利局或实用新型局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在检查完实用新型申请符合格式规定之后就授予实用新型权利(如台湾)。某些国家不允许某些特定的主题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例如植物和动物通常都不能被实用新型保护。 在中国,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或结构,或者它们的结合,而不保护任何方法。现有技术包括任何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世界范围内的书面描述或在中国境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知识。此外,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度,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

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申请专利以后专利就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了。但是,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上文中小编从反方面为大家列举了不属于外观专利设计保护的范围,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法规类别】专利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0.08.25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前所未有、独创、新颖和实用的专利技术或方法。 发明分为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发现及抽象的非发明;发明专利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及外观专利三种专利类型中的技术含量及价值是最高的,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最长的(保20年,也因为发明专利的研究试验是最辛苦的,投入也是最高的) 发明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们从发明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工业生产中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而对于客观存在的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的归纳和提炼等都不能算是发明。比如科学家发现的天体运行的定律、数学家陈景润发现和证明的哥德巴赫猜想、新制定的体育比赛规则或者新的智力游戏规则等等都不能申请专利,因为它们不是技术方案。从发明的概念我们还可以看出,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或者说,可以把发明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的产品,如电灯、电话、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没有经过人力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是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产品专利,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过程。此处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以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纸方法、炼钢方法、印刷方法、通讯方法等。方法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方法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到进口或者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的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未经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于发明,还有一种更细化的分类方法: a.首创性发明首创性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中外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此发明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是绝对新颖的发明。比如在人类的发明史上留下辉煌足迹的指南针、印刷术、蒸汽机、电灯、电话等发明就属于首创性发明。 b.改进性发明改进性发明是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与首创性发明相比,改进性发明对前人的技术成果的依赖性较强。但是,人类在科学技术上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前人成功的经验作基础,科学上的新发现也使发明所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广,所以,绝大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性发明。比如我们已经使用多年的日光灯的发明就是对以前发明的电灯泡(白炽灯)改进的结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41小题.每题2.0分,共82.0分。) 第1题 以下有关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问题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由于植物的生产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因此植物新品种也不给予保护 B 植物新品种是由其他法律制度给予保护的 C 植物新品种不给予专利保护,但是植物品种的各种生产方法是给予专利保护的 D 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动物或植物品种,所以给予专利保护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问题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据专利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因此选项A、C错误,应该选择。选项B正确,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1.2.1微生物:“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所列的情况。……”选项D正确,不选。 第2题 下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哪些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 一种牙刷,其特征在于:刷柄和刷头为活动连接 B 一种降落伞,其特征在于:伞绳和背带系统之间采用拉环式连接 C 一种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 组分组成

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2、有关表述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的演出、语音、广播;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专利法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发明人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f6423941.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专利法作业

专利法作业 作业 第一次 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1)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 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 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2. 版权的保护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商标; 3、版权及其邻接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5、地理标记; 6、生物新品种(或植物新品种); 7、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 8、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 此外,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及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等,也属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内容。 4.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第二次 1.什么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2.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转让?能不能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 可以。 可以。 4.什么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产权人运用了新的方法或者手段来研究从而得出的结论,而研究的问题则在以前有人提出过。 创造性是指产权人重新开辟了一条新的知识或者发现新的问题做出的研究结构。 实用性是指该理论或者观点的提出对实践的知道程度。 5.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哪些文件?

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内容的理解

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内容的理解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于2008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上,研究了如何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问题,并决定启动修改专利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跨入新时期、新阶段。在理论上实现了新的创新,提出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这就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历史性地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使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被提上日程,并把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修改专利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另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为我国修改专利法的相关条款,提供了依据。再有,《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保护遗传资源,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并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近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极力主张对依赖遗传资源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并力促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有些发展中国家已就此进行了国内立法。我国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行使该公约赋予的权利。 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从立法的政治性来说,要为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提供法律保障;从立法的哲学性来说,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从立法的社会性来说,要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前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是从我国履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中的承诺,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出发,进行的适应性修改;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则是立足于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的新情况,主动进行的。应该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过程中,秉承了上述理念,对于专利法根据第二次修订案修改后的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本次修订案新增加7条,修改了29条;总条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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